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罗定市关于扶持与促进民营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优惠措施(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民营实体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特结合省、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制定出台我市关于扶持与促进民营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营造出有利于我市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一、大力实施产业提升工程第一条 对企业当年应税的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0.2 亿元以上且税负不低于年主营业务收入 3%的,按年度给予奖励。1.已投产企业:首次突破 0.2 亿元的,并转为“规上” 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首次突破 0.5 亿元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首次突破 1 亿元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首
2、次突破 1.5 亿元的,给予 50万元奖励;首次突破 2 亿元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突破 2 亿元以上的,在给予 100 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年主营业收入每增加 0.5亿元,给予 15 万元奖励(已享受税收扶持的企业除外)。以上奖励金 80%用于奖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2.新进驻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的金额对应奖励。(详见附件 1)第二条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以上的企业,用于在罗定辖区内企业的扩能增产、技改等生产性支出的贷款,按国家基准利率给予一定金额的贷款贴息,其中:21.对首次突破 10 亿元的企业,一次性最高贴息 50 万元;2. 对首次突破 20 亿元的企业一次
3、性最高贴息 100 万元;3. 对首次突破 30 亿元的企业一次性最高贴息 150 万元;4. 对首次突破 50 亿元的企业一次性最高贴息 250 万元;5. 对首次突破 100 亿元的企业一次性最高贴息 500 万元。第三条 对重点企业给予奖励扶持1. 对新引进落户至我市且符合我市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及上市公司等相关产业政策的项目,从企业投产当年起连续 5 年实行奖补,第 1-3 年奖补额度为其对我市财政贡献量的 100%,第 4-5 年为 50%。其中 对投资额 10 亿元以上且年创税 5000 万以上的企业,实行 5 年 100%奖补。(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
4、)2. 对云浮市属重点扶持企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经相关程序认定的应税项目)每年缴纳超 10 万元的,参照缴纳额市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的 80%给予缴纳人奖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经相关程序认定的应税项目)每年缴纳超过 1.5 万元但低于 10 万元的,参照缴纳额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给予缴纳人奖励。第四条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贴息和新转“规上” 企业的支持力度31.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贴息支持。对中小微企业用于转型升级的贷款投入,给予贴息扶持,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全市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2. 支持“规
5、 下” 企业转为 “规上”企业。对 工业企业由“ 规下”转为“ 规 上” 工 业企业给 予每家 1 万元奖励,并 对其所属镇(街)给予2 万元/每户的奖励 。第五条 加大财政支持工业企业技改奖补力度。对我市 2018年到 2020 年期间完工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以下奖补:1、对购买成套自动化生产线与生产系统进行改造的,按设备购置金额给予不超过 1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为 100 万元。2、对开展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机器人应用等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 15%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第六条 推进品牌建设1. 获得驰名商标
6、、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2. 初次获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奖励。3.获得国家、省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二、扶持创新平台建设4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鼓励企业利用自己的创新优势,与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到我市共建院士工作站,对当年签约落户我市,且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的补助,待院士工作站获得省科技厅认定后,每年给予企业 100 万元的扶持,最多连续滚动支持 5 年。第八条 支持博士后、博士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1.对经国家、
7、省批准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建站启动经费;设站(基地)单位引进博士后且 3 个月内开题的,每引进 1 名给予该站(基地)10 万元的科研工作经费。2. 对依托企业建立博士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企业 20 万元的扶持。3. 对经省科技厅认定为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企业 20 万元的扶持。第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和行业组织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对于具备条件的孵化器,依照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府办 201536 号),享受政策扶持。第十条 鼓励创新
8、平台进入。5(一) 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支持各类主体到我市围绕“四新一特” 产业 、节能环 保、健康养生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依照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 云府 办2015 43 号),通过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的经费资助;通过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的经费资助;晋级补差。(二)众创空间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含试点单位)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晋级补差。第十一条 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扶持,依照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云府办 201543
9、 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资金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资金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一次性给予 5 万元资金资助。三、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第十二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依照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府办 201662 号),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补助。6第十三条 对专利资助及奖励,依照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云府办201542 号 ),市政府每年安排 200 万专项资 金用于专利资助
10、和奖励:(一)对获得申请受理的 PCT(国际专利)、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一次性给予 3000 元、1000元、500 元、300 元的资助。(二)对获得专利授权的 PCT(国际专利)、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一次性给予 30000 元、10000 元、3000 元、1000 元的奖励。(三)对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在授予专利权当年起给予三年的年费资助。(四)在我市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年度代理云浮市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 100 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比例达 20%以上,且专利授权率达 6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 30
11、000 元。(五)同一单位或个人当年内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的总额不超过 50000 元。第十四条 对列入省、市重点的民企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新建服务业项目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民企项目,可以分期缴付,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 50%,余7款 1 年内付清。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70%执行。第十五条 扶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对投资拉动大的节能环保、健康养生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且承担我市前沿性、关键核心技术攻
12、关等具备条件适用风险准备金的科技型企业,依照罗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定市科技创新发展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 的通知(罗府 20164 号)执行,风险准备金对单个准入企业承担的贷款风险一般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四、加大重点人才引育力度第十六条 加大对国家“千人计划” 专家和 “珠江人才计划”专家扶持力度,依照中共罗定市委 罗定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 (罗发2017 19 号),享受政策扶持。第十七条 落实外籍、港澳台同胞引进人才奖励扶持政策1.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外籍引进人才,在我市工作、服务期间,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语
13、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我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个人所得税。2.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外籍、港澳台同胞以及华侨引进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的减除费用标准为 4800 元。83.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外籍专家,在我市工作、服务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五、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1. 本市企业首次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募集的资金用于我市企业,视其募集资金额的规模给予 200-500 万元的奖励。2. 企业首次在境外交易所上市,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均在我市境内,且将所募集的资金全部
14、投资于我市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3. 企业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六、其他第十九条 厂房租赁补助对先进装备、高端智能装备、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在我市新办生产性企业,需要租用本地厂房的,对企业的项目合同投资总额 3亿元人民币以上(含 3 亿元),年产值达 1 亿元以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均在罗定市缴纳,且租用厂房面积达到 2 万平方米以上的。根据企业实际租赁厂房的使用面积,按 2-5 元/平方米/ 月给予租赁租金事后补助,按年度结算,最长不超 2 年。9第二十条 对行业龙头带动作用明显,科
15、技含量高、创税大的骨干企业和项目,在发展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需党委政府支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企一策” 政策支持企 业做大做强。对特殊的引进对象可实行“ 一事一议、一人一策” 。本市原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企业申报省、市、县(市)三级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且不能重复享受,企业具体申报认定程序按附件 2 细则执行。本办法实施后与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附件(1):新进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奖励金对照表10序号 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16、奖励金(万元)1 0.2 102 0.5 203 1 304 2 1005 5 2506 10 5007 15 5608 20 6259 25 68010 30 75011 35 82012 40 87513 45 94014 50 1000附件(2):11罗定市关于扶持与促进民营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优惠措施(试行)认定和申报细则一、罗定市关于扶持与促进民营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适用于在罗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事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民营企业,财政出资的企业(国资企业)不在此范围。二、奖励和扶持的原则1. 所有扶持项目均扶持首次获得认定(评定)的项目,对复检后重新获得同级别扶持的项目或因复检不通过
17、,后再重新获得认定(评定)的项目和因企业名称变更后而重新获得认定(评定)的项目不再扶持。2. 所有受扶持企业,必须守法经营,无违法记录。企业申报相同的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且不能重复享受。三、奖励和扶持资格的认定程序具体认定程序如下:1. 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行填写申报资料,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市招商服务局统一与企业对接。2. 审核。各责任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合格的提交下一环节评审,不合格的将材料退回并做好解释,具体责任单位见附件三。(对需要核查和验收的项目,市招商服务局将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该项目进行核查和验收)123. 评审。由市招商服务局作牵头单
18、位,组织相关部门,对通过审核的企业或项目进行评审。4. 复核和落实。对通过评审的企业或项目,报市财政局复核后,呈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和扶持。四、申请与受理(一)申请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 提交罗定市扶持与促进民营实体经济发展奖励申请书。2.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其中已办“ 三 证合一 ”的只需提交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扶持项目、认定项目证书、认定项目文件或报表复印件。4. 研发费用奖补事项需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5. 其他有关材料。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所属镇(街道)、园区存档一份,有关审核部门存档一份,市财政局存档一份,市
19、政府存档一份。(二)申请与受理时间。市招商服务局于次年对上一年度(指当年,下同)的项目申请材料受理一次(企业未在有效时间内提出申请,作自动放弃处理)。企业于次年 4 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市招商服务局初审,于 5 月底前将申请材料交相关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交由市招商服务局复核,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13(三)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奖励的,除全额追回企业所获奖励资金外,取消该企业 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成功获得我市支持企业上市各阶段奖励资金的企业,自获奖励起 5
20、周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出罗定市;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的企业,自获奖励起 3 周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出罗定市。如企业将注册地迁出,需退还全部所得奖励资金,我市将保留依法追索权利。14附件(3):罗定市关于扶持与促进民营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优惠措施(试行)资格审核责任分工根据罗定市关于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结合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奖励和扶持资格的审核分工具体如下:第一、二条所列的项目由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第三条所列的项目由市税务局、市府办、财政局、招商服务局负责。第四条所列的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局、统计局负责。第五条所列的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财政局负责。第六条所列的项目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第七、八条所列的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负责。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所列的项目由科学技术局负责。第十四条所列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第十五条所列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负责。第十六条所列的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15第十七条所列的项目由市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第十八条所列的项目由市金融办负责。第十九条所列的项目由市招商服务局负责。第二十条所列的项目由市府办、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招商服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