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买卖货币法治?法纪 i 萱广西首例公务员报考资格纠纷案审结牛粪灌他人换来侮辱罪最近,历时一年多的我区首例由公务员报考资格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宣告结案.2004 年 7 月 23 日,自治区人事厅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2004 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简章)的通知.该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第五项为: 身体健康,年龄为 35 岁以下.报考人刘某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人事考试网站并报名,但因其年龄已超过 35 岁,未能通过招考单位的审核.刘某不服,认为公务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自治区人事厅没有设定 35 岁以下年龄强制性限制报考条件的法定
2、职权,且做法不符合法律程序.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于 2004 年 10 月 20 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自治区人事厅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并认真审查后认为,自治区人事厅作为省级人事主管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的行政管理职责.2004 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简章合法有效,报考者必须具备招考简章规定的报名资格才能报考.刘某超过报考年龄,不符合报考条件,即不具备报名资格,不能参加录用考试.自治区人事厅经网上报名系统告知刘某不符合报考务件,同时作出不同意刘某报考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3、,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由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 2005 年 1 月 19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自治区人事厅不同意刘某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刘某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遂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自治区人事厅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仍不服,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自治区人事厅作出不同意刘某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决定事实清楚,依法有据.程序合法,刘某上诉的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原判.口(陈才绍)非法买卖货币“押金“ 收归国有原告陈某本来想通过打官司要回“欠款“, 没想到诉讼请求
4、不但得不到法院支持,反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没收该款项.2006 年 2 月 13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这一起特殊的借贷案件作出裁定,驳回原告陈某的请求,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浦北县官垌镇人宾某(本案被告)有一个亲戚在海外,其亲戚赠其,1075“多元旧版美元.原告陈某得知后 ,向宾某提出收购旧美元的请求,宾某即把其所收藏的面额为 100 美元的旧版美元共计 1000 张交给陈某.陈某认为自己难辨美元的真假,提出要拿到有关部门鉴定,并同意拿出 57Y.,-L 作为押金,宾某立下“欠条“为据.由于此桩交易属非法,最终未能成交.2005 年 8 月,陈某一纸诉状将宾某告到法院.以宾某所立的“ 欠条
5、“为凭 ,要求宾某归还欠款 5 万元及利息.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进行的是买卖货币的行为,双方没有特种许可证而买卖不流通的货币,该行为是非法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司法诉讼的范围和法院管辖.遂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 )项之规定 ,裁定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请求.鉴于原,被告的行为涉嫌非法买卖货币行为,法院决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用于非法活动的“押金 “575“元也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口(韦海澄)2006 年 1 月 5 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韦老奶与李某均是宜州市石别镇屯蒙村大板所屯人.2005年 5 月 30
6、日下午,韦老奶背着孙子到村中的大巷口打米机场玩,在附近摆肉摊的村民林某问韦老奶说:“你买猪肉吗?“韦老奶答说:“ 他们年轻人已买了.“ 林某又问:“你买码(指六合彩)吗?“韦老奶答:“我没有钱买.“此时恰好在旁边的李某认为韦老奶讲话刺激他,立即恐吓说要拿屎灌老奶.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后,李某就抓了一把牛屎,灌进韦老奶的嘴里,造成韦老奶被迫吞咽牛屎.同时,两人发生扭打,致使韦老奶受伤住院治疗.尔后,韦老奶以被告人李某犯侮辱罪为由向宜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害.被告人李某在公共场所公然用牛屎灌喂原告吞咽,故意损毁自诉人的人格尊严
7、,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侮辱罪.被告人李某扭打原告,致使其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这一损害后果应由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 1352.,-L.李某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口(陈忠强)8 岁孩看管 3 岁娃触电身亡谁之过这是发生在都安瑶族自治县两个家庭的悲剧.一个 8 岁小孩看管一个 3 岁小孩,结果双双不幸触电身亡,为此,双方的父母都将对方告上了法庭.2005 年 7 月 19 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是“各打五十大板“, 官司没
8、有赢家 .莫翠玲(女) 和蓝玉新 (女)均系都安县拉仁乡移民开发区的移民搬迁居住户,两家相隔不远.2004 年 8 月 4 日下午,蓝玉新给莫翠玲家帮工种黄豆,出工时,莫翠玲将其年幼的儿子潘彦东(3 岁 )交给蓝玉新的女儿唐雪欢(8 岁) 代管.下午 6 时许.两个小孩在蓝家玩耍时意外触电死亡.事故发生后,莫翠玲一家起诉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蓝玉新一家赔偿经济损失 10000 元.被告蓝玉新一家也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 15000 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蓝玉新一家对家中架设的用电线路疏于管理,是造成触电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蓝玉新一家负有过错责任.莫翠玲请求蓝玉新赔偿潘彦东死亡金 10000 元.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莫翠玲明知唐雪欢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管能力,同时,又未征得蓝玉新的同意,擅自将潘彦东交由唐雪欢代管,唐雪欢在代管过程中触电身亡,莫翠玲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故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法院给予支持.法院判决:由蓝玉新向莫翠玲给付潘彦东死亡赔偿金 10000元;由莫翠玲向蓝玉新给付唐雪欢死亡赔偿-lOOOO.,L.上述款项相互抵扣后,双方互不给付.口(黄果树)责缉/钟振2006 年 4 月下半月号第 8 期广 I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