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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642250 上传时间:2018-09-24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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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为正确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下称企业破产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强制清算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下列问题进行解答。一、申请人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经审查发现确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已经明显不足清偿债务

2、的,应当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该规定精神,公司解散后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原因的,应当直接进行破产清算。申请人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在受理前应当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10289号关于下发的通知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召开听证会。经审查发现确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已经明显不足清偿债务,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或者出现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0号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情形的,法院应当向申

3、请人进行释明,告知其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并将释明情况记录在案。申请人经释明后坚持申请强制清算的,裁定不予受理。二、债权人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对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但债权人持有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如何处理?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丧失依法保护的请求力和执行力,除债务人自愿履行外,不能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强制清算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司财产进行强制清理的司法程序。因此,债权人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申请强制清算的,法院经审查发现债权人持有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对其申请不予受理。三、股东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无法提供公司账册及其它重要文件

4、,应当如何处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对相关账册及其他重要文件予以妥善保管。因此,股东在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时,有义务提供公司的账册及相关的重要文件,以协助清算组履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职权。申请股东不能提供公司账册及相关重要文件等清算必需材料,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法院对其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但申请股东有确切证据证明未参与公司经营,非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除外。四、法院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股东申请对公司再次进行强制清算的,应当如何处理?根据强制清算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5、,对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或者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公司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股东申请对公司再次进行强制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存在通知、释明等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且股东确有证据证明能够依法清算,不进行强制清算将导致相关权利人权益受损的,可再次受理。五、强制清算案件中,法院对清算方案主要应审查哪些内容?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之规定,公司强制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因此,法院审理强制清算

6、案件,应当对清算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一般包括:1清算组编制的公司资产负债表;2清算组编制的公司财产清单;3公司债权债务清单及处理办法;4 公司财产变价及清偿方案;5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方案;6 清算组关于制定清算方案的决定;7 其它法院认为应当审查的事项。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清算方案的意见。法院经审查确认清算方案的,应当出具裁定。六、公司强制清算期间,清算组怠于向公司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公司债权人能否起诉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清理债权债务等职权。公司债权人发现清算组怠于向公司债务人主张债权,可能造成公司资产减损的,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审查,督促

7、清算组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若清算组拒绝主张应当依法清收的债权,存在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债权人可依法予以追究。七、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必须以经过法院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为前置条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其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造成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故对于“无法进行清算”的认定,不以必须事先经过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程序为前提,应从 公司清算义务人、会计账簿和公司财产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后作出

8、认定。但是,债权人在起诉时应当对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事实承担举证义务。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系因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而灭失无法清算的,法院对债权人的起诉应当予以受理。八、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之规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该股东以其非公司控股股东无法召集其他股东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如何处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逾期清算的,股东可以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因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论其是否处于控股地

9、位,均系公司清算义务人,有义务在公司解散后组织自行清算。如果股东确因非控股等原因无法组织自行清算,仍有义务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使处于非控股地位,清算义务并不免除。股东仅仅以其为非控股股东提出抗辩的,不能作为免责理由。但股东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需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注意审查股东消极行为与无法清算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事实。股东对此提出抗辩的,需对其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公司账册因火灾毁损灭失等不可责难情形。如果股东无法证明的,应推定因果关系成立。九、公司自行清算时对争议债权的债权人未予通知,现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10、第十九条关于虚假清算规定,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之规定,虚假清算应是指股东、董事以及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严重恶意行为。因此,构成虚假清算的要件是相关责任主体未经依法清算,并以积极作为的方式编造虚假清算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如果公司股东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了清算,只是某项清算工作存在瑕疵尚不构成欺骗的,则不能认定为虚假清算。因此,公司自行清算时对有争议债权的债权人未予通知,不宜简单认定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的虚假清算情形。十、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公司解散时的实际财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如何处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股东应承担的公司债务责任,并不以公司解散时的实际财产为限;且司法解释规定的目的应是督促股东在公司解散后及时清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的依法实现。故股东对外责任范围应是公司全部债务,其以公司解散时的实际财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为由提出免责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二一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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