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 事 起 诉 状原告:*,男 ,19*年*月*日生 ,*市*县人,住本县*镇*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原告:*,女,1*年*月 30 日生 ,*人,住本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20000 元。(以原告购房屋的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从 2014 年 6 月 24日算至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从被告处实际取得该证之日止)三、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
2、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 2011 年 11 月 6 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凤栖居委会“*”21211801 号 商品房一套。总成交金额为 315213 元。通过按揭的方式支付房款交房时间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同时,双方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第 4 款明确约定:出卖人在买受人交清全部资料、税、费并办理商品房面积补差手续、商品房验收交付手续后的 54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
3、于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原告在2011 年 10 月 15 日支付了房款 95213 元。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又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支付了 220000 元房款。2011年 10 月 15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契税 6304 元,大修基金 6068 元,购房担保费 1980 元,查询费 50 元,抵押登记费 90 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虽然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交房,但却一再拖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合同应当守信。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把本案诉至贵院,请依法秉公裁决!此致*县人民法院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