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中医 XX 病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制度第一条 【宗旨】为了保护患者和医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工作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及时、正确、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使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做到责任明晰,奖罚有据,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目标】全院各临床医技科室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医疗安全意识,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医院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范,避免医疗纠纷发生。第三条 【预案】各科室,要针对本科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本科室不良事件和医疗风险防范预案,并报医务科备案。第四条 【领导负责制】医疗安全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医院各主管领导、各临床科室主任、各
2、职能科室科长在各自分管职能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 【医务科职责】医务科负责医疗质量管理,为全院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指导、协调部门,直接负责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的调查、核实、评估、调解、谈判和处理工作,并且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诉讼等工作。第六条 【保卫科职责】保卫科负责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遇有暴力倾向苗头时,负责向警方及时报告。当医患双方谈判时,应医务科要求指派保卫人员全程陪同医院谈判代表,不得离开谈判现场,确保谈判代表人身安全。对于破坏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暴力行为以及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的行为,保卫科要果断制止,并负责现场取证,向警方提供证据。当患方在医
3、院科室恶意闹事时,当事科室应立即通知保卫科,保卫科应立即到达当事科室(最多不超过 5 分钟) ,并在闹事平息之前保卫科不得离开现场,保卫科应保证当事科室的医务人员的安全,并配合医务科、责任科室积极创造医患谈判的条件,以便医务科尽快、有效介入解决纠纷。第七条 【 责任科室职责 】 一般医疗纠纷(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除外)原则上归属各部 2门处理。病区各科室医疗纠纷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门诊科室医疗纠纷由门诊部负责处理;急诊科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由药品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药剂科主任负责处理;由医疗设备、医用材料引起的纠纷由器械科科长负责处理;收费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财务科科长负责处理;由后勤保障引起的医疗纠
4、纷由总务科长负责处理。涉及多部门的医疗纠纷由医务科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处理。第 八条 【 报 告 制 度 】 发 生 医疗纠纷,科 室 当 事 人 或 当 班 人 员 应 立 即 向 科 主 任 报 告 , 对 于 复杂 的 、 重 大 的 、 有 暴 力 倾 向 的 恶 性 事 件 , 科 主 任 立 即 向 医 务 科 、 保 卫 科 报 告 , 医 务 科 立 即 向主 管 院 长 和 上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 总 值 班 代 行 院 长 职 权 时 , 责 任 科 室 立 即 向 总 值 班 报 告 ,总 值 班 立 即 同 时 向 医 务 科 和 主 管 院 长 报
5、告 。 责任科室 24 小时内组织全科讨论,及时内向医务科提交书面报告。第九条 【复杂、重大纠纷的解释】对于案件复杂、医患矛盾激烈的医疗纠纷由医务科直接介入处理,统一由医务科向患方及院外各方解释、说明。其他任何科室、任何个人未经医院许可不得对外发表与纠纷相关的言论。第 十 条 【处理程序】 【 初 步 处 理 】 医 疗 纠 纷 发 生 后 , 当 事 科 室 责 任 人 、 上 级 医 师 、 科 主 任 、护 士 长 积 极 向 患 方 做 好 解 释 工 作 , 尽 量 把 纠 纷 解 决 在 萌 芽 之 中 , 同 时 科 主 任 应 通 报 医 务 科 。 当患 方 不 能 接 受
6、解 释 时 , 应 告 知 患 方 直 接 到 医 务 科 进 行 投 诉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医务科接到投诉后,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对有异议的相关病历资料和药物、器械进行封存,责任科室主任和责任人及其他医务人员应配合医务科工作,如实报告事情经过。医务科应尽快做出初步调查意见,必要时组织院内专家委员会讨论分析,提出处理方案,向主管院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向患方及家属通报和解释。第 十 二 条 【 协 商 解 决 】 一 般 纠 纷 , 由 医 务 科 调 查 得 出 结 论 , 与 患 方 及家属通报和解释,患方接受,问题解决。或认定责任,与患方协商提出解决方案,签署相关
7、协议,问题解决。第 十 三 条 【 医 患 谈 判 】 当 突 发 重 大 恶 性 事 故 发 生 需 要 医 患 谈 判 时 , 由 主 管 院 长 、 医 务 科 长 、 3保 卫 科 长 、 责 任 科 室 主 任 组 成 应 对 小 组 , 主 管 院 长 任 组 长 。 谈 判 代 表 由 医 务 科 长 出 任 , 必 要 时主 管 院 长 亲 自 出 任 , 与 患 方 进 行 谈 判 、 协 商 。第十四条 【鉴定、诉讼】当医患双方协商不成时,可请示上级医疗行政部门介入,进入医疗纠纷鉴定和司法诉讼程序。由医务科、法律顾问、责任科室共同组成专案组,做好相关准备、配合工作。第十五条 【总结评价】每例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结束后,医务科都写出书面报告,对发生纠纷的原因、责任人、事件经过、处罚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通报全院,以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医院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医院其他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