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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2725606 上传时间:2018-09-26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4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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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第四条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中央厨房的行政许可由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进行行政许可。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的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制度,每季度在媒体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任何法人或公民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处理。第二章 申

3、请与受理第七条 申请人向所属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县级(含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五)具有保证

4、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八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地)合法使用有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且租期应在一年以上);(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五)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组织设置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承诺书;(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材料及体检健康合格证明;(八)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制度;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3设施

5、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制度;4清洗消毒管理制度;5人员卫生管理制度;6人员培训管理制度;7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8加工操作管理制度;9餐厨垃圾管理制度;10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11处理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12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其他管理制度。(九)自备水源的需提供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十)特大型、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工地食堂,供餐人数500 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证明材料;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6、,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3环境卫生自查计划;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包装合格证明;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施设备的有关资料。(十一)不属于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情形的说明资料;(十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应当使用 A4 纸打印或碳素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第十条

7、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盖章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记录。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需整改的出具整改通知书,申请人根据通知书进行整改后提出报告,申请重新专项核查,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9、,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出具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第十五条 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按“一企一档”或“一户一档”要求,及时进行整理归档。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第十六条 餐饮

10、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材料:(一)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二)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需提供拟任者的任职证明或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五)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供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

11、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手续,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提供第八条中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条款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并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以申请变更的内容为重点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收回原证,并出具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工

12、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发证机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 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是否符合本细则第

13、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核。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之日起 60 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的;(

14、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公告工作,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五章 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的样式印制:(一)许可证号格式为:(云)餐证字4 位年份数6 位行政区域代码6 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二)单位名称栏: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一致;(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栏: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

15、责人或者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姓名后面用括号加注相应的身份性质;(四)地址栏: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五)类别栏: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分类要求填写;(六)发证机关栏:1、加盖发证机关印章;2、填写发证日期: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七)有效期限栏:1、起始日期: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和补发的填写原证签发

16、日期;2、到期日期: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 3 年后对应日的前 1 天,变更和补发的填写原证到期日期。(八)备注栏:1、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2、食堂:属于工地食堂或学校食堂的,加注“工地食堂”或“学校食堂”;3、除饮品店这一类外,供应凉菜的加注“含凉菜”,不供应凉菜的应加注“不含凉菜”;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裱花蛋糕的加注“不含裱花蛋糕”;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不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不含生食海产品”。(九)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在“餐饮服务许可证”下方居中

17、位置打印“(临时)”。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 6 个月。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

18、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社会的监督,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立即纠正。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

19、务许可证的;(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四)依法应当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同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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