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红色边疆农场学校教职工考勤工作量化考核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199813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场教育系统工作实际, 为规 范教职工的请假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一、基本要求1、严格执行请假消假制度;2、按时刷头像;3、工作期间请假由带班领导批准,半天至三天以内的由带班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带班领导同意签字后报校长批准。4、学校正常休息期间需要离场,正职领导向农场主要领导请假;副职领导向学校领导和农场主管领导请假,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5、学校在岗人员须满负荷工作量,学校在工作量上对任何人不再有任何照顾行为,如因原岗位冗员而未被选用的教 师,
2、教师待遇不变,学校安排其它工作。6、中学非升学学科、小学工作量不足的学科教师,除本学科教学任务以外,根据个人能力及特长,必须兼职其它工作,本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学校的工作分配,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7、工作期间原则上不能离岗,特殊情况必须离开,需经学校领导批准。8、教师必须积极参加农场或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及义务劳动。9、各部门必须公开公示全体人员出勤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不经公示不得将此作为学校全体员工考核及工资发放依据上报学校。二、假别界定1、 事假:因个人私事必须离岗的,在学校正常工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可准假,准假时间由学校确定,教师在集体活动或例会期间请事假按正常事假的二倍计算。2、病假:本人因病
3、不能正常上班,需持有医院开据的医疗诊断书及附属的检查证明和收据,学校批准。五天之内由农场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病历,附属检查证明,正规收据,并有院长签字。五天到十五天由管局级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病历,附属 检查证明,正规收据,并有主管院长签字。十五天到一个月由总局级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病历附属检查证明正规收据并有主管院长签字。一个月以上由省级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病历,附属检查证明,正规收据,并有主管院长签字。工作人 员病假时间连续 2 个月或 1 年内累计满 6 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北安管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鉴定。(1).经鉴委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
4、退休;(2).经鉴委会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 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 1 年仍不上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3).经鉴委会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 1 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病退。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不满 1 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3、婚假: 本人或子女结婚,本人婚假可准假七天,在外地结婚可增加路途时间,子女结婚可准假三天。4、丧假: 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从去世之日起准假
5、五天,本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去世可准假三天。5、产假:女教职工生育第一胎,准产假 90 天(产前假 15 天,产后假 75 天)产前假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晚育(23 周岁零 9 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可在原来基础上增加 90 天;剖宫产另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有一个婴儿,增加 产假 15 天;抚养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享受两小时的喂奶时间;在寒、暑假期间生育的,其假期时间不能顺延。6、公出:因公外出或公派学习按出勤处理7、特殊情况的病、事假由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6、。三、考核规则(10 分)1、无故不刷头像, 发现一次扣 2 分;4 次算一天矿工;多次累计;扣分照常。2、每月迟到或早退 3 次的算 1 天事假,迟到早退每次扣 0.5 分;3、每月空岗、 间缺 3 次的算 1 天事假,空 岗、间缺每次扣 2 分;4、每月集体活动如升旗、开会、 劳动、参加农场大型活动等迟到或早退 3 次算 1 天事假,扣 0.5 分,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算 1 天事假,扣 2 分;5、事假一天扣 2 分;病假一天扣 1 分;(病事假扣分不减事假 3 天、病假 5 天,加班也不在此冲减)6、旷工一天扣 5 分。7、全勤奖加 2 分。四、考核办法1、实行定时(上班)刷头像、开会点名
7、、随机查岗相结合的方法;2、缺勤采用扣发工资的方式,具体实施如下:事假 请假按每天上交 100 元然后请假,急特殊情况请假回来补假条时补交每天 100 元, (每学期 3 天事假以外)。旷工回来上班时补交当天全额工资;(每月按 22 天计算)病假一个月之内(含累计天数),扣发工资津贴部分的 10%,一个月以上(含累计天数),扣发工资津贴部分的 20%,两个月以上扣发工资津贴部分的 30%,六个月以上扣发工资 津贴部分的 40%。3 所有上交工资用于教师为空课教师代课工资的发放。 (每节课 35元)五、旷工界定以下几种情形者均按旷工处理:1.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8、2.伪造证明,骗取病假,小病大养,无病假病,经发现查实的;3.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审批而自行超假的;4、因不服从工作分配,在停止工作期间视为旷工。5、申请辞职,未 经批准,擅自离 岗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 号),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 天的,应予辞退。六、工资界定1、教师的出勤情况列入教师考核,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2、教师的出勤情况与工资挂钩,每学期事假 3 日内,病假 5 日内不扣工资,超出天数按月全额工资折天计算扣罚。婚假、丧假在规定期间正常开支,超出时间按事假处理。产假中若孕
9、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3、因病不能工作的教师及管理人员,根据病假时间,按照国家及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天之内由农场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 病历/附属检查证明/正规收据,并有院长签 字。五天到十五天由管局级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病历,附属检查证明,正规收据,并有主管院长签字。十五天到一个月由总局级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病历、附属检查证明、正 规收据并有主管院长签字。一个月以上由省级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病 历、附属 检查证明,正规收据,并有主管院长签字。4、事假超过 6 天/旷工在一天/病假 10 天以上者当年不能评优评先晋职,累 计旷工 15 天者给予解聘处理。5、 学校安排的加班时间可以充假(不包括早晚自习时间)。6、当个别规定条款与上级政策发生矛盾,以上级政策为准。七、本规定从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由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