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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2010危害公共安全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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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概念及构成特征 (一)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多数人的生 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生 活安全的行为。 有些国家称之为“公共危险罪”。 这是一类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仅仅次 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因为它一旦发生,往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多数人的伤亡,大量公私财产的严重破 坏,影响社会的安宁和稳定,成为各 国刑法打击的重点。,911事件后,为了适应反恐斗争的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刑 法修正案 (三),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作 了必要的修订,把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 质罪,并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 非法

2、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 罪, 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和抢劫危险物质罪 等。,2006年6月29日,人大常委会又对刑法作了修正,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原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了两个法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样,从114条到139条共26条规定了49个罪名。有的学者认为有更多罪名。 (二)构成特征 1、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这,是这类犯罪区别于他类犯

3、罪的重要特 征。 什么叫公共安全? 对公共安全的理解,刑法学界有不同观点:,(1)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 即对象不特定 (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 对象的数量范围不特定 (可能是多,可能是少)。 可以总结为“广”。 但按照这种说法,特定人的生命健康不属 于本罪侵害的对象。 如用雷管炸路旁烤火的六个人。,(2)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工作、生活安 全, 即多,造成的结果多或可能造成的结果多。 “多”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3)有的教材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 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我们认为,公共安全首先是

4、指多数人的生 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危害公共 安全罪之所以社会危害性大,就是因为它 危害公众的安全。 “多”是本类犯罪的应有之意,即造成的结果“多”或者可能造成的结果 “多”。 同时,有的行为,尽管不会同时造成大量 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是涉及的面 广,也应为本类犯罪所包含。,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 安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实施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危害公 共安全的行为, 如放火已经造成重大伤亡; 二是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但过失犯罪除外。,3、犯罪主体 本类犯罪的主体大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 为特殊主体。 (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主体为依

5、法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 员。 (2)丢失枪支不报罪主体是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3)几类责任事故类犯罪 如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 主体是航空人员;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主体是铁路职工等。,(4)单位可以构成少数犯罪的主体 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只能是 依法被指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由于本类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已满14周 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放火罪、爆炸 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4、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在公共安全类犯罪中,要区分业务过失和一般过失。业务过失的不同表现在: (1)业务过失的犯罪主体是是从事一定业务工作的人 (2)业

6、务过失只能发生在从事业务的过程中和从事业务的范围内,二、分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 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 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等。,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 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 罪,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破坏易燃 易爆设备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 用电信设施罪。,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 罪 包括:组织、参

7、加、领导恐怖组织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品管 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等。,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

8、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放火罪(114、115条) (一)概念 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观方面: 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1)实施了放火行为 放火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以 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但以不作为方式实施 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有防止火灾发生的 义务。 如电器设备维修工。 (2)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已 经危害了和足以危害,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

9、但根本不具有公 共危险性,不以本罪论处。 3、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认定时注意的问题 1、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 放火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可能 造成多种结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但 这都是放火罪所包含的。 行为人在一个放火故意支配下实施一个放 火行为,只定一个放火罪。,2、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定不定放火罪? 原则上,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但实践中分不同情况: 觉得活着没意思烧,但被扑灭, 一般不构成; 骗保险烧房屋, 扑灭也构成。 3、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应当区分几种

10、情况:,以放火的手段杀害(烧死)特定的个人 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以放火罪论处。 以放火的手段杀害(烧死)特定个人, 没有也不可能危害到公 共安全的,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伤害罪论处。 如在单独的一家人房屋放火。,杀人以后,使用危险方法毁尸灭迹的, 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4、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到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定放火罪; 如果放火焚烧的是他人财物,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视情况决定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5、放火罪的犯罪形态 如何认定既遂、未遂? 目前,独立燃烧说 即已经将目的物点着,被燃烧物脱离燃烧 媒介物能独立燃烧为既遂。 放

11、火罪在火被点燃已经开始独立燃烧时, 行为人反悔并立即主动扑灭大火,属于犯 罪中止还是 犯罪既遂?,对于危险犯是否有犯罪中止的可能性? 一般说来,犯罪既遂以后就不存在犯罪的 中止问题。 因为,犯罪形态是犯罪停止下来不再发展 的一种静止状态,任何犯罪只有一种犯罪 形态。,而本罪的关键之处在于: 对危险犯的认定时,从危险犯到实害犯的 状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虽然行 为人本人停止了自己的积极主动的实行行 为,但犯罪并没有静止下来,犯罪仍在行 为人的控制和掌握之中,犯罪形态是不确 定的。,因此,被点燃物独立开始燃烧只是排除了犯罪行为的未遂的可能性,而不是表明犯罪已经构成既遂,而犯罪行为仍然在发展过

12、程中。犯罪形态作为一个停顿的点,此时既然没有停顿下来就不能认为是犯罪的既遂。,所以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变这种变化的,可以认定为犯罪的中止。如果按照部分学者的观点,被点燃物开始独立燃烧时即构成既遂,那么全部被烧掉则是属于何种形态?是否是既遂后的既遂?这其实牵扯到另外一个问题:犯罪既遂(未遂)的认定,(四)刑罚适用 要根据犯罪结果正确选择法定刑 114条:尚未造成严重结果的,处310年。 包括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也包括 造成了但不严重。 115条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造成重 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注意此处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理解:,1、是故意还是过失? 一般理

13、解为既是指过失,也包括故意致人 重伤或者死亡。,2、在行为人放火后,被害人完全有条件逃 离现场或者已经离开现场的情况下,但为 抢救财物或者救人又闯入火场遭受重伤或 者死亡的,可否包括在其中? 一般认为应当 包括这种情形。 因为被害人在紧急情况下进入火场抢救而 遭受重伤或者死亡与放火行为之间具有直 接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多数人在该条件下 都可能选择的行为。,放火罪与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 罪都规定在一个法条中,它们的犯罪构成 特征大多是相同的 ,理解时思路与放火罪 一样,只需注意各自的特点。,二、决水罪(114、115条) 1、决水 指采取各种方法造成或足以造成水流横 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 作为和不作为都能构成。 2、既遂 决水后水流开始冲溢为标准。 3、刑事责任年龄 16岁,对于实践中发生的农民为争水浇地,擅自 开闸或扒开水渠放水,造成水流漫溢,但 损失不大的,不应以决水罪论处。 三、爆炸罪(114、115条)注意:1、某些爆炸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指 向特定的人或物,但发生在人群密集或财 产集中的公共场所,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 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主观 上故意的, 也应定爆炸罪。,2、1984年11月2日,两高作了一个司法解释, 出于盗窃目的,炸死数量较大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定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库中投掷大量炸药,

15、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为爆炸罪。 3、用爆炸的方法炸江河、湖泊、水库等的堤坝,造成水流失控,危害公共安全的, 则定决水罪,爆炸是决水的一种手段。,四、投放危险物质罪(114、115条) (一)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传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 9日),对刑法第114条、 第115条的投毒罪进行修订,将投毒罪改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 取消投毒罪罪名。 (二)学习时注意,1、毒物指能在短期内致人及禽畜伤亡的砒 霜、敌敌畏等含有毒物质的有机物或无机 物。 鸦片、大麻等也是毒物, 但不包括在本罪的毒物之中。

16、,2、1984年11月2日,两高作了司法解释,出于盗窃目的,毒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 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定盗窃罪。 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池塘中投放 大量剧毒药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 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应定为本罪。,(三)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危险物品(易燃、 易爆、放射性)的管理规定,在生产、使 用、运输、管理的过程中,因为违章造成 严重后果的行为。 因为危险品中间很多也属于是有毒的物 质,所以,二者之间存在联系和区别。,最明显的区别要点是: 危险品肇事罪是一个过失犯, 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个故意

17、罪。 这里说故意还是过失,一般是指对结果的 心态而言的,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言的。,2、本罪与相关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区别 2001年10月间,被告人肖某通过新闻得 知炭疽杆菌是一种白色粉末的病菌,国外 已经发生因接触炭疽杆菌的邮件而致人死 亡的事件,因此,认为社会公众对收到类 似的邮件会产生恐慌心理。,同年10月18日,肖某将家中粉末状的食品 干燥剂装入两只信封内,在收件人一栏书 写了“上海市政府”和“上海东方电视台” 后邮寄至上述单位。 同年10月19日、20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 信访办公室、上海东方电视台工作人员在 拆阅上述带有白色粉末的信件后,造成精 神上的高度紧张,同时引起周围人们的恐 慌

18、。,经相关部门采取大量措施后,才逐渐消除 了人们的恐慌心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在法定上诉期间,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法院的判决是否适当? 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291后增加 一条,作为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 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 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 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这就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 “编造、故 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但这两种行为由于对公共安全本

19、质上不构 成危害,与本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因此不 属于本类犯罪,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犯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115条),本罪指的是故意使用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的行为。 法条不可能对所有的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的情形全部做出规定,因此使用了 一个盖然性条款。,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 险方法有: 以驾车撞人、 以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 以破坏井下通风设施、 以向人群开枪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本罪与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共同之处在于客体相同、主体相同、主观 方面也相同,区别在于客观要件。 行为人

20、实施了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 质、决水危害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性相当,是指一经实施,可能同时 危害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 公私财产的安全。 即具有公共危险性。,2009年5月,被告人刘建、方伟、李杰与黑 玉建(在逃)密谋用轿车在省道上故意撞 外地货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此为由 向事故另一方当事人索要钱财(俗称“碰 瓷”)。其作案手法是:被告人驾车在道 路上寻找外地货车,选准目标后,被告人 先加速超越占据同向车道,超车后降慢车 速,当后车正常变更车道超车时,被告人,突然加速拐向正在超车的货车,造成后车 超车擦碰前车的假象。 5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杰、方

21、伟伙同黑玉 建驾乘皖籍“红旗”牌轿车,在安徽省凤 阳县板桥镇境内,省道S307线与京沪线铁 路一处立交桥上,采用上述方法故意撞击 李某驾驶的江苏牌照的一辆江淮牌货车右 后侧面。酿成事故后,黑玉建电话邀来被告人刘建,四人将驾驶员李某及货车带 至,一偏僻处,以车被撞为借口,敲诈驾驶员李某现金1600元。 天亮后被告人刘建、李杰跟随驾驶员李某到蚌 埠市卸完货,又将驾驶员及货车带回凤阳县原 事故发生地,伪造了事故现场并报警,驾驶员 李某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 任,几被告人以此又敲诈了2000元现金。在随 后的一月间,几被告人以相同的“碰瓷”方式作 案四次,得手三次,共敲诈他人5800元。,

22、同年6月,上述被告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 事拘留,7月被逮捕,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刘建、方伟、李杰犯敲诈勒索罪,并提 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方伟、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用车撞击正在行驶中的车辆,借机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建有期徒刑四年(含他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方伟、李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在定罪过程中产生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几被告人敲诈勒索罪

23、的特征明显,作案期间未引发其他交通事故,没有产生严重后果,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虽以敲诈钱财为最终目的,但其行为已足以现实地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以此罪论处。,首先,被告人作案地点选择在车流量大、 行车速度快的省主干道路和京沪铁路交汇 处的一个立交桥上,该处公路日均通行车 辆近万辆,道路中间无隔离带,公路两边 无护栏,公路两侧居民住户众多。 其次,犯罪分子的作案时间选择在深夜或 凌晨,此时段正是交通事故高发期。 第三,被告人作案手段为采取突然加速冲撞正,在行驶中的其他车辆的一种极端危险的方 法, 造成被害车辆违章而导致交通事故的

24、假象,这一方式很可能使快速行驶的被害车 辆因突然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 制,从而酿成车毁人亡的重大后果,也可 能对其他过往车辆的的正常行驶造成干扰 或者影响,极易诱发交通事故,,并进而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伤或者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就是说,被告人的 行为已经使不确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处 于随时受到侵犯的危险状态中,发生危及 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可能性极大。此类行 为具有“向危及第三人安全扩展之现实可 能性”,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故 应认定其已经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六、过失犯罪-失火罪(115条第2款) (一)概念 失火罪作为有代表性的过失犯罪,是指由 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的火

25、灾,从而危害公 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1、在客观方面具备: 有失火行为; 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失火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主观上是过失, 主要是针对重大损失结果而言的。对于行 为则可能是故意的。,(三)司法认定 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问题 两罪从后果上讲,都可能导致火 灾,都是过失的,因为危险品包括易燃 品,当然会导致火灾。这种过失导致火灾 的后果,如果涉及易燃物品的,究竟是失 火罪呢,还是危险物品肇事罪呢? 二者的区别: 一个是特殊性的过失,一个是一般性的过失。,换句话说,失火是一般性的过失,多发生 在日常生活中, 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过失是危险物品

26、的管 理过程中因为违反危险品管理的特别规定 发生的过失。,被告人刘某,河南省睢县河集乡大郭村人。 2003年6月,被告人刘某为浇地方便,私自 架设一条两相线路,需要时送电,不用时 断电。由于线路架设不规范,被告人又疏 于管理,电线掉落在地里生长的玉米杆上。 2004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听说电线掉落 后,便关掉电源顺着线路修理,当其走到 刘秀丽玉米地里时,发现刘秀丽躺在地 上,已触电死亡。,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 某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架设电 线,且疏于管理,导致他人触电死亡,其 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

27、,被告人尚俊西 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遂判 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以及 相应的过失犯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116条)破坏交 通设施罪(117条) 被告人杨某从事旅客运输业,因同行业竞争同 夏某产生矛盾,被告人杨某伺机报复夏某。 2006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某驾驶客运汽车 行驶至宾太公路南岗上,故意倒车撞击停在坡 下的夏某所有的客车,导致夏某的客车溜坡,,司机及时制动,使车辆幸免倾覆,被撞车辆多 名乘客受伤,车辆

28、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折核人民 币4000元。 (一)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 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 险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的安全 公共安全 交通运输的安全 2、对象是特定的交通工具 (1)只限于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 空器,不包括简单的交通工具,因为,这些交通工具,一般都担负着大量 运输任务,一旦遭破坏,可能造成大量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 而马车、三轮车等交通工具,其损失的程 度和规模不大,不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 害。 根据情况,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破坏拖拉机是否构成? 看用途,是农用还是用于

29、运输。,(2)破坏交通工具,必须是破坏正在使用 中的交通工具 只有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才可能 使交通运输安全受到危害。 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不仅仅指正在行 驶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交付待用的交通 工具,如车库、机库、码头上随时准备使 用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的或未交付使 用的, 不构成。 如果是负责修理交通工具的人员,在修理 中故意进行破坏或制造隐患,将受到破坏 或尚未修复的交通工具交付使用的,,构成本罪。 但此类案件取证较难。 3、客观要件 实施了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 发生倾覆、毁坏的破坏性行为,尚未造成 严重危害结果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注意对“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

30、实际判断,(1)破坏交通工具的次要部件,不足以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不构成。(2)破坏的方法多种多样,放火、爆炸、拆卸、盗窃等。 4、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三)认定 1、既遂与未遂 2、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采用放火、爆炸方法当场毁坏停放的交通工 具,使交通工具无法行驶或者 放火、爆炸行为波及交通工具的, 定放火罪、爆炸罪。,3、把本罪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别 开来 (1)竟合 (2)盗窃、故意毁坏汽车上的部件,不足 以侵害交通运输安全的 (如盗窃车轮胎、放火烧待用汽车) 关键在于客体不同。,4、与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破坏交通工具行 为区别开来 5、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11

31、7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 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 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客体是 公共交通运输的安全 主体,主观方面 两罪的相同之处是: 主体相同,客体相同,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不同在于: 行为的对象不同。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的是交通工具本身, 而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的是保障交通工具 正常运行的交通设施。,此外,理解破坏交通设施罪时注意 破坏的对象价值的大小对本罪的成立无影响; 破坏不是损坏,有些情况下,即使交通 设施没有遭到任何损坏,但影响了它的正 常功能,也构成本罪。

32、 如,挪动机场照明灯。,理解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思路与破坏交通工 具罪一样。 (四)刑罚处罚 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刑法第116 条 规定处罚; 即3-10年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 定处罚。 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8) (一)关于电力设备的理解 电力设备指的是电力生产、输送设备,或 者说发电装置和输电线路。如果是电力使 用的终端设备,通常不算电力设备。 构成本罪必须要求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 备。 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不构成本罪。,单纯破坏的,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的,可以构成盗窃罪。 “正

33、在使用中的”一般理解是正在通电的,但有几点要注 意:即使是不通电也认为是正在使用中: (1)已经架设完毕交付电力部门验收的,即使尚未通电使用,也认为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2)农村小水电站季节性通电的线路,或者季节性使用的电力排灌设备即使在暂停使用期间不通电的,也认为是正在使用中。但已经架设完毕,但尚未交付电力部门验收的线路,不认为是正在使用中。 (3)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认为是正在使用中的线路。,(二)与盗窃罪的区别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 一般来说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但是 如果所盗的设施,数额特别巨大,以盗窃 罪都应该判处无期徒

34、刑的, 应该定盗窃罪。,因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没有 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 而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为了体现罪刑均衡,作为想像竞合犯择一 重罪处罚。,(三)与放火、爆炸罪的界限 以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和行为直接侵害 的对象为依据。 行为人在破坏电力设备的故意支配下,直 接侵害的是电力设备,定破坏电力设备 罪; 行为人在放火、爆炸故意的支配下,直接 侵害的是其他公共安全的,定放火、爆炸 罪。,三、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相应的故意罪 的区别 相同: 1、客体相同 2、对象相同 正在使用中的,不同: 1、主观方面

35、2、对客观结果的要求不同,第四节 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刑法第120条的组织、领导、参 加恐怖组织罪,1999年刑法修正案(三)又增加了 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以及暴 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20) (一)构成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 组织的行为。 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行为之 一的,是实行行为。 此外的组织犯罪集团的行为,一般是预备 行为而不属于实行行为。,如为了盗窃而组织盗窃集团,为了抢劫而 组织抢劫集团。 这个组织行为本身是预备行为,只要行为 人没有开始窃取、暴力抢劫行为,还是预 备行为。,其实

36、行行为标准是看行为人实施的是不是 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 因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在分则条 文中被单独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所以有 此行为,就是有实行行为。 在理论上有学者将其称为举动犯。 这一点与组织、参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 织罪相同。,2、主观上故意,明知是恐怖组织而参加 某个民族分裂分子由于对国家的不满实施 爆炸等活动,是否定本罪?不。 (二)罪数形态 组织、领导、参加了这个集团,又进行恐 怖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比如说,谋杀、 绑架、放火、爆炸的, 一定要数罪并罚。,但是,如果组织、领导、参加毒品犯罪集 团,又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 不存在对组织等行为与毒品犯罪行为数罪 并罚的问题

37、。 不过,如果集团实施了毒品以外的犯罪 的,如暗杀、绑架, 则应当与毒品犯罪行为数罪并罚。,(四)刑罚处罚 经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修订,提 高了本罪的法定刑: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97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 刑,被修正案提高到无期徒刑。,其立法理由在于: 一旦恐怖组织成立后,就对社会构成潜在 的巨大威胁,再来打击可能显得有点为时 已晚, 9.11事件发生后,使立法者感到有必要加大 对恐怖组织本身的打击力度,将其消灭在 萌芽状态

38、中,故作了上述修改,并且规定 了资助恐怖活动罪。,二、劫持航空器罪(121)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特征 1、对象 (1)正在使用中或飞行中的航空器,有人认为:对被劫持的航空器不宜多加限 制,对以暴力将驾驶人员劫上处于地面的 飞机,迫使其起飞的,可以认定为本罪。 (2)包括民用的、军用的、警用的。 作为国际犯罪即适用普遍管辖权的劫持航 空器罪,其对象仅指民用航空器而不包括 国家航空器。,2、行为:劫持 劫夺或控制。 (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暴力,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航空器实施暴力 袭击或对机上人员,特别是驾驶员或机组 人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杀害、监禁

39、、 扣押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为使 他人不能抗拒。,胁迫,以暴力威胁,使人产生恐惧而不敢 反抗。 其他方法,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 人不知、不能 反抗。 3、主观上是故意,动机不影响本罪 的成立。,(二)认定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劫持行为就是 既遂。 是否实际控制了航空器,不影响既遂的成 立。 (三)法定刑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 坏的,处死刑。 三、劫持船只、汽车罪(122) (1)犯罪对象只是汽车和船只,不包括火 车。 有学者认为是立法者的疏忽。,(2)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要点在于: A、目的不同

40、 抢劫是为了取得、占有交通工具,而劫持 只是控制和支配交通工具。 B、客体不同 抢劫只侵犯财产,而本罪必须危害到公共 安全。,C、既遂的标准不同 抢劫一般以取得财物 控制为标准,而本罪以是否造成公共危险 为标准。,四、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3) (一)概念 是指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1)本罪针对的主要是正在飞行中的航空 器,而且侵害的对象是机上人员。 (2)使用暴力 暴力是否应当包含杀害和重伤害? 不应当包括。,因为本罪的法定刑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只是 15年有期徒刑。 从立法规定来看,是不应包括的,而且设 立本罪的目的在于遏制在 航行中的航空器上对他人

41、使用一般暴力危 及飞行安全的行为,侧重的是公共安全,,而以重伤害和杀害为内容的暴力,在立法 上已经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实践中出现此种情形应当实行从一重罪从 重处罚。,(3)危及飞行安全 案例一:2006年12月8日,一架执行厦门经 南京至长春航班任务的民航客机上了两个 醉汉酒后无德,一语不和索性揪住该航班 上维持秩序的保安人员饱以重拳。 前舱旅客见状纷纷往后舱涌去,客舱形势 一片大乱。,关键时刻只见一名大校军官大喝一声从座 位上挺身而出,三拳两脚便制服住一名醉 汉,另一名醉汉也随即被制服。 惊魂未定的旅客们这才返回座位。直到飞 机落地机场警方将醉汉押走,所有的人这 才都松了一口气。,此

42、案最后以警方对行为人行政处罚了结, 而我们所见到的类似的 案例基本上均以行政处罚了断。案例二:香港明星郑中基2000年2月17日搭 乘长荣航空公司0053班机从美国洛杉矶飞 返台湾的途中,因喝醉酒在飞机上骚扰其他,旅客,空勤人员前往处理时,郑中基非但 不接受,还涉嫌攻击空勤人员。 为了飞行安全,班机转降美国安克拉治机场, 让美国警方将郑中基逮捕之后,才继续飞回台湾。 根据美国法律,郑中基最高可以被判处20年有期徒期。,2001年9月,郑中基在台湾桃园法院受审, 他被控违反飞行安全,法官最后判他四个 月有期徒刑,并得以缓刑两年。 危及飞行安全的界定较难,一般来说没发 生事故不作处理,发生了事故,

43、无法处理。 有人建议采取一定的评价机制,参考飞行 的数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评判。,(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与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 要点在于劫持航空器具有控制飞机、支配 航行线路的意图,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没 有这样的意图,仅仅是在飞行中航空器上 有暴力行为,如喝多酒闹事,影响飞行安 全的情况下,可以定本罪。 2、本罪与故意伤害罪不同,(1)构成伤害罪要求造成轻伤的结果才成 立犯罪 而构成本罪不要求有伤害的后果,即不要 求有轻伤的后果。 (2) 本罪要求足以危害航空安全,而伤害 罪无此要件,如在航空器上打人并造成轻伤后果的, 当然构成伤害罪, 如果同时影响飞行安全的,就又构成本 罪,按本罪定罪处

44、罚。 但是,如果没有造成轻伤后果的,则不成 立伤害罪,是否成立本罪要看是否确实危 害飞行安全。,第五节 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条1) (一)构成 1、客观方面 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范围。 枪支,是指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 种枪支,包括整枪、主要零部件。,根据枪支管理法规定,本罪对象中枪支弹药范围包括: A、军用; B、非军用枪支。 弹药,枪支发射专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爆炸物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既包 括军用的地雷、炸弹等,也包括公安部门 认为需要管制的民用爆炸物,如

45、信号弹、 黑火药等,但一般不包括娱乐用的烟花和 爆竹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 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含义 非法制造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 造。 制造包括:制作、组装、修理、改装、拼 装上述物品等; 买卖:购买或出售,为自用而买,为出售 而买,为其他用途而买,不影响本罪的构 成。,运输,仅指在境内,出入境构成走私。 “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 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 而为其存放的行为。,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自然人、单位均 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明知。 (二)司法认定 1、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46、的共犯论处。 2、犯本罪而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性 质,此时一般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6条) 看法条 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区别 合法与非法。 违规制造是有资格即许可制造、销售,但 是违反了合法制造、销售的行业管制要求。 而非法制造、买卖是没有许可即没有从事 制造枪弹的合法资格从事非法的买卖。,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 险物质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27条1;2)注意:本罪以明知为前提,明知是枪支、 弹药、爆炸物而盗窃、抢夺、抢劫。 本罪与盗窃、抢夺罪、抢劫罪的区别。,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28条1) 非法持

47、有,指没有合法根据地实际占有或 控制,包括自己保管,也包括替他人保管 或让他人代自己保管。 随身携带、藏在家中都属持有。,“私藏”, 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 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 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 不交出的行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通常指国家给 司法人员、军警人员、公务人员、银行等 金融机构的保卫人员配备的枪支。 这些枪支通常是军用或者制式枪支。 其他配置枪支的人员或单位,如体委的射 击运动用枪支、营业性射击场所、狩猎场 所、牧民持有的枪支。 这些枪支通常是非军用的非制式枪支。,司法认定 1、注意非法持有、

48、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一 些情形 (1)本罪不包括爆炸物,即仅仅私藏爆炸 物不构成犯罪。 这可能是由于爆炸物的范围较为广泛,不 易界定或者民用爆炸物在实践中大量存在 的缘故。,2、罪数形态 (1)本罪是一选择性罪名,有非法持有私 藏等多种行为时也不实行并罚。 (2)由于其他枪支、弹药犯罪而持有、私 藏的,按有关犯罪定罪处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枪 支、弹药以后又持有枪支、弹药的属于吸 收犯不实行数罪并罚。 持枪抢劫的 “持枪”属于抢劫的加重情 节,不定本罪。,五、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8条2) 注意主体问题。 主体不同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有非法

49、出租、出借枪支行为即构成犯罪。 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 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1998年11月3日,高院解 释),非法将枪支作抵押的, 以非法出租、出借论处。 收枪支作抵押的, 以非法持有枪支论处。 非法持有枪支的人员出租、出借枪支,如 何处理?,明知他人欲持枪进行犯罪活动而向其出租、 出借的,按共犯处理。 不知道他人意图的,仍按非法持有枪支罪处理。,六、丢失枪支不报罪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 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0),(一)概念 本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易燃性、放射性、 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车站码头、公 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 为。 常见的如携带大批雷管、炸药乘列车。,(二)特征 1、主观上是故意,明知是枪支、弹药、管 制刀具或其他危险物品而故意带入公共场 所,并不具有其他的犯罪故意,如果行为 人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是为实施其 他犯罪,不使用本规定。 2、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其 他相类似的单刀、双刀、三棱尖刀。,3、危及公共安全:有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 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现实危险性。4、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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