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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常规现场稽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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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本 规 程 经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教 材 审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定 期 常 规 现 场 稽 核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稽 核 部 编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教 育 部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责 任 编 辑 凌 霄 版 式 设 计 陈 力 责 任 校 对 张 晓 艳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定 期 常 规 现 场 稽 核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稽 核 部 编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教 育 部出 版 : 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 北 京 市 新 街 口 六 条 红 园 胡 同 8 号 邮 编 :

2、 1 00 0 35 )发 行 : 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 总 发 行 全 国 各 地 新 华 书 店 经 销印 刷 : 北 京 宏 文 印 刷 厂7871092 毫 米 1/ 36 3 印 张 53 千 字1998 年 10 月 第 1 版 1998 年 10 月 北 京 第 1 次 印 刷印 数 : 1 - 26000 册ISB N7-80118-713-X/ F676定 价: 5. 00 元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 凡 购 本 社 图 书 , 如 有 印 装 错 误 , 由 本 社 发 行 部 负 责 调 换 。 地 址 : 北 京 阜 外 月 坛 北 小 街 2 号 邮

3、编 : 1 0 08 3 6)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基 层 人 员 岗 位培 训 教 材 编 审 委 员 会主 任 李 殿 君副 主 任 王 纯 刘 嘉 仪委 员 陈 锡 达 唐 建 邦 金 冠 文 张 云 海 高 宏 华 曹 谷 崖 张 银 海 朱 洪 波 王 醒 春 李 筠 张 金 鳌 胡 文 英 杨 琨 薛 社 戍 张 书 庞 向 华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定 期 常 规 现 场 稽 核操 作 规 程 审 稿 人 和 执 笔 人 名 单主 审 张 金 鳌总 纂 张 亚 山执 笔 黄 晓 东 周 伟 范 秀 兰 唐 鸿 毅 陈 余 俊 汪 均 衡 刘 从 生 王 振 华 马 平 高 宁1

4、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的 意 见 的 通 知农 银 人 教 1996 14 号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分 行 人 事 教 育 处 , 各 计 划 单 列 市 分 行 人 事 教 育 处 , 各 直 属 院 校 :现 将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的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据 此 精 神 安 排 落 实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的 培 训 工 作 。 工 作 中 的 情 况 和 问 题 , 望 及 时 报 告 总 行 。附 件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业 务 岗

5、位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的 意 见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九 九 六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2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业 务 岗 位操 作 规 程 培 训 的 意 见为 了 适 应 新 形 势 下 农 业 银 行 经 营 和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 提 高 职 工 队 伍 的 整 体 素 质 和 业 务 技 能 , 总 行 决 定 , 按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干 部 培 训 工 作 三 年 规 划 的 要 求 , 在 基 层 行 进 一 步 加 强 开 展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的 培 训 。 为 搞 好 这 项 工 作 , 特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6、一 、 加 强 开 展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的 重 要 意义近 年 来 , 我 行 各 基 层 单 位 开 始 逐 步 实 施 各 项 业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的 培 训 。 这 项 工 作 对 于 促 进 农 业 银 行 各 个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方 法 和 程 序 的 规 范 化 、 科 学 化 , 健 全 和 完 善 各 项 业 务 制 度 , 促 进 农 行 金 融 改 革 和 业 务 发 展 , 起 到 了 积 极 的 推 动 作 用 。 实 践 证 明 ,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 是 加 强 农 业 银 行 内 部 管 理 的 一

7、 项 十 分 重 要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 是 基 层 干 部 职 工 教 育 的 重 点 和 经 常 性 内 容 , 对 农 业 银 行 干 部 职 工 队 伍 素 质 的 提 高 具 有 深 远 的 意 义 。 但 是 , 总 的 看 , 这 项 活 动 的 开 展 还 不 平 衡 , 培 训 质 量 还 有 待 提 高 。 特 别 是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 金 融 体 制 改 革 的 深 入 , 农 业 银 行 已 开 始 了 向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的 转 轨 过 程 , 农 业 金 融 业 务 领 域 不 断 拓 展 , 服 务 范 围 不 断 扩 大 , 新 的 金

8、 融 工 具 不 断 涌 现 , 总 行 原 编 制 的 各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已3不 能 适 应 日 益 发 展 着 的 业 务 操 作 的 需 要 。 为 此 , 根 据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培 训 工 作 三 年 规 划 精 神 , 结 合 各 业 务 岗 位 的 实 际 需 要 , 总 行 重 新 编 制 了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 为 确 保 操 作 规 程 的 推 广 和 实 施 , 各 级 行 要 在 总 结 前 期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 进 一 步 抓 好 以 此 为 内 容 的 全 员 培 训 。 各 级 行 要 把

9、 这 项 工 作 摆 到 领 导 的 议 事 日 程 , 充 分 认 识 开 展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的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 组 织 骨 干 力 量 , 把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的 培 训 扎 扎 实 实 地 开 展 起 来 。二 、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的 对 象 与 目 标参 加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的 对 象 , 是 基 层 行 在 岗 的 第 一 线 业 务 操 作 人 员 。 用 两 至 三 年 时 间 将 所 有 在 岗 人 员 轮 训 一 遍 。 首 轮 培 训 从 会 计 、 出 纳 、 联 行

10、 、 结 算 、 储 蓄 、 统 计 、 信 贷 、 进 出 口 贸 易 结 算 、 计 算 机 等 操 作 岗 位 开 始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是 各 业 务 岗 位 规 范 化 的 操 作 方 法 和 程 序 , 是 在 岗 人 员 业 务 技 能 要 求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的 培 训 内 容 必 须 严 格 依 据 总 行 人 事 教 育 部 统 一 组 织 编 制 的 各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及 配 套 录 像 片 ( 见 基 层 人 员 岗 位 培 训 系 列 教 材 目 录 表 ) 进 行 。 通 过 培 训 , 推

11、广 和 运 用 科 学 、 统 一 的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 使 业 务 操 作 人 员 熟 练 掌 握 规 范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方 法 , 严 格 按 照 操 作 程 序 的 要 求 办 事 , 增 强 政 策 、 制 度 观 念 , 做 到 有 章 必 循 , 违 章 必 纠 ,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和 工 作 效 率 。4三 、 采 取 有 效 的 方 法 确 保 培 训 质 量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 要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 突 出 针 对 性 和 实 用 性 , 采 用 灵 活 多 样 的 方 式 方 法 , 注 重 培 训

12、 质 量 和 效 果 。(一 ) 制 定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培 训 方 案 , 使 培 训 有计 划 、 有 步 骤 地 展 开 。 各 分 行 要 依 据 总 行 的 统 一 部 署 , 结 合 本 地 的 具 体 情 况 , 提 出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 并 尽 早 做 好 各 方 面 的 准 备 工 作 。 首 先 , 要 抓 好 各 个 业 务 岗 位 骨 干 的 培 训 , 使 其 先 行 一 步 , 然 后 再 进 行 推 广 扩 散 培 训 。 有 条 件 的 单 位 , 还 可 选 择 若 干 个 有 代 表 性 的 支 行 作 为 培 训 试 点 , 总 结 经

13、验 逐 步 推 广 。 培 训 统 一 使 用 总 行 新 编 制 的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 各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人 手 一 册 , 以 此 作 为 日 常 业 务 操 作 和 培 训 的 依 据 。(二 )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的 培 训 主 要 采 用 脱 产 和 业 务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 注 重 岗 位 达 标 。 时 间 每 期 应 在 三 至 四 周 内 完 成 。 对 于 重 点 、 难 点 内 容 , 在 适 当 范 围 内 组 织 集 中 学 习 和 讨 论 , 还 可 开 展“ 一 帮 一 ”、 “ 一 带 一” 以

14、 及 示 范 、 观 摩 、 竞 赛 等 活 动 , 使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搞 得 形 式 多 样 , 生 动 活 泼 。 (三 ) 抓 好 培 训 考 核 工 作 , 把 好 质 量 关 。 考 核 是 督 促 学 习 、 提 高 培 训 质 量 的 重 要 环 节 , 必 须 认 真 抓 好 。 各 分 行 要 依 据 总 行 统 一 编 制 的 操 作 规 程 ,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考 核 标 准 。 考 核 工 作 要 在 地 ( 市 ) 中 心 支 行 指 导 下 , 由 县 支 行 行 长 牵 头 , 有 关 科 室 负 责 人参 加 , 组 织 专

15、 门 的 考 核 班 子 , 具 体 实 施 考 核 工5作 。 考 核 题 型 和 考 核 方 式 自 定 。 培 训 对 象 均 应 按 要 求 参 加 培 训 和 考 核 。 凡 考 核 达 标 人 员 , 方 有 资 格 从 事 本 岗 位 工 作 ; 对 考 核 不 能 达 标 者 , 应 限 期 达 标 ; 限 期 内 仍 不 能 达 标 者 , 调 任 与 其 知 识 、 能 力 相 适 应 的 工 作 。四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圆 满 完 成 培 训 任 务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 是 农 业 银 行 改 善 经 营 机 制 , 强 化 内 部 管 理

16、 的 有 力 措 施 , 对 于 提 高 广 大 基 层 业 务 人 员 的 政 治 、 业 务 素 质 有 着 极 其 重 要 的 意 义 。 各 级 行 必 须 按 照 总 行 的 部 署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圆 满 完 成 这 项 任 务 。(一 ) 各 级 行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是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的 实 施 部 门 , 要 真 正 负 起 责 任 来 ,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和 推 广 任 务 , 并 搞 好 检 查 、 监 督 工 作 。 人 事 教 育 部 门 要 起 到 协 调 、 组 织 和

17、 联 络 的 作 用 , 主 动 配 合 有 关 业 务 部 门 开 展 培 训 。 总 行 将 在 适 当 时 候 , 有 重 点 地 对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二 ) 各 级 行 要 抓 好 “三 个 落 实” 。 即 落 实 培 训 人 员 、 落 实 培 训 时 间 、 落 实 培 训 任 务 。 认 真 做 好 培 训 对 象 和 培 训 档 案 的 建 立 工 作 , 同 时 要 制 定 考 核 验 收 标 准 , 严 把 考 核 关 。 在 培 训 过 程 中 , 要 充 分 发 挥 职 工 的 主 观 能 动 性 , 鼓 励

18、 职 工 主 要 通 过 在 岗 自 学 自 练 的 方 式 达 标 。(三 ) 要 把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纳 入 岗 位 培 训 的 管 理 轨 道 。 把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考 核 的 成6效 , 同 实 施 管 理 责 任 制 、 考 核 评 比 、 年 终 奖 惩 挂 起 钩 来 , 使 业 务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切 实 落 到 实 处 , 通 过 严 格 的 培 训 , 真 正 实 现 业 务 管 理 与 操 作 的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和 程 序 化 。前 言按 照 全 国 金 融 工 作 会 议 关 于 加 强 金

19、 融 监 管 和 防 止 金 融 风 险 的 要 求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农 业 银 行 稽 核 工 作 , 提 高 稽 核 工 作 质 量 , 使 各 级 行 在 稽 核 中 做 到 制 度 化 、 程 序 化 、 规 范 化 , 高 标 准 完 成 稽 核 工 作 任 务 , 我 们 依 据 商 业 银 行 法 及 农 业 银 行 有 关 业 务 制 度 规 定 ,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编 写 了 “会 计 、 结 算 、 联 行 、 出 纳 稽 核 操 作 规 程” 、 “ 财 务 稽 核 操 作 规 程” 、 “ 信 贷 业 务 稽 核 操 作 规 程” 、 “ 基 建 稽

20、 核 操 作 规 程” 等 为 内 容 的 稽 核 操 作 规 程 。 它 们 是 1996 年 已 编 写 出 版 的系 列 操 作 规 程 的 延 续 。 本 规 程 是 全 行 稽 核 人 员 培 训 的 必 学 教 程 , 也 是 其 他 岗 位 员 工 学 习 、 各 级 领 导 应 该 掌 握 的 读 本 。 在 编 写 过 程 中 , 得 到 有 关 分 行 的 大 力 支 持 , 并 提 出 许 多 建 设 性 的 意 见 , 在 此 表 示 衷 心 的 感 谢 。本 书 只 是 农 业 银 行 稽 核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的 一 部 分 , 以 后 我 们 将 陆 续 编

21、 印 。编 者 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 (1)第 二 章 人 事 管 理 重 要 内 控 环 节 的 稽 核 (3) 第 三 章 现 金 安 全 重 要 内 控 环 节 的 稽 核 (8) 第 四 章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和 有 价 单 证 重 要内 控 环 节 的 稽 核 (16) 第 五 章 会 计 重 要 内 控 环 节 的 稽 核 (28)第 六 章 储 蓄 重 要 内 控 环 节 的 稽 核 (36)第 七 章 贷 款 重 要 内 控 环 节 的 稽 核 (41) 第 八 章 电 脑 前 台 操 作 重 要 内 控 环 节 的稽 核 (60)第 九 章 信 用 卡 重 要 内

22、控 环 节 的 稽 核 (66) 第 十 章 附 则 (78)附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定 期 常 规 现 场 稽 核 工 作考 核 报 告 制 度 (79)1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规 范 业 务 行 为 , 防 范 经 营 风 险 , 发 挥 稽 核 部 门 在 业 务 部 门 自 律 监 管 基 础 上 的 再 监 督 作 用 ,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加 强 金 融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的 指 导 原 则 、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和 加 强 金 融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和 中 国 农 业

23、银 行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的 决 定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稽 核 工 作 规 定 ( 试 行 ) 及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操 作 规 程 。第 二 条 定 期 常 规 现 场 稽 核 是 实 行“ 周 期 制” , 循 环 反 复 进 行 的 一 种 稽 核 方 式 。 各 级 稽 核 部 门 每 半 年 按 照 规 定 的 稽 核 内 容 对 指 定 的 稽 核 对 象 全 面 稽 核 一 次 , 并 按 照 稽 核 工 作 报 告 制 度 的 要 求 , 定 期 上 报 稽 核 情 况 。第 三 条 定 期 常 规 现 场 稽 核

24、的 对 象 是 系 统 内 直 接 办 理 金 融 业 务 的 经 营 机 构 和 负 责 对 其 进 行 业 务 监 管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稽 核 的 内 容 主 要 是 业 务 经 营 中 重 要 环 节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与 执 行 情 况 。第 四 条 定 期 常 规 现 场 稽 核 的 管 辖 :(一 ) 总 行 稽 核 部 负 责 对 总 行 直 属 经 营 机 构 和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分 行 , 各 直 属 分 行 ( 以 下 简 称 分 行 ) 直 属 经 营 机 构 的 稽 核 ;2(二 ) 分 行 总 稽

25、核 室 负 责 对 地 市 分 行 或 中 心 支 行 ( 以 下 简 称 地 市 行 ) 直 属 经 营 机 构 的 稽 核 ;(三 ) 地 市 行 总 稽 核 室 负 责 对 城 区 经 营 机 构 和 县 支 行 直 属 经 营 机 构 的 稽 核 ;(四 ) 地 市 行 驻 县 支 行 稽 核 办 公 室 ( 未 设 立 派 驻 稽 核 机 构 的 由 地 市 行 总 稽 核 室 ) 负 责 对 基 层 经 营 机 构 的 稽 核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总 行 、 分 行 、 地 市 行 稽 核 部 门 均 可 检 查 所 辖 各 级 经 营 机 构 , 也 可 委 托 下 一

26、 级 稽 核 部 门 对 本 级 管 辖 稽 核 对 象 进 行 稽 核 。第 五 条 定 期 常 规 现 场 稽 核 的 原 则 :(一 ) 要 在 首 先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稽 核 ;(二 ) 要 在 检 查 业 务 部 门 监 管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稽 核 ;(三 ) 要 在 核 对 帐 务 总 分 相 符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稽核 ;(四 ) 要 在 落 实 上 次 稽 核 整 改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进行 稽 核 。第 六 条 定 期 常 规 现 场 稽 核 要 有 章 必 循 , 违 章 必 纠 。 对 稽 核 中 发 现

27、 的 问 题 , 根 据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稽 核 处 罚 处 理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处 理 。第 七 条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定 期 常 规 现 场 稽 核 可 结 合 有 关 专 项 业 务 稽 核 一 并 进 行 。第 八 条 实 施 定 期 常 规 现 场 稽 核 时 , 可 不 事 先 通 知 被 稽 核 单 位 。3第 二 章 人 事 管 理 重 要 内 控环 节 的 稽 核 第 九 条 检 查 业 务 监 管 人 员 是 否 到 位 :(一 ) 经 营 机 构 是 否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勤 主 任 并 实 行 了 内 勤 主 任 坐 班 制 度 , 或

28、经 批 准 由 主 管 会 计 履 行 坐 班 主 任 职 责 ;(二 ) 支 行 的 业 务 部 门 是 否 设 置 了 监 督 检 查 岗 , 配 备 了 监 督 检 查 员 , 其 中 会 计 部 门 是 否 按 辖 属 五 至 七 个 营 业 机 构 配 备 一 名 专 职 监 管 员 ;(三 ) 是 否 配 备 了 专 职 储 蓄 事 后 监 督 员 和 检 查 辅 导 员 。稽 核 依 据1.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基 层 营 业 单 位 内 勤 主 任 坐 班 制 度 (农 银 发 【 1990】 176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凡 是 对 外 营 业 具 有 一 定

29、业 务 数 量 的 基 层 单 位 ( 不 含 储 蓄所 ), 原 则 上 要 配 备 专 职 内 勤 主 任 实 行 内 勤 主 任坐 班 制 度 , 具 体 负 责 管 理 所 辖 的 会 计 、 出 纳 工 作 。 人 数 少 的 基 层 单 位 , 也 可 由 主 任 和 上 级 会 计 部 门 推 荐 , 经 上 级 人 事 部 门 批 准 后 , 由 主 管 会 计 履 行 坐 班 主 任 职 责 。2.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会 计 基 础 工4作 的 意 见 (农 银 发 【 1998】 44 号 , 以 下 简 称 会 计基 础 工 作 意 见

30、) 规 定 : 要 充 分 发 挥 各 基 层 营 业 机 构 内 勤 坐 班 主 任 的 “ 第 一 道 防 线 ” 的 内 控 作 用 。 总 行 再 次 重 申 : 一 是 各 营 业 机 构 要 配 足 内 勤 坐 班 主 任 , 并 于 今 年 六 月 底 前 配 齐 到 位 ; 二 是 内 勤 坐 班 主 任 必 须 临 柜 坐 班 , 不 得 从 事 与 内 勤 坐 班 无 关 的 活 动 , 更 不 能 成 为 顶 班 主 任 、 甩 手 主 任 。 坐 班 主 任 不 按 规 定 要 求 临 柜 坐 班 的 , 一 经 发 现 , 严 肃 处 理 。3. 中 国 农 业 银

31、行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完 善 内 部 控制 的 决 定 ( 农 银 发 【 1998】 12 号 , 以 下 简 称 内 控 决 定 ) 第 五 条 规 定 : 支 行 的 业 务 部 门 要 设 置 监 督 检 查 岗 , 配 备 监 督 检 查 员 。4.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财 会 监 管 制 度 ( 试 行 ) ( 农银 发 【 1996】 246 号 , 以 下 简 称 财 会 监 管 制 度 ) 第 九 条 规 定 : 各 级 行 财 会 部 门 要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 配 备 一 定 的 专 职 和 兼 职 的 财 会 监 管 员 , 形 成 一 支 精

32、 干 、 高 效 的 财 会 监 管 辅 导 队 伍 。一 、 省 、 市 、 地 区 管 理 行 必 须 在 配 备 二 至 一 名 专 职 监 管 员 的 基 础 上 , 相 应 配 备 数 名 兼 职 监 管 员 , 有 条 件 的 分 行 可 设 监 管 科 ( 组 );二 、 县 ( 市 ) 支 行 会 计 部 门 按 辖 属 五 至 七 个 营 业 机 构 配 备 一 名 专 职 监 管 员 。5.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储 蓄 管 理 制 度 ( 农 银 发【 1997】 152 号 , 以 下 简 称 储 蓄 制 度 ) 第 五 十 一 条 规 定 : 实 行 储 蓄 存 款

33、 事 后 监 督 和 检 查 制 度 。 管 辖 行 配 备 熟 悉 业 务 、 责 任 心 强 的 储 蓄 事 后 监 督 员 和 检5查 辅 导 员 , 对 储 蓄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辅 导 。 储 蓄 事 后 监 督 员 不 得 担 任 临 柜 记 帐 、 出 纳 、 复 核 工 作 。稽 核 处 罚 处 理根据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稽 核 处 罚 处 理 规 定 ( 农银 发 【 1998】 138 号 , 以 下 简 称 处 罚 处 理 规 定 )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 业 务 监 管 人 员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到 位 的 , 责 令 行 使 业

34、 务 监 管 人 员 配 备 权 的 单 位 限 期 纠 正 或 通 报 批 评 。第 十 条 是 否 落 实 了 对 营 业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资 金 交 易 、 信 贷 管 理 、 会 计 财 务 等 重 要 岗 位 实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轮 换 和 强 制 休 假 制 度 , 是 否 每 年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了 15 天 以 上 的 离 岗 业 务 和 风 险 培 训 。稽 核 依 据1. 加 强 金 融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的 指 导 原 则 ( 农银 发 【 1997】 199 号 , 以 下 简 称 内 控 原 则 )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 对

35、 资 金 交 易 、 信 贷 管 理 和 会 计 财 务 等 重 要 岗 位 实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轮 换 和 强 制 休 假 制 度 。 2. 内 控 决 定 第 二 条 规 定 : 对 重 要 业 务 岗位 , 必 须 实 行 岗 位 轮 换 、 强 制 休 假 和 现 场 稽 核 等 制 度 。3.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意 见 规 定 : 实 行 会 计 重 要 岗 位 轮 岗 制 度 和 强 制 休 假 制 度 。 对 联 行 结 算 、 同 城 票 据 交 换 、 财 务 核 算 等 岗 位 人 员 , 实 行 有 计 划 的 轮6岗 或 强 制 休 假 , 并 定 期

36、 对 在 岗 人 员 进 行 检 查 和 考 核 。4.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和 加 强 金 融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农 银 发 【 1997】 565 号 , 以 下 简 称 内 控 意 见 ) 第 八 条 规 定 : 从1998 年 开 始 , 各 金 融 机 构 每 年 要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15 天 以 上 的 离 岗 业 务 和 风 险 培 训 , 以 增 强 金 融 从 业 人 员 的 风 险 意 识 、 法 制 意 识 、 纪 律 意 识 和 责 任 意 识 。5.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关 于 加 强

37、 对 营 业 机 构 负 责 人 监 督 管 理 的 意 见 ( 农 银 发 【 1997】 33 号 , 以 下 简 称 机 构 监 管 意 见 ) 规 定 : 实 行 岗 位 交 流 制 度 。 凡 营 业 单 位 负 责 人 任 职 超 过 五 年 的 都 要 轮 岗 交 流 , 以 丰 富 干 部 阅 历 , 培 养 干 部 成 为 熟 悉 银 行 各 项 业 务 的 多 面 手 , 防 止 长 期 在 一 个 岗 位 工 作 存 在 的 诸 多 弊 端 。稽 核 处 罚 处 理根 据 稽 核 处 罚 处 理 规 定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 重 要 岗 位 未 执 行

38、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轮 换 、 强 制 休 假 、 离 岗 培 训 、 回 避 制 度 的 , 责 令 行 使 上 述 权 力 的 单 位 限 期 纠 正 或 通 报 批 评 。第 十 一 条 是 否 落 实 了 配 偶 或 直 系 亲 属 在 同 一 经 营 单 位 或 相 关 业 务 岗 位 上 的 回 避 制 度 。7稽 核 依 据1. 机 构 监 管 意 见 规 定 : 实 行 亲 属 回 避 制 度 。 营 业 机 构 领 导 不 得 把 自 己 子 女 、 亲 属 安 排 在 自 己 管 辖 单 位 工 作 , 原 在 一 个 单 位 的 , 上 一 级 人 事 部 门 要 予

39、 以 调 整 。2.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会 计 基 本 制 度 ( 农 银 发【 1997】 152 号 , 以 下 简 称 会 计 制 度 )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 配 偶 或 直 系 亲 属 不 得 同 时 分 管 印 、 押 。稽 核 处 罚 处 理根 据 稽 核 处 罚 处 理 规 定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条 款 内 容 同 前 ) 规 定 处 理 。8第 三 章 现 金 安 全 重 要 内 控 环 节 的 稽 核第 十 二 条 稽 核 经 营 机 构 负 责 人 是 否 传 达 贯 彻 了 、 经 办 人 员 是 否 认 真 学 习 掌 握 了 中 国 农

40、业 银 行 出 纳 制 度 等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 并 重 点 稽 核 以 下 有 关 出 纳 内 控 制 度 的 落 实 情 况 :(一 ) 是 否 落 实 了 钱 帐 分 管 , 双 人 临 柜 、 双 人 管 库 、 双 人 守 库 、 双 人 押 运 制 度 ;(二 ) 是 否 落 实 了 现 金 收 、 付 , 换 人 复 核 制 度 ; (三 ) 是 否 落 实 了 出 纳 登 记 簿 制 度 和 交 接 制 度 , 现 金 收 入 、 付 出 登 记 簿 、 现 金 库 存 簿 、 查 库 登 记 簿 、 交 接 登 记 簿 是 否 齐 全 ;(四 ) 是 否 落 实 了

41、 帐 款 核 对 制 度 ; (五 ) 是 否 落 实 了 定 期 查 库 制 度 。稽 核 依 据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出 纳 制 度 ( 农 银 发 【 1997】 152 号 , 以 下 简 称 出 纳 制 度 ) 第 三 条 规 定 : 出 纳 工 作 的 基 本 原 则 :(一 ) 钱 帐 分 管 , 当 日 核 对 帐 款 ;(二 ) 双 人 临 柜 , 双 人 管 库 , 双 人 守 库 , 双 人 押 运 ;9(三 ) 现 金 收 、 付 , 换 人 复 核 ; (四 ) 离 岗 必 须 交 接 和 查 库 。实 行 出 纳 柜 员 制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42、。稽 核 处 罚 处 理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财 务 会 计 规 章 制度的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农 银 发 【 1998】 21 号 , 以 下 简 称 违 反 财 会 制 度 处 理 办 法 )第 八 条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各 级 行 财 务 会 计 部 门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基 层 营 业 单 位 负 责 人 , 其 违 规 行 为 主 要 有 :(一 ) 对 有 关 财 会 工 作 的 规 章 、 制 度 、 规 定 、 通 知 等 , 不 按 要 求 及 时 传 达 贯 彻 , 贻 误 工 作 的 。第 九 条 对 管 理 人

43、员 的 违 规 行 为 , 区 别 情 况 进 行 如 下 处 理 :(一 ) 未 导 致 严 重 后 果 的 ,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通报 批 评 , 扣 发 1 3 个 月 奖 金 或 目 标 责 任 津 贴 ; 发 生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经 济 大 案 或 严 重 事 故 , 造成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经 济 损 失 的 , 给 予 行政 警 告 至 撤 职 处 分 。(二 ) 发 生 重 大 、 特 大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或 事 故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依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对 金 融 诈

44、骗 案 涉 及 的 金 融 工 作 人 员 行 政 处 分 的 暂 行 规 定 、 关 于 对 金 融 机 构 重 大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负 有 领 导 责 任人 员 行 政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等 文 件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稽 核 业 务 管 理 层 的 自 律 监 管 是 否 到10位 :(一 ) 通 过 审 阅 财 会 监 管 报 告 , 稽 核 业 务 主管 部 门 是 否 履 行 了 对 出 纳 业 务 的 监 管 职 责 ;(二 ) 通 过 审 阅 查 库 登 记 簿 , 检 查 分 管 行 长 是 否 履 行 了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45、性 查 库 、 营 业 机 构 内 勤 主 任 每 月 至 少 查 库 二 次 的 职 责 。稽 核 依 据1. 内 控 决 定 第 六 条 规 定 : 强 化 对 业 务 部 门 自 律 管 理 到 位 情 况 的 再 监 督 。 要 监 督 业 务 操 作 岗 位 落 实 基 本 制 度 和 岗 位 制 约 制 度 的 情 况 , 监 督 业 务 部 门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情 况 , 监 督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制 约 制 度 的 落 实 情 况 。2. 出 纳 制 度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 实 行 查 库 制 度 。 营 业 机 构 出 纳 负 责

46、 人 和 内 勤 主 任 每 月 至 少 查 库 两 次 , 主 管 行 长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性 查 库 , 上 级 行 应 对 下 级 行 不 定 期 进 行 查 库 。 查 库 时 须 携 带 查 库 介 绍 信 。稽 核 处 罚 处 理根 据 处 罚 处 理 规 定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自 身 监 管 未 按 规 定 到 位 的 , 责 令 限 期 纠 正 或 通 报 批 评 。第 二 十 八 条 有 关 主 管 领 导 、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 业 务 柜 组 负 责 人 未 按 规 定 检 查 现 金 库 存 、 有 价

47、单 证11和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库 存 的 , 每 漏 查 一 次 处 以 30 元 罚 款 , 未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交 接 制 度 的 , 每 次 处 以 30 50 元 罚 款 。第 十 四 条 稽 核 业 务 操 作 层 执 行 出 纳 内 控 制 度 的 情 况 。(一 ) 现 场 观 察 营 业 期 间 、 营 业 终 了 , 出 纳 管 库 人 员 是 否 坚 持 双 人 临 柜 、 双 人 管 库 、 双 人 守 库 、 双 人 押 运 、 现 金 收 付 换 人 复 核 制 度 ;(二 ) 审 阅 交 接 登 记 簿 , 核 对 考 勤 登 记 簿 , 检 查 出

48、 纳 人 员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交 接 制 度 , 登 记 簿 上 填 写 的 内 容 是 否 清 楚 , 双 方 及 监 交 人 的 签 章 是 否 齐 全 ;(三 ) 核 对 管 库 员 是 否 坚 持 库 房 钥 匙 分 管 原 则 , 临 时 交 接 班 时 , 是 否 坚 持 “双 线 平 行 交 接” 原 则 , 审 阅 交 接 登 记 簿 有 无 同 一 人 交 叉 接 触 两 把 钥 匙 的 问 题 。稽 核 依 据 出 纳 制 度 第 三 十 七 条 现 金 、 金 银 、 有 价 单 证 、 出 纳 收 付 讫 章 等 出 入 库 和 库 房 、 保 险 柜 钥 匙

49、(密 码 ) 的 转 移 均 必 须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当 面 点 交 清楚 , 并 登 记 交 接 登 记 簿 , 由 交 接 双 方 及 监 交 人 在 登 记 簿 上 签 章 , 妥 善 保 管 , 以 备 查 考 。第 三 十 八 条 出 纳 主 管 人 员 工 作 调 动 时 , 应 将 出 纳 部 门 经 管 的 现 金 、 金 银 及 金 银 对 牌 、 有 价 单 证 等 , 全 部 填 列 移 交 表 , 与 会 计 帐 簿 核 对 后 , 由 行 长12(主 任 ) 监 交 , 点 收 无 误 后 , 由 监 交 人 及 交 接 双 方 盖 章 , 移 交 表 归 档 保 管 。第 三 十 九 条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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