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六).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652798 上传时间:2018-09-24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六).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六).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六).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六).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六).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9 合同法-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主讲教师: 隋彭生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考试大纲要求本章考察的知识点主要是:1合同解除的程序、原因和效果;2法定抵销权的成立;3提存和免除的效力。内容指导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单方解除)与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单纯形成权;协商解除是以第 2 个合同解除第 1 个合同,故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合同解除的效力可以溯及至合同订立时,也可以是面向将来的解除。它们财产后果的处理原则并不一致。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法定抵销权是单纯形成权,因此对条件的要求比较严格。提存,可以理解为提存合同,免除和混同应作一般了解。考点提示本章的考点主要表现在:1法

2、定解除的法定事由;2解除后财产后果的处理;3法定抵销成立的条件;4提存的效力。第一节 权利义务终止概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久存续。合同是一个运动过程,因订立而产生,因履行、解除、抵销、免除、混同等事由而消灭。(一)合同终止与相应概念1.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解除是原因,终止是结果。解除只是终止的原因之一。解除可以区分为溯及既往的解除和不溯及既往、面向将来的解除。2.合同终止与债的消灭。有的学者把合同的终止看作是债的消灭。实际上,合同终止,但由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必然消

3、灭。如负有违约责任的一方,仍有可能承担给付(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不负违约责任的一方,仍有可能承担返还财产的义务。因此,合同的终止并不等于债的终止。合同的终止与债的终止是两个有原则区别的法律概念。(二)结算和清理条款、解决争议的条款合同法第 98 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结算和清理条款”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经济往来或财务的结算以及合同终止后处理遗留财产问题的条款。可以说,结算和清理条款是为合同终止而事先约定的,具有相对独立的效力,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否则,这种约定将变得毫无意义。另据合同法第 57 条的规定,合同终止的,

4、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我国合同法第 9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包括合同当事人死亡、破产而债务无人继受,约定的终止期限届至,等等。在以上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诸原因中,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是合同终止最正常、最主要的原因。如李某买一部电话机,交钱收货,双方无争议,则双方的买卖合同因得到正常履行而终止。从满足债权的角度而言,

5、履行又称为清偿。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使债权人实现了债权,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消灭,债务人的债务同时消灭,合同不复存在。合同法第 92 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此为合同后义务的规定。对合同后义务,也有人称为后合同义务。合同后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使用其技术秘密 3 年的合同,至 3 年期满,合同终止,甲不能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甲仍然掌握这种技术秘密。不向外泄漏技术秘密就是甲的合同后义务。合同后义务可以是作为形式,如通知、协助等;也可以是不作为方式,如不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等。合同后义

6、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对合同后义务,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特殊约定。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合同后义务,是为了维护履行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1.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单方解除,如甲方严重违约,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就是单方解除的一种情况。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2.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对于无效合向,因其自始不发生履行效力,不能也无须适用

7、解除的规则。比如,买卖走私物品的合同,它本身就是无效的,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的问题。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产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对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和变更,但这并不排除对可撤销的合同进行解除的可能性。比如,在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6-1 甲公司采用欺诈手段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按合同标的额(100 万元)的 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后甲公司不履行合同,乙公司应如何选择救济方式?乙公司有两种选择。其一,依照合同法第

8、 54 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追究甲公司的缔约责任,但乙公司须就自己的损害大小承担举证责任。其二,乙公司依照合同法第 94 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当然,也不影响以违约金弥补损失的权利(违约金是预定的赔偿金) 。有了 30%违约金的约定,乙公司无须就损害的大小承担举证责任。两种方案进行比较,第二种方案对乙公司更为有利。3.合同解除不是自动解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这种解除行为表现为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一方行使约定的解除权以及一方依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

9、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一)法定解除的条件1.法定解除的含义。法定解除又称单方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其不同于合意解除之处在于:合意解除需要当事人事先协商一致(预定解除权)或事后协商一致(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单方解除权,但不是指一方独享解除权,而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任何

10、一方当事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产生解除的效果。法定解除权可以是一方所独享的,比如,一方根本性违约或重大违约,被违约方享有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也可能双方都享有,比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法定解除权双方都可能享有。法定解除权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解除权,法定解除又可分为法定事由解除和法定任意解除。所谓法定事由解除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一方或双方才能享有单方解除权;所谓法定任意解除是指对于特定的合同,无须法定事由,一方或双方即有解除权。2.法定事由解除的条件。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

11、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部分履行和迟延履行时,合同目的有可能

12、实现或者部分实现,对当事人仍有履行利益,此时合同可继续履行。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只能部分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当这种履行对当事人没有意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合同应当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权原则上属于直接承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但也不能排除相对方的解除权。比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只能部分履行、迟延履行的情况下,直接承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主张履行,而相对方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单方解除合同。(2)预期违约。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

13、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对根本预期违约(或称为重大预期违约), 被违约的一方获得单方解除权,其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根本预期违约是完全撕毁合同或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违约行为,如果没有构成根本预期违约,则另一方没有单方解除权。(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14、。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合理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6-2 甲方在乙方处订购了 1 万台电扇,要求 4 月份到货。甲方订购的这 1 万台电扇预定在 6 月初上架零售。至 4 月份未到货。此种情况下依诚实信用原则,甲方不能直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应催告,给对方合理的宽展期,至宽展期届满,乙方仍不交货,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是否应当催告,应当在诚信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4)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

15、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无须经催告程序,被违约人在违约人履行期限届满末履行合同时,即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6-3 甲定于 5 月 4 日举办中学生运动会,其与乙订立承揽合同,要求乙将特制的在运动会开幕式上使用的大钟于 5 月 3 日前送到。至 5 月 3 日,乙没有送货。甲了解到乙还没有将钟装好,根本不能保证 5 月 4 日的使用。遂通知乙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此例中,甲解除合同不需要事先经过催告程序。“其他违约行为”是指迟延履行以外的违约行为,如质量不合格等。质量不合格构成重大违约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违约一

16、方无需催告,有权直接通知违约人解除合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四项列举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穷尽所有法定解除的情况,因而法律设立了未尽条款。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仅指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包括其他法律的规定。3.法定任意解除。任意解除是无须法定事由,依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解除效力。比如, 合同法第 268 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 410 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这种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不需要法定事由,因而称为任意解除权。任

17、意解除权只产生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在这个意义上,任意解除也是法定解除,只不过对于一般的法定解除,法律规定了解除的原因,而对于任意解除,法律规定了可以任意解除的合同种类。(二)合意解除的条件合意解除又称为双方解除。合意解除是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成立合同的方式解除原有的合同,因此,合意解除适用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规则。严格地说,合意解除不需要什么条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6-4 甲通过乙的中介,与丙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由丙将甲的 5000 公斤鸭梨从河南运至广州。因丙与乙有矛盾,丙拒绝运输,甲找丙要求将梨取回,丙提出,如果不能找到乙,则 2000 元运费不返还,还要再交 500 元才能将梨取回。

18、甲被迫与丙签订了解除运输合同的协议,约定 2000 元不退,再交 500 元,才将梨取回。后甲起诉至法院,请问:此案应当如何处理?本案是以第二个合同(解除协议)解除第一个合同(运输合同) 。第二个合同显失公平(认定胁迫条件不足) ,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变更(撤销无必要) 。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三)依约定的形成权解除合意解除是双方协商解除。一方行使预先约定的解除权而解除合同,是一方根据合同订立后情况的变化通知对方解除,从表面看,似乎是单方解除,但这种通知解除是建立在双方合意基础之上的。这种约定的解除权,是形成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通知对

19、方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 条第 2 款)。如果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而有解除权的一方不通知对方解除,则合同并不自然解除。这就不同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第 45 条中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自动失去效力,而事先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并不当然解除,须有解除权一方行使解除权,合同才能解除。如果有解除权的一方抛弃了解除权,则合同继续有效。(一)法定解除的程序1.法定解除,须有解除权的一方通知另方解除合同。解除权人和相对人均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通知相对人解除合同,而起诉于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20、,如符合解除条件,法院应当判决解除。2.协商解除是当事人“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 ,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协商解除的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发生解除原合同的效果。因此,合意解除的程序,是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3.行使约定的解除权,由解除权人通知相对人。合同解除,终止了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第 97 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溯及既往的解除合同解除可以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在需要恢复原状的情况下,被解除合同自始(从订立时)失去效力。(二)面向将来的

21、解除按照合同的性质,合同解除的效力也可以面向将来发生。比如,对于租赁、仓储、保管、借用、合伙等持续性的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后失去效力。委托合同的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因为在法律事务的委托中,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后,须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如果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受托人的行为失去法律根据,将会危害第三人的利益。(三)合同解除与实际履行、赔偿损失因合同解除使合同终止,丧失了履行效力,因而合同解除不能与实际履行的救济措施并用。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一方违约,另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被违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一方赔偿可得利益。非如此,不足以保护被违约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合同解除后

22、的赔偿范围仍适用合同法第 113 条第 1 款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有人认为,溯及既往的合同解除,合同从订立时起失去效力,因此违约金条款也同时失去效力。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溯及既往的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在解除情况下,适用的违约金是不履行的违约金,不履行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在正常情况下是“冻结”的。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不履行违约金的条款才发生效力。解除是消灭履行效力的行为,而不履行的违约金是当事人不履行的后果。这个问题也可以从另一角度看: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而违约金,就是当事人预定的赔偿金。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第三节 抵 销抵销是双方当事人

23、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抵销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抵销可以简略交换的过程,避免双方当事人分别请求、分别履行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抵销减少了当事人的负担,节约了交易成本。其次,抵销也使交易的安全性大大提高。(一)法定抵销的概念法定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任何一方作出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相互间相当数额的债务同归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 99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

24、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抵销权在性质上是形成权,抵销的效力并不自动发生,须抵销权人向对方当事人为抵销的意思表示。抵销的效力,不以被抵销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必要。用来抵销的债权,是抵销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对方当事人的债权,是被抵销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二)法定抵销的要件1.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一方只有债权而无债务或者只有债务,而无债权,则无从抵销。应当强调:抵销是两个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抵

25、销,一个法律关系(如一个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存在抵销的问题。主动债权必须到期,因为债权人既然无法强求对方提前履行,也不能将自己未到期的债权通知对方抵销。如果双方的债权均已到期,双方就均有抵销权,如果一方到期一方有抵销权(参见合同法第 83 条)。如果双方的债权均未到期,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抵销权。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依此要件,抵销适用于货币及种类物(限于同种类、同品质)之债。如果债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说明履行的要求、目的不同,同时依一方的意思无法确定可供抵销的债务数额,因此不能采用法定抵销的方式,如需抵销,只能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达到抵销的效果。3.当事人所负债务属于可以抵销的债务

26、。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得通知对方抵销。如因侵害人身产生的债务、支付劳动报酬、抚恤金的债务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等,债务人不得作为抵销权人主张抵销。违约金债务是金钱债务,一般来说是可以抵销的。6-5 甲方是建设工程发包人,乙方是承包人。甲方向乙方提出:“如能借给我 200 万元,我就将工程发包给你们。 ”乙方借给甲方 200 万元,甲方将工程包给乙方。乙方迟延交付工程 3 个月,按约定要支付 60 万元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请问:甲方能否在还欠款时扣除60 万元的违约金。能。符合抵销的条件。4.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抵销不能自动发生,须由抵销权人将抵销

27、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法定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抵销权人只要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抵销即可生效,不须借助对方的意思表示。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因抵销在性质上为形成权,故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使抵销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并不能达到抵销的效果,与抵销的本义相悖。还有一点:抵销附条件、附期限,是一方的意志,一方的意志不能强加给另一方。附条件、附期限的抵销无效。(三)抵销的效力抵销使双方互负的债务在数额相等的范围内消灭。双方债务额相等时,全部债务消灭;双方债务额不相等时,债务数额大的一方就超出的债务仍负清偿之责。当抵销生效后,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从债务,抵销权发生后给付迟

28、延责任归于消灭。抵销的效力,溯及至可以抵销时。6-6 甲公司给某(个体工商户)送货 220 吨,价款为人民币 6 万元,由丙公司作为乙某偿还货款的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期届至,乙某下落不明,又没有留下任何财产,遂要求丙偿还,丙以甲银行欠乙某 3 万元装修费早已到期为由,通知甲公司抵销 3 万元,自己实际向甲银行偿还 3 万元。甲公司认为抵销不生效,理由是,丙作为保证人不能行使债务人乙某的抵销权。担保法第 20 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

29、上述规定中所说的抗辩权,未说明具体是哪一种抗辩权,究其立法原意,是指履行抗辩权,抵销抗辩权是属于广义上的履行抗辩权。对上述条文中所说的抗辩权,应解释为包括抵销抗辩权。具体到本案,保证人丙有权行使乙某的抵销抗辩权,其抵销权成立。(四)对法定抵销的归纳整理合意抵销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各自的债务抵销。 合同法第 100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合意抵销,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以抵销债务为内容的合同,故合意抵销适用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条件。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行使抵销权。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时,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抵

30、销。如甲应向乙交付吨钢材,乙应向甲交付万块红砖,两种标的物的价值相差无几,双方协商一致:“一笔勾销” 。合意抵销的效力与法定抵销的效力基本相同。但由于合意抵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当事人得特别约定抵销的效力。6-6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 100 万元,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而甲公司在乙银行开立的账户有款项时,可以扣划款项。后甲公司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乙银行发现甲公司的户上有 100 万元,就划到自己的户上。甲公司对银行扣划的行为一无所知,以至给他人开出了空白支票。对乙银行的行为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乙银行有权扣划;一种观点认为,乙银行是侵权行为。乙银行有权扣划。乙银

31、行是在合意的基础上行使抵销权。即以自己的 100 万元债权,充抵自己的 100 万元债务。如果甲公司的户上还有钱,乙银行还可以扣划约定的利息。乙银行实施扣划行为,依照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的规定,有通知甲公司的附随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甲公司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第四节 提 存提存是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设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债务人,同时也兼顾了债权人的利益。提存是从债务人角度设计的权利。提存涉及三个方面的当事人。一是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提存人,提存人是合同债务人。二是提存受领人,提存受领人是合同债权

32、人。三是提存机关,我国目前的提存机关是公证机关。因此,提存要办理提存公证。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从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出来,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一)提存的主体适格提存人是对提存受领人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即债务人。第三人能否作为提存人尚有争议,严格来说,第三人是不能作为提存人的。按照合同法第 65 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当无法履行或者难以履行时,提存人应当是债务人,而不应当是第三人。(二)有合法的提存原因合同法第 101 条第 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

33、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拒绝受领有时是为了陷债务人于违约。例如,房屋出租人拒绝承租人交付的房租,达到一定的期限后,再以承租人不交租为由单方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如承租人不能对自己的履行举证,将陷于被动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将租金提存。2.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是指债权人处于“失踪”状态,此时债务人欲履行而不能或难以履行,因而可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下落不明,可以指债权人作为自然人下落不明,也可以指债权人作为法人

34、或其他组织下落不明。如按照合同法第 70 条的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这里的分立、合并就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分立、合并。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人未确定监护人。债权人死亡,债权由继承人继承,由继承人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应由其监护人代管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未确定,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因此可以将标的物提存。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出现法律规定的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形时,其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三)提存的标的物符合要求提存的标的物可以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货物等,动产和不

35、动产都可以提存。除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以外,提存的标的物应当与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相符。 合同法第 101 条第 2 款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这是关于自助出卖的规定。该规定考虑到了提存的方便,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主要是指不适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如鲜活一类的产品,这类产品如果提存会使标的物的价值降低。提存费用过高的标的物包括保管技术要求高、保管支出费用大一类的物品。因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费用过高的结果,可能使债权人得不偿失。提存涉及三个方面的当事人,故应区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提存人与提存

36、机关之间和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一)债务人与债权入之间的效力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1.提存视为与履行具有相同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承担由债务人转移到债权人。3.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二)债务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债务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合同,称为提存合同,兼有保管和为第三人利益的性质。债务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提存人提存后有无取回权的问题上。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第 26 条第 1、2 款规定:“提存人可以凭人民

37、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 ”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因提存和取消提存产生的费用应由提存人负担。(三)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标的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5 年之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所言“5 年” ,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2.提存机关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因提存机关保管不善致使提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提存

38、机关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要求提存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亦应在提存之日起 5 年之内行使。 合同法第 101 条规定的提存,是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将标的物提存,以替代履行,最终消灭债务的行为。还有类提存,其目的并不是用来替代履行,以消灭债务,而是作为维护、实现担保权的一种辅助手段,我把它称为特殊提存。也可以把“特殊提存”理解为担保权的保全。 “特殊提存”主要被规定在担保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如:1.担保法第 69 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

39、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该条规定的提存,保护了出质人的利益,同时没有否定质权人的质权,也是对质权的一种维护。2.担保法第 70 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该条规定的提存,明显是为了维护质权。3.担保法第 80 条规定: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

40、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担保法第 79 条规定的权利是指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担保法第 80 条的规定与第 70 条的规定相同,都是以提存的方式保护质权。从以上例举的担保法三个条文来看,其规定的提存显然与合同法的规定不同。第一,提存的目的不同,一个是为了维护担保权,一个是为了消灭债权关系。第二,提存机关不同,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提存,提存机关必须是法定机关,从合同法第 101 条的规定来看,当事人基本上对提存机关没有约定的机会,即使有所约定,也应当在法定的机关中择一约定;以辅助担保权为目的的提存,当事人可以约定提存

41、机关,提存机关可以是法定的提存机关,也可以是双方都认可的第三人。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第五节 免 除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债务为目的的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 105 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免除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须债权人有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债权由债权人单方为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故免除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债务人对债权人免除的意思表示保持沉默,不影响免除的效力。如果免除侵害了债务人的利益(如侵害了债务人的精神利益),则债务人可表示反对。债务人及时表示反对的,免除不发生效力。免除虽可由一方为意思表示而

42、生效,但也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合同,从而免除债务人的债务。1.免除须有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当告知债务人或者告知其代理人,如果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则合同关系并不消灭。2.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故债权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免除他人债务须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免除他人债务是否须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无处分权者不得免除他人债务,例如债权人甲被他人申请宣告破产时,不得免除其债务人的债权。否则会侵犯甲自己的债权人的利益。3.免除本身是无偿行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无须债务人为此支付对价。4.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免除的意思表示到达

43、债务人后,即发生免除债务的效果,因而不得撤销。但可以撤回,即撤回的通知与免除的通知同时到达时或者先于免除的通知到达的,应当发生撤回的效果。(一)免除的无效免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无效。如,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 35 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 6 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此举侵犯了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二)免除的撤销免除侵害他人利益的,他人可以请求撤销免除行为。如根据合同法第 74 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免除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的,部分债务消灭;免除全部债

44、务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6-7 张某(男)与李某(女)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写道:“离婚后双方情、债两清” 。张某和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是财产各自所有。离婚后,李某持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具的借条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 5 万元。张某在法庭上说:“情、债两清 ,情和债之间有顿号,也就是说,感情之债和财产之债都已经清结,李某免除了我的债务。免除是有效的。 ”请问张某的观点是否正确?协议中的“情、债两清”中的债务两清,属于概括免除、概括约定,张某借款 5 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属于特殊约定,特殊约定优于概括约定。因此该 5 万元不属于免除的范围。也可以从另一角度看:双方签订了免除债

45、务的协议,但没有收回 5 万元的借条,视为免除协议不包括该 5 万元特别债务的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主债务的,从债务随同消灭。但债权人特别表明免除“主债务”保留“从债务”时,视为部分免除。例如贷款人免除借款人 50 万元本金的债务,要求借款人归还 5 万元的利息,这实际上是部分免除债务。债权人仅免除从债务时,主债务并不消灭。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第六节 混 同合同关系或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立的双方,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由此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时,称为混同。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所以混同为法律事件,是债消灭的独立原因。合同法规定债权、债务混同

46、,可以是同法律关系(同一合同)产生债权债务的混同,也可以是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两个以上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混同。前者如买卖合同的卖方在交付货物后、买方尚未付款前吸收合并了买方,买方主体资格消失,则产生混同的效果。后者如甲方欠乙方 10 万元货款,乙方依照承揽合同应当给甲方制作桌椅,甲方与乙方合并成丙,甲、乙消失,则发生混同效果。广义的混同,除合同法规定的债权、债务混同之外,还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和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7 条涉及抵押权与所有权的混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

47、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两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两个企业法人之间发生合并,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同一个企业而消灭。特定承受是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或债务人承受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债权、债务也因混同而消灭。混同是一种事实,无须有任何意思表示即发生合同之债消灭的效果。混同是债的消灭的独立原因。混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之债绝对消灭。主债及从债均不复存在。 合同法第 106 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此规定会使人产生误解,以为涉及第三人利益

48、的时候不混同。实际上是指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又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自应给予保护,即不因混同而影响第三人的债权等权利。同时也应认识到:当事人不因混同而丧失对第三人的债权等权利。比如:(1)债权人将债权质押给第三人时,混同不影响第三人质权的效力。(2)A 欠 B 人民币 10 万元,C 欠 B 人民币 5 万元。后 A、B 合并,A 吸收了 B(吸收合并 B 不复存在),则 C 欠 A 人民币 5 万元。(3)A 欠 B 货款 10 万元,B 欠 C 加工费 5 万元,A、B 合并为 D(新设合并,A、B 不再存在),则 D 欠 C 加工费 5 万元。(4)A、B 以共同共有人的名义将一所房屋(价值 50 万元人民币) 卖给了 C,按照 A 与 B的事先约定,双方对该房屋各享有 50的权益。在 C 尚未支付款项的情况下,A 与 C 合并,A 吸收了 C,C 不复存在。此种情况下, A 与 C 的债务混同,A 应支付 B 人民币 25 万元。本部分由法村会员 staywise 制作完成,非常感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司法考试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