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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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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市区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为加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3 年 2 月 19 日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90 号)、省

2、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 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通办发20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房屋征收服务的机构及人员,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准入证,并在市区从事房屋征收劳务服务的机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不得独立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规定所称房屋征收服务人员,是指取得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并经所在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委派,到镇(街) 房屋征收工作站,参与房屋征收服务工作的人员。第

3、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准入证和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的核发、年检、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二)负责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准入审查和公示;(三)负责对房屋征收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上岗培训,开展行业经验交流与评比表彰活动;(四)监督、指导房屋征收服务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依法开展相关活动。第四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本区范围内所有房屋征收项目所需购买房屋征收服务的招投标;(二)负责对在本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服务工作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及人员的日常

4、监管;(三)监督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和人员按照合同履行工作职责。第五条 镇(街道)房屋征收工作站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房屋征收项目服务招投标;(二)负责与中标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签订房屋征收服务劳务委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三)负责对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委派人员在具体征收服务工作中的日常监管;(四)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的专项检查。第二章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的准入和管理第六条 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的准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应在本地工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三)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

5、适应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不少于 20 名(其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得超过 20%),且均应取得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四)法定代表人必须取得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且能专职参与房屋征收服务工作。同时应当具有从事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包括征收拆迁及评估工作)2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和大专以上学历,(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服务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在市区从事房屋征收服务的机构,须向市房管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准入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的工作、学习经历

6、证明、上岗证,以及专职从事房屋征收服务工作、无兼职的承诺书;(四)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学历证明、上岗证、公司章程(需载明自愿服从房屋征收行业管理的条款),并出具服从房屋征收行业管理的承诺书;(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由市房管局颁发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准入证,并在市房管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准入名录,原则上一年公示一次。第九条 取得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准入证、并经公示有效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以下工作:(一)参与房屋征收服务的招投标活动;(二)按合同外派劳务人员参与房屋征收服务工作;(三)根据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工作站的委托,从事与房屋征收服务相关的

7、其他工作。第十条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应加强规范化建设,积极参与 “平安征收”创建、诚信体系建设、党建工作、文明行业创建等活动,提升行业社会形象和信誉。第三章房屋征收服务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应依法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经市房管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后,可从事以下工作:(一)参与房屋征收项目的前期调查、摸底,征求意见、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二)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洽谈、签约、安置及相关善后工作;(三)根据安排从事与房屋征收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人员在从业中应遵守下列规范:(一 )熟悉政策 ,规范操作。做到政策宣传解

8、释到位;(二)亮证上岗,接受监督。做到入户调查、洽谈、协商、签约等与征收工作站人员同时入户、亮证上岗;(三)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严禁酒后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安置等工作,严禁采取停电、停气、停水、断路、辱骂、殴打等野蛮暴力手段逼迁,严禁雇用无证及社会闲杂人员参与房屋征收相关工作;(四)公正廉洁,诚实守信。严禁与被征收人、评估机构串通,违反政策、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征收人利益;严禁克扣、降低补偿,损害被征收人利益;严禁接受和索要被征收人财物、接受被征收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或其它消费活动;(五)以身作则,支持动迁。凡本人涉迁的,要带头洽谈、带头签约、带头做工作。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服务人员应

9、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熟悉房屋征收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胜任房屋征收服务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应用能力;(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原则性强;热爱本职工作,具有敬业吃苦的精神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水平。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核发上岗证:(一)受过刑事处罚,被判实刑期满后不到 5 年的,或缓刑期满后不到 3 年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不满2 年的;(三)违反房屋征收服务行业相关规定,被吊销上岗证后未满 5 年的;(四)其他不利于从事房屋征收服

10、务工作的相关情形。第十五条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实行年检公示和现场公示。凡持有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的人员,应在每年 1 月份,将上岗证交由所在服务机构统一送市房管局进行年检,经年检合格的,市房管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年检不合格的,不得在市区从事房屋征收服务。在房屋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从业人员上岗证由镇(街道)房屋征收工作站负责在房屋征收项目现场进行公示。第十六条房屋征收服务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的,由新单位凭原上岗证和变更审批表到市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房屋征收服务人员有征收服务项目未完成的,需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后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上岗证遗失的,持证人凭报纸登载的遗失公告和所在房屋征收服务

11、机构证明,到市房管局申请补发。第四章房屋征收服务招投标管理第十七条镇(街道)房屋征收工作站因工作任务需要,需请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派出人员协助从事具体房屋征收工作的,必须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公开选择。第十八条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九条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一)信息发布。区房屋征收部门应通过市房管局门户网站、区政府网站等发布招投标信息,明确项目基本概况、招标条件、中标后的完成质量、时限、费用结算的标准、支付方式等要求,同时将本规定作为招投标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布。(二)接受报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安排专门人员

12、,在规定时间、地点,公开接受报名,及时做好标书的封存工作。(三)资格审查。报名时间截止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单位的资格等进行审查,确认投标单位。(四)组织评审。评标过程必须在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评审前,应通过抽签方式随机从评委库中抽取 7 名(含) 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评委,项目所在镇(街道)评委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抽取的评委在开标前不得向外公开。评审中,评委应独立、客观、公正进行评审,接受监督。评审后,相关评审资料应及时归档。(五)签订房屋征收服务劳务委派合同。评标结束后,镇(街道)房屋征收工作站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房屋征收服务劳务委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二十

13、条建立中标单位备案制度。凡中标单位,由组织招投标的房屋征收部门,在一周内将中标单位及派出人员名单报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统一建立中标单位未完工程信息库,实行信息共享,作为各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招投标时审核和评分之用。第二十一条建立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中标项目实施结束后,对其服务质量作出评价,评价结果书面反馈给市房管局。评价结果为不满意的,区房屋征收部门需说明情况。凡当年服务质量评价有 3 次(含)以上为不满意的,计入该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的信用档案。第四章奖惩措施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表彰和奖励情况记

14、入信用档案:(一)在平安征收文明创建、房屋征收行业党建创新等活动中,经考评优秀的单位,由市房管局按适当比例予以表彰或向省推荐表彰;(二)在从事房屋征收服务活动中,工作成绩突出,委托方反馈优秀的;(三)其他有文件规定组织考评的,按文件规定评比表彰;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局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承接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市场准入资格:(一)中标后,擅自终止实施,对工程项目造成直接影响的;(二)项目实施中,上岗人员到岗率低、未经允许随意增减或调换人员给征收推进工作造成影响的;(三)单位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一)或(二)项规范要求的;(四)转包、分包房屋征

15、收服务业务的;(五)未经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招投标而承接房屋征收服务工作,或与其它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恶意串标的,或出租、出借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准入证给他人从事房屋征收服务的;(六)单位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三)或(四)项规范要求的。以上第(一)、第(二)、第(三)项情形,只要其中一项情形出现一次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业务承接半年;出现两次的,暂停业务承接一年;出现三次的,取消市场准入资格。以上第(四)、第(五)、第(六)项情形,只要其中一项情形出现一次的,取消市场准入资格。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准入证的,吊销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准入证和法

16、定代表人的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法定代表人 5 年内不得再申领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准入证和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服务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管局公开通报批评,暂停上岗资格 6 个月,情节严重的,取消上岗资格:(一)房屋征收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一)或(二)项规范要求的;(二)未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擅自到其他单位、项目串岗执业从事征收服务活动的;(三)房屋征收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三)或(四)项规范要求的;(四)因工作方法不当,引发群体性集访的;(五)本人涉迁时,带头作用差,在签约率达到 50%时仍未签约的;以上第(一)项情形,出现一次的

17、,公开通报批评,暂停上岗资格 6 个月;出现两次的,吊销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取消上岗资格;以上第(二)、(三)、(四)、(五)情形之一只要出现一次的,吊销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取消上岗资格;暂停上岗资格期满后要求复岗的,必须由所在单位申请,区房屋征收部门证明已整改到位,报市房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复岗。房屋征收服务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的,吊销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5 年内不得再申领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被评为四星级的,在一个年度内,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可凭市房管局核发的加分卡,自行选择不超过 4

18、个房屋征收项目进行招投标加分。加分值按正常评标得分值的 30%加分、计算评标总分。如出现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情形被查处的,则取消加分资格,不再加分。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投标时,确定使用加分卡的,须将书面加分申请及有效的加分卡一并放入标书中,标书送出后加分卡不可撤回,使用的加分卡由招标人负责在加分后作注销登记并存入招投标档案。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年检不予通过:(一)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二)未按时参加年检的;(三)有违法违纪或违反行业规定行为,被取消市场准入资格的,或暂停承接业务,仍在暂停期内的;(四)一年内有三次以上群众投诉或被媒体公开曝光被查实的;(五)不

19、直接从事房屋征收服务工作的。第二十七条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3 年 2 月 19 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征收(拆迁)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时间: 2016-06-16 14:35:57 字体: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苏通科技产业园区事务管理局、通州湾江海联动示范区党工委组织人事局,各县(市)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江海联动示范区房屋征收部门党组(党支部),各房地产征收(拆迁)评估机构、各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企业:自 2012 年

20、以来,南通市区积极探索房屋征收(拆迁)行业党建工作,成立“南通市区征收(拆迁)行业临时党委”,推进“党建创新、法治创先、平安创建、业绩创优”“四创同步”,建成了“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创造了“三清示范区”行业党建品牌,为推动科学发展、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两新”组织党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业党建的最新要求,总结推广市区房屋征收(拆迁)行业党建“四创同步”工作模式和“三清示范区”品牌建设经验,动员全市房屋征收(拆迁

21、)行业,加快征收(拆迁)促进全面小康,凝聚民意全面深化改革,保持稳定全面依法征收,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征收(拆迁)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推动全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由市区试点向全市推广。现提出如下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扩大“四创同步”党建模式的引领功能,强化“三清示范区”党建品牌的示范效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抓紧“全”字下功夫,扣牢“严”字谋创新,瞄准“治”字求实效,显著提升全市房地产征收(拆迁)评估机构、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企业等“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22、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为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社会稳定提供重要保证。二、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党建工作强、群众评价好、征收业绩好”的“一强两好”目标,突出“大抓基层组织、做强行业特色,严管党员干部、锻造征收骨干”的鲜明导向,实现全市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征收(拆迁)服务企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和党建工作指导员“两支队伍”全面建成,推进全市房屋征收(拆迁)行业“两新”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全面实现,力争到年底前,全市各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各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企业党的工作覆盖率达到 100%,党组织整体组建率动态保持 95%以上,征收(拆迁)群众整体认可率 98%以上,90%

23、以上的党组织达到“五个好”标准。三、工作措施(一)全面加强征收(拆迁)行业党的组织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全面覆盖。1、加强市级行业党的组织建设。在原“中国共产党南通市区征收(拆迁)行业临时委员会”基础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组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建立“中国共产党南通市房屋征收(拆迁)行业临时委员会”,归口指导、推进全市房屋征收(拆迁)行业党建日常工作,负责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党委、南通市委组织部汇报行业党建工作进展、协调相关工作。2、加强县(市)区级行业党的组织建设。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组在市委组织部的领导下,指导各县(市)区级房屋征收部门党组织牵头,报请本地组织部门批准,先行建立县(市)

24、区级的房屋征收(拆迁)行业临时党组织,归口指导、推进本地区内房屋征收(拆迁)行业党建工作,各地房屋征收(拆迁)行业临时党组织负责向当地组织部门和“中国共产党南通市房屋征收(拆迁)行业临时委员会”汇报行业党建工作进展、协调具体党建事项。2016 年 8 月底前,全市各地房屋征收(拆迁)行业临时党组织组建率力争达到100%。3、加强全行业从业机构党的组织建设。各地房屋征收(拆迁)行业临时党组织要加强对本地房地产征收(拆迁)评估机构、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企业等“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本辖区内凡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房地产征收(拆迁)评估机构、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企业,都要单独组建(临时)党支部

25、;党员人数较少、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由各评估机构、征收(拆迁)服务企业分片组合,在每个片区设立 1 个(临时)联合党支部,将片区内不符合建支条件的单位纳入联合党组织管理;对于暂时没有党员的,由各地房屋征收部门党组织选派党员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企业先行建立党建工作指导站,帮助企业开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活动,待条件成熟及时建立党组织。各房地产征收(拆迁)评估机构、各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企业党组织,除按属地关系接受属地党组织管理外,另按行业关系接受辖区行业临时党组织的管理。力争到 2016 年 10 月底前,全市所有房地产征收(拆迁)评估机构、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企业要达到党

26、组织组建率 100%的目标。4、加强征收(拆迁)项目党的组织建设。推动“支部建在征收(拆迁)项目上”,做到哪里有征收(拆迁)项目,哪里就有党的组织,各地房屋征收(拆迁)行业临时党组织要整合属地镇(街道)、村(社区)、项目所涉征收(拆迁)评估机构、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企业的党员和党的工作积极分子,组建征收(拆迁)项目临时党支部,将党的工作覆盖到每一个征收(拆迁)项目上。力争到 2016 年年底前,全市各地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临时党支部要达到组建率 100%的目标。(二)大力开展行业党建活动,实现党的工作全面覆盖。1、大力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在全行业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

27、员”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党章党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以党支部(党建工作指导站)为单位,通过“做标杆、勇担当”,“立家规、正家风”,“学典型、见行动”等主题活动的开展,确保党的教育拓展到全行业每一个党员,实现行业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促进全行业党员个人的信仰境界更加提升,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更加坚强,全行业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氛围更加浓厚,做到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在“迈上新台阶、建设新南通”中奋发有为、建功立业。将党建知识纳入征收(拆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教育的必考科目,与业务技术教育一起部署、一起培训、一起考试,考试不及格

28、的,一律不得申领上岗证。2、大力开展党建阵地“六有标准化”建设活动。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征收(拆迁)行业党组织活动阵地规范化建设。鼓励房地产征收(拆迁)评估机构、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企业党组织采取整合资源的办法,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共用、资源设施共享。探索开展开放式党组织活动,依托南通房产信息网开设网上党建园地、网上党校、党建微博、网上论坛等,把党的活动阵地拓展到网络上,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深入开展房地产征收(拆迁)评估机构、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企业党组织之间结对共建,党组织与社区、机关及其他

29、单位党组织结对共建活动,推动党组织之间统筹共建。3、大力开展“两新”党建“五好党组织”创建活动。以“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评价好”的“五好”标准,开展争创“五好党组织”活动。把党组织活动与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工作同步、互促同进。建立健全党组织和单位经营决策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实现党组织与经营管理层定期沟通、平等协商、相互支持。建立完善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管理层重要会议制度、党组织与管理层沟通协商和恳谈制度。实施“三培养工程”,注重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把优秀的党员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为基层党组织骨干力量,不

30、断夯实党在征收(拆迁)行业的执政基础。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党性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征收(拆迁)行业党组织和党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4、大力开展项目党建品牌创新活动。放大征收(拆迁)项目“三清示范区”党建品牌的示范效应,以“项目党旗红、创新品牌亮”创建活动为载体,建立“指挥部项目部党支部”的“三部合一”党建运行机制,“亮身份、树形象”,所有党员从业人员,其上岗证上显著标识中国共产党党徽和“共产党员示范岗”字样,全部亮党员身份上岗,明确执业规范标准,签订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设立“党员谈话室”,通过“党员示范岗、先锋模范岗、学先标兵岗”

31、等,把项目党组织建设成“征收政策宣传点、群众权益维护点、诉求表达倾诉点、舆情民意联系点、矛盾纠纷化解点、平安文明营造点、民心民力凝聚点、科学发展起跑点”。推进党建品牌创新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征收(拆迁)行业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品牌创新理念,把品牌创新融入征收实践、融入岗位职责、融入制度建设,成为加快小康建设、促进深化改革、推动依法行政、推进从严治党、服务人民群众的强大动力,努力打造出具有时代特色、南通特点的征收(拆迁)行业党建品牌。(三)积极推行党建创新引领“四创同步”,实现多维创建有机融合。1、党建创新与法治创先同步,实现党建工作与依法征收有机融合。牢牢坚持依法征收的底线,培养全行业依法征收

32、骨干,建立一支精通业务、熟悉流程的专门程序员队伍,实现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申请法院裁定等法定程序高效、顺畅运转,缩短依法征收的周期。进一步扩大房屋征收补偿结果公开的覆盖面,力争实现国有土地上项目全覆盖,维护动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彻底打通“阳光征收”最后一公里,促进“透明补偿”在南通落地生根,确保动迁群众在每一份补偿协议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三清示范区”的品牌更美、更亮。创新形式、搭建平台,加大征收法治宣传,把依法征收的程序、要求,宣传到每一个从业人员,贯彻到每一个征收项目,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工作环节,让平时学法、工作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浓厚氛围在征收行业广泛形成。2、党建创新与平安创建

33、同步,实现党建工作与平安征收有机融合。牢牢坚持平安征收的红线,决不允许以牺牲平安为代价,来换取房屋征收(拆迁)不正常不健康的速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准入审核,各地房屋征收部门要会同纪委(监察局)、法院、公安局,对征收(拆迁)服务人员进行个人信用状况审核,凡是出现被判刑或被公安行政拘留后未满一定年限的,清除出征收(拆迁)行业,不予上岗,努力锻造一支讲政治、业务精、信誉好、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征收服务队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监管,对野蛮、暴力逼迁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查实,严格追究涉事单位及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责任单位承接征收(拆迁)业务,取消个人上岗资格。3、党建创新与业绩创先同步,实现

34、党建工作与跨越发展有机融合。牢牢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征收(拆迁)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发展,行业党建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更稳、更好、更快的发展。推行征收(拆迁)行业从业人员首签责任制,凡在全市范围内,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企业、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家庭房屋被征收的,都应积极主动地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起表率作用。如征收项目 50%的群众已经签约、作为动迁户的征收行业从业人员还未签约的,将停止其个人上岗资格。推行同业支持良性竞争制,各征收(拆迁)服务企业、征收(拆迁)评估机构应相互友好协作,相互支持,严禁在他人实施的征收(拆迁)项目“制造钉子户”,严禁相互诋毁,倡导良性竞争机制。被查

35、实“制造钉子户”的企业,一律停止承接房屋征收(拆迁)业务。四、保障机制(一)优化党组织骨干选任机制。按照守信念、讲奉献、重品行,懂经营、会管理、善协调,热爱党务工作和熟悉群众工作的标准,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房地产征收(拆迁)评估机构、房屋征收(拆迁)服务外包单位负责人是党员的,鼓励兼任党组织书记。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主要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尽可能配备专职副书记。积极探索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推荐委派等方式,从机关干部、复转军人、大学生村官和其他热心党群工作的同志中择优产生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指导员和党务工作者。(二)创新党员培养发展机制。按照省委要求,大力实施“万名党员源头拓展行动”,

36、采取发展一批新党员、推动一批“口袋”党员接转组织关系、招聘一批党员职工、选派一批党建工作指导员等办法,不断壮大党员队伍。探索流动党员“一方隶属、多重管理”模式,对已确认身份但未及时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应组织其参加企业党组织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加快培养入党积极分子,为壮大党员队伍和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在具备条件、择优选拔的基础上,市委组织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组,将协调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组织部门,每年拿出部分党建培训、建党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名额,采取属地党组织、行业党组织联合培养的方式,定向用于支持全市房屋征收(拆迁)行业党员培养发展工作。(三)完善党务培训教育机制。市住房保障

37、和房产管理局党组在市委组织部的指导下,认真抓好全市性的征收(拆迁)行业党务工作者学习培训,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红色教育基地等开展培训工作,实现各地征收(拆迁)行业党组织负责人、党务骨干每年至少集中培训一次,确保新任党组织书记 3 个月内接受任职培训,每名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 1 次集中培训。充分发挥党务工作者、党建工作指导员、党组织书记的组织宣传、联系服务、协调指导作用,不断提高征收(拆迁)行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四)健全党建责任考核机制。坚持“书记抓、抓书记”,把征收(拆迁)行业党建工作列入对房地产征收(拆迁)评估机构、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企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由各地组织

38、部门指导、征收部门牵头的征收(拆迁)行业党建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督促检查、交流通报、考核达标等,促进工作开展。对达到“五好”党组织标准的房地产征收(拆迁)评估机构、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企业,优先参与征收(拆迁)项目的评估抽签、征收(拆迁)服务承揽招投标;对达不到“五好”党组织标准的单位落实限期整改措施,整改期内暂缓参与抽签、招投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参与;对一贯“组织工作削弱、法纪观念薄弱、群众关系脆弱、社会形象差、工作业绩差”的“三弱两差”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征收(拆迁)服务企业,将依法坚决清除出征收(拆迁)行业。(五)强化激励保障机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行业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在报请本地组织部批准后适当返还所在单位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活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县(市)区级房屋征收部门要从工作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采取适当方式,支持征收(拆迁)行业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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