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小怪兽 orz【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下) 七、公务员的任免(一)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1、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一是通过选举方式任职;二是有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在一定条件下决定任命。 2、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选任制公务员可因任期届满不再连任、辞职、被罢免、被撤职而终止任职。但因终止任职的方式不同,具体终止的时间也有所不同。 A、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以新的一届公务员产生时为任职终止时间。如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员的任职终止时间,为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领导人员的时间。 B、辞职的,以辞职获得批准时为任职终止时间。比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2、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在任期内,公务员辞去职务,必须得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该级人民代表大
3、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还必须经上一级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这是因为公务员是履行公职的人员,对国家和社会负有责任和义务,因此,公务员辞职必须得到批准才能生效,不能完全由自己决定。公务员辞职未获得批准的,不能离职。 C、被罢免或被撤职的,自罢免或撤职决定生效时任职终止。比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
4、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一般来讲,公务员被罢免或被撤职的,在罢免或撤职决定通过时,其任职终止,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被罢免或被撤职的,需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其任职方能终止。 (二)委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1、委
5、任制公务员应当获得任命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主要是指经公务员录用考试合格,进人机关工作的人员。第二,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调人机关任职的。第三,转换职位任职的。包括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等。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行政机关内平级调动。轮换是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根据安排有计划地从一个职位转换到另一个职位。挂职锻炼是机关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或上级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以增加公务员不同单位的工作经验。第四,晋升或降低职务。晋升是由较低职务升任较高职务,降职是由较高职务降任到较低职务。第五,其他
6、情形。主要是指由于机构调整、撤并等,原机构公务员到新的职位上任职。根据规定,公务员从原来职位转移到另一个新的职位,必须履行任职手续。 2、委任制公务员应当办理免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2 小怪兽 orz第一,转换职位任职的,包括转任、轮换,应当免去原来职务。第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应当免去原来职务。第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第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第五,退休的。 (三)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权限 1、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力、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
7、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 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任免除由国务院任免之外的本部门公务员职务。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任免除由本级政府任免之外的本部门公务员职务。 3、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 设区的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免除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之外的本部门公务员职务。4、县、
8、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免除本级政府任免之外的本部门公务员职务。 (四)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程序 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 2、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 3、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4、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 免去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2、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3、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
9、论决定; 4、发布免职通知。 八、公务员的职务升降 (一)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格 1、思想政治素质。思想政治素质是指公务员“德”的方面。 2、工作能力。工作能力是指公务员的“才”,指具有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其中,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相应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计划、决策、组织、协调能力。要坚持“德” 与“才”的统一,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 3、文化程度。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 、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任职经历。对任职经历的具体要求是:(1)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
10、、处、司(厅) 、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3 小怪兽 orz三年以上;晋升副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副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 (2)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晋升职务的公务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二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是符合任职回避规定;四是符合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
11、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1、竞争上岗。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级别限制在厅局级以下。对象是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下列职务不适用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一是机关的领导成员,因为竞争上岗只限于内设机关的领导职务上:二是正厅级以上的职务不适用。 2、公开选拔。公开选拔的对象既包括领导职务公务员,还包括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其中也包括机关领导人员。在现实做法中,公开选拔一般只限于领导职务公务员,把公开选拔扩大到非领导职务,是这次公务员法的新规定。 3、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程序。 A、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
12、法等; B、报名与资格审查; C、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 D、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E、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九、公务员的奖惩 (一)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二)公务员纪律的内容:1、政治纪律。2 、工作纪律。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3、廉政纪律。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不得从事或
13、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4、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纪律。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不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5、公务员不得有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三)公务员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初查,立案,调查取证,如实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并听取其陈述、申辩,作出处分决定,书面通知。 十、公务员的交流 (一) 调任,是指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
14、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公务员调出机关任职。调任是机关与其外部系统之间人员交流的主要形式,它反映了公务员系统的外部开放程度。 (二)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部的平级调动,它可以跨地区、跨部门,也可以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转任是公务员在机关系统内部的交流方式,是实现公务员合理流动的有效途径。 4 小怪兽 orz(三) 挂职锻炼,是培养公务员、促进公务员成长的有效途径,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交流形式。公务员挂职锻炼的目的主要是基于工作的需要以及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 挂职锻炼的对象是从在职公务员中选派的,并不是每一名公务员都要轮流去挂职锻炼,一般来说,选派挂职锻炼
15、的对象主要是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以及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公务员。 (四)挂职锻炼与其他交流方式的区别 1挂职锻炼与调任和转任不同,它不是通过交流而形成长期固定的职务关系,而只是临时更换工作岗位,一般期限为一至二年,期满后,仍回原机关工作。 2.挂职锻炼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流方式,并不引起公务员法律身份的产生或消灭,也不引起职务关系的变化。因为,在挂职锻炼这种交流形式中,锻炼人员并未改变他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因此,无需办理调动手续,其档案和编制仍在原机关,只是在业务工作上受接收单位的领导。 十一、公务员的辞职辞退 (一)辞职。 所谓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按照自己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公务员职务,解除
16、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的行为。也就是一般意义上讲的公务员的辞职。 1、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特点:(1 )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 (2) 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3) 辞去公职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而是附条件的、有限制的。不符合法定的条件,都不得辞去公职。(4) 辞去公职是有利益保障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可以享受法定的辞职待遇。如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可以重新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在辞职者担任其他机关公职时,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2、辞去公职的程序:公务员辞去公职必须遵守提出申请和获得批准两个程序: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审批。 3、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 A、未满国家规
17、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B、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C、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D、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二)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其与公务员之间存在的职务关系的行为。特征:辞退公务员是机关的法定权力。辞退公务员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辞退公务员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 1、辞退的条件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
18、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与开除处分的;无故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或全年累积三十天以上的。 2、辞退的程序: 由被辞退公务员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所在机关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批准辞退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三)辞去公职与免职的区别。免职是任免机关免去公务员所担任职务的行为。免职属于公务员职务的变更,与公务员的任职相对应。辞去公职与免职的区别是:(1)辞去公职是由公务员自愿、主动提出的;免职是任免机关单方面作出的,无需征得公务员本人的同意,而且公务
19、员必须服从。 (2)辞去公职通常是公务员因为个人的原因而提出;免职则需要有法定的事由,如退休退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离职学习超过一年等。 (3)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与国家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解除,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公务员被免职后,只是职务关系发生变化,公务员身份仍保留。 (四)辞去公职与辞退的区别。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和被辞退后,就解除了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它们的区别是:(1)辞去公职是由公务员自愿提出的,是公务员的权利;辞退是由5 小怪兽 orz公务员所在机关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是机关单方面的行为,是机关的权力。 (2)原因不一样。辞去公职一般是因为公务员个人原
20、因提出的;辞退的原因是因为公务员有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法定事由。 (3)后果不同。辞去公职享受其他法定待遇,但没有辞职费;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十二、公务员的申诉控告 (一)公务员的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要求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后重新予以处理。 1、公务员有权提出复核和申诉的范围: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的;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2、公务员申诉的程序:一般包括三个程序,即复核程
21、序、申诉程序和再申诉程序。 A、复核程序。复核程序是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陈述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核。 申请复核的期限是从公务员知道或者可以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起算日是自该公务员接到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的次日,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申请复核是一个可选择的救济程序,公务员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B、申诉程序。申诉程序即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公务员提出申诉应符合以下规定:(1)申诉人。在
22、正常情况下,被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才能成为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正常情况是指公务员本人不仅具有申诉的权利能力,也具有申诉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公务员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申诉的有关权利和履行申诉的有关义务。在特殊情况下,申诉人的资格可以由近亲属继承或代理。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申诉权的公务员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继承申诉权。二是有申诉权的公务员发生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其近亲属可以代理申诉权。(2)申诉形式。申诉形式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能够较好地、详尽地表达申诉人的意见和要求,也有利于申诉的受理机关清楚、准确地了解情况。(3)申诉要求。申诉人必须明确表达申诉的理由,申诉请求,并且能够提出明确的
23、事实根据。(4)申诉期限。经过复核后,对复核结果不服的,申诉的时限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经复核直接提起申诉的期限是,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C、再申诉程序。公务员对第一次申诉的结果不服,还可以再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再申诉决定为终局决定。但是,两次申诉是有条件的,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作出申诉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但对省级机关如省政府、国务院组成部门等机关作出的申诉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诉。 3、处理申诉时间: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24、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4、申诉受理机关处理原则:对于公务员的申诉,上级机关对原机关的原处理决定和复核决定经过再复核后,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作出维持、变更和撤销的处理决定。 (二)公务员的控告。是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为了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公务员法规定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公务员的控告。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机关对公务员控告的处理程序大致分为受理控
25、告、立案调查和案件处理三个步骤。 (三)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区别 6 小怪兽 orz1申诉和控告的对象不同。申诉所针对的是公务员的人事处理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控告所针对的则是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2.申诉人和控告人自身的情况不同。申诉人自身涉嫌违法违纪,需要受到人事处理,但个人认为处理是不公正或有误。控告人一般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侵害,但由于种种原因而被侵害了。 3申诉和控告对象不同。申诉一般是先请求原处理机关复核,原处理机关如果不予复核或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仍不服,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申诉。控告则可直达上级机关或专门机关。 4.申诉和控告
26、被受理后的处理不同。申诉被受理后,有关机关一般只作书面审理和处理决定。控告被有关机关受理后,有关机关则要立案调查,并区别违法侵权行为的不同情节予以处理。对违法不犯罪的行为人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犯罪需判刑的行为人,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给予制裁。 (四)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认定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是否属于诬告、陷害他人,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是否有捏造事实的行为;第二,是否根据捏造的事实提出申诉、控告;第三,是否有特定的诬告、陷害对象;第四,是否有主观故意。只有这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认定是否构成诬告、陷害。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在申诉、控告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损失责任;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要承担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十三、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的法律责任是指相关主体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规则、义务或纪律时,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 1、行政责任:处分;行政处罚;其他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