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惩处失职渎职行为,保证公司改革、开放和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失职渎职行为,是指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工作职责,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公司的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犯有失职渎职行为,必须严肃追究,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其行为触犯刑律的,要受到法律制裁。第三条公司的领导干部、群众团体中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由上级领导机关任命、经群众选举或受单位委托、聘用以及承包经营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含技术业务干
2、部),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均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凡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具有下列失职渎职行为之一者,必须予以查处:1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作出错误决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遭受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在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总政策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3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以致矛盾激化,造成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4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未察觉或纠正不力的;5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或拖
3、延,或阻挠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6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电视、宽带业务,延误传送或擅自中断用户信号行为放任不管,或支持纵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7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不按时进行安装、维修等行为放任不管,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8由于管理混乱,致使数字电视及宽带生产和建设方面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9对重大工程、项目不进行慎重考察论证而盲目上马,致使国家和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10由于技术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11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原定方案和决定,盲
4、目蛮干,造成严重后果的;12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致使国家或集体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13对本单位的下属单位违法、违纪、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也不向上级报告而造成较大损失的;14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造成较大损失的;15不问需求和可能,不顾物资的质量低劣,盲目大量购进,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致使大批物资积压、变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16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而被诈骗,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17对供方销售的不符合质量要求,质次价高的货物,该检查而不检查,擅自同意发货,又
5、不坚持按合同验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18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受骗,或擅自作经济担保,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19对仓储物资不执行在库保管致使大量仓储物资破损毁坏,仓储失火、爆炸或者大量物资丢失、被盗、造成严重后果的;20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及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的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行为不制止或支持、指使,给国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21单位行政领导人违反财经制度,擅自决定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28公司各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综合部、财务资产部、用户发展部、技术部、设计安装部、运行维护部、企业管理部、市场运营部、信息采集部,不
6、依法履行职责,对属于自身职责应管的事,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29在重大安全播出故事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30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五条对于失职渎职案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已触犯刑律被判刑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理。对未触犯刑律或已触犯刑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政纪处分。凡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较小,对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
7、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降级降职以至撤职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对于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加重处分,一般比照直接责任者加一档处分;对于负一般领导责任者,比照直接责任者减一档处分。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犯失职渎职错误的,在给予适当的政纪处分后,将其材料抄送其所在的党组织,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因素而造成损失的,不作为失职渎职问题处理。第六条在处理失职渎职案件时,要区分直接责任者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对于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第七条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1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
8、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已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3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的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4凡行为人不是其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损失的,不负直接责任;凡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就以其实际工作范围和群众公认的职责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5凡集体研究作出的错误决定,应追究主持研究并
9、拍板定案的领导者的责任。第八条本规定所指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1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较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至十万元;重伤一至四人;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2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至五十万元;死亡一人至五人,或重伤五人至三十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3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本款所列数额不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死亡五人以上,或重伤三十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第九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直接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损失的实际价值。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是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指到立案时为止的实际损失数额。通过办案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直接经济损失,在量纪时可作为情节考虑。第十条对于犯有本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其他失职渎职错误,可根据其错误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比照有关条款处理。但须报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备案。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监察部驻邮电部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