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1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一、机构基本能力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序号 项目县级 市级 省级1产科床位数(张)原则上30 原则上40 402年分娩量(人次)2000 4000 40003 高危孕产妇比例 40% 70% 70%4 ICU 支持原则上应当有独立 ICU,并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应当设置 ICU,并保障孕产妇救治床位设立独立的产科 ICU或医院 ICU 保障孕产妇救治床位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酌情调整。二、人员基本技能(一)救治中心相关医护人员应当接受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胜任对危重孕产妇进行各项监测与治疗的
2、要求。(二)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经过相关学科轮转培训,完成专科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三)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具备高危妊娠和重症医学2相关理论知识。掌握重要脏器和系统的相关生理、病理及病理生理学知识、救治中心相关的临床药理学知识和伦理学概念。(四)救治中心妇产科医师应当掌握高危妊娠的基本理论知识:1.妊娠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胎儿窘迫、产科出血、休克、DIC 、羊水栓塞、严重感染、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等);2.妊娠合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3.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4.阴道助产技术;5.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6.
3、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知识。(五)救治中心重症医学医师应当掌握重症患者重要器官、系统功能监测和支持的基本理论知识:1.复苏;2.休克;3.呼吸功能衰竭;4.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5.急性肾功能不全;6.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7.严重肝功能障碍;8.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9.急性凝血功能障碍;10.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11.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12.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13.镇静与镇痛;14.严重感染;15.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16.免疫功能紊乱。(六)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掌握孕产妇危重症诊疗和救治的基本技能:1.分娩期并发症包括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子痫前期、子痫及其并发
4、症、胎盘早剥、前置胎盘及其并发症等处理措施;2.产后出血及失血性休克防治措施;3.静3脉血栓及肺栓塞等各种救治技能;4.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及早产儿处理:5.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技能。(七)救治中心相关医师除一般临床监护和治疗技术外,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以下监测与支持技术的能力:1.心肺复苏术;2.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3.机械通气技术;4.纤维支气管镜技术;5.深静脉及动脉置管技术;6.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7.胸穿、心包穿刺术及胸腔闭式引流术;8.电复律与心脏除颤术;9.床旁临时心脏起搏技术;10.持续血液净化技术;11.疾病危重程度评估方法。(八)救治中心相关医师每年至少参加 1 次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症医学相关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的学习,不断加强知识更新。(九)救治中心相关护士应当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熟练掌握重症护理基本理论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