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监 察 法 部 分一 、 单 选 题1.( B) 表 决 通 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A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九 届 中 央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全 体 会 议B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C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会 议D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会 议2.为 了 深 化 国 家 监 察 体 制 改 革 , 加 强 对 所 有 行 使 公 权 力 的 公 职 人 员 的 监 督 , 实 现 国 家
2、 监察 全 面 覆 盖 , 深 入 开 展 反 腐 败 工 作 ,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 根 据 ( B)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A 党 章 B 宪 法 C 刑 法 D 监 察 法 草 案3.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对 国 家 监 察 工 作 的 领 导 ,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 毛 泽 东 思 想 、 邓 小 平 理论 、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 科 学 发 展 观 、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 构建 ( B) 的 中 国 特 色
3、 国 家 监 察 体 制 。A 统 一 完 善 、 注 重 效 率B 集 中 统 一 、 权 威 高 效C 民 主 集 中 、 公 平 正 义D 围 绕 中 心 、 服 务 大 局4.各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是 行 使 ( C) 的 专 责 机 关 。A 党 和 国 家 审 查 职 能B 国 家 监 督 职 能2C 国 家 监 察 职 能D 党 和 国 家 监 察 职 能5.监 察 机 关 办 理 职 务 违 法 和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 应 当 与 审 判 机 关 、 检 察 机 关 、 执 法 部 门( C) 。A 互 相 帮 助 , 互 相 配 合B 相 互 衔 接 , 相 互
4、 配 合C 互 相 配 合 , 互 相 制 约D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完 善6.国 家 监 察 工 作 严 格 遵 照 宪 法 和 法 律 ,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 在 适 用 法 律 上 一律 平 等 , 保 障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 ; ( ) 。 BA 权 责 对 等 , 注 重 监 督 ; 教 育 与 惩 处 相 结 合B 权 责 对 等 , 严 格 监 督 ; 惩 戒 与 教 育 相 结 合 , 宽 严 相 济C 秉 持 诚 实 , 恪 守 承 诺 ; 惩 戒 与 引 导 相 结 合 , 宽 严 相 济D 权 利 和 义
5、 务 相 统 一 ; 教 育 与 引 导 相 结 合 , 宽 严 相 济7.国 家 监 察 工 作 坚 持 标 本 兼 治 、 综 合 治 理 , 强 化 监 督 问 责 , 严 厉 惩 治 腐 败 ; 深 化 改 革 、健 全 法 治 , 有 效 制 约 和 监 督 权 力 ; 加 强 法 治 教 育 和 道 德 教 育 , 弘 扬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 构 建( D) 的 长 效 机 制 。A 不 能 腐 、 不 想 腐 、 不 敢 腐B 不 想 腐 、 不 敢 腐 、 不 能 腐C 不 能 腐 、 不 敢 腐 、 不 想 腐D 不 敢 腐 、 不 能 腐 、 不 想 腐38
6、.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监 察 委 员 会 是 最 高 ( A) 。A 监 察 机 关 B 司 法 机 关C 审 判 机 关 D 执 法 部 门9.国 家 监 察 委 员 会 由 ( A) 产 生 , 负 责 全 国 监 察 工 作 。A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B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C 党 的 全 国 代 表 大 会D 党 的 中 央 委 员 会10.国 家 监 察 委 员 会 主 任 由 ( ) 选 举 , 副 主 任 、 委 员 由 国 家 监 察 委 员 会 主 任 提 请 ( ) 任 免 。 BA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7、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B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C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D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11.地 方 各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由 ( C) 产 生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监 察 工 作 。A 上 级 监 察 委 员 会B 上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C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D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12
8、.地 方 各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对 ( B) 负 责 , 并 接 受 其 监 督 。A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4B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和 上 一 级 监 察 委 员 会C 上 一 级 监 察 委 员 会D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上 一 级 监 察 委 员 会13.国 家 监 察 委 员 会 ( ) 地 方 各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 上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 ) 下 级 监察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 BA 指 导 ; 指 导 B 领 导 ; 领 导C 指 导 ; 领 导
9、D 领 导 ; 指 导14.监 察 委 员 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 ) 、 ( ) 、 ( )职 责 。 DA 预 防 ; 制 止 ; 惩 治B 监 督 ; 调 查 ; 问 责C 监 督 ; 执 纪 ; 问 责D 监 督 ; 调 查 ; 处 置15.监 察 委 员 会 对 违 法 的 公 职 人 员 依 法 作 出 ( C) 决 定 。A 政 纪 处 分 B 党 纪 政 纪 处 分C 政 务 处 分 D 党 纪 政 务 处 分16.派 驻 或 者 派 出 的 监 察 机 构 、 监 察 专 员 根 据 授 权 , 按 照 管
10、理 权 限 依 法 对 公 职 人 员 进 行 监督 , 提 出 监 察 建 议 , 依 法 对 公 职 人 员 进 行 ( B) 。A 监 督 、 执 纪 B 调 查 、 处 置C 谈 话 、 函 询 D 审 查 、 调 查17.对 可 能 发 生 职 务 违 法 的 监 察 对 象 , 监 察 机 关 按 照 ( D) , 可 以 直 接 或 者 委 托 有 关 机5关 、 人 员 进 行 谈 话 或 者 要 求 说 明 情 况 。A 属 地 管 辖 B 属 人 管 辖C 干 部 级 别 D 管 理 权 限18.在 调 查 过 程 中 , 监 察 机 关 可 以 ( A) 证 人 等 人
11、员 。A 询 问 B 讯 问 C 盘 问 D 审 问19.被 调 查 人 涉 嫌 贪 污 贿 赂 、 失 职 渎 职 等 ( D) , 监 察 机 关 已 经 掌 握 其 部 分 违 法 犯 罪 事 实及 证 据 , 仍 有 重 要 问 题 需 要 进 一 步 调 查 , 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审 批 , 可 以将 其 留 置 在 特 定 场 所 : ( 一 ) 涉 及 案 情 重 大 、 复 杂 的 ; ( 二 ) 可 能 逃 跑 、 自 杀 的 ; ( 三 ) 可能 串 供 或 者 伪 造 、 隐 匿 、 毁 灭 证 据 的 ; ( 四 ) 可
12、 能 有 其 他 妨 碍 调 查 行 为 的 。A 严 重 职 务 违 规 或 者 职 务 违 法B 严 重 职 务 违 纪 或 者 职 务 违 法C 严 重 职 务 违 纪 或 者 职 务 犯 罪D 严 重 职 务 违 法 或 者 职 务 犯 罪2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机 关 进 行 搜 查 时 ,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提 请( A) 配 合 。 ( A)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协 助 。 A 公 安 机 关 B 司 法 机 关C 检 察 机 关 D 人 大 机 关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查 封 、
13、 扣 押 的 财 物 、 文 件 经 查 明 与 案 件 无 关 的 ,应 当 在 查 明 后 ( A) 内 解 除 查 封 、 扣 押 , 予 以 退 还 。A 三 日 B 五 日 C 七 日 D 十 日2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批 准 决 定 应 当 明 确 采 取 技 术 调 查 措 施 的 种 类 和 适6用 对 象 ,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 C) 以 内 有 效 。A 一 周 B 一 个 月 C 三 个 月 D 六 个 月2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对 于 复 杂 、 疑 难 案 件 , 期 限 届 满 仍 有
14、必 要 继 续 采取 技 术 调 查 措 施 的 , 经 过 批 准 , 有 效 期 可 以 延 长 , 每 次 不 得 超 过 ( C) 。A 一 周 B 一 个 月 C 三 个 月 D 六 个 月2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依 法 应 当 留 置 的 被 调 查 人 如 果 在 逃 , 监 察 机 关 可以 决 定 在 ( D) 通 缉 , 由 公 安 机 关 发 布 通 缉 令 , 追 捕 归 案 。A 监 察 机 关 B 被 调 查 人 机 关 内C 全 国 D 本 行 政 区 域 内2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机
15、 关 为 防 止 被 调 查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逃 匿 境 外 ,经 ( B) 监 察 机 关 批 准 , 可 以 对 被 调 查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采 取 限 制 出 境 措 施 ,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执行 。A 国 家 级 B 省 级 以 上 C 上 一 级 D 本 级2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职 务 违 法 犯 罪 的 涉 案 人 员 揭 发 有 关 被 调 查 人 职 务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查 证 属 实 的 , 或 者 提 供 重 要 线 索 , 有 助 于 调 查 其 他 案 件 的 , 监 察 机 关 经 领 导人
16、员 集 体 研 究 , 并 报 ( C) 监 察 机 关 批 准 , 可 以 在 移 送 人 民 检 察 院 时 提 出 从 宽 处 罚 的 建 议 。A 国 家 级 B 省 级 以 上 C 上 一 级 D 本 级2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 D) 证 据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排 除 , 不 得 作 为 案 件 处 置的 依 据 。A 被 调 查 人 提 供 的B 举 报 人 提 供 的7C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提 供 的D 以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2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被 调 查 人 既 涉 嫌 严 重 职
17、 务 违 法 或 者 职 务 犯 罪 , 又涉 嫌 其 他 违 法 犯 罪 的 , 一 般 应 当 由 ( D) 为 主 调 查 , 其 他 机 关 予 以 协 助 。A 人 民 法 院 B 人 民 检 察 院C 公 安 机 关 D 监 察 机 关2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机 关 对 于 报 案 或 者 举 报 , 应 当 接 受 并 按 照 有关 规 定 处 理 。 对 于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管 辖 的 , 应 当 移 送 ( D) 处 理 。A 检 察 机 关 B 公 安 机 关 C 上 级 机 关 D 主 管 机 关30. 中 华 人 民
18、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机 关 对 监 察 对 象 的 问 题 线 索 , 应 当 按 照 有 关规 定 提 出 ( D) ,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进 行 分 类 办 理 。A 违 纪 性 质 B 线 索 要 点 C 调 查 方 案 D 处 置 意 见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初 步 核 实 工 作 结 束 后 , 核 查 组 应 当 ( A) , 提 出处 理 建 议 。A 撰 写 初 步 核 实 情 况 报 告B 召 开 专 题 会 议C 向 被 调 查 人 宣 布D 向 组 织 部 门 汇 报3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19、 监 察 法 规 定 , 初 步 核 实 情 况 报 告 和 分 类 处 理 意 见 报 ( D) 审 批 。A 核 查 组 主 要 负 责 人8B 承 办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C 同 级 党 委 主 要 负 责 人D 监 察 机 关 主 要 负 责 人3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涉 嫌 严 重 职 务 违 法 或 者 职 务 犯 罪 的 , 应 当 通 知 被调 查 人 家 属 , 并 ( D) 。A 向 所 在 党 组 织 通 报B 向 上 级 党 组 织 通 报C 向 上 级 监 察 机 关 通 报D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布34. 中 华 人 民
20、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调 查 人 员 采 取 讯 问 、 询 问 、 留 置 、 搜 查 、 调 取 、查 封 、 扣 押 、 勘 验 检 查 等 调 查 措 施 , 均 应 当 依 照 规 定 出 示 证 件 , 出 具 书 面 通 知 , 由 ( A)以 上 进 行 , 形 成 笔 录 、 报 告 等 书 面 材 料 , 并 由 相 关 人 员 签 名 、 盖 章 。A 二 人 B 三 人 C 五 人 C 七 人3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下 监 察 机 关 采 取 留 置 措 施 , 应 当 报( C) 批 准 。A
21、 同 级 党 组 织B 上 一 级 党 组 织C 上 一 级 监 察 机 关D 国 家 监 察 委 员 会3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留 置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 B) 。A 一 个 月 B 三 个 月 C 六 个 月 D 十 二 个 月93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留 置 时 间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可 以 延 长 ( A) 次 。A 一 B 二 C 三 D 四3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对 被 调 查 人 采 取 留 置 措 施 后 , 应 当 在 ( A) 以 内 ,通 知 被
22、留 置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和 家 属 , 但 有 可 能 毁 灭 、 伪 造 证 据 , 干 扰 证 人 作 证 或 者 串 供 等 有碍 调 查 情 形 的 除 外 。A 二 十 四 小 时 B 一 周 C 一 个 月 D 三 个 月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机 关 经 调 查 , 对 违 法 取 得 的 财 物 , 依 法 予 以没 收 、 追 缴 或 者 责 令 退 赔 ; 对 涉 嫌 犯 罪 取 得 的 财 物 , 应 当 随 案 移 送 ( B) 。A 人 民 法 院 B 人 民 检 察 院C 公 安 机 关 D 上 级 监 察 机 关
23、4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对 监 察 机 关 移 送 的 案 件 ,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照 ( A)对 被 调 查 人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人 民 检 察 院 经 审 查 , 认 为 需 要 补 充 核 实 的 , 应 当退 回 ( B) 补 充 调 查 , 必 要 时 可 以 自 行 补 充 侦 查 。A
24、同 级 纪 委 B 监 察 机 关C 上 级 纪 委 D 上 级 监 察 机 关4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机 关 认 为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有 错 误 的 , 可 以 向10( C) 提 请 复 议 。A 同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B 同 级 人 民 法 院C 上 一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D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4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机 关 在 调 查 贪 污 贿 赂 、 失 职 渎 职 等 职 务 犯 罪案 件 过 程 中 , 被 调 查 人 逃 匿 或 者 死 亡 , 有 必 要 继
25、续 调 查 的 , 经 ( D) 批 准 , 应 当 继 续 调 查并 作 出 结 论 。A 同 级 监 察 机 关 B 同 级 纪 委C 省 级 以 上 纪 委 D 省 级 以 上 监 察 机 关4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被 调 查 人 逃 匿 , 在 通 缉 一 年 后 不 能 到 案 , 或 者 死亡 的 , 由 ( B) 提 请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的 申 请 。A 公 安 机 关 B 监 察 机 关 C 纪 委 D 人 民 法 院4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26、 法 规 定 , 监 察 对 象 对 监 察 机 关 作 出 的 涉 及 本 人 的 处 理 决 定不 服 的 , 可 以 在 收 到 处 理 决 定 之 日 起 ( A) , 向 作 出 决 定 的 监 察 机 关 申 请 复 审 , 复 审 机 关 应当 在 一 个 月 内 作 出 复 审 决 定 。A 一 个 月 内 B15 天 内 C7 天 内 D3 天 内4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各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应 当 接 受 ( D) 的 监 督 。A 本 级 纪 委 B 本 级 省 委C 本 级 政 府 D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27、 务 委 员 会4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人 员 必 须 模 范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忠 于 职 守 、秉 公 执 法 , 清 正 廉 洁 、 保 守 秘 密 ; 必 须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 熟 悉 ( D) 业 务 , 具 备 运 用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和 调 查 取 证 等 能 力 , 自 觉 接 受 监 督 。11A 审 理 B 调 查 C 技 侦 D 监 察4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对 于 监 察 人 员 打 听 案 情 、 过 问 案 件 、 说 情 干 预 的 ,
28、办 理 监 察 事 项 的 监 察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 有 关 情 况 ( B) 。A 可 以 视 情 况 登 记 备 案 B 应 当 登 记 备 案C 不 必 登 记 备 案 D 应 在 本 单 位 及 时 通 报4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国 家 监 察 委 员 会 可 以 对 于 重 大 贪 污 贿 赂 、 失 职 渎职 等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 被 调 查 人 逃 匿 到 国 ( 境 ) 外 , 掌 握 证 据 比 较 确 凿 的 , 通 过 开 展 ( A) ,追 捕 归 案 。A 境 外 追 逃 合 作 B 反 腐 败 国 际
29、合 作C 引 渡 法 案 合 作 D 国 际 刑 警 间 的 合 作5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受 理 申 诉 的 监 察 机 关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诉 之 日 起( D)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A3 天 内 B7 天 内 C15 天 内 D 一 个 月 内5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 B) 统 筹 协 调 与 其 他 国 家 、 地 区 、 国 际 组 织 开 展的 反 腐 败 国 际 交 流 、 合 作 , 组 织 反 腐 败 国 际 条 约 实 施 工 作 。A 省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B 国 家 监 察 委
30、 员 会C 中 央 纪 委 D 中 共 中 央5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对 象 对 复 审 决 定 仍 不 服 的 , 可 以 在 收 到 复 审决 定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 向 ( A) 申 请 复 核 , 复 核 机 关 应 当 在 二 个 月 内 作 出 复 核 决 定 。A 上 一 级 监 察 机 关 B 上 一 级 纪 委C 上 一 级 党 委 ( 党 组 ) D 上 一 级 政 府125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复 审 、 复 核 期 间 , ( D) 原 处 理 决 定 的 执 行 。A 停 止
31、B 视 情 况 停 止C 视 情 况 不 停 止 D 不 停 止5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复 核 机 关 经 审 查 , 认 定 处 理 决 定 有 错 误 的 ,( C)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A 上 级 机 关 B 同 级 党 委 ( 党 组 )C 原 处 理 机 关 D 同 级 政 府5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各 级 ( A) 听 取 和 审 议 本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的 专 项 工作 报 告 , 组 织 执 法 检 查 。A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B 政 协 常 务 委 员 会C
32、 党 委 ( 党 组 ) D 政 府5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违 反 规 定 处 置 查 封 、 扣 押 、 冻 结 的 财 物 的 , 应 对监 察 机 关 ( D) 依 法 给 予 处 理 。A 主 要 领 导 B 分 管 领 导C 主 管 领 导 D 负 有 责 任 的 领 导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5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 B) 。A 渎 职 责 任 B 刑 事 责 任 C 失 职 责 任 D 民 事 责 任58. 中 华 人 民 共
33、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使 职 权 , 侵 犯 公 民 、 法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 依 法 给 予 ( D) 。A 个 人 赔 偿 B 部 门 赔 偿 C 单 位 赔 偿 D 国 家 赔 偿5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和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开 展 监13察 工 作 , 由 ( A) 根 据 本 法 制 定 具 体 规 定 。A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B 各 战 区 所 在 省 级 行 政 区 人 大C 各 战 区
34、 所 在 省 级 行 政 区 政 协D 各 战 区 所 在 省 级 行 政 区 党 委二 、 多 选 题1.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对 国 家 监 察 工 作 的 领 导 , 以 ( ABCD) 为 指 导 , 构 建 集 中 统 一 、 权 威高 效 的 中 国 特 色 国 家 监 察 体 制 。14A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B 毛 泽 东 思 想 、 邓 小 平 理 论C“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 科 学 发 展 观D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2.各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对 所 有
35、 行 使 公 权 力 的 公 职 人 员 进 行 监察 , ( ABD) 。A 调 查 职 务 违 法 和 职 务 犯 罪B 开 展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C 维 护 党 的 章 程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D 维 护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尊 严3.监 察 委 员 会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独 立 行 使 监 察 权 , 不 受 ( ACD) 的 干 涉 。A 行 政 机 关 B 企 事 业 单 位C 社 会 团 体 D 个 人4.监 察 机 关 办 理 职 务 违 法 和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 应 当 与 ( ABD) 互 相 配 合 , 互 相 制 约 。A
36、审 判 机 关 B 检 察 机 关C 公 安 机 关 D 执 法 部 门5.监 察 委 员 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 ACD) 职 责 。A 监 督 B 执 纪 C 调 查 D 处 置6.监 察 委 员 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对 公 职 人 员 开 展 廉 政 教 育 ,对 其 ( ABCD)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A 依 法 履 职 B 秉 公 用 权15C 廉 洁 从 政 从 业 D 道 德 操 守 情 况7.监 察 委 员 会 对 涉 嫌 ( ABCD) 等 职
37、 务 违 法 和 职 务 犯 罪 进 行 调 查 。A 贪 污 贿 赂 、 滥 用 职 权B 玩 忽 职 守 、 权 力 寻 租C 利 益 输 送 、 徇 私 舞 弊D 浪 费 国 家 资 财8.各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可 以 向 ( ABCD) 等 派 驻 或 者 派 出 监 察 机 构 、 监 察 专 员 。A 本 级 中 国 共 产 党 机 关B 国 家 机 关C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或 者 委 托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的 组 织 和 单 位D 所 管 辖 的 行 政 区 域 、 国 有 企 业9.国 家 实 行 监 察 官 制 度 , 依 法 确 定 监 察 官 的 ( A
38、BCD) 等 制 度 。A 等 级 设 置 B 任 免 C 考 评 D 晋 升10.监 察 机 关 对 下 列 公 职 人 员 和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监 察 : ( ABCD) ;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中 从 事 管 理 的 人 员 ; 其 他 依 法 履 行 公 职 的 人 员 。A 中 国 共 产 党 机 关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机 关 、 人 民 政 府 、 监 察 委 员 会 、 人 民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各 级 委 员 会 机 关 、 民 主 党 派 机 关 和 工 商 业
39、 联 合 会机 关 的 公 务 员 , 以 及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人 员B 法 律 、 法 规 授 权 或 者 受 国 家 机 关 依 法 委 托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的 组 织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C 国 有 企 业 管 理 人 员D 公 办 的 教 育 、 科 研 、 文 化 、 医 疗 卫 生 、 体 育 等 单 位 中 从 事 管 理 的 人 员1611.监 察 机 关 行 使 监 督 、 调 查 职 权 , 有 权 依 法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了 解 情 况 , ( BC) 证据 。A 查 询 B 收 集 C 调
40、 取 D 备 份12.监 察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监 督 、 调 査 过 程 中 知 悉 的 ( ABC) 应 当 保 密 。A 国 家 秘 密 B 商 业 秘 密C 个 人 隐 私 D 舆 情 信 息13.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 BCD) 证 据 。A 篡 改 B 伪 造 C 隐 匿 D 毁 灭14.被 调 查 人 涉 嫌 贪 污 贿 赂 、 失 职 渎 职 等 严 重 职 务 违 法 或 者 职 务 犯 罪 , 监 察 机 关 已 经 掌 握其 部 分 违 法 犯 罪 事 实 及 证 据 , 仍 有 重 要 问 题 需 要 进 一 步 调 查 , 并 有 下
41、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监 察机 关 依 法 审 批 , 可 以 将 其 留 置 在 特 定 场 所 : ( ABCD) 。A 涉 及 案 情 重 大 、 复 杂 的B 可 能 逃 跑 、 自 杀 的C 可 能 串 供 或 者 伪 造 、 隐 匿 、 毁 灭 证 据 的D 可 能 有 其 他 妨 碍 调 查 行 为 的15.监 察 机 关 调 查 涉 嫌 贪 污 贿 赂 、 失 职 渎 职 等 严 重 职 务 违 法 或 者 职 务 犯 罪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依 照 规 定 查 询 、 冻 结 涉 案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存 款 、 ( ABCD) 等 财 产
42、 。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配 合 。A 汇 款 B 债 券 C 股 票 D 基 金 份 额1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下 列 属 于 监 察 机 关 搜 查 范 围 的 是 ( ABC) 。A 涉 嫌 职 务 犯 罪 的 被 调 查 人17B 可 能 隐 藏 被 调 查 人 的 人C 可 能 隐 藏 犯 罪 证 据 的 人D 接 触 被 调 查 人 的 调 查 人 员1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机 关 在 调 查 过 程 中 , 对 于 案 件 中 的 专 门 性 问题 , 可 以 ( BC) 有 专 门 知
43、 识 的 人 进 行 鉴 定 。A 委 托 B 指 派 C 聘 请 D 任 命1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涉 嫌 职 务 犯 罪 的 被 调 查 人 主 动 认 罪 认 罚 , 有 下 列( ABCD) 情 形 之 一 的 , 监 察 机 关 经 领 导 人 员 集 体 研 究 , 并 报 上 一 级 监 察 机 关 批 准 , 可 以 在移 送 人 民 检 察 院 时 提 出 从 宽 处 罚 的 建 议 。A 自 动 投 案 , 真 诚 悔 罪 悔 过 的B 积 极 配 合 调 查 工 作 , 如 实 供 述 监 察 机 关 还 未 掌 握 的 违 法 犯 罪
44、 行 为 的C 积 极 退 赃 , 减 少 损 失 的D 具 有 重 大 立 功 表 现 或 者 案 件 涉 及 国 家 重 大 利 益 等 情 形 的1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职 务 违 法 犯 罪 的 涉 案 人 员 有 以 下 ( BC) 情 节 ,监 察 机 关 经 领 导 人 员 集 体 研 究 , 并 报 上 一 级 监 察 机 关 批 准 , 可 以 在 移 送 人 民 检 察 院 时 提 出 从宽 处 罚 的 建 议 。A 主 动 交 待 有 关 问 题 , 认 罪 态 度 良 好 的B 揭 发 有 关 被 调 查 人 职 务 违 法 犯 罪
45、行 为 , 查 证 属 实 的C 提 供 重 要 线 索 , 有 助 于 调 查 其 他 案 件 的D 全 额 退 还 涉 案 财 物 的2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机 关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收 集 何 种 证 据 材 料 , 在 刑18事 诉 讼 中 可 以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 (ABCD)A 物 证 、 书 证B 证 人 证 言 、 被 调 查 人 供 述 和 辩 解C 视 听 资 料D 电 子 数 据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国 家 机 关 在 工 作 中 发 现 公 职 人 员 涉
46、嫌 贪污 贿 赂 、 失 职 渎 职 等 职 务 违 法 或 者 职 务 犯 罪 的 问 题 线 索 , 应 当 移 送 监 察 机 关 , 由 监 察 机 关 依法 调 查 处 置 。 (ABCD)A 人 民 法 院 B 人 民 检 察 院C 公 安 机 关 D 审 计 机 关2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机 关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程 序 开 展 工 作 , 建 立 问 题线 索 处 置 、 调 查 、 审 理 各 部 门 ( CD) 的 工 作 机 制 。A 相 互 融 合 B 相 互 监 督 C 相 互 协 调 D 相 互 制 约23. 中 华
47、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对 调 查 、 处 置 工 作 全 过 程 的 监督 管 理 , 设 立 相 应 的 工 作 部 门 履 行 ( ABCD) 管 理 协 调 职 能 。A 线 索 管 理 B 监 督 检 查 C 督 促 办 理 D 统 计 分 析2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机 关 对 监 察 对 象 的 问 题 线 索 , 应 当 按 照 有 关规 定 提 出 处 置 意 见 ,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进 行 分 类 办 理 。 线 索 处 置 情 况 应 当 定 期 ( AC) 。A
48、汇 总 、 通 报 B 清 理 、 删 除C 检 查 、 抽 查 D 分 析 、 研 判2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严 禁 以 威 胁 、 引 诱 、 欺 骗 及 其 他 非 法 方 式 收 集 证19据 , 严 禁 ( ABCD) 被 调 查 人 和 涉 案 人 员 。A 侮 辱 B 打 骂 C 虐 待 D 体 罚 或 者 变 相 体 罚2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调 查 人 员 采 取 ( ABCD) 等 调 查 措 施 , 均 应 当 依照 规 定 出 示 证 件 , 出 具 书 面 通 知 , 由 二 人 以 上 进 行 , 形 成 笔 录 、 报 告 等 书 面 材 料 , 并 由 相 关人 员 签 名 、 盖 章 。A 讯 问 、 询 问 B 留 置 、 搜 查C 调 取 、 查 封 D 扣 押 、 勘 验 检 查2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调 查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调 查 方 案 , 不 得 ( AB) 。A 随 意 扩 大 调 查 范 围B 变 更 调 查 对 象 和 事 项C 交 流 调 查 进 展 情 况D 留 存 相 关 证 据28.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