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法律规制曹阳关键词: 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法律规制内容提要: 规制法治化是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必要前提,以事业法和反垄断法规制为其主要内容。事业法规制包括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制、价格规制、互联互通与接入费规制、禁止交叉补贴与普遍服务规制、不对称规制等,其价值取向为涵盖在位生产者、潜在竞争者、交易者和消费者的福利在内的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均衡;反垄断法规制包括滥用网络优势行为规制、合并与拆分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规制、行政垄断规制等,其价值取向为“有限竞争自由适度竞争自由充分竞争自由”的发展。就法律位阶体
2、系而言,反垄断法应为“基本法律”,而事业法为“非基本法律”,反垄断法应优于事业法。网络型公用企业是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标,在水、电、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从事专营或兼营实体网络营运的经营者。网络专营者仅营运网络,并向其他公用企业开放网络接入,自己并不直接向消费者提供以网络为基础的产品或服务;网络兼营者既营运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网络,也直接向消费者提供以网络为基础的产品或服务。新的研究成果表明,网络效应是当代自然垄断的根本特性。网络公用企业必须以实体网络为基础,因为具有网络外部性,即网络用户的增加对网络既存用户有正的外部性,且使网络的价值
3、呈指数增长。这即是经典规制理论所谓“无法引入竞争”的环节。但现代经济学已摒弃了这一认识,并证明了一个简单的原理:自然垄断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在时间上具有动态性,即始终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强自然垄断向弱自然垄断转变,甚至完全转变为竞争性产业,很难有永恒存在的自然垄断行业。究其原因,无非技术进步和需求变化等客观条件的缘故。不仅如此,规制失灵和网络公用企业高垄断成本等主观上的原因也为网络公用企业开展竞争提供了可能。不仅非网络环节的公用企业可开放竞争,即使处于网络环节的网络型公用企业也在一定范围内展开有限竞争。基于竞争的需要,必须对网络公用企业的规制进行特殊设计。一、网络型公用企业规制的法治化
4、趋势国家与网络型公用企业在竞争格局形成过程中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与博弈过程。基于既有利益格局,网络型公用企业必定运用一切可及手段维持其垄断地位;若为利他动机而自发实现竞争,不具现实可行性。此乃经典意义上之“市场失灵”所在;这为国家干预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但干预并非发挥其应然意义上之功用,“政府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失灵”的阴影仍然徘徊于公用企业规制之上。从我国之特殊状况而言,国有企业“独霸”公用事业领域,财政收入压力逼迫政府关注国有资产之收益多寡,进而导致政府自身成为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之主要动力障碍所在。在如此复杂的利益格局下,如何推动竞争发生
5、,应为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之所有难题之首。据既有理论与实践,惟有经济法治可实现这一任务。采用法律授予规制机构以推动竞争之权力,并运用法律约束国家与政府的权力,确保社会公益不受权力侵犯,从而符合法治的社会秩序状态,是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之发展方向所在。但法治理想之实现,在我国公用企业规制领域并非易事。就我国现实状况而言,公用企业改革、拆分、重组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状态,未在法治化的框架下进行,完全遵循行政主导模式;由此带来了诸多弊端:(1)传统规制体制之变革与经济法治理念相悖。我国公用企业规制改革传统为“先改革、后立法”。继续沿袭这一传统,由于缺少总体法律框架,带来一系列纠纷与冲突。我国以国务院的“
6、三定”方案设立、撤销或合并规制机构;在无法律保障的前提下,此类规制机构改革具有随意性,并使规制机构履行规制职责并无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作支撑。按照经济法治化的要求,应先有法律授权,再设立规制机构。从国外实践来看,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多为先立法、再改革,如英国从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对电信、煤气、自来水、电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力和铁路的规制体制改革,便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2)利益集团之压力和限权制度之天然漏洞是规制部门擅权和滥权之根源所在。就维持垄断地位而言,网络型公用企业具有共同利益,甚至与非独立的规制机构有共同利益;加之,网络型公用企业
7、数量较少,易构成小集团,且为相容性利益集团。网络公用企业相互之间为正和博弈,可实现维持垄断利润的共同利益。因此,即使无“有选择性的激励”,单个网络型公用企业为维持垄断地位的行动,获得的收益可超过其行动的成本,而使其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一致。“特权集团和中介集团常常胜过潜在或大集团中人数占优势的力量,因为前者一般是有组织的、积极的,而后者则通常是无组织的、消极的。” 即使消费者或潜在竞争者人数较多,但因我国存在政府部门利益过于异化的趋势,消费者等群体利益难以确保。人数众多难以形成集体行动是其原因之一;但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压力集团的持续影响导致事业法、反垄断法等基本立法的缺失,以及部门立法模式的固
8、有缺陷,进而使公用企业规制出现了“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规化”的突出现象。现行行政许可法虽取消了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部门利益的扩张,但立法部门化现象仍较为严重。(3)竞争动力缺位引发竞争机制形成的进程迟缓。从我国实践来看,法律对遏制利益集团肆意妄为有直接效应。如行政许可法未颁布之时,政府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新设大量审批项目,其结果是越清越多;而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清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理和最终取消审批项目则产生了实质性效应。依照现行体制,推动自然垄断行业内的竞争,其动力主要来自其行业主管部门。因此,能不能放
9、开竞争、怎样竞争、在多大范围内竞争,往往难以确定标准来加以衡量,而必须由这些部门“自由裁量”。除非有很大外部压力,一般难有大的变革动作。由此,离开法律之功用,在无强制性制度约束的前提下,仅凭行业主管部门“良心发现”,开放竞争步伐必然缓慢。数年前,联通公司进入电信市场之艰难历程和当时邮电部之态度是最有力的例证。基于上述考量,规制法治化才是解决我国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不足的根本所在。所谓规制法治化,即是实现以行政为主导的规制向以法律为主导的规制转变,确保规制权限、规制内容、规制程序和规制机构的法定,在法律的架构下实施规制,既授权规制机构干预公用企业之行为,从而克服自然垄断引发之市场失灵,又限制规制机
10、构权力,避免规制行为所导致的政府失灵。基于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法律规制而言,主要依靠事业法和竞争法共同之功用。事业法是针对特定行业,以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为主要内容的特殊行业性立法,主要对特定行业之规制目的、规制权限、规制项目、规制程序等作出规定,包括电信法、邮政法、铁路法、民航法等;竞争法则涉及间接规制,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二、网络型公用企业的事业法规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事业法的性质与地位自由放任导致垄断弊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结束、福利国家出现之时,事业法开始全面兴起,其演化与发达亦对现行法律部门划分与法学体系提出
11、了挑战。然而,福利国家对自然垄断过度地进行准人和价格规制,没有解决公用企业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和滥用垄断优势之弊端,进而导致规制失灵的出现。在此背景下,放松准入规制和价格规制顺势而产生。但这并不能解决公用企业因竞争活力不足而导致效率损失和分配效率的问题,以及事关消费者健康、安全和环保方面的难题。由此,在世界范围内又出现了竞争性再规制和强化社会性规制的趋势。沿着这一历史轨迹,规制的强化和弱化一直都是因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调整。事业法的主要内容就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对这些特殊领域的干预,按照通行的对经济法的定义,事业法应属经济法,不应有太大疑问。但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主体规制法、市
12、场秩序规制法、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以及社会分配法构成 。事业法应属哪一类法律?似乎尚无定论。就事业法的内容而言,因其有市场准入特殊许可的规定,故而可归属于市场主体规制法;因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可归为市场秩序规制法;因有促进产业发展、维护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等规定,可归为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其内容交杂,难以简单地作学理上的划分。其实,事业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律制度,无非为结合特定行业的经济、技术特点所作的特殊规定。其规制的目的、方法、原则等与经济法中的基本法律并无区别。在某种意义上可认为,事业法是针对特
13、定行业的特殊性而制定的“小经济法”。简言之,电信法、邮政法、铁路法、民航法等事业法与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环保法等适用于各行业的经济法重要内容,为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二)事业法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主要内容事业法的内容详细、全面而具体,各行业立法规定差异突出。其共性内容主要有:1.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制制度 网络型公用企业因网络的自然垄断性,在可竞争条件下,亦非向所有产业全面开放竞争。由此,应根据产业状况,依据一定条件对特定产业的市场进人作出限制;但此种限制并非绝对禁止新的竞争者进入;加之,此种限制若设定不当,则可能演变为限制竞争的实质上之行政垄断。网络型公用企业准入问题成为“悖论”,难以简单
14、作出结论。与此同时,因网络型公用企业地位特殊,网络资源具有稀缺性,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应限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的退出行为。网络经营者无权以营业自由为由,恣意退出市场。因此,事业法应对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条件与程序作出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定,由此约束在位网络型公用企业的恣意妄为,或限制潜在竞争者的过度进入。2.价格规制制度 价格规制源于市场的准入限制。准入规制实质减少了竞争对手的数量;在此背景下,若无价格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会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直接导致消费者福利向网络型公用企业转移,进而引致社会福利受损。不过,即使无准入规制,但基于网络资
15、源的稀缺性,潜在竞争者难以及时有效进入等原因,亦应对网络型公用企业的定价行为作适当规制。当然,此种情形下的价格规制,相对前种情形而言应更为宽松。总体而言,价格规制不应成为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障碍,我国现行价格规制模式应向有利于竞争的方向变革。3.互联互通与接入费规制制度 事业法对互联互通的规制,是促进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主要措施。互联互通为竞争之产物,在独家垄断的格局下,不会产生互联互通问题;在多家竞争的格局下,为确保网络型公用企业的网络效应不因竞争而受损,必须对网络型公用企业之间互联互通的义务及相关方式、争议解决途径作出规定。同时,因网络型公用企业相互连接,也引发不同网络之间如何结算费用的问
16、题;因此,法律应当对接入费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4.交叉补贴与普遍服务规制制度 在独家垄断格局下,交叉补贴对实现落后地区普遍服务发挥着作用;而在竞争环境下,网络型公用企业的交叉补贴会导致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出现。因此,为实现网络型公用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必须禁止网络型公用企业的交叉补贴,并建立有效的普遍服务机制,解决落后地区网络覆盖与营运维系问题。可认为,普遍服务是竞争条件下确保社会公平与实现竞争区域扩张之必然。5.过渡时期的不对称规制制度 不对称规制以不公平手段实现实质公平竞争,为非常态的过渡性措施。主要对处于主导地位的网络型
17、公用企业赋予更严格的义务或作出更多的限制,以利于处于边缘地位的网络型公用企业尽快发展、壮大。对特定行业是否实施、何时以何种方式实施不对称规制,应由规制机构根据行业竞争状况而作出具体决定。(三)事业法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价值取向网络型公用企业的网络效应在本质上是需求方规模效应。依据事业法对其进行规制,不应偏离经济效率这一客观规律。传统理解之经济效率为供给者之效率,此乃以垄断供给公用产品和服务的理论依据。再析自然垄断之传统理论,即可作出如此归纳:规模效应基于产品数量增加,为生产商规模收益递增情形下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单位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
18、下降的现象;范围经济效应则基于产品种类增加,为单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的成本低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的成本,或同时生产多种不同产品的企业比只生产同一种产品企业成本低的现象;成本弱增性则指单一企业生产单一或多个产品的成本低于两个或更多企业生产同样数量和类型产品的成本,仍只基于生产方考虑。即使依据以上理论,在生产环节实现最低成本提供自然垄断产品和服务,生产者以边际成本定价会导致亏损,以平均成本定价则能使其获取较高利润。然而,在独家或寡头垄断格局下,生产者基于利润最大化之本性,忽略消费者需求,必然以高于平均成本之价格,赚取高额利润。经济效率为供给者效率之认识,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出于工业革命的需要而增大产品的
19、生产量,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而我国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重商主义”的发展思路,简单以 CDP 指标增长为目标,低要素价格产品换取外汇的出口导向经济模式,亦必然强调生产者效率之重要性。然而,此种以数量取胜的模式,在生产要素价格上涨和劳动力再生产难以维系的背景下,必然陷入困境。由此,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别基于对经济社会发展最终目标之反思,质疑供给者效率也成为必然。基于传统自然垄断理论的狭隘视野,网络效应理论从需求方认识自然垄断,为相关规制发展提供了重要启示。所谓经济效率并不简单等同于供给者效率,而应包括供给者效率和需求者效率。而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
20、律问题给者效率尚包括在位生产者效率和潜在竞争者效率;需求者效率则应包括交易者效率和最终消费者效率。概言之,事业法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时,从供给方出发考量在位生产者和潜在竞争者的效率;从需求方出发考量交易者和消费者的效率,综合比较竞争之总成本和垄断之总成本。也即既要比较垄断导致的在位生产者的福利增加与潜在竞争者、交易者和消费者的损失增加,亦要比较竞争导致在位生产者的福利损失与潜在竞争者、交易者和消费者的福利增加。在综合考量四方福利变化基础上,只有在包括供给者和需求者在内的社会总福利增加,才为网络型公用企业规制视野之下的经济效率。然而,效率并非网络型公用企业规制的惟一考量目标,竞争在带来经济效率
21、的同时,亦可形成对弱者的不利影响。基于利润考虑,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可能遭受网络型公用企业之歧视或怠于提供服务;在位网络型公用企业可利用其既有效率优势阻挠潜在竞争者的进入;主导网络型公用企业可怠于与弱小企业互联互通;等等。由此,社会公平亦为事业法应考量的重要目标,亦即各类型在位生产者、潜在竞争者、交易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应受公平对待,不受效率之目标追求的不当侵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由此,事业法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必定面临着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抉择,须在二者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点,从而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三、网络型公用企业的反垄断
22、法规制(一)公用企业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根据反垄断法的既有传统,公用企业常列入适用除外的当然范围。但自然垄断性质的变迁导致了这一传统的改变。概括其历史过程,对公用企业适用反垄断法分三阶段演变:(1)公用企业初创和发展之时,基于相对较小的企业规模和市场需求,仅适用事业法,不适用反垄断法。(2)公用企业壮大和繁荣之时,基于企业垄断地位之滥用对社会政治、经济结构,乃至社会利益分配产生重大影响,事业法和反垄断法共同适用于公用企业。(3)自然垄断步入消亡阶段,竞争机制基本形成,则用反垄断法完全替代事业法。在当今,公用企业正处于壮大和繁荣之时,世界普遍对公用企业放松经济性规制与强化间接规制;由此,应对公用企业
23、同时适用事业法和反垄断法。第一,基于网络型公用企业之间竞争的必然。反垄断法的保护对象为竞争机制,而非竞争者或消费者利益。若网络型公用企业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在自然垄断范围内,反垄断法当然无保护对象,更无适用之必要。但自然垄断属性发生变异后,这一格局则发生改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新竞争者的进入,导致在位业者面对竞争压力,亦会与竞争者产生利益冲突,引发法律对其关系协调之需要。第二,限制网络型公用企业滥用网络优势之必需。网络型公用企业基于网络效应,操纵、控制市场的力量远大于竞争性行业;若不对其加以规制,在缺乏充分竞争的格局下,必会带来比竞争行业垄
24、断更严重的后果。第三,推动我国网络型公用企业形成竞争格局的使然。我国不少行业竞争不足,或垄断格局难以动摇,与反垄断法缺失有莫大的关系;若我国有反垄断法适用于公用企业,在反垄断规制机构、法院等缺少直接利益的部门的参与下,自然垄断行业的分拆、重组进度会更快,改革效果会更明显,也更易形成有效竞争格局。(二)反垄断法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主要内容网络型公用企业排斥、限制竞争或意图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都应受反垄断法的约束。未来在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必须从整合产业政策的角度出发,引导产业走人符合公共利益的竞争环境 ,从而使反垄断法呈现出有别于传统制度的一些特殊性。为促进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和保护相
25、互之间的竞争机制,反垄断法应采取更为严厉的态度,构建如下制度:1.滥用网络优势行为规制制度 网络型公用企业的特殊性就在于其拥有网络,它们常滥用网络效应形成的“瓶颈垄断”,排斥网络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较小的公用企业或无网络企业参与竞争。虽然滥用网络优势行为是滥用垄断优势的特殊形态,对其规制应适用反垄断法规制滥用垄断优势之一般原理,但因网络效应之排斥竞争后果远甚于纯粹经济性垄断企业,加之网络所具有的经济、技术专业性,禁止滥用垄断优势的普通规定效力有限,反垄断法还应对其作出特殊规定。对此,美、德等国的反垄断立法予以明文专门禁止。我国反垄断法应对滥用
26、网络优势行为作出专门规定。2.合并与拆分规制制度 虽然结构主义已为行为主义所代替,但市场结构对于市场竞争状况多少有一定影响。网络型公用企业无论处于独家垄断,还是数网竞争的格局之下,其在市场中的地位都会影响其他参与者的竞争行为。因网络型公用企业合并行为对市场结构有重大影响,尤其在我国市场竞争不足的情况下,应予以严格限制;同时,对于特定网络型公用企业长期处于独家垄断或寡头垄断地位,严重妨碍市场竞争,并造成较大社会福利损害的,应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其拆分。3.联合限制竞争规制制度 与竞争性行业相比,因网络环节的竞争者数量较少,市场活动比较专业,网络型公用企业形成集体行动的机会与能力远大
27、于竞争性行业,因而联合限制竞争的概率更大,其限制竞争的效果与危害也更大,因此,须从其网络效应对横向和纵向市场的影响出发,予以严格规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4.行政垄断规制制度 基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影响和现行政府收益与公用企业的紧密关系,再加上公用企业在政治环境、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国政府及其部门常涉足公用企业经营活动。由此导致网络型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多表现为行政垄断;也可认为,行政垄断大多与网络型公用企业有牵连。行政垄断对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构成了不当限制,若非以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恐难有现实可行性,因而,对与网络型公用企
28、业相关的行政垄断行为应予以禁止。(三)反垄断法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价值取向竞争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机制,与经济自由密切相关;无竞争机制,市场经济必然无法发挥优胜劣汰、提升经济效率的功用。反垄断法的兴旺发达实质上是市场经济所特有现象,因此,保护竞争过程不受非法限制、扭曲,在一定条件下追求特定市场最大限度、充分和有效的竞争,为反垄断法首要任务。就通常意义而言,自由竞争可归于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竞争领域,可自由选择竞争的范围,竞争的手段,交易的对象、条件、方式和场所 。此乃经济自由的应有之义,也为实现经济自由之前提。但在自然垄断领域内,基于网络效应和网络资源
29、的稀缺性,经济自由为受限之自由,网络型公用企业犹如“戴着镣铐跳舞”,很难有完全自由竞争之机会。因此,反垄断法规制网络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公用企业并不可完全适用自由竞争这一原则。适应网络型公用企业的特性来确立反垄断法在这一领域的价值取向,应作适当修正。在网络环节,原本无竞争之可能。因自然垄断的变性,使原属绝对垄断的区域产生了有限的竞争空间,但又并非等同于竞争性行业之自由竞争。特别在与经济规律相背离的不当规制措施之下,竞争者是否有进入市场之自由、是否有参与竞争之自由,更应受到关注。笔者以为,此时反垄断法应着重保护竞争自由。所谓竞争自由,是指网络
30、型公用企业不受其他竞争者(包括在位的和潜在的企业)的强制,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和可能,从而保证形成市场竞争的过程。即反垄断法仅保证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机会不受剥夺,竞争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如此在保证了竞争自然秩序形成的前提下,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自由受制于网络效应和网络设施的稀缺性。在传统思维模式之下,竞争自由与自然垄断完全相对立,自然垄断企业并不享有竞争自由。即使竞争自由理论的鼻祖霍普曼也认为应将自然垄断“合理地纳入自然的竞争例外范围” 。但在新经济的背景下,自由竞争受限而形成的竞争自由与自然垄断,无疑具有相容性。基于自然垄断演化的动态性,反垄断法所保护之竞争自由并非为固化的内涵。笔者以为,根
31、据行业竞争之可能度差异,竞争自由程度亦有差异。通信行业为可竞争度最为宽泛,网络型公用企业可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享有充分竞争自由,即除受限于网络资源的稀缺性,竞争者拥有最广泛的市场进入和保持竞争的权利;交通行业虽直接竞争空间有限,但替代竞争空间较宽泛,网络型公用企业享有适度竞争自由,即竞争者拥有受限的市场进入权利,以及在行业内和行业间广泛开展竞争的权利;供水、能源行业的可竞争度最低,网络型公用企业享有有限竞争自由,即竞争者进入和退出市场权利受到严格限制,可供利用之竞争手段极为有限,甚至仅有间接竞争之可能。总之,反垄断法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价
32、值取向始终处于演化、调适与平衡之过程中,但始终表现为“有限竞争自由适度竞争自由一充分竞争自由”的发展过程,直至其规制对象转变为竞争性产业。四、事业法与反垄断法关系的调适事业法与反垄断法同时适用于网络型公用企业,难免不发生冲突,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以更适合我国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需要,应属值得认真研讨的问题。主流观点认为,事业法应优于反垄断法。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 46 条规定:“事业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之行为,不适用本法之规定。公营事业、公用事业及交通运输事业,经行政院许可之行为,于本法公布后五年内,不适用本法之规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
33、问题国务院 2006 年反垄断法(草案)第 2 条第 2 款规定:“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史际春教授认为,事业法与反垄断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按照最基本的法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由此推论事业法应优于反垄断法,在逻辑上并无不妥。然而,普通法优于特别法这一原理在适用时有一重要前提,即仅适用于处于同一位阶的法律;在无上位法明确授权的前提下,下位法不能作出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规定;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并不适用普通法优于特别法这一原理。反垄断法与事业法是否处于同一位阶、其法律效力孰优等问题尚值得探讨:(1)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走向对事业法与反垄断法关系
34、有重大影响。不少国家将产业政策定位于优先于竞争政策,倾向为保护特定产业而适当牺牲竞争机制。但通过产业保护和政策扶植,导致企业往往依赖于政府,反倒难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不少国家已力图把企业推向竞争环境,在竞争过程中培育、发展和壮大企业。因而,已将竞争政策定位为优于产业政策。如欧共体条约第 130 条规定,产业政策的推行必须符合开放和竞争市场的体制。欧共体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增长、竞争和就业的白皮书、欧盟产业竞争政策两个报告,进一步阐述了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即通过积极的竞争政策维护共同市场的有效竞争,是提升欧洲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从而实际上置竞争政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35、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策于优先位置 。我国当前实施的经济政策实质为以赚取外汇为目标的出口导向型产业政策,其地位明显优于竞争政策。而产业的竞争优势主要来源于故意压低劳动力和自然资源成本而形成的所谓低要素成本优势。此种模式在资本稀缺的发展初期,为吸引外来资本而有其客观必然性。我国之现实问题在于已有数额庞大的外汇储备,以及数量巨大的贷款缺乏合适借贷对象而无法发放。与此同时,低劳动力价格导致劳动力再生产难以为继,“民工荒”或多或少可看作一个信号。因此,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之紧迫任务在于提升产业竞争力,其必然路径在于将竞争政策置于优于产业政策的地位,以生存压力迫使企业转变增长模式,彻底抛弃
36、以“血汗工厂”积累原始资本的发展思路,在竞争过程中增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实力。竞争机制才是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之所在;竞争政策应为产业政策的基础和起点,产业政策则为竞争政策的辅助和补充。在竞争政策优先的背景下,反垄断法应优于事业法。(2)推动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需要反垄断法作为强大的外部压力。事业法因受行业利益影响,其力度难免不受影响。作为事业法执行者的事业规制机构,难以把促进竞争作为首要目标。以美国为例,AT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工商部门的执法权限已被严重分割,特别在垄断行业内几乎难有所作为,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竞争执法动力不足,甚至存在故意偏袒行业内企业的怪象。根据
37、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尴尬境遇,从经验的角度认识,事业法优于反垄断法,只会使反垄断法重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覆辙。(5)从法律规范的解释技术来看,事业法优于反垄断法会导致法律之间的进一步冲突和矛盾,无法实现法律秩序的统一。即使相关法律解释机构无任何偏私之心,但由于事业法和事业规制机构数量众多,对同一事可能做出相互冲突的规定。在事业法优于反垄断法的前提下,从而形成法律执行标准的多元化;此时的法律解释无法形成前述法律秩序的统一性。笔者认为,应重新定位事业法与反垄断法关系。考虑到我国特殊情况,反垄断法与事业法应定位于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而非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
38、的法律问题一位阶的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就我国的法律位阶体系而言,反垄断法应为“基本法律”,而事业法为“非基本法律”。由此,反垄断法的效力自然优于事业法。当然,作出如此定位的前提是反垄断法必须作出专门的例外规定,即公用企业的市场准人和价格规制不受反垄断法约束。除此之外,事业法对公用企业的特殊规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一般原理,仅在反垄断法授权前提下,才可作出有别于反垄断法的特殊规定,由此,反垄断法可谓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宪法”。注释:1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关注商业道德之维护,应普遍适用于所有市场交易主体;对公用企业而言,它无明显的特殊要求性。故下文主要分析反垄断法的规制问题。2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
39、的逻辑 .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152.3李昌麒.经济法学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范建得.论资讯时代之反垄断议题 .台大法学论丛,31(5):77.5种明钊.竞争法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7.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6陈秀山.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81.7史际春.公用事业引入竞争机制与反垄断法 /王晓晔,伊从宽.竞争法与经济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55.8史先诚.我国经济转型期的兼并控制规则和政策研究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7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