1、 关于发布城区镇驻地存量房房产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我县城区、镇驻地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以及房产交易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县物价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房产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联合对我县城区、镇驻地范围内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城区、镇驻地范围内存量房房产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并以此价格为基准启用“山 东 省存量房交易价格 评估系统” 。现 就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有关问
2、题通知如下:一、对于城区、镇驻地范围内存量房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征收机关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 )中确定的成交价格 为依据,但对于成交价格低于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此计税基准价格作为我县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核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的参考基数。二、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由县物价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房产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我县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三、纳税人对征收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四、本通知自 2018 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3年 月 日。原关于发布城区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武价发201680 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