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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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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未发文)花都区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岗位及其职责第三章 资产的使用及管理资产处置第五章 资产清查、信息管理与报告2第一章 总则一、为了规范和加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 5 月 30 日财政部令第 36 号)、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

2、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四、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学校占3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 管理机构、岗位及其职责五、

3、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六、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岗位及职责1、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并组织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内控监督制度。负责审核、批准(或授权其他主管人)所有需要减少的固定资产的上报材料。2、总务主任(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协调会计员与保管员之间的工作环节,保障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规范及时。3、会计:负责监督、指导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程序、手续。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簿,定期与保管员对帐,保证帐帐相符。4、财产保管员:财产保管员是以管理实物

4、为主,对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负主要管理责任,保证帐实相符。具体职责为: 负责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处置、变动的各种手续。及时填制各种相关凭证并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总帐。 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杜绝4非正常流失,如:只借不还,私拿私用等。 随时对各种财产物资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码放整齐、处置得当。保障设备完好,充分发挥各种设备的使用效益。 做好固定资产的统计报告及分析说明工作。 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熟悉各项政策,如:固定资产管理、财务、会计、采购、法规等相关知识。提高电算化水平,充分发挥高科技手段的作用。充分了解产品性能,协助教学,充分发挥现代教学手段的作用。5、会计员不得兼

5、任财产保管员。第三章 资产的使用及管理七、固定资产标准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含)、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含);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课桌椅、图书、仪器等(不包括玻璃器皿、药品)。同时计入会计及财产保管员固定资产帐。八、固定资产分类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52、通用设备;3、专用设备;4、交通运输设备;5、电气设备;6、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7、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具及量具、衡器;8、文艺体育设备;9、图书文物及陈列品;10、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6、;九、固定资产帐簿设置1、财务会计帐应设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明细帐按固定资产六大类分别设置帐页,核算固定资产总金额及各类资产金额。 (结合财务制度)2、总保管员设置固定资产总数量金额账、分类数量金额帐、明细数量金额帐,核算数量、金额。3、分保管员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分帐,核算数量、金额。4、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一般设备单价 500 元以上(含)、专用设备单价 800 元以上(含),每件物品要建立两张卡片,一张由总保管员保存,备查。一张随物品的变动、转移等由使用者保存。 5、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会计人员、保管员根据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要同时、及时记帐,不得跨月记帐。6十、房屋及建筑物管理房屋及建筑物由

7、使用单位记帐。新建、改、扩建房屋及建筑物竣工验收后,由委托建造部门移交给使用单位记入固定资产帐。移交内容应包括:接收单位、平面图、栋数、栋号、用途(名称)、结构、单位造价、总造价、日期、移交单位。十一、固定资产维修1、各单位总务后勤处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工作,并组织定期检查、维修工作。2、每学期末对课桌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以保障开学正常上课。3、各单位应从保证教育教学工作、保障师生生活需要出发、对各种电气、照明及通讯设备随时检查、维修、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4、各单位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管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十二、固定资产损失、损坏索赔规定1、凡教职工因个人原

8、因在工作中非正常使用造成财产损坏、遗失、报废的,按折旧后余额 10%-20%赔偿。可修复的,按修理价 20%-50%赔偿。2、凡教职工非因工损坏财产或丢失造成报废的,按折旧后余额 50%-100%赔偿。可修复的,按修理价赔偿。73、学生在值日、劳动、实验等正常活动中不慎造成财产损坏报废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折旧后余额 5%-10%赔偿。4、学生因玩耍、打闹等造成非正常损坏报废的,按折旧后余额 50%-100%赔偿。5、外单位经批准借用损坏的,按折旧后余额 100%赔偿。6、凡教职工在教学及工作中设备的正常磨损、自然损坏或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等造成损坏、报废不在赔偿之列。十三、低值易耗品、贵金属、剧

9、毒、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1、对日常办公、教学、维修等消耗性用品、材料等,应按照部门预算,经领导批准统一购买。由专人负责办理领用登记手续。以旧换新、节约使用。按实际需要,保持相应的库存量。2、对贵重(白金丝)、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专人、专柜保管,建立专用账簿,按计划购买。健全购入、验收手续。3、领用贵重、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填写领用单,注明用途、数量、使用单位、使用人等,经领导批准后,专人领取,限量发放。以保障师生人身和物品的安全。十四、合并校固定资产帐的管理合并校时,在财务帐合并前,固定资产帐要清理完毕(清产核资),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增减变动审批手续并及时登记相关帐簿。合并帐时,

10、按照财务移交手续,固定资产帐作为明细帐与会计帐同时移交。8第四章 资产的配置十五、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学校等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学校配备资产的行为。十六、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育教学的需要;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3、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十七、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配置超过 5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配

11、置。十八、固定资产配置程序固定资产增加包括:单位自行购置、上级教育部门统购调拨、接受捐赠、盘盈。所有固定资产增加时,都要由总保管员开具“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三 联。由主管 领导、会计、财产保管员共同签字入帐。其中一联交会计入帐、一联交总保管员入帐、一联交分保管员入帐。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应按大类分别填制,不同类别不能填在一张验收单。基本程序:91、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务人员付款后及时将购物发票交给总保管员,由总保管员按发票验收无误后,符合固定资产标

12、准的设备按要求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由主管领导、会计、保管员共同签字后,一联随发票交给会计员记财务账,一联总保管员记帐,一连分保管员记帐。2、调拨:由总保管员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调拨单,开具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主管领导、会计、保管员共同签字记帐。3、捐赠:由总保管员根据捐赠合同,开具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主管领导、会计、保管员共同签字记帐。4、盘盈: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由清产核资小组成员签字后,保管员填制“固定资产验 收入库单” 三联,主管 领导、会计、保管员共同签字记帐。第五章 资产处置十九、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

13、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二十、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10不得自行处置。二十一、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十二、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已报废物资的处理和变卖,必须同时有两人以上在场,收回的残值必须及时交回财务部门入帐。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

14、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二十三、固定资产减少基本程序1、保管员清理报废、捐赠、变卖、丢失、盘亏的固定资产,列出清单。2、单位主管领导、会计、保管员共同签字后报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3、该索赔的按索赔制度理赔。4、根据校务会议或财政部门处理意见,按通知进行处理,会计、保管、分保管同时记帐。11第六章 资产清查、信息管理与报告二十四、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1、定期对帐。会计、总保管、分保管应按月、季、年由总保管员及时填制“固定资产对帐单 ”一式两份交 给会计员核对固定资产总金额及分类金额。会计员核对无误后签字退还保

15、管员一联。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2、清产核资。各单位每年年终前,应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工作,本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安排清产核资。国家统一安排的清产核资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清产核资工作由清产核资小组进行,清产核资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总务主任、会计、总保管、分保管、职工代表组成。二十五、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未发文)12花都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五章

16、 资产管理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第一章 总则13一、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及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二、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室作为学校的财务机构,在校长领

17、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四、校内食堂、校办产业及基建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批准单独设账的,要配备相应的财务人员。其财务业务接受财务室统一领导,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室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计划管理14五、计划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的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计划。各部门的计划,应在保证各项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充分挖掘潜力,精打细算,认真编制。六、计划编制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七、计划编制方法是参考以前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根据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

18、力可能,以及年度的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教学、后勤等用款部门,在每年的九月以前,将下年度的计划报告分管校长,然后由财务室汇总上报。八、财务室根据各部门的收支计划,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财务室控制执行。九、各部门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应在每月 25 号前报次月用款计划,财务室根据财力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安排资金。十、为了做好事前监督,事后考核。财务室设置专人,每月编制各部门计划执行汇报表,按月进行考核。并及时将计划执行情况向校长反映。第三章 收入管理15十一、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1、财政补助收入,即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事业费。

19、2、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3、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教学收入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科研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科技咨询、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等所取得的收入。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4、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

20、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十二、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16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在国家规定收费范围外乱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十三、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支出主要包括:1、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其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

21、其他费用。事业支出按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教学支出是指学校为培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研过程中的支出。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校图书馆、电教中心等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17学生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生活物价补贴,学生活动经费等。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

22、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2、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建发生的支出。用自筹基金安排的基建支出,随年度预算报有关部门核批,列入基建计划。核定的自筹基建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十四、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十五、财务室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

23、代替。十六、学校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学校必须建立本校的经费支出制度。同时学校要建立经费报销审18批制度:500 元以内,由分管校长或总务(事务)主任审批;500 元3000 元,由校长审批;3000 元以上由校务会议批准。校内房屋修缮、维修等工程项目,5 万元以下的应由责任部门事先申报预算,经校务会议批准后,方可施工。财务室根据批准的预算数进行结算付款。5 万元以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后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十七、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24、学校必须建立本校资产管理制度。十八、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呆账,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十九、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19二十、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需进行技术鉴定,需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

25、理部门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及时上缴财务室,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私分。二十一、学校财务部门应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物相符。二十二、无形资产是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力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有偿转让,取得的收入,由财务部门计入事业收入。二十三、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受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外单位投资的,计入其

26、他收入。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二十四、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间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财务室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20及支出,结余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以及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等。二十五、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二十六、学校财务室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

27、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21一、由区教育局财务基建科制定审计年度计划,报局领导批准并组织实施。 二、局财务基建科根据审计年度计划制订审计方案,组成审计小组,并在实施审计的 3 天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 三、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要密切配合审计小组的工作,并按要求提供所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会计资料。四、审计小组人员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实事求是、依法审计。五、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根据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撰写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六、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撰写审计征求意见书,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

28、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在接到审计征求意见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可提出书面意见,送交财务基建科。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将视为无异议。七、审计终结后,局财务基建科根据审计征求意见书及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书面意见,撰写审计报告,经局领导审批后,以局的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下达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决定,审计处理决定必须在审计后三个月内落实。八、审计项目终结后,必须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认真搞好审计资料的搜集整理、立卷工作,及时进行归档。公办中小学申办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程序22一、申办学校将下列相关资料报送区教育局财务基建科: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等级学校批准文件复印件;3、填写教

29、育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学校印章;4、要重新调整收费许可证内容或到期换证的,必须缴回区物价局核发的原教育收费许可证原件;二、局财务基建科统一到区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1、核实学校填写的教育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区教育局公章;2、填写申办学校教育收费许可证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区教育局公章;3、将申办学校相关资料初审后,报送区物价局收费管理办理中心,办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三、学校应于实施收费前 20 天申请核发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四、学校撤并、分立、迁移或停办、改变名称、更换法人代表,或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应于情况变更后 20 天内,将相关文件

30、交区教育局统一到区物价局办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五、学校丢失、损坏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时,应及时按相关手续申请补发新证。六、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收费政策调整后要及时更新公示牌,向群众公示调整后的相关内容。民办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收费申办程序23一、申办学校将下列相关资料报送区教育局财务基建科: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办理收费许可证须提供的资料:1、收费申请;2、办学许可证;3、填写广州市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学校印章;4、填写广州市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表;5、填写广州市民办教育成本费用情况表;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理收费备案手续须提供的资料:1、备案申

31、请;2、办学许可证;3、填写广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表;4、填写广州市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表;5、填写广州市民办教育成本费用情况表;二、区教育局财务基建科统一到区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核实学校填写的广州市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申请表及广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表后,加盖区教育局公章; 填写申办学校教育收费许可证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区教育局公章; 将申办学校相关资料报送区物价局收费管理办理中心;三、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收费政策调整后要及时更新公示牌,向群众公示调整后的相关内容。民办教育审批办法24一、申请办学资格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

32、性经费,在花都行政区域内开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小学、初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培训中心)要具备如下资格; 社会组织申请办学,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1、依法成立组织: 2、有能满足开办学校所需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申请办学,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如下资格: 1、申请办学的个人必须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同意,出具个人民事行为能力及政治权利的证明; 2、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持有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 3、离退休人员申请办学须持有离退休证; 4、其他人员申请办学须持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办

33、学的证明。 二、办学基本条件 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相应的教学计划、教材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25 有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 1、组织机构是指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2、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作,而对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基本问题作出全面规范的自律性文件。 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育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合格教师。 1、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业务专长、管理学校的能力和任职资格,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 5 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2、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业务专长和管理学校的能力,由具有教师资

34、格并从事教育工作 5 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3、专职、兼职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其学历与任教专业相适应; 开办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 10 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 20以上; 开办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少于 5 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 20以上。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261、教学场地必须经公安消防鉴定,符合消防安全使用意见(是整体建筑消防合格,不是建筑室内装修消防合格); 2、房管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安全鉴定。 办学场地要求: 1、开

35、办非学历培训中心: 校舍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以上; 教学设备总值:10 万元以上。 2、开办非学历培训学校: 校园占地面积:5000 平方米以上; 校舍建筑面积:2000 平方米以上; 体育设施:两个篮球场; 教学设备总值:30 万元以上。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开办非学历培训学校资金不低于 20 万元,存期一年以上; 2、开办非学历培训中心资金不低于 5 万,存期一年以上。3、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担保办学。 开办幼儿园、小学、中学教育机构的办学基本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把关执行。三、办学审批程序 申办。区教育局受理在区内开办民办教育机构(小

36、学、初中、非学历27培训等)的申请、审批,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申请、申办者准备好相关申办材料,在每年第四季度,报拟办学地点所在镇(街)政府(街道办)及教育指导中心,当地镇(街)政府(街道办)及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后加具意见并盖章。、申办者持镇(街)政府(街道办)及教育指导中心加具意见的申办材料,到区教育局成教科登记立项。个人或团体申请开办民办教育机构,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申办报告要写清楚办学地址、宗旨、层次、规模; 申办民办学校或幼儿园的可行性报告; 举办者(法人代表 )的资格证明文件 (举办者必须有属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拟办教育机构的个人或团体的资格和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属联合办

37、学的,须出具联合办学协议(正本); (6) 办学场地的有关材料 (区规划局批准的教学用地证明,提供土地租赁或买卖合同、产权证明、房舍租用协议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配套学校的,须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新教学楼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纸、区规划部门的有关报建资料、 校园总体规划 图、校舍建筑设计平面图,租用校舍的,有房管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安全鉴定书、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鉴定书;28 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及发展规划。第二个阶段:初审。、区教育主管部门接受申办报告两个月内,组织区民办教育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考察、论证,对照申办者所递交的申办材料,提出整改意见。区民办教育评审委员会成员

38、由区教育局局长、主管民办教育工作的副局长及成教科、督导室、财务基建科、基础教育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如符合有关要求,经区民办教育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区教育局发给“同意筹 办” 的批复,申 办者据此可正式开始筹建 办学机构。第三个阶段:筹办。批准筹办后,申办者开始筹办学校,新建或维修校舍,完善设施、设备。筹办期间不得刊登招生广告和招生。民办学校或幼儿园筹办期不能超过三年,超过三年须重新申请。第四个阶段:审批。筹办完毕,申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并提交以下材料(全部材料一式三份,每份装订成册并有封面及编排目录,装订位一律在左侧,材料用纸统一规格为 A4): 填写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

39、报审批表; 同意筹办的批准书复印件及筹办情况报告; 学校章程及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章程;29 校长、教师 、财会人员的资格 证明文件(附各人身份证、校长上岗证明、资历证明,教师、财会人员学历资格证明等材料); 专任教师情况总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职称、教师资格、任教课程、人事档案挂靠部门等内容);(6)完整、规范的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学校各方面的日常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食堂职工健康证明; 配 备接送学生校车的学校,提供校车审验证明,持有“广东省校车使用标志”的校 车方能接送师生。 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对批准

40、同意正式办学的机构,由区教育局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办者在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两个月内到区物价局办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到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必须 “五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 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齐全,坚决杜绝无证办学。我区对民办学校实行办学风险金制度。批准同意正式开设民办小学,办学者需缴纳办学风险金 30 万元人民币;批准同意正式30开设有民办小学、初中的学校,办学者需缴纳办学风险金 40 万元人民币;批准同意正式开设有民办小学

41、、初中、高中的学校,办学者需缴纳办学风险金 50 万元人民币;批准同意正式开设非学历培训(教育类)机构,办学者需缴纳办学风险金 3 万元人民币。风险金存放于以学校名称开设的专门银行帐户中,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者共同监管。 变更民办教育机构需要改变名称、性质、层次、校址(含办学地点),更换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以及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提前两个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停办民办教育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停办:根据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规定要求停办,并经区教育局批准的;达不到办学条件,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管理不善等,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1、凡要求停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提前三个月送交停止办学申请报告到区教育局,然后由区民办教育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调查论证,区教育局三个月内书面答复申请者,待批准后方可终止办学。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停办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 2、确认停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应依法进行清算。 3、凡批准停办的教育机构,应在批准之日交回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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