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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上传人:tangtianxu2 文档编号:2743317 上传时间:2018-09-2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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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0 -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174 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提高物业行业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发挥物业专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 6 月 7 日福建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物业管理专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物业行业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内开展下列物业活动需要使用省物业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 库)的,适用本办法。(一)物业管理示

2、范项目评审;- 1 -(二)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评审;(三)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研讨、咨询、培训和宣传;(四)物业服务争议调解及重大事件调查;(五)物业管理课题调研;(六) 物业管理教材编撰;(七) 物业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的编制与审定;(八) 物业服务咨询。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专家,是指对物业管理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有专门研究,并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的,主要来源于物业服务企业、高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入库核准、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 的原则。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日常管理委托省物业管理协会承

3、担。(一)专家库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2负责专家库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制定;3负责专家征集、出入库的考核与审定; 4负责违法违规专家的处理。(二)省物业管理协会职责:1负责专家征集、出入库的初审; - 2 -2承担专家库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以及专家库动态信息的管理; 3负责专家的管理、使用和联络; 4负责违法违规专家的调查;5建立专家库专家档案。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管理和监督;(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公益、廉洁自律;(三)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行业规范和服务技术标准;(四)具有丰富的从业

4、和实践经验,并且对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有研究;(五)无违法违纪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六)国内公民,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持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从事专家活动的时间。第七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行业从业满八年以上、担任企业领导职务满 3 年以上;或者担任企业工程技术部门或者项目经理满 5 年以上,并且具体主持或者承担创建过“市级” 以上物业 示范项目的从业及任职- 3 -经历;(二)近 5 年内承担过两次以上省或者设区市组织的物业示范项目考评或者物业服务项目评标;(三)承担或者参与过设区市级以上物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规

5、范标准的起草、制定;(四)在 CN 刊号杂志 发表过两篇以上物业管理相关文章;(五)行政主管部门长期分管、从事物业管理或者相关研究的人员;(六)从事物业管理教育、律师、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入选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持有律师执业资格满五年以上,并且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做出过贡献的人员。第八条 专家资格的申请,由行业协会组织,并经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第九条 专家的征集、增补入选和调整调出专家库,经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审定。第十条 专家库由省物业管理协会实行动态管理。(一)入选专家应当在每年 12 月

6、份通过网络平台向专家库管理部门申报专家活动情况;(二)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12 月份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报送增补入选、调整调出专家库人选名单建议;- 4 -(三)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规定的专家,及时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报送撤销资格或调出专家库建议;(四)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及时进行更新,或者于每年第一季度统一对上年度专家库信息进行全面更新,并且在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出专家库:(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二)因超龄、身体健康问题或者工作变动等,

7、客观上不适合入选专家条件的;(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专家活动累计两次以上的;(四)不能胜任专家资格其他情形的。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专家资格:(一)以专家名义活动,接受或者索取馈赠、宴请和不正当利益的;(二)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影响评审结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三)发生各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投诉行为,经核实查证的;- 5 -(四)以隐瞒、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入选专家资格的;(五)被依法追究责任或者违法犯罪的。第三章 专家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 在省内开展相关物业管理活动的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可依申请使用专家库。第十四条 专家库的使用,按

8、照“ 活动性质、专业对口、回避制度” 的原 则,采取随机抽取和指定相结合的方式,抽选专家参加物业活动。第十五条 专家使用流程(一)使用单位提出使用专家事由、条件和要求,经使用单位责任人批准,可向专家库管理部门申请使用专家;(二)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由省物业管理协会在专家库中按照 1:2 的比例随机抽选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三)使用单位负责从候选专家名单中依次联系专家,确定使用专家名单;若在候选专家名单联系中仍无法满足使用人数时,可按 1:1 的比例再次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名单,直至最终确定使用专家名单。第十六条 按照上条规定确定使用的专家,由省物业管理协会记录专家使用情况,并纳入专家个人档案

9、信息。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 6 -出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的申请。(一)专家评审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部门规章或者规定适用不当的;(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论证编制单位对专家评审意见不服的,并有客观和事实依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专家禁止行为和回避制度的;(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享有对物业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享有按相关规定获取劳务报酬;享有自愿申请专家资格;享有自愿退出专家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九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遵守物业活动纪律,保守评审活动的秘密或机密;

10、(二)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加评审活动,提出专业评审意见;(三)不得接受、索取利益及其关联者的馈赠、宴请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四)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认真履行职责,对发表的评审意见- 7 -承担责任;(五)不得干扰或者影响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六)参与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七)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八)在参加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专家参与活动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所参与的活动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三年内曾在活动涉及的单位任职或者担任顾问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在活动涉

11、及单位任职或者担任顾问的; 曾与活动涉及单位发生过司法纠纷的;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其它情形。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当专家参与的活动涉及关联的或者其与组织方存在上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专家回避导致该活动无法满足条件的,应暂停该活动的开展,并依照本办法规定补选专家。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专家 评审活动应坚持“依据充分、客观公正、- 8 -廉洁高效”原则,申 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根据专家违法违规的事实,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室举报或者投诉。第二十三条 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在活动中涉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个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建立物业管理专家库。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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