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 灾 防 范 应 急 预 案1. 目 的为 了 贯 彻 、 执 行 “预 防 为 主 , 防 消 结 合 ”的 火 灾 防 范 工 作 方 针 , 严 格 落实 公 司 安 全 防 火 工 作 , 防 止 火 灾 事 故 的 发 生 , 以 及 在 火 灾 事 故 发 生 时 能 得 到迅 速 、 果 断 地 处 理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现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电气 防 火 ( 防 爆 ) 安 全 规 程 及 火 灾 扑 救 、 逃 生 基 本 知 识 , 制 定 本 应 急 预 案 。2. 适 用 范 围适 用 于 本 公 司 对 火 灾 防 范
2、 应 急 工 作 的 处 置 。3. 基 本 原 则预 防 为 主 、 及 时 扑 救 、 重 点 防 护 、 及 时 报 警 。4. 组 织 机 构 及 其 职 责4.1 火 灾 防 范 工 作 领 导 小 组4.1.2 成 立 火 灾 防 范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担 任 , 副 组 长 由 公 司 副总 经 理 担 任 , 各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小 组 成 员 。4.1.3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主 要 职 责 :4.1.3.1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消 防 法 律 、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做 好 防 火 安 全 工
3、 作 。4.1.3.2 负 责 开 展 防 火 安 全 教 育 、 灭 火 器 材 配 置 等 防 火 工 作 的 检 查 , 督 促 落实 防 火 安 全 措 施 和 火 灾 隐 患 的 整 改 。4.1.3.3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灭 火 技 能 训 练 和 预 案 演 练 , 提 高 自 救 灭 火 能 力 。4.1.3.4 根 据 火 灾 现 场 情 况 , 指 挥 和 组 织 力 量 进 行 火 灾 扑 救 和 抢 险 。4.1.3.5 配 合 公 安 、 消 防 等 部 门 灭 火 工 作 , 保 护 火 灾 现 场 , 并 协 助 调 查 火 灾事 故 原 因 和 事 故 分
4、 析 。5. 火 灾 防 范 重 点 部 位重 点 部 位 为 机 房 、 库 房 、 档 案 室 、 财 务 室 、 化 验 室 、 食 堂 、 办 公 室 、中 控 室 、 自 动 化 控 制 间 等 。6. 应 急 救 援 预 案6.1 办 公 场 所 火 灾6.1.1 办 公 场 所 火 灾 预 防6.1.1.1 严 禁 使 用 明 火 取 暖 、 烧 ( )、 焚 烧 废 纸 等 物 品 ;6.1.1.2 严 禁 乱 拉 临 时 电 源 、 明 线 接 电 。6.1.1.3 办 公 电 脑 、 打 印 机 、 复 印 机 器 、 电 视 、 灯 具 等 电 器 做 到 随 用 随 关
5、 ,及 时 断 电 。6.1.1.4 重 点 部 位 的 部 门 配 备 必 要 的 灭 火 器 材 以 及 防 火 割 断 装 置 , 部 门 负 责人 要 加 强 日 常 防 火 管 理 。6.1.1.5 确 保 用 于 灭 火 的 ( )源 畅 通 。6.2 办 公 场 所 火 灾 应 急 救 援6.2.1 火 势 刚 起 , 有 能 力 扑 灭 时6.2.1.1 现 场 火 势 刚 起 时 , 各 部 门 要 立 即 组 织 现 场 人 员 进 行 扑 救 , 救 火 方 法要 得 当 , 灭 火 前 必 须 先 切 断 蔓 延 材 料 , 针 对 不 同 类 型 , 采 用 不 同
6、灭 火 方 法 。6.2.1.2 油 料 等 起 火 可 用 干 粉 灭 火 器 或 采 用 隔 离 法 灭 火 源 不 宜 用 ( )救 ;6.2.1.3 办 公 电 脑 等 电 气 设 备 起 火 时 , 立 即 切 断 电 源 , 用 二 氧 化 碳 灭 火 器 灭火 , 千 万 不 要 盲 目 向 电 器 设 备 上 泼 ( ), 这 样 容 易 造 成 触 电 、 短 路 爆 炸 等 并发 事 故 。6.2.1.4 扑 救 各 种 固 体 、 液 体 和 气 体 火 灾 采 用 “隔 离 灭 火 法 ”, 就 是 将 燃 烧物 体 与 附 近 的 可 燃 物 质 与 火 源 隔 离
7、或 疏 散 开 , 使 燃 烧 失 去 可 燃 物 质 而 停 止 。6.2.1.5 灭 火 以 后 , 要 保 护 火 灾 现 场 , 不 得 留 有 暗 火 , 并 设 专 人 巡 视 , 以 防死 灰 复 燃 。 并 将 具 体 情 况 报 告 火 灾 防 范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便 进 行 事 故 整 改 和防 范 。6.2.2 火 势 猛 , 无 力 扑 灭 时6.2.2.1 现 场 火 险 扑 救 时 , 判 断 准 确 , 当 不 能 马 上 扑 灭 的 或 无 力 扑 灭 的 要 立即 报 警 , 请 消 防 部 门 协 助 灭 火 , 并 立 即 将 情 况 报
8、告 火 灾 防 范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6.2.2.2 火 灾 防 范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对 火 灾 附 近 区 域 所 有 人 员 进 行 疏 通 , 要 遵 循“先 救 人 , 后 救 物 ”的 原 则 , 确 保 人 身 安 全 。 各 科 室 负 责 清 点 本 部 门 职 工 ,对 缺 失 人 员 应 立 即 查 找 去 处 , 及 时 报 告 。6.2.2.3 在 消 防 队 到 现 场 后 , 要 及 时 而 准 确 地 向 消 防 人 员 提 供 电 器 、 易 燃 、易 爆 物 的 情 况 , 并 协 助 消 防 部 门 做 好 火 灾 扑 救 工 作 。6.2.
9、2.4 现 场 抢 险 组 救 出 伤 员 , 将 伤 员 立 即 脱 离 危 险 地 方 ,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抢救 , 并 立 即 拨 打 120 救 护 中 心 或 运 送 伤 员 至 最 近 距 离 的 医 院 。 现 场 抢 救 组要 向 120 救 护 中 心 详 细 说 明 事 故 地 点 、 严 重 程 度 , 并 派 人 到 路 口 接 应 。6.3 电 气 火 灾 ( 含 电 气 爆 炸 ) 应 急 救 援6.3.1 电 气 火 灾 事 故 预 防6.3.1.1 为 了 防 止 ( *) 厂 电 气 火 灾 ( 含 电 气 爆 炸 ) 事 故 的 发 生 , 中 控
10、室 、高 低 压 配 电 间 、 自 动 化 控 制 间 等 禁 止 使 用 明 火 设 备 及 在 工 作 中 可 能 产 生 高温 、 高 热 的 设 备 器 材 。6.3.1.2 运 行 中 的 电 动 机 , 由 于 外 壳 温 度 较 高 , 附 近 禁 止 摆 放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6.3.1.3 严 格 按 照 各 类 电 气 操 作 规 程 的 规 定 , 巡 视 检 查 各 种 设 备 、 线 路 以 及电 缆 接 头 等 , 发 现 隐 患 及 时 上 报 处 理 , 把 事 故 隐 患 消 除 在 萌 芽 状 态 。6.3.1.4 当 班 人 员 在 巡 视 检
11、查 中 如 果 发 现 有 焦 糊 味 或 其 它 异 味 、 异 响 , 要 引起 高 度 警 惕 , 应 查 找 异 味 的 来 源 , 直 到 弄 清 楚 为 止 , 及 时 进 行 火 灾 隐 患 处 置和 报 告 。6.3.1.5 为 了 防 止 电 气 设 备 发 生 过 热 现 象 , 各 电 气 设 备 应 保 持 通 风 良 好 。6.3.2 电 气 火 灾 应 急 救 援6.3.2.1 当 电 气 火 灾 发 生 时 , 火 情 第 一 发 现 人 不 可 惊 慌 失 措 , 应 保 持 冷 静 ,并 迅 速 立 即 通 知 厂 部 领 导 及 当 班 的 相 关 人 员
12、。6.3.2.2 当 班 的 班 组 长 承 担 在 ( )厂 抢 险 组 或 火 灾 防 范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未 到 达之 前 的 灭 火 自 救 、 设 备 抢 险 的 临 时 指 挥 任 务 , 并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拔 打 “119”火警 电 话 求 救 , 清 楚 描 述 火 情 现 场 情 况 和 具 体 位 置 , 必 要 时 派 员 接 应 。6.3.2.3( )厂 厂 部 或 火 灾 防 范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接 到 火 情 报 告 后 , 立 即 赶 赴 现场 , 由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一 组 织 指 挥 现 场 人 员 进 行 火 灾 扑 救
13、 、 人 员 疏 散 、 伤 员救 护 、 设 备 物 资 抢 险 、 现 场 警 戒 、 秩 序 维 护 等 工 作 。6.3.2.4 灭 火 抢 险 自 救 时 , 应 立 即 切 断 发 生 火 灾 部 位 的 电 源 , 然 后 进 行 救 火 。切 断 电 源 时 应 有 选 择 , 尽 量 局 部 断 电 , 同 时 应 注 意 安 全 , 防 止 触 电 。 夜 间断 电 救 火 应 启 用 临 时 照 明 措 施 。6.3.2.5 当 为 了 争 取 灭 火 时 间 , 防 止 火 灾 事 故 进 一 步 扩 大 , 来 不 及 断 电 ,或 因 生 产 需 要 和 其 他 原
14、 因 不 能 断 电 时 , 在 确 保 人 身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需 要 带 电灭 火 。6.3.2.6 在 消 防 队 到 现 场 后 , 及 时 而 准 确 地 向 消 防 人 员 提 供 电 气 设 备 、 情 况 ,并 协 助 消 防 部 门 做 好 火 灾 扑 救 工 作 。7. 火 灾 事 故 善 后 处 理 工 作7.1 火 灾 扑 灭 后 , 部 门 应 立 即 将 人 员 伤 亡 和 物 品 、 设 备 、 设 施 损 失 情 况 向 火灾 防 范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汇 报 。7.2 火 灾 防 范 领 导 小 组 组 织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对 受 损
15、 设 备 、 设 施 尽 快 修 复 , 并 投入 生 产 使 用 。7.3 做 好 医 疗 救 护 善 后 处 理 , 包 括 医 疗 经 费 的 提 供 、 受 伤 人 员 的 住 院 安 排与 护 理 以 及 以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的 理 赔 工 作 等 ;7.4 火 灾 防 范 领 导 小 组 调 查 火 灾 发 生 原 因 并 按 “四 不 放 过 ”的 原 则 进 行 事 故处 理 , 并 配 合 公 安 、 消 防 等 部 门 做 好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7.5 总 结 本 次 火 灾 事 件 的 教 训 , 制 定 防 范 措 施 , 杜 绝 类 似 事 件 的 再 次 发 生 。8. 附 则8.1 应急预案的组织成员、各专业组主要成员名单通讯录及应急预案响应抢险机械材料设备配置清单由安全保卫部登记、备案,遇人员变动或应急设备配置增减时及时进行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