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1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聘任专家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家行为,依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 办 法 ( 财 预 2011 285 号 ) 、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培 训 费 管理 办 法 ( 财 行 2013 523 号 ) 、 江 苏 省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绩效 管 理 办 法 ( 苏 财 规 2010 36 号 ) 及 江 苏 省 预 算 绩 效 管理 委 托第三方评价暂行办法 (苏财规201334 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财政部门从各领域、行业、部门( 单位)(以下简称部门) 、高等院校
2、及科研院所等聘任的,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业务咨询与技术支撑,以及聘请独立承担评审工作的高级专业人才。第三条 聘任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熟悉相关领域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研究方面,具有领先和较高的水平;(二)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丰富的行业、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以及综合分析能力;(三)具备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的行业从业资格和能力;(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身心健康;2(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聘任专家实行公开征集,专家可以个人申请,也可由部门、学校、科研机构或行业协会推荐。凡具备条件的有关人员,可填报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工
3、作聘任专家申请表 ,并同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一)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二)证明专业研究、技术能力和研究成果的材料;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五条 财政部门组织对申请人员提供的资格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具备条件的,颁发专家聘任书,聘任期一般为三年。第六条 专家聘任期满后,财政部门根据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续聘。聘任期内,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从事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或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经由财政部门审理后,不再安排其承担有关工作。第七条 财政部门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聘任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第八条 受聘专家在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
4、作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有关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及制度等的知晓权;3(二)对承担工作的部门、项目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有知情权;(三)可到部门、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收集与项目有关的数据资料进行查证,有一定的查验权;(四)对承担工作的部门、项目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情况有质询权;(五)对承担工作的部门、项目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有发表意见、评审评价的话语权;(六)合理获得委托方支付的相应聘用报酬;(七)其他。第九条 受聘专家在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一)在工作中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按规定要求独立完成承担的工作;(三)对承担工作的部门、项目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提
5、供咨询、提出建议的责任;(四)自觉遵守工作保密纪律。对涉及的部门、项目的资料、业务及有关情况,以及评审结论和结果等承担保密的责任。未经财政和相关部门同意,不得以(著作)论文、研究报告、讲义及其他形式擅自对外披露;(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在工作中不得谋取(或不得接受)不当利益;4(六)应邀自觉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有关调研、研讨活动,自愿接受聘任资格核查,及时通报个人联系方式、单位变动等情况; (七)其他。第十条 各部门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专家提供指导、咨询和评审的,应根据部门、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和项目的类别,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和协商等方式,在预算绩效管理专家
6、管理库中选择不同类型的合适专家。第十一条 各部门聘用专家费用在同级部门预算中列支。受聘专家的酬金支付标准为(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1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2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 3000 元。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受聘专家承担工作时,若与相关部门、项目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直系亲属、任过职、顾问、发生纠纷) ,应主动提出回避。确认受聘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有关部门可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专家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应事实证据。经财政部门复审
7、确定后,提请相5关专家回避。第十三条 受聘专家在安排承担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解聘。(一)不能胜任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三)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参加安排的有关工作的;(四)擅自披露、泄露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情况或资料的;(五)私自收受有关部门及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六)其他违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聘任专家执行本办法。市(县)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聘任专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