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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728268 上传时间:2018-09-26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9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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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正确确定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亚太贸易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成员国名单见附件 1)之间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发生变化的,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第三条 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

2、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一)在该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该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五2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第四条 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 完全获 得或者生产” 的货物是指:(一)在该成员国的领土、领水或者海床中开采或者提取的原材料或者矿产品;(二)在该成员国收获的农产品;(三)在该成员国出生并饲养的动物;(四)在该成员国从上述第(三)项动物获得的产品; (五)在该成员国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六)由 该 国 船 只 在 公 海 捕 捞

3、获 得 的 渔 产 品 和 其 他 海 产 品 ;(七)在 该 国 的 加 工 船 上 仅 由 上 述 第 (六 )项 的 产 品 加 工 和(或 者 )制 造 所 得 的 产 品 ;(八)在该成员国从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再使用的旧物品上回收的零件或者原材料;(九)在该成员国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理,仅适合弃置、用作回收零件或者原材料的旧物品;(十)在该成员国境内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十一)在该成员国仅由上述第(一)至第(十)项所列产品加工获得的产品。第五条 非原产材料成分 某 一 成 员 国 非 原 产 材 料 成 分不 超 过 55%,且 最 后 生 产 工

4、序 在 该 国 境 内 完 成 的 货 物 ,其 原 产地 为 该 国 。非 原 产 材 料 包 括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所 使 用 的 进 口 非 原 产3材 料 和 不 明 原 产 地 材 料 。本 条 第 一 款 非 原 产 材 料 成 分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进 口 非 原 产 材 料 价 值 不 明 原 产 地 材 料 价 值_ 100%55% 船 上 交 货 价 格 (FOB)其 中 ,进 口 非 原 产 材 料 价 值 是 指 能 够 证 实 的 原 材 料 、零 件或 者 产 物 进 口 时 的 成 本 、运 费 和 保 险 费 (CIF 价 格 );不 明 原 产

5、地材 料 价 值 是 指 在 生 产 或 者 加 工 货 物 的 该 成 员 国 境 内 最 早 可 以确 定 的 为 不 明 原 产 地 原 材 料 、零 件 或 者 产 物 所 支 付 的 价 格 。该成员国为最不发达国家的,非原产材料成分不超过 65%。本条规定中非原产材料成分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海关估价协定。第六条 特定原产地标准 在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加工、制造的货物,符合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该标准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第七条 累计原产地规则 符 合 第 三 条 要 求 的 原 产 货物 ,在 某 一 成

6、员 国 境 内 用 作 生 产 享 受 关 税 减 让 优 惠 最 终 产 品 的原 材 料 ,如 果 各 成 员 国 材 料 的 累 计 成 分 在 该 最 终 产 品 中 不 低 于其 船 上 交 货 价 格 的 60%,则 可 视 为 制 造 或 加 工 该 最 终 产 品 的 成员 国 的 原 产 货 物 。4符 合 第 三 条 要 求 的 原 产 货 物 ,如 果 制 造 或 者 加 工 该 最 终 产品 的 成 员 国 为 最不发 达成员国,各 成 员 国 材 料 的 累 计 成 分 在 该最 终 产 品 中 不 低 于 其 船 上 交 货 价 格 的 50%,则 可 视 为 该

7、最 不 发达 成 员 国 的 原 产 货 物 。第八条 微小加工和处理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一)为使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中保持良好状态而作的处理,包括通风、摊开、干燥、冷冻、盐渍、硫化或其他水溶液处理、去除坏损部分等;(二)除 尘 、筛 选 、分 类 、分 级 、搭 配 (包 括 部 件 的 组 拼 )的 简单 处 理 ,洗 涤 、油 漆 和 切 碎 ; (三)改换包装、拆解和包裹;(四)简单的切片、剪切和再包装,或者装瓶、装袋、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等;(五)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标志、标签或者其它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六)简单混合;(七)将物品的各个部件简单组装成

8、一个完整品;(八)屠宰动物;(九)去皮、皮革粒面处理、去骨;(十)第(一)项至第(九)项中的两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的组合。5第九条 包装 在 确 定 货 物 的 原 产 地 时 ,包 装 与 其 所 装货 物 应 当 视 为 一 个 整 体 。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包装按照税则应当单独归类的,其原产地单独认定。第十条 展览品 原产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的货物,由 一 成 员 国 运 至 另 一 成 员 国 展 览 并 在 展 览 期 间 或 者 展 览 后销 售 的 进 口 货 物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税则中的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一 )该货物已经从成员国境内实际运送至展

9、览所在成员国展出;(二 )该 货 物 已 被 出 售 或 者 转 让 给 进口货物收 货 人 ; (三 )该货物已经以送展时的状态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立即出 售 给 进口货物收 货 人 ;(四)该货物在展览期间处于展览所在成员国海关监管之下。上述展览货物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本条规定的展览包括展览会、交易会或者类似展览、展示。第十一条 直接运输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所 称 的 “直 接 运 输 ”是 指 :(一 )货 物 运 输 未 经 任 何 非 成 员 国 境 内 ;(二 )货 物 运 输 途 中 经 过 非 成 员 国 ,无 论 是 否 在 这 些 国 家

10、或者 地 区 转 换 运 输 工 具 或 者 作 临 时 储 存 ,但 是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61由 于 地 理 原 因 或 者 仅 出 于 运 输 需 要 ;2货 物 未 在 这 些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进 入 贸 易 或 者 消 费 领 域 ;3货物在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第十二条 进口申报要求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声明适用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一)由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在货物出口时签发或者

11、货物装运后 3 个工作日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提交原产地证书的,进口货物收货人还应当一并提交证明材料。(二)货物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提交在该成员国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商业发票正本,以及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相关文件。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未声明适用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也未同时提交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7海关应当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

12、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第十三条 原产地证书的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由该成员国政府指定机构以手工或者电子形式签发;(二)符合本办法附件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 A4 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三)证书印章与该成员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印模相符。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和叠印。所有未填空白之处应当予以划去,以防事后填写。第十四条 原产地证书有效期及提交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 1 年内有效。第十五条 原产地证书真实复制本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毁坏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要求出口货物发货人向原签证机

13、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有效期内签发经证实的原产地证书真实复制本。该复制本应当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 ,并注明原 证书正本的签发 日期。第十六条 原产地证书的核查 海关对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或者相关货物是否原产于亚太贸8易协定成员国产生怀疑时,可以向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有关机构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海关可以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且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核查完毕后,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在提出核查请求之日起 4 个月内,海关没有

14、收到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有关机构核查结果,或者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有关货物不享受协 定 税 率 或 特 惠 税 率 待 遇 ,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或者有违法嫌疑的,在原产地证书核查完毕前海关不得放行货物。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提交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提交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电子格式,不能提交电子格式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第十八条 保密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口货物收货人同意,海关不得

15、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9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定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矿产品” ,包括 矿物燃料、 润滑剂和相关材料,以及 矿砂和金属矿石。“农产品” ,包括林 业产 品。“船只”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六 )项 所 述 “船 只 ”是 指 从 事 商 业捕 捞 作 业 的 渔 船 ,其 在 一 成 员 国 注 册 并 由 亚 太 贸 易 协 定 各

16、成员 国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公 民 和 (或 者 )政 府 部 门 经 营 ,或 者 由 在 该 成员 国 注 册 的 合 伙 人 、企 业 、社 团 经 营 。该 成 员 国 的 公 民 和 (或 者 )政 府 部 门 应 当 至 少 拥 有 该 船 只 60%的 资 产 净 值 ;或 者 亚 太 贸 易协 定 各 成 员 国 的 公 民 和 (或 者 )政 府 部 门 应 当 至 少 拥 有 该 船 只75%的 资 产 净 值 。但 是 在 成 员 国 间 按 照 双 边 协 议 租 借 船 只 和(或 者 )分 享 捕 捞 产 品 时 ,从 商 业 捕 捞 船 只 上 获 得 的

17、产 品 也 应 当享 受 关 税 减 让 优 惠 。“加 工 船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七 )项 所 述 “加 工 船 ”是 指 在 船上 仅 对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六 )项 中 的 产 品 进 行 加 工 和 (或 者 )生 产的 船 只 。由 政 府 机 构 经 营 的 船 只 或 者 加 工 船 不 受 悬 挂 成 员 国 国旗 要 求 限 制 。“海关估价协定” ,是指作 为马拉喀什建立世 贸组织协定一部分的关于实施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7 条的10协定。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2008 年 月

18、 日起施行。2001 年 12 月 31 日海关总署令第 94 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1附件 1亚 太 协 定 成 员 国 名 单中 国 、韩 国 、印 度 、孟 加 拉 、斯 里 兰 卡 和 老 挝孟 加 拉 和 老 挝 为 最 不 发 达 成 员 国12附 件 2SAMPLE CERTIFICATE OF ORIGIN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1.Goods consign

19、ed from:(Exporters business name, address, country)Reference No.Issued in .(Country) 2. Goods consigned to:(Consignees name, address, country)3.For Official use4.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5.Tariff item number:6. Marks and number of Packages:7. Number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of goods:8. Or

20、igincriterion(see notesoverleaf)9. Grossweightor otherquantity:10.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11.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The undersigned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above details and statements are correct: that all the goods were produced in.(Country)and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origin require

21、ments specified for these goods in 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 for goods exported to.(Importing Country).Place and date,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Signatory12. Certificate It is hereby certified on the basis of control carried out, that the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is correct.Place and date, s

22、ignature and Stamp ofCertifying Authority13Notes for completing Certificate of Origin I. General Conditions:To qualify for preference, products must: a) fall within a description of products eligible for preference in the list of concessions of an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 country of destination;

23、 b) comply with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 rules of origin. Each article in a consignment must qualify separately in its own right; and c) comply with the consignment conditions specified by 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 rules of origin. In general, products must be consigned directly within th

24、e meaning of Rule 5 hereof from the country of exportation to the country of destination.II. Entries to be made in the boxesBox 1 Goods Consigned from Type the name, address and country of the exporter. The name must be the same as the exporter described in the invoice. Box 2 Goods Consigned to Type

25、 the name, address and country of the importer. The name must be the same as the importer described in the invoice. For third party trade, the words “To Order” may be typed. Box 3 For Official Use Reserved for use by certifying authority. Box 4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State in detail the means

26、of transport and route for the products exported. If the L/C terms etc. do not require such details, type “By Air” or “By Sea”. If the products are transported through a third country this can be indicated as follows: e.g. “By Air” “Laos to India via Bangkok”Box 5 Tariff Item Number Type the 4-digit

27、 HS heading of the individual items. Box 6 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Type the marks and numbers of the packages covered by the Certificate. This information should be identical to the marks and numbers on the packages. Box 7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Type clearly the desc

28、ription of the products exported. This should be identical to the description of the products contained in the invoice. An accurate description will help the Customs Authority of the country of destination to clear the products quickly. Box 8 Origin Criterion Preference products must be wholly produ

29、ced or obtained in the exporting Participating 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2 of 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 Rules of Origin, or where not wholly produced or obtained in the exporting Participating State must be eligible under Rule 3 or Rule 4. a) Products wholly produced or obtained: enter th

30、e letter “A” in Box 8. b) Products not wholly produced or obtained: the entry in Box 8 should be as follows: 1.Enter letter “B” in Box 8, for products which meet the origin criteria according to Rule 3. Entry of letter “B” would be followed by the sum of the value of materials, parts or produce orig

31、inating from non-Participating States, or undetermined origin used, expressed as a percentage of the f.o.b. value of the products; (example “B” 50 per cent); 2.Enter letter “C” in Box 8 for products which meet the origin criteria according to Rule 4. Entry of letter “C” would be followed by the sum

32、of the aggregate content originating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exporting Participating State expressed as a percentage of the f.o.b. value of the exported product; (example “C” 60 per cent);3.Enter letter “D” in Box 8 for products which meet the special origin criteria according to Rule 10.Box 9 Gross

33、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Type the 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such as pieces, kg) of the products covered by the Certificate. Box 10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 State number and date of the invoice in question. The date of the invoice attached to the Application should not be later than the dat

34、e of approval on the Certificate. Box 11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The term “Exporter” refers to the shipper who can either be a trader or a manufacturer. Type the name of the producing country and the importing country and the place and date when the declaration is made. This box must be signed b

35、y the Companys authorized signatory. Box 12 Certification The certifying authority will certify in this Box.14原产地证书样本 亚太贸易协定(中文文本仅供参考)(申报和证书合一)1.货物运自(出口人名称、地址、国家 ): 编号:. . . . .签发(国家)2. 货物运至(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3. 官方使用4.运输工具及路线5.税则号列 6. 包装唛头及编号7. 包装件数及种类;货物名称8. 原产地标准(见背页说明)9. 毛重或者其他数量10.发票编号及日期11.出口人声明下列签

36、字人证明上述资料及申明正确无讹,所有货物产自.(国家)且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该货物出口至.(进口国).申报地点、日期及授权签字人的签字12. 证明 根据所实施的监管,兹证明上述出口商的申报正确 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签证机构印章15背页填制说明一、总原则: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属于亚太贸易协定进口成员国关税减让优惠产品清单的范围。2. 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同批货物中的每项商品均要符合该规则。3. 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货物必须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从出口国直接运输到进口国。二、表格各栏应填写的内容:第 1 栏:货物出

37、口人。注明出口人的全称、地址和国家。须与发票上的出口人名称一致。第 2 栏:货物收货人。注明收货人的全称、地址和国家。该收货人名称必须与发票上的进口人名称一致。如果属于第三方贸易,应该注明“凭背书”字样。第 3 栏:官方使用。由签发证书机构填写。第 4 栏:运输工具和线路。详细注明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路线。如果信用证等单证未详细列明时,应注明“空运”或“海运”字样;如果货物运输途中经过第三国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注明:例如:“空运” “从老挝至印度途经曼谷”第 5 栏:税则号列。注明各项商品的 4 位 HS 编码。第 6 栏:包装唛头及编号。注明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应当与货物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相

38、一致。第 7 栏:包装件数及种类;货物名称。注明出口货物名称。应当与发票上的名称相符。准确的货物名称有助于进口国海关快速清关。第 8 栏:原产地标准。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必须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规定,是在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或者在出口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符合原产地规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1. 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在第 8 栏中填写字母“A ”2. 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在第 8 栏中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填写:(1)如果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则在第 8 栏中填写字母“B” 。在字母“B ”的后面填上使用非成员国原产或不明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以在出口

39、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 价格)中所占的百分比表示, (如“B ”50%) ; (2)如果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则在第 8 栏中填写字母“C” 。在字母“C ”的后面填上在出口成员国原产成分的累计总和,以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 价格)中所占的百分比表示, (如“C ”60%) ;(3)如果符合原产地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特殊比例标准,则第 8 栏中填写字母“D” ;第 9 栏:毛重或者其他数量。注明货物毛重或其他数量(如件数、公斤) 。第 10 栏:发票编号及日期。注明发票编号及日期。随附发票上的日期不应当迟于原产地证书格式正式启用的日期。第 11 栏:出口人声明。 “出口人”是指发货人,该发货人可以是贸易商也可以是制造商。声明中应当注明原产国、进口国、地址和日期。且该栏目应当由公司授权人员签名。第 12 栏:证明。本栏目由签证机构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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