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复无效请求的意见称述书应该注意的问题:1. 请求人提出了几项无效宣告请求,提出的无效理由是否是专利法实施细则六十四条二款规定的范围;2. 请求人补充意见和证据的时间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六十六条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3.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证据文件,关注其公开日期、优先权日期等,看其披露的技术内容是否构成抵触申请或现有技术,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4. 分析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的权利要求在撰写上是否存在问题,尤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条一款清楚、简要的表述了要求保护的范围的规定。(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
2、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
3、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
4、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
5、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
6、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
7、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答复无效请求的意见称述书”通用格式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意见称述书是针对请求人(姓名)于年月日对专利权人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申请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做出的答复。现对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的分析无效请求人在请求书中以本专利(逐一列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 ,并提供了*篇对比文件和相关文献作为证据:(逐一列出对比文件,并注明文件的申请日,公开日)(开始对无效理由和证据的分析,有 2 种情况:1.无效理由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
8、 64 条 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2.证据的提出时间不合乎规定;)1. 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对本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了 x 个无效理由,其中第 y 个理由(理由的内容) ,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 64 条 2 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第 y 个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予考虑。2. 请求人于年月日提出了对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请求,于年月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 a,已经超出了其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 1 个月的举证期限,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 a 都不予考虑。(二)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专利权人仔细研究了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和对比文件后,决定对
9、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个权利要求, (修改的方案,比如删除权利要求 b,合并权利 c 和 d 等)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六十八条一款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 4.6 节的规定。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 1 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 1)(三)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的答辩专利权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即(结合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说明符合了一系列规定) 。具体理由如下:(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逐一分析,举例如下)1. 对比文件 z 不能破坏独立
10、权利要求 1 的新颖性对比文件 z 涉及 (简述对比文件 1 的发明要点) ,与对比文件 z 相比,本发明具有 的区别技术特征。由此可以看出,本专利所述的*与对比文件中公开的*不同,所以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 1 与文件 z 对比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新颖性的要求。2. 对比文件 z 不能破坏独立权利要求 1 的创造性性(如果是两篇以上对比文件破坏独立权利要求 1 的创造性就要先找出最接近现有文件,然后再分析对比)与对比文件 z 相比,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技术方案与它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论述区别技术特征) 。此区别技术特征应用 的原理,达到了 的效果,解决了 的问
11、题,由此可知,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而对比文件 z 并没有给出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不存在解决此问题的相关启示,本专利中的区别技术特征 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用手段,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修改后权利要求 1 所提到的技术方案, (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有益效果) ,具有显著进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突出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22 条 3 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3.(对比文件破坏其他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 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 1 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具有新
12、颖性和创造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 2*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4.(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的答辩)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已消除了无效请求书中无效宣告的理由所涉及的缺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在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书通用格式尊敬的复审委员会:本请求人对专利号为*、专利权人为*、名称为*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的申请号为*,申请日为*年*月*日,优先权日为*年*月*日,授权公告号*,授权公告日*年*月*日。本请求人根据专利法四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六十四条二款的规
13、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概述相关无效理由,如:权利要求 1x 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 y 没有清楚、简要的说明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条一款的规定) ,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一)对证据的论述请求人以下述文件作为宣告该专利专利权无效的证据:1.(证据 1,说明申请日和公告日,如为外文文件,写明“及其有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2.(证据 2)(二)对请求无效的专利的概述本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一种(对该专利做简要介绍) 。该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为解决此技术问题该实用新型专
14、利采取的技术方案是:“1.(权利要求 1) ”(权利要求 2).(三)结合证据逐条具体称述无效理由(被请求无效的专利一般都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将新颖性、创造性无效宣告理由和其他无效宣告理由,逐一分别论述。 )现结合所列*篇对比文件,具体称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1.权利要 1x 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 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1)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a 不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 a 公开了一种(简述对比文件的发明内容)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从该专利说明书附图中可以直接地,毫无异议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也是此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还可以从对比文件 a 的附图中了解到
15、 。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 1 是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权利要求 1 的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 a 公开了。具体的说就是(具体比较,可以结合公知常识,或用被申请无效专利的背景文件里 的内容证明某些技术特征是现有技术、常规技术) 。综上可知,该实用新型权利要求 1 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 a 公开的技术内容相同,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1 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 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 (其他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要求,论述同上)2.权利要 1x 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 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1)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a 不具备创造性。如上
16、所述,权利要求 1 不具有新颖性,没有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方案,更不可能为解决现有技术中的技术问题做出贡献,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不具有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 2 相对于(对比文件 a 和 b/对比文件 a 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指出最接近对比文件; 针对不同权利要求说出最接近对比文件与其他对比文件的 1 2结合方式; 论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它们结合在一起而得到相应的权利要求的 3技术方案;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由最接近对比文件与其他证据所揭露的内容结合得到相 4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对比文件 a 与该实用新型专利技术领域
17、相同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 ,且公开本文中的技术特征也比较多, ,所以,确定对比文件 a 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情况 1:相对与对比文件 a、b 的结合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 2 是对权利要求 1 的进一步限定,增加了技术特征 。但这个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 b 中公开了。具体的说就是 。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很容易联想到将对比文件 b 中的这个技术特征附加到最接近对比文件 a 上,形成权利要求 2 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 2 公开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该专利权利要求 2 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 专利法 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情况
18、2:相对于对比文件 a 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 2 是对权利要求 1 的进一步限定,增加了技术特征 。但这个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为 。从该实用新型专利提供的背景技术中我们也可以了解到 这个技术特征,这从另一个侧面更加证实了这个技术特征是是本领域内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这个事实。由此可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所具有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 a 所披露的 的基础上加入公知常识形成权利要求 2 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该专利权利要求 2 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 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3) (其他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要求)3.权利要 1x 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简要,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专利(总结无效的理由,如:权利要 1x 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 1x 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 1x 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简要,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四款的规定) 。因此,请求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