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6 年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十类)时间:2016-11-16【导读】2016 年国家 卫计委公布的最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 115 种职业病调整为 132 种(含 4项开放性条款) ,其中新增 18 种,对 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对 16 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近日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录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呼吸疾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
2、腔疾病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八、职业性传染病 九、职业性肿瘤 十、其他职业病 最新增加职业病名单 政策解读2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尘肺病1.矽 肺2.煤工 尘 肺3.石墨 尘 肺4.碳黑 尘 肺5.石棉肺6.滑石 尘 肺7.水泥 尘 肺8.云母 尘 肺9.陶工 尘 肺10.铝尘 肺11.电焊 工尘肺12.铸工 尘肺13.根据 尘肺病 诊断标准 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 敏性肺炎2.棉 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3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
3、疾病6.硬金属肺病二、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 光性皮炎4.黑 变病5.痤 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 职业性皮肤病的 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三、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 光性眼炎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 聋2.铬 鼻病3.牙酸 蚀 病4.爆震 聋4五、职业性化学中毒1.铅 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 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 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 病6.铊 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 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 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
4、合物中毒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2.砷化 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 肼 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 氢中毒522.磷化 氢、磷化 锌、磷化铝 中毒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24.氰及 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 铅中毒26.有机 锡中毒27.羰基 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 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 裂解物中毒35.二氯 乙烷中毒36.四氯 化碳中毒37.氯乙 烯中毒38.三氯 乙烯中毒39.氯丙 烯中毒40.氯丁二 烯中毒4
5、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 不包括三硝基甲苯 )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644.酚中毒45.五氯 酚(钠 )中毒46.甲醛 中毒47.硫酸二甲 酯 中毒48.丙烯酰 胺中毒49.二甲基甲 酰 胺中毒50.有机磷中毒51.氨基甲酸 酯类 中毒52.杀虫 脒中毒53.溴甲 烷中毒54.拟除虫菊 酯类 中毒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 烷中毒57.碘甲 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环氧乙 烷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 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 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7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
6、)损伤7.冻伤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含 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 伤11.根据 职业 性放射性疾病 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八、职业性传染病1.炭疽2.森林 脑 炎3.布 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8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 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 甲醚 、双氯 甲醚所致肺癌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 乙烯 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
7、炉逸散物所致肺癌8.六价 铬 化合物所致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 沥青所致皮肤癌11.-萘胺所致膀胱癌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静脉血栓综 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最新增加职业病名单910政策解读一、职业病目录改名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 10类 115 种,与 1987 年职业 病分类比较,增加 1类,即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从物理因素所致疾病分类中提出,单独分为一类。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仍然将职业病分为 10类,但对 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
8、。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制定原则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1.坚 持以人 为本,以 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旨。112.结 合我国 职业 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职业病种。3.与我国现阶段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4.保持 目录 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5.建立 目录 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6.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三、职业病的遴选原则职业病的遴选遵循以下原则:1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2. 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3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4通 过 限定条件可
9、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5患者为职业 人群,即存在特异性。四、职业病病种及分类的调整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 115 种职业病调整为 132 种(含 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 18 种,对 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 16 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仍然将职业病分为 10类 ,其中 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一是将原 “尘肺”与“其他职业病” 中的呼吸系统疾病合并为“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 统疾病” ;二是将原 “职业中毒”修改为“ 职业性化学中毒” ;三是将 “生物因素所致 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 ”。详
10、细调整如下:关于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的调整12在职业性尘肺病中,将“尘肺 ”修改为“尘肺病”。在职业性其他呼吸系 统疾病中,一是增加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和硬金属肺病;二是将“变态反应性肺泡炎”修改为“过敏性肺炎”。关于职业性化学中毒的调整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一是增加 5 种职业病:分别是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和环氧乙烷中毒;二是将“铀中毒 ”修改为“铀及其化合物中毒”,将“工 业 性氟病 ”修改 为“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将“ 有机磷 农药中毒”修改为“有机磷中毒” ,将“氨基甲酸 酯
11、类农药 中毒” 修改 为“ 氨基甲酸酯类中毒”,将“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修改为“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三是将“ 根据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 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和“ 根据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 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两个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修改 为“ 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 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关于职业性传染病的调整职业性传染病分类,一是增加 2 种职业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和“莱姆病” ;二是将 “布氏杆菌病”修改为“ 布鲁氏菌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在职业
12、活动或者执行公务中,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或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或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医疗器械或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感染的艾滋病。莱姆病是一种主要通过蜱叮咬,由伯氏疏螺旋体引起的慢性自然疫源性疾病,多发生在林区,且发病区域很广。长期在林区工作者,受蜱叮咬后感染和发病概率较高。关于职业性肿瘤的调整13职业性肿瘤分类,一是增加 3 种职业病:分别是“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萘胺所致膀胱癌 ”;二是将“氯甲醚所致肺癌”修改为“ 氯甲醚 、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将“砷所致肺癌”修改 为“ 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将 “焦炉工人肺癌 ”修改为“ 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将 “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修改为“ 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