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29 页 Beijing Hong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ltd合同编号:北京鸿坤地产集团2014 年度2016 年度标准化售楼处幕墙工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甲方: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2014 年 月第 2 页 共 7 页鸿坤地产 2014 年度2016 年度标准化售楼处幕墙工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欣荣北大街 45 号院理想商业中心东二层邮编:100162 电话:010-60240288 传真:010-60240288-501(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2、 传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开发的地产项目标准化售楼处幕墙工程建立公司层面战略合作关系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 第 一 条 定 义1.1 本 协 议 中 甲 方 是 指 北 京 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 本 协 议 内 所 述 发 包 方 是 指 甲 方 、 甲 方 下 属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关 联 公 司 。1.3 甲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内 容 授 权 或 委 托 发 包 方 与 乙 方 进 行 具 体 项 目 的 合 同 签 订 、
3、 项目 建 设 等 合 作 实 施 的 相 关 事 宜 。1.4 乙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内 容 授 与 甲 方 或 甲 方 授 权 的 下 属 公 司 进 行 具 体 项 目 的 合 同 签订 、 项 目 建 设 等 合 作 实 施 的 相 关 事 宜 。第 二 条 双 方 建 立 战 略 合 作 关 系 的 原 则 2.1 在 甲 乙 双 方 已 经 进 行 了 良 好 业 务 合 作 的 基 础 之 上 ,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双 方 合 作 层次 , 本 着 互 惠 、 互 利 的 原 则 , 为 实 现 共 同 发 展 的 愿 景 , 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 确 定
4、双方 建 立 全 面 的 战 略 合 作 关 系 。2.2 乙 方 将 发 挥 其 专 业 及 资 源 优 势 , 在 人 力 、 资 金 、 技 术 资 源 、 质 量 保 修 等 方 面 对第 3 页 共 7 页甲 方 予 以 倾 斜 , 协 同 甲 方 持 续 向 客 户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2.3 双 方 通 过 强 强 联 合 , 致 力 于 追 求 战 略 认 同 、 业 务 融 合 、 共 同 发 展 的 战 略 合 作 目标 。 通 过 双 方 战 略 合 作 关 系 的 确 定 , 共 同 提 升 各 自 领 域 内 的 竞 争 力 。第 三 条 战
5、 略 合 作 的 基 本 框 架 3.1 甲方指定乙方为所开发项目标准化售楼处幕墙工程战略承包商,所委托具体项目根据甲方每年开发项目情况另行确定。3.2 战略合作期限为二年,从 2014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第 四 条 示 范 区 工 程 的 计 价 原 则4.1 双方根据双方已签字确认的固定总价(或预算书) 、施工图纸、技术质量规范要求、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答疑及往来文件等另行签订各示范区项目施工合同。第 五 条 本 框 架 协 议 项 下 的 付 款 方 式5.1 标 准 化 售 楼 处 幕 墙 工 程 预 付 款 为 合 同 暂 定 总 价 的 30%;5.2 工 程 完 工 验
6、 收 合 格 后 付 合 同 暂 定 总 价 款 的 805%;5.3 结 算 完 成 后 , 支 付 至 合 同 结 算 价 款 的 95%;5.4 结 算 总 价 的 5%为 质 保 金 ,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24 个 月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付清 。第 六 条 结 算 时 间标 准 化 售 楼 处 结 算 在 乙 方 提 供 完 整 结 算 资 料 后 , 双 方 在 6 个 月 内 必 须 完 成 。第 七 条 甲 方 承 诺 与 义 务 7.1 为使双方合作更实际、有效,甲 方 须 指定一名固定的联络人负责日常沟通,协调工作,确 定 由 集 团 工 程 采
7、 购 中 心 负 责 推 动 双 方 战 略 合 作 , 对合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解决。7.2 甲 方 有 义 务 监 督 发 包 方 合 同 的 执 行 情 况 , 协 调 处 理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第 4 页 共 7 页题 , 督 促 发 包 方 履 行 本 协 议 和 施 工 合 同 义 务 。 7.3 协 议 期 内 , 甲 方 将 向 乙 方 提 供 指 定 项 目 示 标 准 化 售 楼 处 精 装 修 工 程 的 施 工 业务 ; 但 当 甲 方 开 发 规 模 扩 大 或 乙 方 的 施 工 服 务 无 法 满 足 甲 方 要 求 时 , 甲 方 有
8、权 增加 或 选 择 新 的 供 应 商 。第 八 条 乙 方 承 诺 与 义 务 8.1 为使双方合作更实际、有效,乙 方 指定一名固定的联络人负责日常沟通,协调工作,确 定 由 负 责 推 动 双 方 战 略 合 作 , 对合作中发生的问题及时解决。8.2 由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合 作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名 单 , 经 甲 方 确 认 后 组 建 项 目 工 程 管理 团 队 。8.3 乙 方 按 照 与 发 包 方 签 署 的 施 工 合 同 要 求 履 行 义 务 , 从 而 确 保 合 作 项 目 在 各 项质 量 指 标 上 达 到 甲 方 及 发 包 方 要
9、求 。 8.4 乙方需获得甲方项目所在地的当地政府施工资质或准用许可,并 应 按 照 当 地政 府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项 目 施 工 所 需 一 切 手 续 ( 含 备 案 等 ) 。 8.5 乙方有义务保证满足甲方和乙方合作项目的需要,并具备相应施工能力。8.6 乙方有义务确保乙方交付的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示范区工程实测实量的成绩不得低于 88 分。8.7 乙方有义务保证其承建工程按合同工期要求完成工程实施。第 九 条 违 约 责 任9.1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视 情 况 严 重 程 度 ,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2000元 /
10、次 10000 元 /次 的 违 约 金 , 并 整 改 至 甲 方 满 意 为 止 。9.1.1 乙 方 不 按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施 工 , 工 程 质 量 差 ;9.1.2 乙 方 使 用 质 量 未 达 到 国 家 规 范 、 相 关 技 术 要 求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的 材 料 施工 ;9.1.3 乙 方 擅 自 更 换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材 料 品 牌 、 规 格 型 号 或 降 低 材 料 标 准 , 擅 自 改变 安 装 方 法 或 加 工 工 艺 ;9.1.4 乙 方 不 服 从 甲 方 的 管 理 、 协 调 , 劝 阻 ;第 5 页 共 7
11、页9.1.5 乙 方 未 按 有 关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施 工 ; 9.1.6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乙 方 出 现 的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等 的 一 切 甲 方 认 为 已 经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有 损 于 本 合 同 执 行 的 行 为 ;9.1.7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更 换 本 合 同 乙 方 现 场 代 表 或 相 关 施 工 人 员 、 管 理 人 员 。9.1.8 乙 方 未 按 施 工 规 程 操 作 或 管 理 不 当 造 成 任 何 一 方 或 第 三 方 人 员 伤 亡 , 除 应承 担 相 关
12、 民 事 法 律 责 任 外 , 还 应 接 受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处 罚 。9.1.9 乙 方 未 按 甲 方 要 求 完 成 成 品 及 半 成 品 的 现 场 保 护 。9.1.10.若 乙 方 不 能 按 合 同 工 期 完 工 , 每 拖 延 一 天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承 包 合 同 总价 的 1, 不 足 一 天 亦 按 一 天 计 算 。 。9.2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情 况 ,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 如 因 工 期 延 误 给 乙 方 造成 损 失 的 , 甲 方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乙 方 适 当 的
13、补 偿 。第 十 条 协 议 有 效 期 与 协 议 终 止 10.1 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协 议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月 日 , 协 议 期 满前 3 个 月 双 方 可 协 商 修 订 本 协 议 , 但 任 何 一 方 均 没 有 期 满 续 约 或 继 续 合 作 的 义务 ; 本 协 议 对 上 述 约 定 截 止 日 乙 方 与 发 包 方 之 间 已 生 效 未 履 行 完 毕 的 具 体 项 目 合同 继 续 有 效 , 直 至 该 具 体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 10.2 本 协 议 一 方 在 符 合 法 律 和 本 协
14、 议 约 定 条 件 下 提 出 终 止 协 议 的 要 求 , 必 须 提 前一 个 月 正 式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 联 系 人 为 对 方 推 动 双 方 战 略 合 作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在 协 议 终 止 前 双 方 仍 应 履 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各 项 义 务 , 否 则 ,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任 。10.3 本 协 议 的 终 止 并 不 影 响 发 包 方 和 乙 方 履 行 尚 未 结 束 的 具 体 项 目 合 同 。10.4 任 何 一 方 在 不 符 合 本 协 议 约 定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单 方 终 止 履 行
15、协 议 的 , 必 须 向对 方 赔 偿 因 提 前 终 止 协 议 而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 10.5 甲方有权利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需方人员,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对乙方进行考察,对供方的履约能力进行监督和评估,并以此作为后续合作的依据。甲方对乙方定期进行合作评价并打分,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如乙方的评价得分低于 70 分,甲方予以书面警告;如评分低于 60 分,甲方有权解第 6 页 共 7 页除本协议。第 十 一 条 争 议 的 解 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和解或要求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甲方企业所在
16、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具体项目合同引起的争议,按照具体项目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第 十 二 条 协 议 份 数 本 协 议 一 式 陆 份 , 甲 方 执 肆 份 、 乙 方 执 贰 份 , 具 同 等 效 力 。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另行 协 商 解 决 。第 十 三 条 协 议 生 效 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字 并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签字盖章页)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第 7 页 共 7 页单位名称(章):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欣荣北大街 45号院理想商业中心东二层邮政编码:100162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电话:传真:合同执行负责人: 电话:开户行:帐号: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电话: 传真:合同执行负责人: 电话: 开户行: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