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购置医疗设备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BIECCZB5693第一册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一八年九月2目 录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3一 说 明 3二 招标文件 4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6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0五 开标及评标 .12六 确定中标 .19第二章 合同一般 条款 23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货物类) 32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 32第四章 附件 投标文件格式 35第五章 招标公告(投标 邀请) 61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63第七章 合同特殊条款 64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 表及 技术规格 643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一 说 明1. 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1.
2、1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2 满足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2.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2.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2.4 如有进口产品明确需要提供制造厂商
3、授权,则代理商投标时则必须提供。1.2.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某一包号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包的其他采购活动。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或者代理投标。1.2.6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1.2.7 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没有资格投标。1.2.8 不接受
4、联合体投标。41.2.9 除 06包投标人以外,其它各包投标人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1.3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评标委员会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1.4 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1.4.1 提供虚假的资料;1.4.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1.5 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2 资金来源2.1 采购人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财政性资金) 。3 投标范围和投标费用3.1 投标人可对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包号进行投标,
5、但不得将一个包号的内容拆开进行投标(即不能只对一个包的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3.2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二 招标文件4. 招标文件构成4.1 要求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八章,分为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5第一册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第三章 合同格式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第二册第五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七章 合同特殊条款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
6、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4.3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货物安装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5. 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的澄清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的澄清要求,应在收到澄清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6. 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6.1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
7、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公告。澄清或修改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6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6.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 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否则招标采购单位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7. 投标语言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7.1 投标文件必须使用中文(如有外
8、文材料,均需翻译成中文,评标时以中文为准) 。7.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 投标文件构成8.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附件 1投标书(格式)附件 2投标一览表(格式)附件 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附件 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附件 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附件 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件 7资格证明文件7-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7-2 纳税证明77-3 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格式)7-4 制造厂商授权书(格式)7-5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报告7-6 社会保障
9、资金缴纳记录7-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7-8 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7-9招标文件要求的和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附件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附件 9业绩证明材料附件 10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 11招标文件要求的和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如本须知第 9条的所有文件9.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9.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9.2.1 技
10、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及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等。9.2.2 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9.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关于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的所有内容需逐条写入“技术规格偏离表” (附件5) ,关于其它内容的投标偏差和例外均写入“商务条款偏离表” (附件 6) 】 。9.3 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8照的牌号或分类号
11、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投标人选用的标准、牌号或分类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10. 投标报价10.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现场交货价) ,不接受其他货币的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 3)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10.3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包括货物和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价格,也包括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相关运输费和保险费等费用;10.4 为了方便评标委
12、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根据本须知 10.3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10.5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10.6 每个投标人所投每个包号只能有一个投标方案和报价,否则其该包投标将被视为无效。11. 投标保证金11.1 投标人应提供第六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 11.1条要求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和投标文件同时提交,详见 14.3条要求) 。11.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采购单位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列任何情
13、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9(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不按本须知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投标人与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1.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京津地区:支票、电汇(或网银) 、银行汇票;其它地区:电汇(或网银) 、银行汇票。投标保证金的接收单位为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信息见第五章。11.4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同时对多个包号进行投标时,投标保证金可合并提供,投标人须注明
14、投标的各包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总额不足且无法判定是哪一个或多个包号不足的,涉及的所有包号将均被视为无效投标。11.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具体标准见第六章) 。11.6 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2. 投标有效期12.1 投标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起的 90 天内保持
15、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12.2 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10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3.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3.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 1份和副本 5 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另外投标人还需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 1份(光盘或 U盘) ,若电子版投标文件和书面投
16、标文件不符,以书面投标文件为准。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逐页签字(全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须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标准格式附后) ,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应装订牢固、目录清楚、页码准确,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3.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修改处签字并加盖公章。13.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13.5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只须按要求签字,投标文件所有加盖公章的要求均不适用。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4.1 投标
17、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箱)中,将所有的副本一起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箱)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 “副本”字样。电子版投标文件可单独密封,也可和投标文件正本一起密封。14.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 “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1114.3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方式,提供电汇底单复印件,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若采用网银方式,提供转账网页打印件,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4.4 如果投标人虽然
18、未能按照上述 14.1-14.3条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但只要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的,招标采购单位不得拒收。14.5 所有信封(箱)上均应:1)清楚标明递交至规定的投标地址。2)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 (开标日期、时间 )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3)在信封(箱)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14.6 所有信封(箱)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14.7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5. 投标截止期15.1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招标采购单位,送达地点应是招
19、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未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15.2 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216. 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与撤回16.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撤回,但必须有修改、补充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16
20、.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通知还须进行密封和标记(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补充或修改通知”等) 。16.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补充或撤回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澄清除外) 。16.4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16.5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五 开标及评标17. 开标17.1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
21、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并承诺认可开标结果,否则视同认可开标结果。17.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采购单位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投标人不足 3家的,不得开标。1317.3 除了原封退回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不得拒收任何投标文件。17
22、.4 招标采购单位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17.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采购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17.6 开标结束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见本须知第19条和第 20条相关要求) 。合格投标人不足 3家的,不得评标。18. 组建评标委员会18.1 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和本次招标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19. 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19.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9
23、.1.1 资格性审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后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19.1.2 符合性检查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9.2 投标文件的澄清19.2.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
24、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9.2.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1419.2.3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1)开标时, “投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第 19.2.1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0. 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20.
25、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20.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相符。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付款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人是否符合资格、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购买招标文件信息查询、信用查询除外)
26、 。20.3 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或没有进行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有效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1) 未按规定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3) 不符合合格投标人条件的,包括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查询(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 ,发现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15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的(保留查询记录网页打印件) ;(4) 未按照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5)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
27、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6)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 投标人串通投标的;(8)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21.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1.1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
28、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1.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其它因素,详见 21.3条。21.3 根据实际情况,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符合资格条件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按包进行评审,以每包排名最高的第一名投标人作为该包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每个评委按包分别对每个合格投标人进行独立打分,所有评委对同一投标人同一包号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该包的最终得分。所有打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投标人排名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评标
29、价相同的并列。具体评审因素及标准、权重如下: 16序号 评审因素及说明 分值一、商务部分(12 分)1.1业绩:审查投标人近 3年(2015 年 9月 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做过的与本项目同类产品的项目业绩。每项业绩得 0.5分,最高 10分(提供供货合同的首页、合同金额页、供货清单页以及签署盖章页等作为证明文件,否则不得分) ;101.2投标文件:文件装订牢固、目录清楚、页码准确,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表格等,得 2分;有欠缺的酌情扣分。2二、技术部分(58 分)2.1技术方案及性能:技术性能包括: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的响应程度
30、;技术方案与投标产品的配置;投标货物的先进性、可靠性等。*指标(如有)每有一项负偏离扣 3分,#指标每有一项负偏离扣 2分;其它指标每有一项负偏离扣 1分。提供各投标产品的宣传彩页或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否则每少提供一个产品扣 15分。最低 0分;382.2 制造厂商授权:提供非进口产品的制造厂商授权的齐全程度,横向比较得 1-5分; 52.3 供货方案:完善、合理,可行得 5分,否则酌情扣分。 52.4售后服务方案: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售后服务要求得5分,售后服务年限、方案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厂商售后服务承诺的横向比较加 1-3分;82.5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综合审查投标人所投产品
31、是否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酌情给 0-2分,须附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按照“附件 7-11”的要求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不加分;未按照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加分) 。2三、价格(30 分)3.1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评标价为基准价,基准价得满分 30分,其它投标人的价格得分(基准价/该投标人的评标价)30。30说明 1:评标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如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对其在本项目中提供的工程、服务和自身制造的货物以及其它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均
32、不包括使17用大型、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投标报价给予 6%的扣除作为评标价。其它形式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其评标价。小型和微型企业须填写招标文件第四章附件 10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注 1:监狱企业投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填写招标文件第四章附件 10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注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填写招标文件第四章附件 10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说明 2:节能产品台式计算机,便携
33、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遇国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调整,以调整后的最新清单为准),如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投标人必须提供节能产品进行投标,否则视为无效投标。节能产品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须打印清单首页及产品所在页并标注出产品所在位置),非政府采购强制
34、采购节能产品按照节能产品得分规则加分。说明 3:环境标志产品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公布 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须打印清单首页及产品所在页并标注出产品所在位置),按照环境标志产品得分规则加分。说明 4:同品牌产品投标情况处理18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初审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包号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得分和评标价还相同的,由技术部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
35、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八章确定了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根据上述规定处理。说明 5:报价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符合资格条件且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说明 6: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
36、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22 废标、停止评标及招标终止22.1 在招标采购中,有包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包应予废标:22.1.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1.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2.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2.2 废标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22.3 评标委员会发现 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 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违反公开
37、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影响投标结果的,应当停止评标工19作,与招标采购单位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采购单位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22.4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终止招标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23 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23.1 开标之
38、后,直到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止,招标工作有关人员对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等事宜,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23.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 确定中标24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24.1 评标委员会按本须知第 21.3条的要求确定各包中标候选人。25 确定中标人25.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每包中标人。出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情形,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投标人
39、为中标人;技术部分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 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20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5.2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和中标人并列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无排位并列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可以和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采购人亦有权重新进行公开招标。25.3 采购人有权根据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40、等进行真实性审查。如果审查中发现虚假问题,采购人将保留追究投标人法律责任的权利。26 中标通知书26.1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招标采购单位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26.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6.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7. 签订合同27.1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
41、规定,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27.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 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2128 履约保证金28.1 见第二册第七章“合同特殊条款” 。29. 质疑29.1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具体联系方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提出质疑(针对同一招标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29.1.1
42、 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按要求购买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29.1.2 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29.1.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9.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招标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按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可以按规定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29.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43、,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29.4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29.5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22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对评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2
44、9.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招标活动。(2)对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29.7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0 其它30.1
45、如果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被认为在本招标过程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被拒绝授予合同。30.1.1 “腐败行为”是指通过提供、给予、接受、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在招标过程中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30.1.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招标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和公共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 ,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了采购人从竞争中所获得的利益。30.2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2324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1 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46、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1.5 “买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
47、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2 技术规范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253 知识产权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 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 包装要求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
48、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 装运标志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 2吨或 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 ,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 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 、 “防潮” 、 “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266 交货方式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由卖方安装完毕且经买方验收合格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