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订依据与目的)本规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物 业管理法规、政策的 规定,结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情况,就业主大会的议事形式、内容、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 约定,全体 业主共同遵守。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业主大会由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名称:绍兴市 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本区域的业主,应遵守业主大会 审议决定的本规则和管理 规约、以及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其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按本规则相关约定执行。第三条 (业
2、主大会宗旨)本区域业主大会代表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良好、有序、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第四条 (物业服务区域基本情况)(一)本区域范围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三章 业主大会第五条 (议事内容)(一)修改业主规约和本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 员,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续筹方案,并 监督实施;(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审议决定或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
3、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房屋定期维修制度,设施 设备管理规定, 绿化环境卫生管理 规定,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车辆停放与交通秩序协管规定,消防与治安协管 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缴纳规 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 缴纳及管理使用办法等。(七)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八)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改 变和撤销业主委 员会不适当的决定。2(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遵守业主规约。(十)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 审议业主委 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报告等。(十一)决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
4、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选择 集体讨论的 形式召开会议。第七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形式)由业主按幢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形式。第八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 日前,就 业主大会拟讨论 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应将本幢内的 业主的具体意见(同意、反 对 或弃权)经业主本人签字后,向业主大会会议如实反映。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业主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 应 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业主委 员会组织召开
5、临时会议:1、20%以上业主提议的;2、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 项、重大事故或者 紧急事件需要及 时处理的;3、其他 。 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 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第十条 (议事决定方式)业主大会会议议事方式分为普通多数决定方式和特别多数决定方式:(一)普通多数决定方式: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专 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 1/2 以上的且占总人数 1/2 以上的业主同意(二)特别多数决定方式:本规则第五条第(四)、 (五)款必须经专 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 2/3 以上,且占总人
6、数2/3 以上的业主同意。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一)作好会议召开前准备工作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 业主的提议,草 拟议 案、制定选票或征求意见表、核实业主等情况。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并请派代表参加指导监督。(二)发布会议公告或通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的 15 日前,由 业主委员会将确定的业主大会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提交大会审议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业主在会议上的投票权数;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以及须大会审议的内容,以 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明 显位置张贴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三)需要
7、投票表决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会场设投票箱,由业主代表按时到会行使表决权,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经与业主过半数投票权同意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若票数相等,不能确定3当选人数时,对得票数相等的被 选举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业主委员会选举时,经与会业 主半数投票权同意的被选举 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及 时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已公开通知或送达的选票或书面征求意见单,业主在规定 时间内不书面反馈意见,或不按 规定提出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视为弃权 。(四)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持, 业主委员会应向大会作工作 报告以及大会审议内容的说明
8、。需要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的,会 场设置投票箱,并粘 贴封条,并对开箱投票活动公开接受监督。业主大会表决票应标明业主的姓名,楼 栋单元门牌号,表决事项,同意、反 对、弃 权选项及示范符号,有效与无效票的提示,以及业主本人或代理人 签名等内容。(五)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根据上述(三)的选择,回收 业主选票或书面意 见,并 进行汇总。投票或选票回收结束后,采取公开 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认真核对, 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或书面公告)结果,并由唱票和 监票人作出 记录。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六)公告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会议上,根据征 询意见或投票
9、统计结果形成 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 书面形式在会议现场或物业服务区域内明显位置公告,接受 业主的查询和监督。第十二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投票 权的确认,以房屋所有 权证记载 的权利人为准;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在市房 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 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可以视作业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房屋为共有财产。房屋 产权的权 利人共有的,确定一人代表共有人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建设单位房屋已预(销)售备案登记,未出售部分的可按所占比例参加 业主大会。第十三条 (票权计算单位)票权计算单位:按房屋单元门牌内专有(户)计算投票单位
10、,每( 户)一票。第十四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代理)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一)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就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或表决内容 书面表明意见,委托代理人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只能在业主委托代理的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业主应优先委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承租人作为代理人;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法定监护人行使代理权。(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代理权,但 业主委员会委员行使代理权的人数,不能超 过应到会人数的 1/3;需要作出 审议决定的事项,应书面表明态度。第十五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11、)业主大会对提议案已经作出审议决定的, 业主在本届业主委 员会任期内不得再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4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当选条件)(一)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三)遵守本规则、业主规约,履行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等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公正廉 洁。(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有物业服务区域内持有 1/2 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当选应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 以上通过。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
12、以下 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 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办理交接手续;(三)拟定业主规约、本规则修改方案;(四)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续筹方案,依照有关政策并经业主大会授权,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五)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六)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 拟定业主委 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报告;(七)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 的使用、公共秩序和 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
13、制度的方案,拟定物业服务费 用分摊及缴纳规定的方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缴纳及管理使用办法的方案;(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 行处理;(九)督促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 见和建议, 监督和协助物 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配合解决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十一)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十二)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 、印章及其他属于 业主大会的 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十三)其他有关职责。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业主委员会成员为单数,业主委 员会由 名委员组成, 设主任 名,副主
14、任 名。本届业主委员任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按下列规则召开:(一)经 1/3 以上业主委员会委 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的,及 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二)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5(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一日向 业主委员会召集人 说明,也可以按本 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提前三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 记录人签字;(六)会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 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由出席
15、会 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及时公告。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换届)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委员任期同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 2 个月前,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保管物品的移交)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 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 续。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变更)经业主委员会或者 20%以上业 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第二
16、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的 1/3,在 2 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 ,其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 业主的;(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有法定犯罪行为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 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3 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 资料、印章及其他属
17、于 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五条 (印章的使用保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业主大会对外行使权利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 处理内部公共事务需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由 业主委员会决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 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 责任人承担相 应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档案资料管理)由业主委员会建立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指定 专 人建立和管理下列档案:(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6(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 议、决定等 书面材料;(三)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各届 业主委员产生、 备案的材料;(
18、四)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 议书;(八)住房维修专项资金收支、 续筹清册;(九)其他有关需要建立档案的材料。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活 动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筹集方式由业主按户分摊交纳,或从小区共有设施收益提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用于下列开支:(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 议开支;(二)必要日常办公等费用;(三)有关人员津贴;(四)其他支出。经费收支帐目由专人代为管理, 经费收支帐目每年在物业 服务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 业主的质询、监督。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议事规则的生效与修改)本规则于 年 月 日首次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生效。第二十九条 (重大审议决定事项的备案)业主大会会议重大审议决定的事项,书面告知区(县)物业 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街道 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第三十条 本规则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代表各执一份。_小区业主大会201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