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上海市宝山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2622940 上传时间:2018-09-2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市宝山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上海市宝山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上海市宝山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上海市宝山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上海市宝山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上海市宝山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沪府令 49 号),参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 27 号)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区级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政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区 级行政单位” )。第三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

2、出租和出借等。第五条 区财政局、区级行政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主管部门” )按照 规定权限 对区级行政单位国有 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区级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第六条 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批复,是区级行政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区级行政单位涉及科技成果使用的相关事项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执行。2第八条 区级行政单位应对本单位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第九条 区级行政单位应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国有资产变动

3、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管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第十条 区级行政单位不得将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第二章 资 产 自 用第十一条 区级行政 单位应按照“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 管理规范和岗位管理制度,落实资产使用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第十二条 区级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配置、验收、分配、保管、维修、转移、归还、盘点和报告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第十三条 区级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资产购置预算开展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建,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建,应当建立严密的采购与

4、付款程序,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第十四条 区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资产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区级行政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 区级行政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3定期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第十六条 区级行政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归还制度。资产领用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领用登记。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应及时办理资产归还

5、手续。第十七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完善资产账表记录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八条 区级行政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区级行政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区级行政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条 区级行政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

6、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三章 出 租 出 借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产出租是指区级行政单位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履行行政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4本办法规定的资产出借是指区级行政单位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履行行政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国家、本市和本区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租出借房屋资产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在一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在一个月以上的,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后报区财政局审

7、批;出租、出借在一个月以内(含)的,由区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区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三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应对区级行政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批或备案。第二十四条 区级行政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区级行政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二)上海市宝山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

8、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出租、出借可行性分析报告;(五)区级行政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六)拟承租(借)方的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5证等证照的复印件;(七)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 经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批准,区级行政单位方可与承租(借)方正式签订租赁(借)合同或协议,并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备案。第二十六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权属不清晰的

9、;(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七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因特殊原因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承租方为非国有单位、公民个人或其他组织的,区级行政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租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的公允价值,不得以实物、劳务等非货币性资金抵付出租价格。第二十八条 区级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第二十九条 区级行政单位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责任,严禁承租(借)方在承租(借)期限内对外转租(借)或破坏国有

10、资产的行为。6第三十条 出租、出借期满后,标的资产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仍符合出租、出借条件的,区级行政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借)人优先获得租赁(借)权。第三十一条 区级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委托给他人经营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得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报批。第三十二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等相关费用后,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出租、出借收入。国家、本市和本区另有规定除外。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区级行政单位国

11、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区级行政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出租、出借收入;(四)截留出租、出借收入;(五)其他违反国家、本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六条 区级行政单位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按7照资产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对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做出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区财政局。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区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各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区财政局备案。第三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往来文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