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43.040.30T 39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T 19836XXXX代替 G B/T 19836-2005电 动 汽 车 仪 表Instrumentation for electric vehicles(征求意见稿)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GB/T 19836XXXX1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标准 代替 GB/T 198362005 电动 汽车 用仪 表 , 与GB/T 198362005相比 , 主要技 术变 化如 下:修 改 了 标 准 范 围 ( 见
2、 第 1章 ) ;删 除 了 仪 表 的 类 别 ( 见 2005版 的 第 3章 ) ;增 加 了 术 语 和 定 义 ( 见 第 3章 ) ;删 除 了 仪 表 的 一 般 要 求 ( 见 2005版 的 第 4章 ) ;增 加 了 指 示 或 显 示 内 容 ( 见 第 4章 ) 。 本 标 准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提 出 。 本 标 准 由 全 国 汽 车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SAC/TC114) 归 口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本 标 准 起 草 人 : 。 本 标 准 所 代 替 标 准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3、布 情 况 为 :GB/T 198362005。GB/T 19836XXXX2电动汽车仪表1 范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电 动 汽 车 仪 表 特 有 的 指 示 或 显 示 内 容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电 动 汽 车 ( 简 称 “车 辆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18384.22015 电
4、 动 汽 车 安 全 要 求 第 2部 分 : 操 作 安 全 和 故 障 防 护 GB/T 19596 电 动 汽 车 术 语GB/T 245492009 燃 料 电 池 电 动 汽 车 安 全 要 求 QC/T 213 汽 车 、 摩 托 车 仪 表 术 语3 术 语 和 定 义GB/T 18384.22015、 GB/T 19596和 QC/T 213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4 指 示 或 显 示 内 容4.1 可 行 驶 模 式电 动 汽 车 处 于 可 行 驶 模 式 时 , 车 辆 仪 表 指 示 或 显 示 要 求 应 符 合 GB/T 1838
5、4.22015 的 4.1。4.2 可 行 驶 里 程4.2.1 纯 电 动 汽 车 和 燃 料 电 池 电 动 汽 车 用 仪 表 应 能 指 示 或 显 示 可 行 驶 里 程 。4.2.2 具 有 纯 电 驱 动 模 式 的 混 合 动 力 电 动 汽 车 , 仪 表 宜 能 指 示 或 显 示 纯 电 驱 动 的 可 行 驶 里 程 。4.2.3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电 动 汽 车 用 仪 表 应 能 指 示 或 显 示 纯 电 驱 动 的 可 行 驶 里 程 。4.2.4 可 行 驶 里 程 的 指 示 或 显 示 的 方 式 和 精 度 应 符 合 车 辆 制 造 厂 规
6、定 。4.3 车 辆 瞬 时 功 率4.3.1 驱 动 系 统 瞬 时 功 率4.3.1.1 纯 电 动 汽 车 和 燃 料 电 池 电 动 汽 车 驱 动 系 统 有 功 率 输 出 时 , 车 辆 仪 表 应 指 示 或 显 示 车 辆 驱 动 系 统 输 出 的 瞬 时 功 率 , 应 同 时 指 示 或 显 示 车 辆 驱 动 系 统 的 可 用 剩 余 功 率 。4.3.1.2 有 手 动 选 择 功 能 的 混 合 动 力 电 动 汽 车 在 纯 电 驱 动 模 式 下 , 车 辆 仪 表 应 指 示 或 显 示 车 辆 驱 动 系 统 输 出 的 瞬 时 功 率 , 应 同 时
7、指 示 或 显 示 车 辆 驱 动 系 统 的 可 用 剩 余 功 率 。GB/T 19836XXXX34.3.1.3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电 动 汽 车 在 纯 电 驱 动 模 式 下 , 车 辆 仪 表 应 指 示 或 显 示 车 辆 驱 动 系 统 输 出 的 瞬 时 功 率 , 应 同 时 指 示 或 显 示 车 辆 驱 动 系 统 的 可 用 剩 余 功 率 。4.3.1.4 车 辆 仪 表 指 示 或 显 示 的 驱 动 系 统 瞬 时 功 率 及 可 用 剩 余 功 率 可 使 用 其 他 单 位 ( 例 如 : 电 流 或 百 分 比 等 ) 代 替 , 指 示 或 显
8、 示 的 方 式 和 精 度 应 符 合 车 辆 制 造 厂 规 定 。4.3.1.5 可 用 剩 余 功 率 的 指 示 或 显 示 可 通 过 驱 动 系 统 最 大 功 率 与 瞬 时 功 率 的 组 合 实 现 , 驱 动 系 统 最 大 功 率 指 示 或 显 示 的 方 式 和 精 度 应 符 合 车 辆 制 造 厂 规 定 。4.3.2 制 动 能 量 回 收 系 统 瞬 时 功 率4.3.2.1 具 有 制 动 能 量 回 收 系 统 的 电 动 汽 车 , 车 辆 仪 表 宜 能 指 示 或 显 示 车 载 储 能 系 统 回 收 的 瞬 时 电 功 率。4.3.2.2 车辆
9、仪 表 指 示或 显示 的制 动能量 回收 系统 瞬时 功率 可使用 其他 单位 (例 如: 电 流或百 分比 等 ) 代 替 , 指 示 或 显 示 的 方 式 和 精 度 应 符 合 车 辆 制 造 厂 规 定 。4.3.3 瞬 时 功 率 的 指 示 或 显 示若电动 汽车 具有 制动 能量 回收 系 统瞬 时功 率的 指示 或显示 功能 , 则 车辆 仪表 的 指示或 显示 应符 合 车 辆 驱 动 系 统 和 制 动 能 量 回 收 系 统 的 实 际 工 作 状 态 。4.4 驱 动 功 率 限 制电 动 汽 车 驱 动 系 统 功 率 限 制 或 降 低 时 , 车 辆 仪 表
10、指 示 或 显 示 要 求 应 符 合 GB/T 18384.22015 的 4.3.1。4.5 车 载 储 能 装 置 剩 余 能 量4.5.1 纯 电 动 汽 车 、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电 动 汽 车 用 仪 表 应 能 指 示 或 显 示 可 充 电 储 能 装 置 ( 不 含 辅 助 蓄 电 池 ) 的 荷 电 状 态 , 指 示 或 显 示 的 方 式 和 精 度 应 符 合 车 辆 制 造 厂 规 定 。4.5.2 燃 料 电 池 电 动 汽 车 用 仪 表 应 能 指 示 或 显 示 储 氢 系 统 的 剩 余 氢 气 量 , 指 示 或 显 示 的 方 式 和 精 度
11、 应 符 合 车 辆 制 造 厂 规 定 。4.5.3 可 充 电 储 能 装 置 ( 不 含 辅 助 蓄 电 池 ) 的 荷 电 状 态 或 储 氢 系 统 的 剩 余 氢 气 量 降 低 至 影 响 车 辆 的 行 驶 时 , 车 辆 仪 表 应 通 过 一 个 明 显 的 信 号 ( 例 如 : 声 或 光 信 号 ) 向 驾 驶 员 提 示 。 当 车 辆 处 在 制 造 厂 规 定 的 低 剩 余 能 量 时 , 车 辆 应 至 少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a) 通 过 其 自 身 的 驱 动 系 统 能 够 使 车 辆 驶 出 交 通 区 域 ; b) 当 没 有 独 立 的 能
12、 量 存 储 装 置 为 辅 助 电 力 系 统 供 电 时 , 剩 余 能 量 应 能 为 照 明 系 统 提 供 满 足 有 关 标准 规 定 所 需 的 电 量 。4.6 充 电 状 态4.6.1 电 动 汽 车 进 行 传 导 充 电 时 , 车 辆 仪 表 应 能 指 示 或 显 示 车 辆 与 充 电 连 接 装 置 的 连 接 状 态 。4.6.2 电 动 汽 车 进 行 无 线 充 电 时 , 车 辆 仪 表 应 能 指 示 或 显 示 原 边 设 备 与 副 边 设 备 的 耦 合 状 态 。4.6.3 车 辆 仪 表 宜 能 指 示 或 显 示 车 辆 充 电 的 实 时
13、状 态 ( 例 如 : 可 充 电 储 能 装 置 的 荷 电 状 态 、 已 充 电 能 量 或 预 计 充 电 完 成 时 间 ) 。4.7 故 障 警 告出 现 以 下 一 个 或 多 个 故 障 时 , 车 辆 仪 表 应 指 示 或 显 示 故 障 警 告 信 号 : a) 具 有 整 车 绝 缘 监 控 系 统 的 车 辆 , 监 测 到 绝 缘 故 障 ;b) 车 载 储 能 系 统 和 ( 或 ) 驱 动 电 机 系 统 出 现 车 辆 制 造 厂 规 定 的 不 能 继 续 工 作 的 故 障 ;GB/T 19836XXXX4c) 充 电 连 接 正 确 , 充 电 系 统
14、因 故 障 导 致 无 法 正 常 充 电 ;d) 燃 料 电 池 电 动 汽 车 燃 料 系 统 压 力 超 出 车 辆 制 造 厂 规 定 值 和 ( 或 ) 氢 气 泄 露 不 符 合 GB/T 245492009的 4.2.4.2。GB/T 19836电动汽车仪表编制说明( 一 ) 工 作 简 况 , 包 括 任 务 来 源 、 协 作 单 位 、 主 要 工 作 过 程 、 国 家 标 准 主 要 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1、任务来源GB/T 19836电动汽车仪表 的计划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 , 文号为: 国 标 委 综 合 201550 号,计划号为: 20150674-T
15、-339。2、协作单位 本项目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参与单位包括国内主要电动汽车整车企业和部分仪表生产及设计研发企业。 3、主要工作过程a) 2016 年 12 月在重庆召开标准修订启动会议,起草组相关单位专家参加 会 议 , 会 议 提 出 了 标 准 编 制 进 度 要 求 , 并 讨 论 确 认 了 标 准 修 订 原 则 和 方 案,对原有标准的内容简单讨论,形成若干技术结论。b) 2017 年 4 月 在 天 津 召 开 起 草 组 会 议 , 讨 论 标 准 草 案 , 对 会 议 上 无 法 达 成 一致的意见和观点,布置研究方案,由企业确认并反馈研究结论。c) 2
16、017 年 9 月 在 天 津 召 开 起 草 组 会 议 , 进 一 步 讨 论 标 准 草 案 , 会 议 对 草 案 进行详细讨论,就标准技术内容基本达成一致。d) 2017 年 9 月,在历次会议结论的基础上,起草组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发给行业公开征求意见。(二) 国家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标准主要内容 (如技术指标、 参数、 公 式、性能 要求、 试验方 法、检验 规则等 )的论 据(包括 试验、 统计数 据) ,修订 国家标准时,应增列新旧国家标准水平的对比;1、编制原则 本标准规定电动汽车仪表应给出 的信息和内容, 以及这些信息与内容的相应要求 , 这些内容体现电动汽车与传统汽
17、车的差异, 是电动汽车特有的, 与电动汽 车整车、 部件、 充电等相关应用重要相关。 本标准与仪表产品标准和电动汽车相 关标准之间需保持协调与统一, 本标准不规定仪表产品的技术要求, 这些内容与 传统汽车仪表的要求无太多差异, 可参考仪表产品标准。 本标准不规定如何在仪 表中显示信息,这些内容在 GB 4094 和 GB/T 4094.2 中有规定。本标准也不规定 显示信息的精度等, 这些内容在电动汽车相关技术标准中另有规定。 简言之, 本 标准规定电动汽车仪表上应该有什么、 具体要求是什么, 这些要求依据的是电动 汽车其他相关标准。 标准技术内容的试验和验证没有给出, 可通过简单的操作车 辆
18、或行驶车辆观察得出。2、主要内容a) 【 标 准 名 称 】 立 项 名 称 为 电 动 汽 车 仪 表 , 与 被 代 替 标 准 GB/T 19836-2005 电 动 汽 车 用 仪 表 相 同 , 标 准 的 修 订 在 名 称 不 发 生 变 更 的 情 况 下 , 内 容 更 偏 向 于 规 定 电 动 汽 车 对 仪 表 中 应 该 提 供 信 息 的 要 求 , 而 非仪表自身的要求,而是电动汽车需要通过仪表所反映出来的要求。b) 【标准框架】对仪表的类别和要求进行修订,原标准仪表的一般要求删 除,增加仪表功能要求的检验方法。仪表的类别从电动汽车整车运行、 车载储能系统、电驱动
19、系统、充电加氢系统几个方面进行确认。c) 【功率指示】对于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因为没有发动机转 速表以及变速器,应给出功率指示,显示功率余量,指示整车动力性, 与 行 车 安 全 有 关 。 对 于 带 制 动 能 量 回 收 功 能 的 车 辆 , 也 可 表 示 驱 动 和 制 动 的 不 同 状 态 。 功 率 指 示 不 单 是 指 动 力 蓄 电 池 的 功 率 , 也 包 含 驱 动 电 机 的 功 率 , 单 一 的 功 率 不 能 体 现 整 车 状 态 , 这 是 整 车 层 面 上 的 传 动 系 统 功 率,整车可用功率。d) 【可行驶里程】应对里程焦虑,对于纯
20、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 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需要给出 可行驶里程, 因为他们无法行驶时, 需 要 充 电 或 加 氢 , 这 是 新 型 能 量 补 给 方 式 , 现 阶 段 充 电 和 加 氢 无 法 达 到 传 统 燃 油 设 施 的 普 及 程 度 , 而 且 , 充 电 或 加 氢 无 法 实 现 诸 如 油 桶 的 加 油 方 式 , 车 辆 无 法 继 续 行 驶 。 对 于 非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电 动 汽 车 , 纯 电 可 行 驶里程可选。e) 【低功率、降功率、低电量】电动汽车因电池电量限制或其他情况下无 法 全 功 率 行 驶 时 , 需 要 在
21、仪 表 上 给 出 提 示 , 这 个 情 况 不 是 故 障 , 尚 可 以 行 驶 , 只 是 告 诉 驾 驶 员 车 辆 状 态 发 生 功 能 降 低 的 变 化 , 这 个 内 容 涉 及 行 车安全。f) 【可行驶模式】可行驶模式的提示,直接引用 GB/T 18384.2g) 【电量指示】对于 BEV、PHEV,应具备电量指示。低 SOC 时,车辆应给 出提醒信息。但具体 SOC 到多少提醒,由整车企业自行规定。h) 【 氢 气 量 指 示 】 对 于 FCEV, 应 具 备 氢 气 量 指 示 。 低 容 量 时 , 给 出 提 醒 信 息。i) 【燃料电池氢气过压、氢气泄露】可
22、归为系统故障。j) 【互锁监测装置】并非是电动汽车特有,传统汽车也有互锁装置,而且 互锁装置种类繁多,如踩下制动踏板才能启动车辆和转换档位,因此, 没有必要规定电动汽车的这个要求。( 三 ) 主 要 试 验 ( 或 验 证 ) 的 分 析 、 综 述 报 告 ,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 预 期 的 经 济效果;本标准是基础通用标准, 没有规定产品性能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的意义在于 统一电动汽车在操作或使用层面上与传统汽车的差异,对于快速切换驾驶车辆, 促 进 车 辆 对 车 辆 使 用 者 友 好 程 度 有 显 著 意 义 。 标 准 考 虑 了 很 多 的 安 全 性 方 面 内 容,
23、可促进电动汽车的使用安全。(四)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以及与国际、 国外同类标准水 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没有采用国际标准。(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与现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保持协调。(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重大分歧。(七)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标准应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八) 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包括组织措施、 技术措施、 过渡办 法等内容) ;建议本标准发布后,车辆认证主管部门给出标准的实施过渡期。(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代替 GB/T 19836-2005。(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