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黄石市人事考试院请销假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我院的请销假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结合我院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全体人员认真按制度执行。一、病假(一) 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院长批准;(二) 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备案;(三) 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二、事假(一)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部门或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及以上,由分管院长批准。2、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长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
2、、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二) 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 20 天的,2130 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 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 天,下同);累计在 3150 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 50%计发;累计超过 50 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三) 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三、婚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一) 婚假和护理假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 5 天。实行晚婚者,男方可给予婚
3、假 15 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二)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职工本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给予 5 个工作日的丧假,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路途假。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需要其料理丧事时,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四) 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 30 天探亲假;探望父母的,未婚职工每年给假 20 天,已婚职工每 4 年给假 20 天。、带薪年休假(一)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二) 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三) 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四)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五) 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六) 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五、销假制度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组织人事科销假。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