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 桥 资 金 借 款 合 同为 维 护 甲 、 乙 双 方 权 益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共 同 遵守 以 下 条 款 :一 、 甲 方 应 根 据 本 合 同 议 定 的 借 款 时 间 : 将 款 项 于 借 款 起 始 日 , 通 过 公 司 账 号 、 公 司 出 纳 ( 自 然人 ) 账 号 或 直 接 用 现 金 , 以 网 上 银 行 、 转 账 、 电 汇 或 现金 的 方 式 汇 ( 存 ) 至 乙 方 帐 户 , 并 起 息 ; 乙 方 应 于 承 诺还 款 日 期 按 时 还 款 , 并 止 息 。二 、 利 息 、 服 务 费 清 算 应 按 上 述 规
2、 定 计 算 , 利 随 本清 , 利 息 由 乙 方 归 还 借 款 时 , 一 并 主 动 划 付 给 甲 方 。利 息 的 核 算 标 准 为 : 。三 、 逾 期 : 乙 方 到 期 未 能 归 还 , 逾 期 按 借 款 余 额 每日 5计 收 违 约 金 。四 、 担 保 : 如 乙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条 款 时 , 其 担 保 人 要全 权 负 责 协 助 甲 方 追 要 乙 方 欠 款 ( 包 括 本 金 、 利 息 、 服务 费 、 违 约 金 、 损 失 赔 偿 金 、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等 ) , 担保 期 限 为 两 年 。五 、 合 同 生 效 : 本
3、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之 日 起 生效 ,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即 成 借 据 , 双 方 不 再 另 行 立 其 它 借 款 、还 款 字 据 ;六 、 合 同 终 止 : 当 乙 方 用 完 款 项 , 将 款 通 过 网 上 银行 、 转 账 、 电 汇 或 现 金 的 方 式 汇 至 或 存 入 甲 方 帐 户 , 汇款 或 转 账 、 存 款 凭 证 即 为 还 款 凭 证 ; 甲 方 接 到 乙 方 所 归还 的 款 项 , 经 查 收 本 金 、 利 息 及 服 务 费 无 误 后 , 本 合 同自 行 终 止 。七 、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由
4、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八 、 如 有 纠 纷 可 以 协 商 解 决 , 可 以 向 协 议 签 署 地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九 、 附 加 协 议 : 如 此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不 可 控因 素 或 因 人 为 原 因 导 致 借 款 不 能 如 期 返 还 , 那 么 甲 方 有权 处 理 乙 方 名 下 物 业 、 汽 车 、 公 司 等 资 产 ( 其 中 包 括出 售 或 进 行 二 次 抵 押 给 甲 方 ) 。 乙 方 名 下 物 业 、 汽 车 、 公 司 有 :甲 方 ( 出 借 方 ) :乙 方 ( 借 款 方 ) :担 保 人 :本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