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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3型电力机车乘务员非正常情况应急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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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韶 山 3B型 电 力 机 车 乘 务 员非 正 常 情 况 应 急 处 理 办 法兰 州 铁 路 局 教 育 管 理 中 心 编兰 州 铁 路 分 局 教 育 管 理 中 心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2001 年 北 京( 京 ) 新 登 字 063 号书 名 : 韶 山 3B 型 电 力 机 车 乘 务 员非 正 常 情 况 应 急 处 理 办 法著 作 责 任 者 : 兰 州 铁 路 局 教 育 管 理 中 心兰 州 铁 路 分 局 教 育 管 理 中 心出 版 发 行 : 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 ( 1 0 00 5 4 , 北 京 市 宣 武 区 右 安 门 西 街 8 号 )责

2、 任 编 辑 : 王 风 雨印 刷 : 北 京 市 燕 山 印 刷 厂开 本 : 7 87 mm 1 0 9 2 m m 1/ 6 4 印 张 : 1字 数 : 1 5 千版 本 : 2 00 1 年 9 月 第 1 版2 00 1 年 9 月 第 1 次 印 刷印 数 : 1 6 00 0 册统 一 书 号 : 1 51 1 3 15 9 0定 价 : 2 .4 0 元版 权 所 有 盗 印 必 究凡 购 买 铁 道 版 的 图 书 , 如 有 缺 页 、 倒 页 、 脱 页 者 , 请 与 本 社 发 行 部 调 换 。1前 言为 了 不 断 提 高 职 工 实 作 技 能 水 平 , 特

3、 别 是 提 高 职 工 在 非 正 常 情 况 下 应 急 处 理 故 障 的 能 力 , 我 们 编 写 了 这 套 行 车 主 要 工 种在 非 正 常 情 况 下 应 急 处 理 办 法 学 习 丛 书 , 其 中 包 括 : 韶 山 1 型 、 韶 山 3 型 电 力 机 车 、 韶 山 3B 型 电 力 机 车 、 东 风 4 型 内 燃 机 车 和 蒸 汽 机 车 乘 务 员 以 及 接 触 网 工 、 车 站 客 运 人 员 、 旅 客 列 车 乘 务 员 、 线 路 工 、 信 号 设 备 维 修 人 员 、 货 车 检 车 员 、 客 车 车 辆 乘 务 员 等 。 技 术

4、 工 种 主 要 从 故 障 现 象 、 产 生 原 因 、 应 急 处 理 办 法 、 达 到 技 术 标 准 和 处 理 故 障 使 用 的 工 具 、 量 具 等 五 个 方 面 , 熟 练 工 种 主 要 从 故 障 现 象 、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 应 急 处 理 办 法 、 防 止 措 施 等 四 个 方 面 作 为 基 本 内 容 。 在 组 织 编写 过 程 中 , 我 们 查 阅 了 以 往 发 生 的 大 量 的事 故 案 例 及 有 关 资 料 , 对 发 生 事 故 或 故 障的 原 因 进 行 了 认 真 的 分 析 、 比 较 , 以 求 达 到 准 确 、

5、简 练 、 切 合 实 际 、 实 用 性 强 、 实 效 性 好 、 便 于 职 工 学 习 掌 握 的 目 的 。 本 套 丛 书 中 有 关 技 术 方 面 的 要 求 是 以 铁 道 部 颁 发 的 铁 路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以 及 各 部 门 相 关 的 “规 章 ”“细 则 ”、 “规 则 ”等 为 主 要 依 据 。本 套 丛 书 于 1995 年 底 完 成 , 1996 年在 兰 州 铁 路 分 局 管 内 试 用 , 效 果 较 好 , 1997 年 在 上 级 有 关 领 导 及 业 务 部 门 的 支 持 、 帮 助 下 , 我 们 对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了

6、 系 统 、 全 面 的 修 改 和 补 充 , 并 在 兰 州 铁 路 局 管 内 使 用 , 得 到 了 广 大 职 工 和 技 术 人 员 的 好 评 。2001 年 , 对 照 修 改 后 的 铁 路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章 , 针 对 新 的 运 输 设 备 的 运 用 , 对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了 全 面 地 修 改和 补 充 。23本 书 在 编 写 过 程 中 , 得 到 了 兰 州 铁 路局 机 务 处 、 兰 州 西 机 务 段 的 大 力 支 持 , 在 此 表 示 衷 心 的 感 谢 !不 当 之 处 , 恳 请 广 大 读 者 给 予

7、 指 正 。兰 州 铁 路 局 教 育 管 理 中 心 兰 州 铁 路 分 局 教 育 管 理 中 心1目 录机 车 乘 务 员 出 乘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 1)列 车 运 行 中 对 司 机 的 基 本 要 求 ( 3)非 正 常 情 况 下 的 行 车 办 法 ( 6)一 、 列 车 折 角 塞 门 关 闭 ( 6)二 、 列 车 放 ( 9)三 、 列 车 制 动 机 试 验 技 术 标 准 ( 10)四 、 基 本 闭 塞 法 故 障 或 停 止 使 用 时 的 行 车 办 法 ( 13)五 、 引 导 接 车 规 定 ( 14)六 、 采 用 电 话 闭 塞 法 的 行 车凭

8、 证 ( 15)七 、 行 车 闭 塞 法 变 更 后 的 行 车办 法 ( 16)八 、 向 封 锁 区 间 发 出 救 缓 列 车 的行 车 规 定 ( 16)九 、 列 车 在 区 间 被 迫 停 车 处 理 的规 定 ( 18)十 、 自 闭 区 间 遇 临 时 停 车 或 机 车 、 车 辆 故 障 , 不 能 继 续 运 行 时 的 安 全 措 施 ( 22)十 一 、 列 车 头 部 超 过 出 站 信 号 机 , 而 未 压 上 出 站 方 面 的 轨 道 电 路 时 的 发 车 办 法 ( 22)十 二 、 站 内 无 空 闲 线 路 接 入 单 机 、 救 援 列 车 时

9、的 规 定 ( 23)十 三 、 遇 降 雾 、 暴 风 雨 、 雪 天 气不 良 时 行 车 安 全 措 施 ( 24)十 四 、 施 工 慢 行 处 所 的 安 全措 施 ( 25)十 五 、 因 压 轨 道 电 路 , 调 车 信 号 机 不 能 开 放 时 作 业 的 有 关规 定 ( 25)2非 正 常 情 况 下 设 备 故 障 应 急 处 理办 法 ( 27)十 六 、 受 电 弓 剐 坏 后 的 处 理 ( 27)十 七 、 主 断 路 器 合 闸 就 跳 , 同 时 显 示 某 台 电 机 过 流 ( 28)十 八 、 闭 合 电 锁 开 关 1( 2) DSK 后 ,门 联

10、 锁 不 动 作 ( 28)十 九 、 司 机 台 信 号 显 示 屏 上 电 子 柜 预 备 信 号 指 示 灯 不 灭 ( 30)二 十 、 升 弓 合 闸 后 , A 、 B 组 110 V控 制 电 源 均 不 起 ( 31)二 十 一 、 闭 合 劈 相 机 扳 钮 , P X 不起 动 ( 31)二 十 二 、 劈 相 机 起 动 正 常 , 辅 机 无 控 制 电 源 ( 33)二 十 三 、 空 气 压 缩 机 打 风 时 、 干 燥 装 置 电 动 排 泄 阀 排 风 口 排 风 不 止 ( 34)3二 十 四 、 SK X 手 柄 置 “前 ”“后 ”和 “制 ”位 时 转

11、 换 开 关 均 不转 换 ( 34)二 十 五 、 SK T 手 柄 在 零 位 , 零 位 信 号 指 示 灯 不 亮 ( 36)二 十 六 、 SK X 手 柄 在 牵 引 位 , SK T 手 柄 离 零 位 , 预 备 信 号 指 示 灯 不 灭 ( 37)二 十 七 、 SK T 手 柄 移 到 “* ”位 后 ,电 机 电 流 过 大 ( 38)二 十 八 、 主 电 路 接 地 点 的 寻 找办 法 ( 39)二 十 九 、 牵 引 工 况 SK T 手 柄 离开 零 位 , 线 路 接 触 器 不吸 合 ( 39)三 十 、 调 速 手 柄 SK T 在 某 级 位 上 运

12、行 时 , 牵 引 电 机 瞬 时 卸 载 或 突 然 卸 载 ( 41)45三 十 一 、 运 行 中 某 台 电 机 突 然卸 载 ( 42)三 十 二 、 运 行 中 主 断 路 器 跳 闸 、 主 电 路 接 地 信 号 灯 和 某 台 牵 引 电 机 过 流 信 号 指 示灯 亮 ( 42)三 十 三 、 运 行 中 列 车 管 发 生 过 量供 给 ( 43)三 十 四 、 大 闸 制 动 位 均 衡 风 缸 不减 压 或 减 压 量 很 小 ( 44)三 十 五 、 紧 急 制 动 后 , 大 闸 回 运 转 位 均 衡 风 缸 不 充 风 ( 45)1机 车 乘 务 员 出 乘

13、 前 的准 备 工 作1. 出 乘 前 必 须 充 分 睡 眠 , 严 禁 饮 酒 ,准 时 出 勤 。2. 认 真 抄 阅 运 行 揭 示 , 根 据 担 当 列 车种 类 、 天 气 等 情 况 , 制 定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 并 摘 录 于 司 机 手 册 。3. 出 勤 时 , 应 按 规 定 着 装 , 携 带 工 作 证 、 驾 驶 证 到 机 车 调 度 员 处 报 到 。 认 真 听 取 指 导 , 领 取 司 机 报 单 及 列 车 时 刻 表 , 将 I C 卡 、 司 机 手 册 交 机 车 调 度 员 审 核 并 签 订 。4. 到 机 车 检 查 组 接 收

14、经 地 勤 检 查 人 员 检 查 合 格 的 机 车 , 并 办 理 交 接 , 了 解 机 车 运 用 、 检 修 情 况 , 查 阅 并 领 取 “机 车 运 行 日 志 ”。5. 司 机 办 理 耗 电 、 节 油 交 接 , 副 司 机 领 取 工 具 及 备 品 等 , 做 好 机 车 整 备 工 作 。6. 司 机 认 真 检 查 机 车 上 各 部 电 器 设 备 并 严 格 按 试 验 程 序 进 行 高 低 压 试 验 和 制 动 机 机 能 试 验 , 副 司 机 负 责 检 查 机 车 走 行部 及 地 沟 , 司 机 对 机 车 下 部 重 点 部 件 要 进行 复

15、检 。7. 通 过 检 查 和 试 验 , 乘 务 员 要 充 分 了解 机 车 的 各 项 技 术 状 态 , 发 现 不 良 处 所 应 及 时 与 地 检 人 员 或 值 班 人 员 联 系 , 只 有 机车 完 全 达 到 运 用 状 态 方 准 出 段 。2列 车 运 行 中 对 司 机 的基 本 要 求1. 列 车 在 出 发 前 输 入 监 控 装 置 有 关 数 据 ; 按 规 定 对 列 车 制 动 机 进 行 机 能 试 验 , 在 制 动 保 压 ( 最 大 有 效 减 压 量 ) 状 态 下 列 车 制 动 主 管 的 压 力 每 分 钟 漏 泄 不 得 超 过 20

16、k Pa, 确 认 列 尾 装 置 作 用 良 好 。2. 遵 守 列 车 运 行 图 规 定 的 运 行 时 刻 和 各 项 容 许 及 限 制 速 度 。 彻 底 望 , 确 认 信 号 , 认 真 执 行 呼 唤 应 答 制 度 , 严 格 按 信 号 显 示 要 求 行 车 , 确 保 列 车 安 全 正 点 。 遇 有 信 号 显 示 不 明 或 危 及 行 车 和 人 身 安 全 时 , 应 立 即 采 取 减 速 或 停 车 措 施 。 快 速 旅 客 列 车 发 生 意 外 , 不 危 及 本 列 车 安 全 时 , 可 不 停 车 , 继 续 运 行 , 同 时 用 列 车

17、无 线 调 度 电 话 报 告3就 近 车 站 处 理 。3. 机 车 信 号 、 列 车 无 线 调 度 电 话 、 列 车 运 行 监 控 记 录 装 置 或 自 动 停 车 装 置 必 须 全 程 运 转 , 严 禁 “关 机 ”。 运 行 途 中 , 遇 列 尾 装 置 、 机 车 信 号 、 列 车 运 行 监 控 记 录 装 置 或 自 动 停 车 装 置 发 生 故 障 时 , 司 机 应 使 用 列车 无 线 调 度 电 话 通 知 车 站 和 列 车 调 度 员 ,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掌 握 列 车 运 行 速 度 ; 遇 列 车 无 线 调 度 电 话 发 生 故

18、 障 时 , 列 车 应 在 前 方 站 停 车 报 告 。4. 起 动 稳 , 加 速 快 , 精 心 操 纵 , 停 车 准确 , 按 规 定 鸣 笛 , 防 止 列 车 冲 动 和 断 钩 。5. 随 时 检 查 机 车 总 风 缸 、 制 动 主 管 的 压 力 。 检 查 蒸 汽 机 车 的 锅 炉 汽 压 、 水 表 水 位 , 必 须 保 证 水 表 水 位 不 低 于 规 定 的 安 全水 位 表 示 线 。 检 查 内 燃 机 车 柴 油 机 的 润 滑 油 压 力 、 冷 却 水 的 温 度 及 其 转 数 等 情 况 。 注 意 电 力 机 车 的 各 种 仪 表 的 显

19、 示 及 接 触 网 状4态 。6. 在 区 间 内 列 车 停 车 进 行 防 护 、 分 部运 行 、 装 卸 作 业 或 使 用 紧 急 制 动 阀 停 车 后 再 开 车 时 , 司 机 必 须 检 查 、 试 验 列 车 制 动 主 管 的 贯 通 状 态 , 确 认 列 车 完 整 , 具 备 开 车 条 件 后 , 方 可 起 动 列 车 。 有 运 转 车 长 职 务 的 列 车 , 应 按 运 转 车 长 的 发 车 信 号 起 动 列 车 。7. 等 会 列 车 时 , 不 准 关 闭 空 气 压 缩 机 , 并 应 将 头 灯 灯 光 减 弱 或 熄 灭 。8. 蒸 汽

20、机 车 在 车 站 或 机 务 段 线 路 上 清 灰 、 放 水 时 , 严 格 按 指 定 的 地 点 进 行 ; 在 运 行 中 放 水 时 , 应 注 意 人 身 安 全 。9. 负 责 货 运 票 据 的 交 接 与 保 管 。5非 正 常 情 况 下 的 行 车 办 法一 、 列 车 折 角 塞 门 关 闭列 车 制 动 机 是 操 纵 列 车 安 全 运 行 、 制 动 停 车 的 重 要 设 备 , 在 运 行 中 的 列 车 折 角塞 门 一 旦 被 关 闭 , 就 会 导 致 列 车 制 动 失 控 , 严 重 危 及 行 车 安 全 。乘 务 员 必 须 牢 固 树 立

21、“安 全 第 一 ”的 思 想 及 高 度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 认 真 学 习 并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精 通 业 务 知 识 , 坚 持 按 标 准 作 业 。为 防 止 列 车 管 折 角 塞 门 关 闭 , 要 求 机车 乘 务 员 必 须 做 到 :1. 始 发 列 车( 1) 本 务 机 车 连 挂 , 除 按 技 规 第 192条 规 定 执 行 外 , 对 于 附 挂 的 机 车 还 应 遵 守6操 规 第 34 条 规 定 , 并 实 行 联 防 互 控 措 施 。 本 务 司 机 必 须 严 守 操 规 第 11 条 规 定 并 保 证

22、 第 一 位 车 辆 连 接 端 的 折 角 塞 门 呈 开 放 状 态 。 如 发 现 折 角 塞 门 未 在 全 开 位 置 时 , 不 得 开 车 , 应 按 规 定 处 理 后 方 可 开 车 。 旅 客 列 车 的 折 角 塞 门 应 按 要 求 捆 绑 牢 固 。( 2) 认 真 进 行 列 车 制 动 机 试 验 。( 3) 发 车 前 , 应 随 时 注 意 运 转 车 长 无 线 电 话 的 呼 叫 并 应 答 对 话 , 测 试 通 话 作 用是 否 良 好 记 入 手 账 , 方 可 开 车 。( 4) 未 挂 列 车 或 单 机 挂 车 时 , 应 遵 守技 规 第 1

23、85 条 行 规 第 21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2. 中 间 站 发 车挂 车 后 , 机 车 与 第 一 位 车 辆 连 接 端 的折 角 塞 门 应 按 1 中 的 ( 1) 规 定 执 行 。 本 务 司 机 必 须 按 规 定 及 要 求 亲 自 进 行 制 动 机 性 能 试 验 。 如 有 违 反 规 定 简 化 作 业 者 , 可 拒 绝 开7车 。停 车 再 开 的 列 车 , 必 须 遵 守 技 规 第269 条 和 操 规 第 28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 坚 持 “停 车 保 压 ”, 严 格 执 行 互 控 制 度 。 开 车 时 , 机 车 与 第 一 位

24、车 辆 间 严 禁 有 人 扒 乘 。3. 列 车 运 行司 机 除 严 格 遵 守 技 规 第 252 条 操 规 第 26、 31、 33 条 规 定 和 部 机 运 ( 88) 26 号 文 件 中 “三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外 , 必 须 将 列 车 制 动 状 态 和 三 项 设 备 状 态 记 于 司 机 手 账 。遇 有 危 及 行 车 安 全 的 现 象 时 , 应 立 即设 法 与 车 站 及 运 转 车 长 联 系 并 果 断 采 取 措 施 停 车 , 严 禁 盲 目 坚 持 运 行 。一 旦 发 生 列 车 折 角 塞 门 关 闭 时 , 机 车 司 机 应 做

25、到 :立 即 发 出 连 续 鸣 笛 三 短 声 的 警 报 或 使 用 无 线 调 度 电 话 , 通 知 运 转 车 长 要 求 就 地8制 动 , 迫 使 列 车 停 车 。二 、 列 车 放( 一 ) 原 因 列 车 放 的 主 要 原 因 就 是 列 车 在 长 大下 坡 道 发 生 折 角 塞 门 关 闭 或 列 车 制 动 机 失 效 。( 二 ) 防 止 措 施 如 下1. 加 强 列 车 制 动 机 机 能 试 验 , 保 证 其作 用 良 好 。2. 严 格 执 行 “ 防 止 列 车 折 角 塞 门 关 闭 ”的 有 关 措 施 , 杜 绝 列 车 折 角 塞 门 关 闭

26、 。 3. 三 项 设 备 , 特 别 是 无 线 列 调 电 话 必 须 处 于 开 机 状 态 , 并 作 用 良 好 , 以 便 及 时 通话 联 系 。列 车 一 旦 发 生 放 , 机 车 乘 务 员 一 定 要 做 到 : 沉 着 果 断 并 立 即 鸣 笛 发 出 “三 短 声 ”报 警 信 号 或 使 用 无 线 列 调 电 话 , 通 知 运9转 车 长 及 车 站 , 要 求 就 地 制 动 。 同 时 , 电 力 、 内 燃 机 车 可 采 用 动 力 制 动 , 蒸 汽 机 车 可 使用 逆 汽 等 应 急 停 车 措 施 , 强 制 列 车 停 车 。三 、 列 车

27、制 动 机 试 验 技 术 标 准( 一 ) 旅 客 列 车1. 全 部 试 验( 1) 准 备在 列 车 主 管 达 到 规 定 压 力 后 , 检 查 列车 尾 部 车 辆 风 表 与 机 车 风 表 压 力 差 并 不 得 超 过 20 k Pa。( 2) 漏 泄 试 验 将 自 动 制 动 阀 手 把 置 于 保 压 位 或 关 闭机 后 第 一 辆 车 的 前 端 折 角 塞 门 , 使 制 动 管保 压 1 min, 制 动 管 压 力 下 降 不 得 超 过 20 k Pa。( 3) 制 动 机 缓 解 感 度 试 验自 动 制 动 阀 手 把 置 于 常 用 制 动 位 , 减

28、10压 50 kP a, 每 辆 均 需 起 制 动 作 用 , 并 在 1 min内 不 得 发 生 自 然 缓 解 。 然 后 将 自 动 制 动 阀 手 把 移 至 运 转 位 , 确 认 全 列 车 制 动 机须 在 1 min 内 缓 解 完 毕 。( 4) 制 动 机 安 全 试 验制 动 管 压 力 为 500 kP a 时 , 减 压 140 k Pa; 制 动 管 压 力 为 600 kPa 时 , 减 压 170 k Pa。 确 认 全 列 车 制 动 机 不 得 发 生 紧 急 制动 作 用 。 同 时 , 制 动 缸 鞲 鞴 行 程 须 符 合 规 定 。 2. 简 略

29、 试 验当 制 动 主 管 达 到 规 定 压 力 后 , 自 动 制动 阀 手 把 置 于 常 用 制 动 位 减 压 100 kPa, 由 客 列 检 检 车 员 ( 无 客 列 检 作 业 时 由 运 转车 长 ) 确 认 最 后 一 辆 发 生 制 动 作 用 , 然 后 将 手 把 移 至 缓 解 位 , 并 确 认 缓 解 作 用 良 好 。( 二 ) 货 物 列 车1. 全 部 试 验11( 1) 漏 泄 试 验 将 自 动 制 动 阀 手 把 置 于 保 压 位 或 关 闭机 车 后 第 一 辆 车 的 折 角 塞 门 , 使 列 车 管 系 保 压 1 min, 列 车 管

30、压 力 下 降 不 得 超 过 20 k Pa。( 2) 感 度 试 验将 自 动 制 动 阀 手 把 置 于 常 用 制 动 位 , 减 压 50 kP a( 编 组 60 辆 以 上 为 70 k Pa) 要 求 全 列 车 必 须 发 生 制 动 作 用 , 并 在 1 min 内 不 得 发 生 自 然 缓 解 。 自 动 制 动 阀 手 把 移 至 运 转 位 充 气 缓 解 , 要 求 全 列 车 在 1 min 内 缓 解 完 毕 。( 3) 安 全 试 验将 自 动 制 动 阀 手 把 置 于 常 用 制 动 位 , 减 压 , 140 k Pa( 列 车 管 压 力 600

31、kPa 时 , 减 压 170 k Pa) 要 求 不 得 发 生 紧 急 制 动 , 并 确 认 制 动 缸 鞲 鞴 行 程 符 合 规 定 。2. 简 略 试 验12当 列 车 主 管 压 力 达 到 规 定 压 力 时 , 将 机 车 自 动 制 动 阀 手 把 放 在 常 用 制 动 位 , 减 压 100 k Pa, 由 列 车 后 部 检 车 员 确 认 最 后 一 辆 车 发 生 制 动 作 用 ( 无 列 检 所 时 由 运 转车 长 ) , 然 后 将 手 把 移 至 缓 解 位 , 并 确 认 缓 解 作 用 良 好 。四 、 基 本 闭 塞 法 故 障 或 停 止 使 用

32、 时 的 行 车 办 法技 规 第 234 条 , 自 动 闭 塞 区 段 :1. 出 站 信 号 机 不 能 显 示 绿 色 灯 光 , 仅 能 显 示 黄 色 灯 时 , 发 出 客 运 列 车 行 车 凭 证 为 : 出 站 信 号 机 的 黄 色 灯 光 , 发 给 司 机 绿 色 许 可 证 。2. 出 站 信 号 机 故 障 时 发 出 列 车 : 行 车 凭 证 为 绿 色 许 可 证 。3. 由 未 设 出 站 信 号 机 的 线 路 上 发 车 :行 车 凭 证 为 绿 色 许 可 证 。134. 列 车 头 部 超 过 出 站 信 号 机 的 超 长 列 车 : 行 车 凭

33、 证 为 绿 色 许 可 证 。技 规 第 240 条 :半 自 动 闭 塞 区 间 , 改 为 电 话 闭 塞 行 车时 , 占 用 区 间 的 行 车 凭 证 为 路 票 。单 线 或 双 线 反 方 向 发 车 时 , 占 用 区 间的 行 车 凭 证 为 路 票 。五 、 引 导 接 车 规 定改 为 电 话 闭 塞 行 车 时 , 进 站 信 号 改 为引 导 信 号 接 车 , 接 车 方 式 为 机 械 引 导 和 人工 引 导 。技 规 第 318 条 , 机 械 引 导 :进 站 及 接 车 进 路 色 灯 信 号 显 示 一 个 红 色 灯 光 及 一 个 月 白 色 灯

34、光 , 准 许 列 车 在 该信 号 机 前 方 不 停 车 , 以 不 超 过 20 k m/ h 的 速 度 进 站 或 通 过 接 车 进 路 , 并 须 准 备 随 时停 车 。14 技 规 第 341、 266 条 , 行 规 第 85条 , 人 工 引 导 :引 导 人 员 接 车 时 , 应 在 引 导 员 接 车 地点 标 志 处 ( 未 设 者 , 引 导 人 员 应 在 进 站 信 号 机 、 进 路 信 号 机 或 站 界 标 外 方 处 ) 。 显 示 引 导 手 信 号 , 准 许 列 车 进 入 车 场 或 车 站 。 双 线 反 方 向 接 车 时 , 引 导 员

35、 应 在 列 车 运 行 方 向右 侧 显 示 引 导 手 信 号 。手 信 号 的 显 示 方 式 :昼 间 : 展 开 的 黄 色 信 号 旗 高 举 头 上 左右 摇 动 ;夜 间 : 黄 色 信 号 灯 高 举 头 上 左 右 摇 动 。六 、 采 用 电 话 闭 塞 法 的 行 车 凭 证双 线 自 动 闭 塞 区 间 , 因 停 电 或 设 备 故障 等 停 止 使 用 自 动 闭 塞 行 车 时 , 不 准 反 方向 行 车 , 必 要 时 , 可 改 为 单 线 行 车 。 单 线 双 方 向 行 车 时 , 应 停 止 自 动 闭 塞 , 改 为 电 话 闭15塞 法 行 车

36、 , 其 行 车 凭 证 为 路 票 , 并 应 发 给 司 机 调 度 命 令 。七 、 行 车 闭 塞 法 变 更 后 的 行 车 办 法1. 自 动 闭 塞 区 间 因 通 过 信 号 机 故 障 ( 两 架 ) 改 为 站 间 半 自 动 闭 塞 办 法 行 车 时 , 行 车 凭 证 为 : 出 站 信 号 机 的 绿 色 灯 光 。 当 恢 复 自 动 闭 塞 行 车 办 法 时 , 调 度 员 应 发 布 调 度 命 令 , 通 知 司 机 。2. 站 间 半 自 动 闭 塞 故 障 , 改 为 电 话 闭塞 法 行 车 , 行 车 凭 证 为 路 票 。 调 度 员 要 发 布

37、 调 度 命 令 , 通 知 司 机 。八 、 向 封 锁 区 间 发 出 救 援 列 车 的 行 车 规 定技 规 第 166、 279、 288 条 :1. 向 封 锁 区 间 发 出 救 援 列 车 前 , 调 度 员 应 向 有 关 车 站 发 布 调 度 命 令 , 封 锁 区 间 ,16开 行 救 援 列 车 时 , 不 办 理 行 车 闭 塞 手 续 , 进 入 封 锁 区 间 的 许 可 为 调 度 命 令 , 调 度 命 令中 要 注 明 事 故 现 场 的 公 里 数 、 开 行 车 次 、 返 回 车 次 , 返 回 时 按 进 站 信 号 机 及 人 工 引 导信 号

38、的 显 示 进 行 。2. 调 度 电 话 不 通 时 , 救 援 列 车 以 车 站 值 班 员 的 命 令 作 为 进 入 封 锁 区 间 的 许 可 。 3. 向 施 工 封 锁 区 间 开 行 路 用 列 车 时 , 进 入 封 锁 区 间 的 行 车 凭 证 为 调 度 命 令 。 该 命 令 中 应 包 括 列 车 车 次 , 运 行 速 度 , 停 车 地 点 , 停 车 时 间 , 到 达 车 站 的 时 刻 等 有 关 事 项 。 路 用 列 车 或 线 路 施 工 机 器 进 入 地 段 时 , 应 在 施 工 防 护 人 员 显 示 的 停 车 手 信 号 前 停 车 ,

39、 根 据 施 工 领 导 人 的 要 求 , 按 调 车 办 理 , 进 入 指 定 地 点 。4. 单 机 进 入 封 锁 区 间 救 援 的 规 定 比 照 向 封 锁 区 间 发 出 救 援 列 车 的 规 定17办 法 , 但 司 机 必 须 熟 知 线 路 情 况 和 列 车 停留 地 点 , 运 行 中 严 守 速 度 , 接 近 防 护 地 点 或 看 到 防 护 人 员 时 , 要 一 度 停 车 , 由 防 护 人 员 领 车 , 连 挂 车 辆 时 , 严 格 执 行 十 、 五 、 三 车 制 。 九 、 列 车 在 区 间 被 迫 停 车 处 理 的 规 定技 规 第

40、272、 276 条 :1. 列 车 在 区 间 被 迫 停 车 不 能 运 行 时 , 司 机 应 鸣 笛 发 出 一 长 三 短 声 的 警 报 信 号 , 通 知 运 转 车 长 , 遇 自 动 制 动 机 故 障 时 , 应 鸣 笛 三 短 声 , 要 求 拧 紧 手 制 动 机 , 就 地 制 动 。 装 有 无 线 列 车 调 度 电 话 的 机 车 , 要 立 即 通知 追 踪 列 车 、 两 端 车 站 及 列 车 调 度 员 , 并 与 运 转 车 长 取 得 联 系 , 需 防 护 时 , 列 车 前 部 由 机 车 乘 务 员 负 责 , 其 防 护 办 法 为 :( 1

41、) 从 救 援 列 车 开 来 的 方 面 ( 不 明 时 ,从 列 车 前 后 两 方 面 ) 距 离 列 车 不 少 于18300 m处 防 护 , 左 侧 放 置 响 墩 二 个 , 间 距 为40 m , 右 侧 放 置 一 个 , 安 放 在 左 侧 两 响 墩 中 间 20 m 处 的 相 对 位 置 。 夜 间 , 不 易 望 时 , 须 点 燃 火 炬 进 行 防 护 。( 2) 复 线 区 间 被 迫 停 车 , 若 妨 碍 邻 线 时 , 应 在 不 少 于 800 m 处 防 护 , 若 发 现 邻 线 来 车 时 , 应 迅 速 鸣 示 紧 急 停 车 信 号 ( 连 续 短 声 ) 。 ( 3) 已 请 求 救 援 后 , 严 禁 移 动 列 车 。( 4) 在 区 间 内 列 车 停 车 进 行 防 护 , 分 部 运 行 、 装 卸 作 业 或 使 用 紧 急 制 动 阀 停 车 后 再 开 车 时 必 须 有 运 转 车 长 的 发 车 信 号 方 可 起 车 。2. 列 车 退 行 的 规 定技 规 第 277、 278 条 行 规 106 条 : ( 1) 不 准 退 行 的 情 况 客 运 列 车 停 于 长 大 坡 道 区 间 ( 停 于 隧 道 内 、 桥 梁 上 或 其 他 危 险 地 段 , 不 及 时 退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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