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缙云县综合行政执 法局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分类(处理)清单电话:3140406 问题类别 行政行为 投诉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法定途径 权利期限 职能科室 咨询电话(热线)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行政许可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城市管理科 3123372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查 封 、 扣 押 与 无 照 经 营 有 关 的资
2、 料 、 物 品 、 设 备 、 工 具 等 财 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暂扣、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处罚代履行、立即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 知 道 或应 当 知 道行 政 许 可之 日 起 60日 内 向 缙云 县 人 民政 府 或 者丽 水 市 住房 和 城 乡建 设 局 申请 行 政 复议 , 也 可以 在 6 个 月内 直 接 向莲 都 区 法院 起 诉法制科 3023376查封施工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申诉求决类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
3、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六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收 到 本 强制 决 定 书之 日 起 60日 内 向 缙云 县 人 民政 府 或 者丽 水 市 住房 和 城 乡建 设 局 申请 行 政 复综合管理科 3025532- 1 -问题类别 行政行为 投诉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法定途径 权利期限 职能科室 咨询电话(热线)议 , 也 可 以在 6 个 月 内直 接 向 莲 都区 人 民 法 院起 诉本 系 统 内 公务 员 、 事 业单 位 人 员 对机 关 、 事 业单 位 作 出 的人 事 处 理 决定 不 服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
4、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部申诉 办公室 3025527申诉求决类本 系 统 内 单位 与 职 工 发生 的 劳 动 人事 争 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申请调解仲裁 办公室 3025527违规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206 号)第二十八条3146431热线举报综合管理科 3025532将没有防水要求
5、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9 号)第三十八条3146431热线举报综合管理科 3025532揭发控告类 行政处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3146431热线举报争议发生之日起城市管理中队 3010313- 2 -问题类别 行政行为 投诉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法定途径 权利期限 职能科室 咨询电话(热线)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
6、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146431热线举报 综合管理 科 3025532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3146431热线举报城市管理中队 3010313在街道两侧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遮盖路标、街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3146431热线举报城市管理中队 3010313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污损、毁坏,管理单位未能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设置或管理单位未能及时整修或者拆除污损、毁坏的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或者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
7、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揭发控告类 行政处罚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3146431热线举报发 现 违 法行 为 之 时 起城市管理中队 3010313- 3 -问题类别 行政行为 投诉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法定途径 权利期限 职能科室 咨询电话(热线)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
8、废弃物向外洒落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未按依法批准要求设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未及时修复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户外设施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城市管理中队 3010313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未单独收集、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中队 3010313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
9、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综合管理科 3025532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综合管理科 3025532揭发控告类 行政处罚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保持整洁、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3146431热线举报发 现 违 法行 为 之 时 起城市管理中队 3010313- 4 -问题类别 行政行为 投诉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法定途径 权利期限 职能科室 咨询电话(热线)作业单
10、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作业单位对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未及时清运、处理,并未清洗作业场地,随意堆放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公共场所经
11、营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各类船舶、码头未设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城市管理中队 3010313揭发控告类 行政处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3146431热线举报发 现 违 法 行为 之 时 起综
12、合管理科 3025532- 5 -问题类别 行政行为 投诉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法定途径 权利期限 职能科室 咨询电话(热线)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13、,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206、293、321 号)第三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揭发控告类 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14、 3146431热线举报发 现 违 法 行为 之 时 起综合管理科 3025532- 6 -问题类别 行政行为 投诉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法定途径 权利期限 职能科室 咨询电话(热线)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
15、违反规定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规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或者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行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揭发控告类 行政处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第四十条3146431热线
16、举报发 现 违 法 行为 之 时 起综合管理科 3025532- 7 -问题类别 行政行为 投诉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法定途径 权利期限 职能科室 咨询电话(热线)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不按规定安装、维护和保养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的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和
17、擅自在城市公园绿地内设立广告牌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无资质证书或超越相应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浙江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综合管理 科 3025532对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浙江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综合管理 科 3025532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危及安全的物品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城市管理中队 3010313揭发控告类 行政处罚在 树 木 、 地 面 、 电
18、 杆 、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或 者 其 他 设 施 上 任 意 刻 画 、涂 写 、 张 贴 宣 传 品 等 、 在 城 市 人民 政 府 规 定 的 街 道 的 临 街 建 筑 物的 阳 台 和 窗 外 , 堆 放 、 吊 挂 有 碍市 容 的 物 品 的 、 不 安 规 定 的 时 间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3146431热线举报发 现 违 法 行为 之 时 起城市管理中队 3010313- 8 -问题类别 行政行为 投诉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法定途径 权利期限
19、 职能科室 咨询电话(热线)地 点 、 方 式 , 倾 倒 垃 圾 、 污 水 、粪 便 、 不 履 行 卫 生 责 任 区 清 扫 保洁 义 务 或 者 不 按 规 定 清 运 、 处 理垃 圾 和 粪 便 、 运 输 液 体 、 散 装 货物 不 作 密 封 、 包 扎 、 覆 盖 , 造 成泄 漏 、 遗 撒 、 临 街 工 地 不 设 置 护栏 或 者 不 作 遮 挡 、 停 工 场 地 不 及时 整 理 并 做 必 要 覆 盖 或 者 竣 工 后不 及 时 清 理 和 平 整 场 地 , 影 响 市容 和 环 境 卫 生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
20、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城市管理中队 3010313- 10 -问题类别 行政行为 投诉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法定途径 权利期限 职能科室 咨询电话(热线)揭发控告类 行政处罚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或者需要移动位置、
21、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依附于城市道路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等行为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3146431热线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之时起综合管理科 3025532- 11 -问题类别 行政行为 投诉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法定途径 权利期限 职能科室 咨询电话(热线)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搭建
22、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0.4 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擅自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侵占、损坏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浙江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揭发控告类 行政处罚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泥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偷盗、收购、挪用、摧毁管线、窖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其他损坏城市道路浙江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145 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3146431热线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之时起综合管理科 3025532-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