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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领域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2740959 上传时间:2018-09-26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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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险监管领域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通过法律途径分类处理保险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保险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判断是否“法定途径 ”,应符合三个标准:一是由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做出明确规定;二是一般应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经过该途径处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为了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按照信办字2015 214 号文件要求,我会对保险信访人反

2、映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 ,进行合理分流,依法 处理。 对保险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按照来访目的可分为行政复议、行政处理、行政监察、保险消费投诉、保险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七类。具体如下:一、行政复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届第 16 号)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

3、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4、,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法律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 年第 1 号)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5、国保 监会” )或者其派出机构做出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第六条 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对其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3.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中国保监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前

6、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二、行政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届第 35 号)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

7、形。对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三、行政监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 31 号)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四、保险消费投诉法律依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3 年第 8 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

8、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的行为。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9、:1.保险公司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2.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1.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2.对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五、

10、保险违法行为举报法律依据: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5 年第 1 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有保险违法行为,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保险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保险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的范围,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以及涉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六、

11、信息公开(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2 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

12、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二)法律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8 年第 3 号

13、)第九条 除依照前条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十条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七、信访投诉(一)法律依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 号)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4、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

15、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二)法律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3 年第 9 号)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受理下列信访事项:1.对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2.对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3.对全国性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处理的;4.中国保监会依法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十九条 派出机构依法受理下列信访事项:1.对辖区内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2.对派出机构负责人以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3.对辖区内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派出机构处理的;4.派出机构依法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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