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交易一项目一评价工作办法(试行)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第39 号令、 贵州省公共资源场内交易异常情况记录暂行办法(黔公管通【2016】35 号)、 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办法毕公资交发【2017】4 号文件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结合毕节市公共资源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运用互联网+招标投标的工作思路,以异常情况记录、保存、报告制度为手段,通过汇总形成一项目一评价结果,及时、客观、准确记录交易全过程,重点突出异常情况的记录、保存和报告。为诚信评价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扎实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取得实效。第二条 为进一步落实公共资源交易
2、现场异常情况处理办法毕公资交发【2017】4 号文件要求,项目交易情况记录,应覆盖项目交易全过程,按照部门岗位职责划分阶段,谁主管谁负责谁记录的原则,对项目交易全过程进行及时、客观、准确的记录。一、项目受理、开评标场地管理、样品的接收和放行、交易证明书发放及其他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交易环节的情况,由市场综合管理部负责记录;二、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含产权交易)、土地矿权类项目的系统录入、公告发布(含修改、澄清通知等)、2开标评标、公示发布及其他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交易环节的情况,分别由交易一部、交易二部、交易三部负责记录、保存和报告;三、保证金、标书费的收退及其他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交易环节的情况,由财务部
3、负责记录;四、交易项目的质疑投诉及其他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交易环节的情况,由督查部负责记录;五、交易系统运行维护、与项目交易相关的电子设施设备、专家抽取、专家签到核验、专家管理以及其他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交易环节的情况,由信息部负责记录;第三条 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在电子交易系统各流程环节增设交易情况录入端口,录入的内容可以是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一种或多种,实现标准化、智能化的记录项目交易情况,项目交易结束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汇总交易情况。第四条 交易情况记录由各交易环节的情况记录组成,各交易环节发现异常情况,需要记录、报告、处理后才能继续交易或发现可能影响交易结果的,应及时记录、完整保存佐证资料,报分
4、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或行业监督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后,将处理的情况录入电子交易系统。第五条 项目交易过程发生异常情况的,按照毕公资交发【2017】4 号文件规定的方法和原则办理,同时作好记录和保存佐证资料并报告。3第六条 项目交易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完整保存佐证资料,主要为音视频、文字档案、图片等,客观、真实还原事实真相;佐证资料保存和管理,统一由中心督查部收集存档,做到记录及时、保存完整、办理有序、可查可溯。第七条 项目交易情况的汇总结果,作为一项目一评价的事实依据。第八条 中心督查部负责按月将项目交易情况的汇总结果收集整理,市场综合管理部负责形成一项目一评价报告,经中主要心领导审定后,每月
5、向市政府、市发改委、市监察局、行业监督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报送一次。第九条 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强化过程管理和服务。认真做好异常情况记录、保存、上报工作,一项目一评价实行部门负责制,部门负责人应对发生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异常情况及时客观准确的记录、保存上报和负责,严格要求部门工作人员抓好落实。第十条 未尽事宜由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4附件 1:毕节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异常情况记录表附件 2: 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记录保存办理和报告)办法的通知附件 1毕节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异常情况记录表记录时间: 年 月 日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
6、 构 异常情况发生 环节异常情况记录:保存的附件:项目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督查部拟办意见: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年 月 日5附件 2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记录保存办理和报告)办法的通知中心各部室:为促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高效规范运行,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令2016第 39 号)等的规定,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决定印发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记录、保存、办理和报告)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第一条 交易现场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受理、交易组织、交易评审等过程中,发生的影响公共资源
7、交易正常程序的情况,重点针对有争议和交易过程可能产生、已产生违规违纪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应对以上情况进行记录、保存、办理和报告。第二条 异常情况记录报告责任人(一)异常情况原则上由中心项目经办人及其他参与交易过程的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分管领导意见:年 月 日主要领导意见:年 月 日6(二)记录内容应能够与音视频、文字档案资料相互印证。(三)发生有争议的异常情况, 中心项目经办人及其他参与交易过程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四)中心督查部负责对各类异常情况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督促检查,并牵头对现场发生争议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并报告中心领导。第三条 异常情况处理原则针对产生争议、影响
8、正常交易的情况,做到记录及时、保存完整、办理有序、可查可信。第四条 异常情况处理办法(一)交易受理过程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申请资料不全的。在受理时,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申请资料不全而引起争议的事件。处理办法:由受理工作人员负责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做出解释,并出示已在中心网站公布的受理清单。如因提供的申请资料不齐全而不被受理,又对受理工作人员解释不服的,可向中心督查部提出。2、因场地紧张不能及时安排场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项目时间紧张而对不能及时安排场地发生争议的事件。处理办法:项目经办人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调剂解决。(二)交易组织过程71、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
9、修改、澄清或交易系统设置有误,经提醒仍不及时完善的。处理办法:项目经办人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督查部反馈。2、未准时开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准时开标(包括提前或延后)而引起投标人提出异议的。处理办法:有提前开标情形时,中心项目经办人发现后可予以提醒;在截止时间过后仍未开标的,中心项目经办人发现后可以提醒招标人(代理机构)及时宣布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如因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未准时到场而不能开标的,项目经办人做好相关记录并向中心督查部反馈。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及时让出开标场地的。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原因未及时结束开标导致下一项目未能准时开标而引起争议的。处理办
10、法:中心场地管理人员及时提醒,催促其尽快撤离开标场地,必要时协调安排其他开标场地。4、开标时间已到,招标人代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人员有一方或双方未到场的。处理办法:项目经办人做好相关记录,及时报告部室负责人,同时反馈中心督查部,并中止开标服务。5、破坏投标现场秩序的。投标人质疑开标环节,在交易现场聚众闹事、无理取闹,甚至威胁、恐吓招标和其他相关人员人身安全的。8处理办法:中心项目经办人及时报告部室负责人,中心督查部负责牵头对闹事人员及所代表的投标单位进行情况核查,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馈后及时处理。(三)交易评审过程1、抽取专家资料不齐的。处理办法: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资料补齐,确实无
11、法及时补齐的,由招标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不能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抽取专家。2、因专家系统原因不能及时抽取专家的。处理办法:由中心项目经办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通过中心信息部及时与专家库终端联系尽快解决。3、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提出要通电话需查看手机中电话簿的。处理办法:电话一经收取封存,评标结束前不允许接触。确实有急事需打电话的,须经招标人与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4、评标过程中专家要求提前退出的。评标过程中,专家有急事,无法继续评标工作,申请离开。处理办法;原则上不允许专家中途退出。如确有急事,应由专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行政监督部门
12、现场监督人员签字同意,方可退出评标工作,并补充抽取评标专家进行评标。5、评标过程中专家身体不适需要就医治疗的。处理办法: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并协助招标人(代理机构)及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安排就近医院治疗。经9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同意,补充抽取评标专家进行评标。6、专家到达后发现自己属于回避范围的。处理办法:专家立即告知中心信息部现场签到人员,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向专家支付交通费,并从专家库中补抽;专家并未告知中心信息部现场签到人员继续参加评标后被发现的,由中心信息部提请相关部门对该专家进行处理。7、对正在评标的专家有投诉的。评标过程中,接到对正在参加评标的专家的投诉。如:与本项目有利害
13、关系、有接受投标人贿赂的情形等。处理办法:及时报告中心领导。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评标工作,由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若经调查投诉属实,取消其本次评标资格,对专家按相关规定处理,重新从专家库中补抽专家;若不属实,评标继续进行。(四)其他不按省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流程和时限及时办理交易业务,甚至有可能造成违法违规交易的。如:相关部门接到询问质疑异议投诉后,迟迟未有明确处理意见,可能影响下步交易环节并可能造成违法违规的;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在评审结果报告书上签字,有可能影响中标公示按时发布的;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未交纳交易服务费,有可能影响交易证明书发放的;项目评审结束,招标人对评审过程、结果有疑问或异议,要求重新复评复查引起争议的等等。处理办法:由交易部门先书面提醒,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办理的,由中心督查部书面告知当事人,并按照相关要求10进行诚信记录和评价。第五条 异常情况处理流程中心交易部门对异常情况进行记录、保存后,应及时告知中心督查部,由督查部牵头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中心领导。如因相关责任人落实不力需报告有关行政主管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应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办理。第六条 中心督查部应会同各交易部定期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第七条 本办法由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