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 关 业 务 制 度 及 实 务白 树 强 编 著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北 京图 书 在 版 编 目 ( CIP) 数 据海 关 业 务 制 度 及 实 务 / 白 树 强 编 著 . - 北 京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 1999 .5ISBN 7-301-04115-2 . 海 . 白 . 海 关 -制 度 -中 国 海 关 -业 务 - 中 国 . F752 .5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CIP 数 据 核 字 (1999) 第 09419 号书 名 : 海 关 业 务 制 度 及 实 务著 作 责 任 者 : 白 树 强 责 任 编 辑 : 符 丹标 准 书 号 :
2、ISBN 7-301-04115-2/ F298出 版 者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北 京 大 学 校 内 100871网 址 : h tt p :/ / cbs .pku .edu .cn/ cbs .ht m电 话 : 出 版 部 62752015 发 行 部 62754140 编 辑 部 62752027电 子 信 箱 : zpup pup .pku .edu .cn 排 版 者 : 兴 盛 达 激 光 照 排 中 心 印 刷 者 :发 行 者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经 销 者 : 新 华 书 店850 毫 米 1168 毫
3、 米 大 32 开本 6 .375 印 张 160 千字1999 年 6 月 第 一 版 1999 年 6 月 第 一 次 印 刷 定 价 : 14 .00 元目 录前 言 ( 1)第 章 总 论 ( 1)第 一 节 海 关 的 性 质 、 任 务 和 工 作 指 导 方 针 ( 1)第 二 节 海 关 的 组 织 制 度 ( 4)第 三 节 海 关 法 律 制 度 (11)第 四 节 海 关 行 政 复 议 制 度 (18)第 五 节 海 关 与 对 外 贸 易 管 理 制 度 (28)第 六 节 现 代 海 关 制 度 的 构 想 (31)第 章 海 关 监 管 制 度 (33)第 一 节
4、 概 述 (33)第 二 节 进 出 境 货 物 监 管 制 度 (35)第 三 节 进 出 境 运 输 工 具 监 管 制 度 (40)第 四 节 进 出 境 行 邮 物 品 监 管 制 度 (43)第 五 节 保 税 制 度 (56)第 六 节 知 识 产 权 海 关 保 护 制 度 (69)第 章 关 税 征 管 制 度 (73)第 一 节 概 述 (73)第 二 节 进 出 口 关 税 条 例 和 海 关 进 出 口 税 则 (76)第 三 节 税 则 归 类 (79)第 四 节 完 税 价 格 的 审 定 (88)第 五 节 进 口 货 物 原 产 地 的 确 定 (92)第 六 节
5、 关 税 税 款 的 计 征 和 退 补 (93) 1第 七 节 关 税 减 免 (96)第 八 节 海 关 代 征 的 国 内 税 (99)第 九 节 纳 税 争 议 的 解 决 与 申 诉 程 序 ( 100)第 章 海 关 调 查 制 度 ( 101)第 一 节 概 述 ( 101)第 二 节 我 国 海 关 缉 私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 102)第 三 节 违 反 海 关 法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 112)第 四 节 海 关 调 查 的 工 作 制 度 ( 121)第 章 海 关 稽 查 制 度 ( 133)第 一 节 概 述 ( 133)第 二 节 建 立 海 关
6、 稽 查 制 度 的 理 论 依 据 ( 136)第 三 节 海 关 稽 查 法 律 关 系 ( 140)第 四 节 海 关 稽 查 制 度 与 政 府 审 计 及 其 他 海 关 业 务 制 度 的 关 系 ( 148)第 五 节 海 关 稽 查 行 政 处 罚 ( 154)第 章 海 关 统 计 制 度 ( 156)第 一 节 概 述 ( 156)第 二 节 海 关 统 计 的 范 围 和 时 间 ( 157)第 三 节 海 关 统 计 与 经 贸 部 业 务 统 计 的 关 系 ( 160)第 四 节 海 关 统 计 的 指 标 体 系 ( 162)第 五 节 海 关 统 计 的 对 外
7、 咨 询 服 务 ( 167)附 录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 169)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关 税 条 例 ( 182)三 、 海 关 行 政 复 议 实 施 办 法 ( 190)2前 言随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建 立 , 随 着 我 国 多 层 次 、 多 渠 道 、 全 方 位 改 革 开 放 的 进 一 步 扩 大 , 随 着 我 国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进 程 的 深 入 发 展 , 随 着 国 内 和 国 际 两 个 市 场 的 逐 渐 接 轨 , 贸 易 多 元 化 、 管 理 规 范 化
8、、 增 强 法 规 透 明 度 已 成 为 必 然 的 发 展 趋 势 , 海 关 的 地 位 越 来 越 重 要 , 同 时 加 快 海 关 立 法 步 伐 , 完 善 管 理 和 改 革 业 务 制 度 也 更 加 紧 迫 。多 年 来 , 海 关 已 经 确 立 了 一 个 以 海 关 法 为 主 体 的 法 规 体 系 , 并 逐 步 形 成 了 一 整 套 基 本 法 律 制 度 。 海 关 是 国 家 的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 它 必 须 依 法 行 政 , 使 其 各 项 监 督 管 理 活 动 都 能 够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职 责 、 权 限 和 程 序 进 行
9、 , 并 使 国 家 的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都 能 够 通 过 其 具 体 执 法 活 动 得 到 正 确 、 及 时 、 有 效 的 实 施 。 可 以 说 , 海 关 法 制 是海 关 工 作 的 根 基 。 另 一 方 面 , 进 出 口 人 以 及 其 他 与 海 关 打 交 道 的部 门 , 通 过 了 解 和 熟 悉 海 关 法 规 和 业 务 程 序 , 既 可 以 明 确 自 己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又 可 以 在 认 真 履 行 自 己 职 责 的 同 时 , 更 好 地 维 护 自 己 的 权 益 。本 书 以 我 国 的 海 关 业 务 制 度 为 主 线
10、, 重 点 介 绍 了 海 关 监 管 制度 、 关 税 制 度 、 调 查 制 度 、 稽 查 制 度 和 统 计 制 度 等 内 容 。 在 本 书 的 编 写 过 程 中 , 由 于 时 间 紧 迫 加 之 作 者 水 平 所 限 , 错 漏 之 处 在 所 难 免 , 敬 请 各 位 读 者 不 吝 指 正 。借 本 书 出 版 之 际 , 特 对 各 位 从 事 海 关 研 究 的 专 家 、 学 者 以 及 实 际 从 事 海 关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同 志 表 示 感 谢 , 没 有 他 们 的 先 期 工 作 和长 期 积 累 , 本 书 在 短 期 内 出 版 发 行 是
11、 不 可 能 的 。白 树 强 1999 年 3 月1第 一 章 总 论第 一 节 海 关 的 性 质 、 任 务 和 工 作 指 导 方 针一 、 海 关 的 性 质一 般 来 讲 , 海 关 是 国 家 设 在 口 岸 的 管 理 进 出 国 境 货 物 、 人 员 、 运 输 工 具 及 有 关 事 务 的 行 政 机 关 , 是 国 家 机 器 的 组 成 部 分 , 是 建 立 在 一 定 经 济 基 础 之 上 的 上 层 建 筑 。海 关 是 国 家 发 生 和 发 展 的 产 物 , 是 随 着 国 际 贸 易 和 国 际 交 往的 发 展 而 逐 步 建 立 和 发 展 起
12、来 的 。 在 不 同 的 历 史 时 期 和 不 同 社 会 制 度 的 国 家 里 , 海 关 的 性 质 有 着 不 同 的 阶 级 内 容 , 并 且 发 挥 着 不 同 的 作 用 。 也 就 是 说 , 国 家 的 性 质 决 定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 无 须 赘 言 , 新 中 国 海 关 是 社 会 主 义 性 质 的 海 关 。1980 年 2 月 , 国 务 院 关 于 改 革 海 关 管 理 体 制 决 定 指 出 “, 海关 是 代 表 国 家 在 口 岸 行 使 监 督 管 理 职 权 的 机 关 , 是 贯 彻 执 行 国 家有 关 进 出 口 政 策 、 法
13、 律 、 法 令 的 重 要 工 具 , 是 进 行 对 外 经 济 斗 争 的 一 个 武 器 。 ”这 一 提 法 比 较 全 面 和 准 确 地 概 括 了 我 国 海 关 的 特 性 和 主 要 的 职 能 作 用 。1987 年 1 月 , 第 六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十 九 次 常 委 会 审 议通 过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则 把 海 关 的 性 质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确定 了 下 来 。 海 关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的进 出 关 境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 ”这 一 表
14、 述 科 学 和 全 面 地 概 括 了 海 关 区 别1于 其 他 机 关 或 部 门 的 本 质 特 征 。 这 里 需 注 意 以 下 两 点 :第 一 , 海 关 是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 所 谓 “国 家 的 ”是 指 海 关 的 监 督 管 理 是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的 , 根 据 法 律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 监 督 管 理 特 定 范 围 内 的 经 济 或 社 会 活 动 , 保 证 这 些 活 动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规 范 进 行 , 并 对 其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可 见 , 海 关 是 一 个 较 为 典型
15、 的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第 二 , 海 关 代 表 国 家 依 据 海 关 法 对 进 出 境 活 动 实 施 行 政 管 理职 能 。 所 谓 “进 出 关 境 ”, 表 明 海 关 监 督 管 理 的 职 权 范 围 。 关 境 是 指 适 用 同 一 海 关 法 或 实 行 同 一 关 税 制 度 的 地 域 界 限 。 海 关 的 监 督 管 理 活 动 是 国 家 权 力 意 志 的 体 现 , 因 此 , 它 必 须 在 对 内 对 外 两 个 方 面 保 持 高 度 的 统 一 ,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随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建
16、立 , 我 国 上 层 建 筑 的 各 个 领域 也 都 将 发 生 深 刻 的 变 革 。 作 为 上 层 建 筑 部 门 之 一 、 国 家 进 出 关 境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的 海 关 , 也 要 从 新 的 、 更 高 的 层 次 上 去 理 解 、 贯 彻 以 促 进 为 主 的 方 针 , 从 完 善 行 政 监 督 、 改 革 关 税 制 度 、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三 个 方 面 去 深 化 改 革 , 以 更 好 地 适 应 、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二 、 海 关 的 基 本 任 务明 确 海 关 的 性 质 , 具 有 十 分 重
17、 大 的 意 义 。 因 为 它 决 定 并 影 响着 海 关 的 职 责 任 务 、 行 使 的 权 力 和 采 用 的 工 作 方 法 。 否 则 , 就 会 使 海 关 工 作 偏 离 正 确 的 方 向 。根 据 海 关 法 第 二 条 的 规 定 , 海 关 担 负 进 出 境 活 动 管 理 方 面 的 四 项 基 本 任 务 , 即 : (1 ) 监 督 进 出 境 的 运 输 工 具 、 货 物 、 行 李 物 品 和 其 他 物 品 ; ( 2) 征 收 关 税 和 其 他 税 、 费 ; ( 3 ) 查 缉 走 私 ; ( 4 ) 编 制 海 关 统 计 。海 关 的 四
18、项 基 本 任 务 是 统 一 的 、 有 联 系 的 。 监 管 是 我 国 海 关 的 基 本 任 务 之 一 , 它 运 用 国 家 赋 予 的 权 力 , 通 过 接 受 申 报 、 审 核 单2证 、 查 验 放 行 、 后 续 管 理 、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等 环 节 , 对 进 出 境 的 各 类 运 输 工 具 、 货 物 、 物 品 实 施 有 效 的 监 督 管 理 。 监 管 可 分 为 两 部 分 : ( 1) 对 货 物 和 运 输 工 具 的 监 管 ; ( 2) 对 行 李 和 邮 递 物 品 的 监 管 。在 国 际 竞 争 加 剧 和 国 内 实 行 竞
19、 争 性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条 件 下 , 关 税 的 保 护 作 用 、 调 节 作 用 和 财 政 作 用 就 显 得 更 加 重 要 。 正 确 贯彻 关 税 政 策 , 对 一 切 应 税 货 物 和 物 品 征 收 关 税 , 是 对 外 贸 易 管 理 的 重 要 手 段 。查 缉 走 私 是 世 界 各 国 海 关 普 遍 承 担 的 一 项 职 责 , 也 是 我 国 海关 的 基 本 任 务 之 一 。 实 际 上 , 查 缉 走 私 是 监 督 管 理 和 征 税 工 作 的延 长 。 我 国 海 关 查 缉 走 私 工 作 的 目 标 是 , 制 止 和 打 击
20、 一 切 非 法 进出 口 货 物 和 物 品 的 行 为 , 维 护 国 家 的 主 权 和 利 益 , 保 障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顺 利 进 行 。海 关 统 计 是 国 家 统 计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海 关 统 计 作 为 我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货 物 实 际 进 出 口 统 计 , 具 有 两 个 特 点 : ( 1 ) 必 须 是对 外 贸 易 货 物 的 统 计 ; ( 2) 必 须 是 对 通 过 关 境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统 计 。 海 关 统 计 分 析 , 要 及 时 地 从 不 同 方 面 反 映 进 出 口 的
21、 规 模 、 走 向 以 及 中 长 期 发 展 趋 势 的 预 测 , 以 体 现 海 关 统 计 的 信 息 职 能 ; 适 时 地 反 映 进 出 口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为 国 家 的 宏 观 调 控 和 监 督 提 出 咨 询 建 议 , 以 体 现 海 关 统 计 的 咨 询 职 能 ; 根 据 国 家 某 些 政 策 的 调 整 , 进 行 跟 踪 分 析 , 反 映 进 出 口 情 况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政 策 的 调 整 , 以 体 现 海 关 统 计 的 监 督 职 能 。三 、 海 关 工 作 指 导 方 针随 着 改 革 开 放 的 不 断 深 入 , 我
22、 国 对 外 经 济 、 政 治 、 科 技 和 文 化 交 往 活 动 迅 速 增 加 , 进 出 口 贸 易 额 大 幅 度 上 升 , 贸 易 方 式 和 运 输 方 式 日 渐 灵 活 , 进 出 境 人 员 成 倍 增 长 , 多 层 次 的 对 外 开 放 格 局 逐 步 形 成 , 飞 速 发 展 的 客 观 形 势 给 海 关 的 各 方 面 工 作 提 出 了 新 的 要 求 。1986 年 1 月 召 开 的 全 国 海 关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会 议 提 出 “: 经 过 几 年3的 实 践 , 根 据 对 外 开 放 的 需 要 , 并 参 考 外 国 海 关 的
23、经 验 , 今 后 海 关工 作 的 指 导 方 针 , 要 把 着 眼 点 放 在 促 进 对 外 经 济 、 贸 易 、 科 技 、 文 化 交 流 和 对 外 交 往 活 动 上 , 从 以 防 范 为 主 , 转 化 为 以 促 进 为 主 。 ”这 一 方 针 的 确 立 , 为 推 动 海 关 的 各 项 改 革 指 明 了 方 向 。根 据 党 的 十 五 大 精 神 和 当 前 形 势 ,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海 关改 革 的 基 本 目 标 是“ : 逐 步 建 立 起 与 加 快 经 济 建 设 和 扩 大 对 外 开 放相 适 应 , 与 建 立 社 会
24、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相 配 套 , 与 国 际 海 关 通 行 做 法 相 衔 接 , 方 便 进 出 与 严 格 管 理 有 机 结 合 的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海 关 的 监 管 体 系 。 ”在 全 面 贯 彻 “以 促 进 为 主” 指 导 方 针 的 同 时 , 海 关 的 监 管 体 制 、 关 税 体 制 、 法 律 法 规 、 统 计 信 息 等 各 方 面 的 改 革 , 也 都 必 须 主 动 地 向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的 方 向 转 轨 。 海 关 是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必 须 遵 循
25、市 场 经 济 规 律 , 针 对 市 场 经 济 运 行 中 不 可 避 免 的 缺 陷 和 不 足 , 综 合 运 用 经 济 手 段 、 法 律 手 段 、 行 政 手 段 和 信 息 手 段 , 对 进 出 境 活 动 进 行 规 范 、 引 导 和 调 节 , 充 分 发 挥 海 关 宏 观 调 控 的 职 能 作 用 和 监 督 管 理 作 用 。实 践 证 明 , 海 关 “ 以 促 进 为 主” 方 针 是 正 确 的 。 在 新 形 势 下 , 这一 方 针 新 的 内 涵 将 会 不 断 地 得 到 补 充 和 完 善 。第 二 节 海 关 的 组 织 制 度一 、 海 关
26、 的 领 导 体 制1 . 海 关 总 署 的 成 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建 立 , 结 束 了 帝 国 主 义 、 封 建 主 义 和 官 僚 资 本 主 义 统 治 中 国 的 时 代 , 从 而 使 收 回 海 关 行 政 管 理 权 、 收 回 关 税 自 主 权 这 一 近 百 年 来 中 国 人 民 的 夙 愿 得 以 实 现 。1949 年 8 月 , 中 财 委 设 立 了 海 关 处 和 海 关 总 署 筹 备 小 组 。 8 月 13 日 , 筹 备 小 组 提 出 了 关 于 建 立 海 关 总 署 的 初 步 意 见 。4根 据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的
27、决 定 , 海 关 总 署 于 1949 年 10 月 25 日 在北 京 宣 告 成 立 。 海 关 总 署 署 长 第 一 号 通 告 称“ : 本 署 业 已 遵 照 中 央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 , 在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政 务 院 与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领 导下 , 于 北 京 宣 告 成 立 , 负 责 领 导 与 管 理 全 国 海 关 及 其 事 务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海 关 总 署 的 建 立 , 标 志 着 中 国 人 民 彻 底 摆 脱 了“海 关 不 独 立 、 关 税 不 自 主” 的 局 面 , 标 志 着 中 国 海 关 历 史 上
28、 一 个 崭 新 阶 段 的 开 始 。1950 年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副 主 席 刘 少 奇 在 庆 祝 “ 五 一” 国 际 劳动 节 干 部 大 会 上 , 对 新 海 关 的 工 作 成 就 , 作 了 如 下 评 价“ : 帝 国 主 义已 经 从 中 国 被 赶 走 , 帝 国 主 义 在 中 国 的 许 多 特 权 已 经 被 取 消 , 新 中 国 的 海 关 政 策 与 对 外 贸 易 政 策 已 成 为 保 护 新 中 国 工 业 发 展 的 重 要 工 具 。 这 就 是 说 , 我 们 已 把 中 国 大 门 的 钥 匙 放 在 自 己 的 袋 子 里 ,
29、 而 不 是 如 过 去 一 样 放 在 帝 国 主 义 及 其 走 狗 的 袋 子 里 。 从 今 以 后 , 中 国 工 业 就 不 致 受 到 帝 国 主 义 的 廉 价 商 品 的 竞 争 , 中 国 的 原 料 将 首先 供 给 自 己 工 业 的 需 要 。 这 就 扫 除 了 一 百 年 来 使 中 国 工 业 不 能 发 展 的 一 个 最 大 障 碍” 。2 . 海 关 领 导 体 制 的 变 化在 新 中 国 成 立 后 的 40 余 年 中 , 海 关 的 领 导 体 制 几 经 变 更 , 大 致 可 分 为 五 个 阶 段 。1949 年 10 月 至 1952 年
30、底 。根 据 中 财 委 发 布 的 关 于 海 关 总 署 直 接 领 导 全 国 各 地 海 关 的通 知 以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暂 行 海 关 法 , 海 关 系 统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的 垂 直 领 导 体 制 , 海 关 总 署 为 政 务 院 的 一 个 职 能 部 门 和 组 成 部 分 。 全 国 海 关 统 一 执 行 总 署 颁 发 的 一 切 规 章 、 命 令 、 指 示 ; 其 组 织 人 事 、 行 政 、 业 务 等 事 宜 均 由 海 关 总 署 直 接 领 导 并 接 受 各 大 行 政 区 或 直辖 市 财 委 会 指 导 。1953 年
31、 1 月 至 1955 年 8 月 。1952 年 12 月 25 日 , 政 务 院 发 布 命 令 , 海 关 总 署 划 归 对 外 贸5易 部 领 导 , 并 将 对 外 贸 易 部 的 对 外 贸 易 管 理 总 局 与 海 关 总 署 合 并 , 改 称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对 外 贸 易 部 海 关 总 署 。 各 口 岸 对 外 贸 易 管 理 局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也 与 当 地 海 关 合 并 , 统 称 海 关 。 这 就 是 习 惯 上 所 称的 “关 局 合 并” 。 关 局 合 并 后 , 各 地 海 关 经 组 织 建 制 属 中 央 , 直 属 对 外
32、 贸 易 部 海 关 总 署 , 同 时 受 海 关 所 在 地 大 行 政 区 或 省 、 市 财 经 委 员 会 监 督 指 导 。1955 年 9 月 至 1960 年 10 月 。1955 年 9 月 5 日 , 国 务 院 发 布 命 令 , 将 各 地 海 关 的 领 导 关 系 再 作 调 整 。 调 整 后 地 方 海 关 受 对 外 贸 易 部 和 所 在 地 的 省 或 直 辖 市 人 民 委 员 会 双 重 领 导 , 并 受 该 省 ( 市 ) 对 外 贸 易 局 的 指 导 。1960 年 11 月 至 1979 年 底 。1960 年 11 月 , 经 对 外 贸
33、易 部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 海 关 总 署 改 为 海关 管 理 局 , 仍 归 外 贸 部 领 导 。 各 地 海 关 建 制 下 放 到 各 省 、 自 治 区 或 直 辖 市 , 受 地 方 党 政 和 外 贸 部 双 重 领 导 , 并 以 地 方 领 导 为 主 , 成 为 各 地 外 贸 局 的 组 成 部 分 。1980 年 以 后 。在 总 结 正 反 两 方 面 历 史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 国 务 院 根 据 改 革 开 放形 势 的 需 要 , 于 1980 年 2 月 发 布 了 国 务 院 关 于 改 革 海 关 管 理 体制 的 决 定 。 决 定 指
34、 出 “: 海 关 工 作 具 有 对 外 统 一 性 和 全 国 海 关统 一 性 的 特 点 。 为 了 充 分 发 挥 海 关 的 监 督 管 理 职 能 , 必 须 改 革 现行 以 地 方 为 主 的 海 关 管 理 体 制 , 加 强 集 中 统 一 领 导 。 “ 全 国 海 关 建 制 归 中 央 统 一 管 理 , 成 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作 为 国 务 院 直属 机 构 , 统 一 管 理 全 国 海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 财 务 及 其 业 务 。 ”“ 各地 海 关 受 所 在 省 、 市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监 督
35、 指 导 。 ”同 时 明 确 规 定 省 、 市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监 督 指 导 当 地 海 关 的 任 务 有 三 项 : 一 是 监 督 海 关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统 一 制 定 的 方 针 、 政 策 、 法 律 、 法 令 、 规 章 ; 二 是 协 调 海 关 与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的 关 系 ; 三 是 指 导 当 地 反 走 私 斗 争 的群 众 工 作 。 决 定 纠 正 了 自 60 年 代 初 以 来 忽 视 和 削 弱 海 关 职 能6的 倾 向 , 为 海 关 在 改 革 开 放 的 新 形 势 下 更 好 地 发 挥 监 督 管 理 职
36、能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组 织 保 障 。1987 年 1 月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海 关 法 规 定 “: 国 务 院 设 立 海 关 总 署 , 统 一 管 理 全 国 海 关” “, 海 关依 法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 向 海 关 总 署 负 责 。 ”这 一 规 定 进 一 步 强 化 了 海 关 的 垂 直 领 导 体 制 , 并 以 法 律 形 式 确 立 下 来 。 海 关 体 制 的 这 一 重要 特 点 可 以 概 括 为 “ 集 中 统 一 , 垂 直 领 导 ”。 它 主 要 表 现 在 下 述 三 个
37、 方 面 : 第 一 , 统 一 政 令 。 全 国 各 级 海 关 均 只 执 行 全 国 性 的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由 海 关 总 署 制 定 的 规 章 。 国 家 对 特 定 地 区 实 行 的 特 殊 管 理 和 关 税 优 惠 措 施 , 是 由 国 务 院 做 出 规 定 , 海 关 依 照 执 行 的 , 并 不 是 依 据 当 地 政 府 的 规 定 。 各 地 海 关 都 是 中 央 政 府 设 在 地 方 执 行 国 家 对 进 出 境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派 出 机 构 , 而 不 是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的 组成 部 分 。 但 各 地 海 关
38、须 受 所 在 省 、 市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的 监 督 指 导 。 监 督 指 导 的 内 容 是 : 监 督 当 地 海 关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统 一 制 定 的方 针 、 政 策 、 法 律 、 法 令 、 规 章 ; 协 调 海 关 与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的 关 系 ; 指 导 当 地 反 走 私 群 众 工 作 。 第 二 , 税 收 统 归 中 央 。 海 关 税 收 是 中 央收 入 , 归 中 央 掌 握 使 用 。 对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代 征 税 的 减 征 或 免 征 , 必 须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 由 海 关 总 署 命 令
39、地 方 海 关 执 行 。 地 方 海 关 无权 超 越 规 定 减 免 税 , 地 方 政 府 也 无 权 批 准 减 免 税 。 第 三 , 全 国 海 关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 财 务 、 基 建 都 由 海 关 总 署 统 一 管 理 。海 关 建 设 40 余 年 的 实 践 表 明 , 海 关 职 能 作 用 的 发 挥 及 海 关 的 自 身 建 设 , 与 管 理 体 制 直 接 相 关 。 在 新 中 国 海 关 初 创 时 期 的 3 年 间 以 及 自 1980 年 国 务 院 关 于 改 革 海 关 管 理 体 制 的 决 定 下 达 以 来 , 海 关
40、实 行 集 中 的 垂 直 领 导 体 制 , 有 力 地 保 证 了 海 关 工 作 对 内 对 外 两 方 面 的 统 一 和 海 关 监 督 管 理 职 能 的 充 分 行 使 , 同 时 也 促 进 了海 关 各 项 建 设 的 发 展 。 而 在 其 他 年 代 , 特 别 是 1960 年 至 1979 年 期 间 , 海 关 体 制 层 层 下 放 , 结 果 使 得 海 关 职 能 受 到 严 重 削 弱 , 海 关 的 自 身 建 设 也 受 到 极 大 影 响 。7二 、 海 关 的 组 织 机 构1 . 设 立 海 关 的 原 则根 据 1950 年 12 月 政 务 院
41、 发 布 的 关 于 设 立 海 关 原 则 和 调 整 全 国 海 关 机 构 的 指 示 , 新 中 国 海 关 机 构 应 视 国 家 经 济 情 况 的 需 要 , 在 开 放 对 外 贸 易 的 地 方 设 立 。 据 此 , 海 关 总 署 对 海 关 机 构 进 行 了 调 整 , 凡 与 这 个 基 本 原 则 不 符 的 , 在 非 开 放 对 外 贸 易 或 为 我 经 济 情 况 所 不 需 开 放 的 地 方 所 设 立 的 关 、 卡 , 不 论 其 仅 为 监 视 走 私 或 尚 在 查 验 征 税 , 都 根 据 各 地 具 体 情 况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42、 予 以 撤 销 , 并 将 该 地 的 查 私 任 务 移 交 给 公 安 机 关 。自 中 共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将 国 家 的 工 作 重 点 转 移 到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上 来 , 特 别 是 实 施 对 外 开 放 政 策 以 来 , 我 国 的 对 外 经 济 、 贸 易 、 科 技 、 文 化 交 流 日 趋 频 繁 , 旅 游 事 业 蓬 勃 发 展 , 海 关 机 构 建 设 显 然 不 能 继 续 局 限 于 50 年 代 初 确 定 的 范 围 。 1985 年 全 国 海关 关 长 会 议 认 为 , 在 改 革 不 断 深 化 、
43、 开 放 不 断 向 内 地 延 伸 的 情 况 下 , 有 必 要 将 海 关 的 设 关 原 则 调 整 为 : 根 据 对 外 开 放 的 需 要 , 从 有 利 于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和 国 际 交 往 的 开 展 , 有 利 于 海 关 的 监 督 管 理 出发 , 在 对 外 开 放 口 岸 和 进 出 口 业 务 比 较 集 中 的 地 点 设 立 海 关 机 构 。 这 一 设 关 原 则 在 1987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法 中 以 法 律 形 式 确 定 了 下 来 。 该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 国 家 在 对 外
44、 开放 的 口 岸 和 海 关 监 管 业 务 集 中 的 地 点 设 立 海 关 。 海 关 的 隶 属 关 系 , 不 受 行 政 区 划 的 限 制 。 ”对 外 开 放 的 口 岸 有 下 列 几 种 地 点 : 沿 海 港 口 ; 与 海 洋 相 通 的 江 河 港 口 ; 与 邻 国 交 界 或 相 通 的 江 河 港 口 ; 边 境 火 车 站 和 国 际 联 通 火 车 站 ; 航 空 港 ; 国 际 邮 仓 、 邮 件 交 换 地 点 ; 陆地 边 境 上 的 公 路 车 站 或 其 他 国 界 孔 道 。 只 有 对 外 开 放 的 口 岸 , 才 能 与 境 外 直 接
45、进 行 客 货 往 来 。 开 放 口 岸 、 设 立 海 关 , 统 由 国 务 院 批 准 。依 据 上 述 调 整 后 的 设 关 原 则 , 80 年 代 以 来 我 国 内 地 陆 续 设 立8了 不 少 海 关 , 基 本 上 适 应 了 改 革 开 放 形 势 发 展 的 需 要 。2 . 各 地 海 关 的 机 构新 中 国 建 立 初 期 的 海 关 机 构 。 1950 年 , 全 国 共 设 立 海 关 27 个 , 分 关 19 个 , 支 关 ( 所 、 站 ) 127 个 。 其 中 , 有 老 解 放 区 海 关 9 个 , 包 括 满 洲 里 、 绥 芬 河 、
46、 图 们 、 辑 安 ( 现 为 集 安 ) 、 安 东 ( 现 为 丹 东 ) 、 旅 大 ( 现 为 大 连 ) 、 营 口 、 瓦 房 店 、 烟 台 等 关 ; 新 接 管 的 海 关 18 个 , 包 括 天 津 、 青 岛 、 上 海 、 福 州 、 厦 门 、 汕 头 、 广 州 、 九 龙 ( 现 为 深 圳 ) 、 拱 北 、 江 门 、 北 海 、 湛 江 、 琼 州 ( 现 为 海 口 ) 、 迪 化 ( 现 为 乌 鲁 木 齐 ) 、 汉 口 ( 现 为 武 汉 ) 、 昆 明 、 腾 冲 、 龙 州 等 关 。50 年 代 末 期 的 海 关 机 构 。 1959 年
47、 , 全 国 共 设 有 海 关 25 个 , 分 关 17 个 , 支 关 30 个 , 另 有 海 关 总 署 驻 青 海 省 、 四 川 省 的 两 个 工 作 组 及 上 海 海 关 学 校 和 海 关 总 署 干 部 学 校 ( 设 于 天 津 ) 。60 、 70 年 代 的 海 关 机 构 。 大 体 上 维 持 了 50 年 代 的 规 模 。1978 年 底 , 实 行 对 外 开 放 政 策 以 前 , 全 国 共 设 有 海 关 31 个 , 分 关18 个 , 支 关 36 个 。80 年 代 以 来 的 海 关 机 构 。 随 着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的 不 断
48、深 化 , 海 关 监 督 管 理 的 范 围 日 益 扩 大 , 海 关 机 构 大 量 增 加 。 海 关 监 管 业 务集 中 的 地 点 主 要 是 内 陆 各 省 的 省 会 及 部 分 大 中 城 市 。 为 便 于 有 关 企 业 就 近 办 理 海 关 手 续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在 上 述 地 点 以 外 也 设 立 海 关 。 对 于 进 出 境 货 物 、 物 品 的 报 关 纳 税 手 续 , 一 般 在 口 岸 海 关 办 理 , 经 收 发 货 人 申 请 , 海 关 同 意 , 也 可 用 “ 转 关 运 输” 的 方 式 , 到 内 陆 收 发 地
49、海 关 办 理 。 对 于 减 免 税 的 申 请 手 续 和 加 工 业 务 的 备 案 和 核 销 , 则 划 分 管 理 区 域 , 由 主 管 海 关 就 近 分 别 管 理 。 截 止 1995 年 底 , 全 国 共 有 海 关 机 构 322 个 , 包 括 直 属 海 关 46 个 , 其 中 : 分 署 ( 广 东 分 署 ) 1 个 , 局 级 海 关 24 个 , 副 局 级 海 关 17 个 , 海 关 院 校 ( 上 海 海关 高 级 专 科 学 校 、 中 国 海 关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 秦 皇 岛 海 关 学 校 等 ) 4 所 ; 非 直 属 海 关 276 个 , 其 中 副 局 级 海 关 5 个 , 处 级 海 关 230 个 , 副 处 级 海 关 11 个 , 科 级 海 关 30 个 。9三 、 海 关 总 署 的 机 构为 适 应 改 革 开 放 的 需 要 , 强 化 海 关 垂 直 领 导 , 统 一 管 理 , 保 证 海 关 工 作 的 全 国 一 致 性 和 对 外 统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