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民事诉讼下非法证据排除理论探讨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姓 名 郝冉系 别 政法系专 业 法学班 级 法学 1101学 号 1190020140指导教师 吕平顺答辩日期成 绩民事诉讼下非法证据排除理论探讨内容摘要 在民事诉讼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提供保障,对非法的证据有必要进行规范,有关民事诉讼对非法证据的取舍中证据规定有一些规定,但个人认为还不足以解决在实践当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因此对证据的运用及取舍方法进行探究,对于什么样的证据如果被采纳就会形成非法证据进行探讨。如果将非法证据运用在实践当中,做出错误判决,给当事人造成沉
2、重伤痛,后果又有谁来承担。为了避免更多的冤假错案有必要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近一步进行一下探讨。【关键词】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排除 证据形式 证据能力The Probe of Excluding Regulations of Illegal Evidence in the Cavil LawsuitAbstractCivil law of civil litigation evidence exclusionary rules of association rules, including Witness Qualification rules, priority rule, and document
3、ary evidence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the evidence disqualification rule and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trial. China and the countries of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Anglo American law countries than in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pursuit of substantive results law tradition, fair l
4、egislation mode, the judges authority and status have more isomorphism and compatibility. Civil law of civil litigation evidence exclusionary rule of it has great meaning to perfect exclusionary rule of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in China; our country should improve 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eviden
5、ce in civil lawsuit in our country mainly from the mainland legal system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Key Words】The mainland legal system Evidence exclusion rules The legal tradition The legislative mode目 录一、对证据能力的立法规定现状 1二、有关证据能力规定的不足 3三、西方发达国家对证据能力是如何规定的以及对完善我国证据法的意义 .4四、我对完善我国证据法的意见 5参考文献 .7致谢 .80
6、民事诉讼下非法证据排除理论探讨学生姓名 郝冉 指导教师 吕平顺一、对证据能力的立法规定现状那我们就先探讨一下谈谈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可大可小,大的证据能力当然要适用,而小的证据能力要不要适用于案件的审理当中,这就是我文中要说的。法律当中,对证据的规定不是很多,那么更别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了,更是微乎其微,法律的谨慎的规定,就如同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样, 有关单位对公权的调查不可以拒绝,这体现了法院在证据收集方面权利的增加,使证据排除规则得以完善。第二款,其中对一些书证的提出,不管是像一个集体这样强大的单位,还是像这样弱小的一个人提出的,人民法院都会对其进行排查,是真的还是假的
7、,有没有伪造的可能性,如果有就要排除,没有的就会使用,确定了证据的证明能力后,可以避免不法分子将伪造的证据使用,破坏法制社会,成错误裁判。这两条规定在我国当代的法制建设中证据的排除有着集中的体现。基于上述观点,2002 修改并实施的证据规则,它的前身有着一定根据,那就是 1995 年的批复,有关部门河北高院的批复,在这样的批复中做出过详细的说明。该批复是这样表述的: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才可以确定能不能录音,很明显这么的不合理,又不合法。因为当事人一般不会同意录音,即使是同意,当事人在知道录音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会说出真相,经同意录制的谈话反而成了虚假证据,因而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也不是说
8、这样的规定一无是处,也有它的可取之处,推动着我国的法律向前发展,因为一件好的作品要经过反复雕磨才能够展现在世人当中。一部好的法律出台也是如此,反复研究探讨实践,有了前面错误的开始,后面才不会在有同样的错误,会避开错误向其他方向发展。那么今后的法律又会朝哪个方向前进呢?这个法律条文和前一个河北高院的表述让我们做一个比较吧,这个法律条文的的确定我们一眼就可以看出它的实践性更加的合理或者合法。具体又好在哪里呢?那就是它规定了哪些可以是违法证据排除,哪些又不是,有了一个标准和范围。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录音都是非法证据或合法证据,辨别录音证据非法或合法的依据也不是通过当事人1是否同意,而是依据 68 条规
9、定是否迫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比如说隐私权和像刑法当中规定的非法手段侵犯其他人的住宅权。第四十七条,在质证的一步一步进行中对非法的证据证明能力小的证据进行排除,先由两方当事人交换证明能力小的证据,并对证据不行的地方说出来让人听到,提出异议,记录下来。在质证时法院才不会唐突,对突然来的证据没有准备不知真伪,无法认定事实。并且没有经过法院拿出来的证据没有经过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证据提出的质疑与异议,不可以当做裁判标准,没有提出质疑与异议的证据就没有了证据本身的能力。因视为非法证据排除。第 65 条的规定对单一证据使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很大程度的说明了证据能力的重要性。单一证据中是复制来的与原件是否一
10、样的审核,与案件是否相关的审核。特别是(三)中说的“形式”应该是为民事的诉讼有关法中的哪几种法定形式呢?比如一个人的思想、想法,幻想出来的东西就不符合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形式。举个例子张三只是想开玩笑每天说他欠了别人 1000万还不了,结果一分钱也没欠别人的,但李四听到了就让他还钱。如果将这样的证据作为单一证据使用让张三去还钱给李四,因为有了这样一个证据,然后又不知道从哪里跑出一堆证人提供一些所谓的证言,听到张三每天都说欠别人的钱,那就是欠李四的钱了。很显然这样的证据是不合理的。如果这样的证据使用裁判张三还钱给李四,很显然张三就是冤大头。这样的证据使用后做出的判决对今后人们生活的影响就是,很多
11、很多的人就不敢随便说话,开玩笑,毕竟每个人在生活当中都是形态各异,姿态万千,不能以一个人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去评判所有人,这个人开这种玩笑就不对,他就不应该开这种玩笑,这是他咎由自取的结果。这样的话还会有更多人失去生活当中的一些乐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因此包括一个人的思维方式,是推断三段论的思维方式,还是归纳总结的思维方式,习惯,口头禅,语言表达方式,穿衣方式,睡觉姿势等等。这些都是随着环境的改变随时都可以改变的东西,因为大家都懂得适者生存的道理,在竞争激烈的当下社会,对自己进行改变也是学习与改造的过程如同电脑的程序需要升级一样,不然就会淘汰,世上没有海枯石烂像银河系一样久远庞大的定律,况且也不犯
12、法。而且这些是非常私人与隐秘的东西,与个人的生命中的一些权利息息相关,不能强迫施压,更加不能窥探。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个人认为在民事的诉讼有关法中都不可以当做成单一证据来进行使用。如果超出了那几种法定形式法院应裁定证据无效,证据因此也会丧失单一使用的能力。但是法律仍没有规定这些证据可不可以成为一条证据链使用呢?在下文的时候会一一说明。再说(四)当中的“证据内容是否真实”这一项当中指证据本身是否真实,是不是伪造的证据,例如一些书证当中的一些票据,有没有伪造的,对其中的日期伪造,笔记伪造等等。还有物证当中作案使用工具的伪造,弄个假作案工具当真证据,等等。如果是伪造的证据当然作为非法
13、证据排除了。而这些其中伪造的证明力低下的证据又违反了 68 条说的以违法方法取得的像刑事诉讼或者说宪法中的一些法律文件,但还有一些伪造的证据虽然不违反 68 条,但违反了(四)“证据内容是否真实”这一项例如一些证人证言,证人是否说谎了,证人是否被收买了,但是对证人必要的支出除外。最后的第(五)项,如果与当事人是共同利益体时或者与当事人是排他利益体,一方当事人赢,证人会从中得利,一方当事人输,证人会有损失。或者可以证明2事实的人和打官司的人之间没有亲属感情关联,又或者是近亲以及远亲,或其他同学同事有感情恩怨关联。有了这些东东,也许是利于当事人的证人证言,也许会有一些恩怨,不利于打官司人的。所以我
14、认为这些证人的有利于当事人的证言证据在证据规定的司法解释当中被称为证明力小的证据是应当作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而那些不利于当事人的证人证言在司法解释当中也没有任何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四)项原来的最根本的最开始得来的一开始的证据的证明说明事实的能力很多的时候大于通过第二中途径比如复制复印和别人口中传出的证据的证明事物的能力;非常直白一目了然看了就知道事实的证据的证明事物的能力大部分情况下大于看了不是很明白也不知道指向何方的事实的证据的证明事物的能力;那么作为证明事物能力小的证据通过第二中途径比如复制复印和别人口中传出的证据和看了不是很明白也不知道指向何方的事实的证据在只有一种一类证据是
15、使用的过程中要不要排除呢?是要交由法官的自已判断事物的感觉方法,法官自己行使判断案件的权利吗?二、有关证据能力规定的不足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使用是给法官很大的自己行使判断案件的权利和自已判断事物的感觉方法,这样一来法官自己行使判断案件的权利和自已判断事物的感觉方法就得有一些具体的依据,法律法条就得明确具体,因为我国形成文件的法属一类专门的法律体系或者说它来自西方的大陆上面。这样一来就有明确的法律法条,而不是经过法官裁判出的案件是否具有相似度的多个例子来判案。有一些具体的规定这样才会使法官的自己行使判断案件的权利和自已判断事物的感觉方法正确运用,因为毕竟人无完人,每个人都会有一些私心是很正常的
16、。在裁判当中法官会有个人的喜好偏爱,为了尽量缩小这些喜好偏爱的范围,我认为有关证据能力规定的法条还有些不足,不是很具体。而在司法解释当中对这些不足的证据能力规定也没有做到相应的补足。我认为不是很具体。其中第一个不明确是“形式”,它不是很明确的说是指哪方面,就如同我上文提到的是不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定形式,如果是指民事诉讼中的法定形式,那么一个人的思想思维方式,是推断三段论的思维方式,还是归纳总结的思维方式,习惯,口头禅,语言表达方式,穿衣方式,睡觉姿势等等这些证据形式就不属于民事诉讼中的那六种证据形式。那么根据法条的规定当然应该把一个人的思想思维方式,是推断三段论的思维方式,还是归纳总结的思维方式
17、,习惯,口头禅,语言表达方式,穿衣方式,睡觉姿势等等这些证据形式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形式”仍然可以指程序中的形式,如果是指程序中的形式那么和第六十五条第(三)项中“来源”就重合了,形式中的程序也就是渊源。渊源、来源是一个意思了,又何必重复规定呢?第二个不明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哪些法律规定?比如是不是违反了刑法法律的条文,有没有偷鸡模狗,有没有欺骗他人,有没有通过暴力的手段与方法让别人做不愿意做的事情,有没有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有没有趁别人家里没有人住的时候偷偷溜进去房间内或者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就用强迫的方法进入别人房间,以这样的方法来获取证据,这时的证据就应该不被采纳。还有一些对别人进行
18、窥探,身上放上个监视器录音器,人家里住的地方放上个3监视器录音器,做一些有辱人家人格,窥探隐秘的事情,还有商业当中为了蝇头小利,把其他商家比下去,在不为人知的下获得了商家。如违反国家保守秘密的法,违反伤风败俗基本民俗风情的法采取的证据,这样的证据应当被排除不用了。 1这些行为取得的证据可能属于,但是也有可能不属于。不属于的时候,法条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的“法律规定”还可以包括刑事法律民法、国家保守秘密的法,违反伤风败俗基本民俗风情的法违背国家最根本最基础的法律、违背国家最根本最基础国情的法律。这两个不明确加在一起就是更加的不明确了,相当于一个形同虚设的法条存在于 2002 证据
19、规定当中。它的司法对可以证明事物的规定的解释也没有表明我所说的不是很的明确。三、西方发达国家对证据能力是如何规定的以及对完善我国证据法的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发源于美国的刑事诉讼当中,美国宪法当中设立它的初衷是防止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徇私舞弊并且对警察办案进行一定的规范。维克斯一案中控诉方的证据是以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方式取得的,是非法证据,因为它违宪了,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应该排除,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2在美国的法官裁判出的案件是否具有相似度的多个例子中,维克斯是其中的一个例子,使得证据的排除规则是否非法在美国得到形式上的认可与肯定,之后的非法证据是否排除要经过不断的完善加工,在 N
20、 年以后许多地方普遍模仿它,在美国联邦的最高联邦法院使用这样的规则,在各个州的各类法院中也是用这样的规则进行判断案件,还有在刑事方面,民事方面,甚至是行政方面仍使用这样的规则,集三大法律领域为一体形成的排除非法的证据的规则。有了这个规则的形成的事例,我们不难发现理论结合实践的重要性,因此在今后的法律发展当中结合我国基本国情与实际情况,在法院判决中总结经验,对我国证据法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如果在私权之间产生纠纷与矛盾,我们况且还没有分清谁对谁错的情况下,由于法院的判决中采用了非法证据,没有进行合理的排除,形成错误判决,使得一方当事人使用违法手段与方法进行取证,或者是违反法律的禁止不让做的这样性
21、质的规定,可想而知私人个人的权利反而没有得到保障,还触犯了公共权利的公法,那就是得不偿失。如果有人又说了我们的非法证据可能也会影响到判决结果,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是如果这个非法证据违法了公法,我们宁愿两者相害取其轻,毕竟公权大于私权。而对于没有违反法律禁令不让做的1 李浩: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 法学评论2002 年第 6 期。 2 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97 页。 4这样性质的规定的非法证据我们又该如何保障人权尊重人权的价值那就另当别论了。因为没有违反法律禁令不让做的这样性质的规定的非法证据,在我国的诉讼法中还没有具
22、体规定,没有在诉讼法这个公共法中体现。因此为了更好的体现,更好的保障人权,我们有必要将一些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规定具体化法律化,体现在民事诉讼中。美国有这样一个很大很大的法官,据说他叫鲍威尔,然后他又明确的指出:现代社会是私人的权利,每个人都在追寻与崇拜私权或者说是人权,追寻自由民主平等公平公正,每个公民都享有和他的生命有关的一切权利,作为一种高等动物生存在地球上的这样一个环境下,基于人人平等的法理,没有任何一种理由以任何的方式剥夺他人的权利,即使是追求自由与个人权利的过程当中也是不行的。这种观点早已深入人心,这也是世界共同进步的潮流与趋势。如同德国的学者是这样说的,不管是谁取得的证据,关键要看
23、他取得的证据的途径是否合法,如果非法那么那就是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工具了 1所以在我国的司法当中也应该借鉴,这种精神值得我们学习。第二,促进程序公正的需要。在规定法律过程这样的法与实现结果这样的法中是同样重要的,一个公平,合法合理的程序法有利于实现有着结果法的公平,因此我们不惜一切代价追求程序过程的合法正当合理性。也许会是一些消极否定的方法来排除非法证据,最中的目的是实现整体的实体正义。对于个案当中,可能由于程序的正义一些非法证据排除而导致实体没有证据失去公平与正义,而这时的实体正义就会做出一些牺牲和代价。我们仍应该遵守程序使人拥有一样的权利,不去打破他应该有着的规律和定理。这时的实体法或者说是
24、结果也就不重要了。这种进步的法律观点,是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法律的思想得出的总结的,在结合我国的基本情况与实际联系。综上所述,那个不合法的证据排除的规则或者说条文在实现程序公正的同时保障了公民的人权以及与生命有关的一切权利,虽然在个别案件中,不惜任何代价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有可能使当事人由于没有合法的证据而败诉,但是仍可以继续寻找,一旦有了合法的证据仍可以继续使用说明理由,从而反败为胜。但是使用了非法证据,不仅破坏了程序本身的价值,还有可能造成不公的结果,所以不合法的证据排除的规则或者说条文是保障公民和生命有关的一切权利和维护法律过程的公平。四、我对完善我国证据法的意见第一,对于一个人的思维方
25、式,是推断三段论的思维方式,还是归纳总结的思维方式,习惯,口头禅,语言表达方式,穿衣方式,睡觉姿势等等不可以作为单一证据使用,那么可不可以作为证据链使用,我个人认为是不可以的,只有这些证据组合在一起的话还是证明能力很小,如果有其他证明力很大的证据存在时比如说民事诉讼证据形式中的一种,我觉得也就不需要这种证明力很1 陈桂明、相庆梅:民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初探,现代法学2004 年第 2 期。 5小的证据做陪衬了,如果使用了也就多此一举,我觉得一些很小的证据可以成为当事人找到更有利的证据提供线索。这样说“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个人观点要么将它彻底删除重新制定,要么将其中的“形式”删掉,
26、将它独立出一个新法条,并且具体说明指哪些形式符合哪些法律规定。证据形式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形式,不包括一个人的思维方式,是推断三段论的思维方式,还是归纳总结的思维方式,习惯,口头禅,语言表达方式,穿衣方式,睡觉姿势等等,国家保守秘密的法,违反伤天理,害人性,基本民俗,风情的法中的一种。这样的证据使用后做出的判决对今后人们生活的影响就是,很多很多的人就不敢随便说话,开玩笑,毕竟每个人在生活当中都是形态各异,姿态万千,不能以一个人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去评判所有人,这个人开这种玩笑就不对,他就不应该开这种玩笑,这是他咎由自取的结果。这样的话还会有更多人失去生活当中的一些乐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因此包括一个人
27、的思维方式,是推断三段论的思维方式,还是归纳总结的思维方式,习惯,口头禅,语言表达方式,穿衣方式,睡觉姿势等等。这些都是随着环境的改变随时都可以改变的东西,因为大家都懂得适者生存的道理,在竞争激烈的当下社会,对自己进行改变也是学习与改造的过程如同电脑的程序需要升级一样,不然就会淘汰,世上没有海枯石烂像银河系一样久远庞大的定律,况且也不犯法。而且这些是非常私人与隐秘的东西,与个人的生命中的一些权利息息相关,不能强迫施压,更加不能窥探。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个人认为在民事的诉讼有关法中都不可以当做成单一证据来进行使用。如果超出了那几种法定形式法院应裁定证据无效,证据因此也会丧失单一使
28、用的能力。但是法律仍没有规定这些证据可不可以成为一条证据链使用呢?在下文的时候会一一说明。再说(四)当中的“证据内容是否真实”这一项当中指证据本身是否真实,是不是伪造的证据,例如一些书证当中的一些票据,有没有伪造的,对其中的日期伪造,笔记伪造等等。还有物证当中作案使用工具的伪造,弄个假作案工具当真证据,等等。6参考文献:1刘春梅:大陆法系导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借鉴,法商研究2005 年第2 期。 2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97 页。 3陈桂明、相庆梅:民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初探,现代法学2004 年第 2 期。4李国光主编:最高人
29、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5李浩: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网上资源6 李浩: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 法学评论2002 年第 6 期。 7致谢本 人 的 学 位 论 文 是 在 我 的 导 师 吕 老 师 的 亲 切 关 怀 和 悉 心指 导 下 完 成 的 。他 严 肃 的 科 学 态 度 ,严 谨 的 治 学 精 神 ,精 益 求精 的 工 作 作 风 ,深 深 地 感 染 和 激 励 着 我 。从 课 题 的 选 择 到 项 目的 最 终 完 成 ,吕 老 师 都 始 终 给 予 我 细 心 的 指 导 和 不 懈
30、的 支 持 。吕 老 师 渊 博 的 专 业 知 识 ,诲 人 不 倦 的 高 尚 师 德 ,严 以 律 己 、宽以 待 人 的 崇 高 风 范 ,朴 实 无 华 、平 易 近 人 的 人 格 魅 力 对 我 影 响深 远 。不 仅 是 我 树 立 了 远 大 的 学 术 目 标 、掌 握 了 基 本 的 研 究 方法 ,还 使 我 明 白 了 许 多 待 人 接 物 与 人 处 事 的 道 路 。在 论 文 即 将完 成 之 际 ,我 的 心 情 无 法 平 静 ,从 开 始 进 入 课 题 到 论 文 的 顺 利完 成 ,有 多 少 可 敬 的 师 长 、同 学 、朋 友 给 了 我 无 言 的 帮 助 ,在 这里 请 接 受 我 诚 挚 的 谢 意 !谢 谢 你 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