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演出合同甲方:乙方:兹因甲方诚意邀请乙方艺人 参加由甲方安排的演出活动。经双方友好协定,特签署以下真实有效的合同内容:一、演出详情演出时间:2016 年 5 月 20 日演出地点: 演出场次:1 场演出曲数:3 首歌曲演出费:甲方付给乙方本次演出酬劳款(不含食宿车费) 人民币 ¥6000 元整( 大写:陆仟圆整)。二、付款方式甲方于合同签订时,即支付给乙方 50%演出定金人民币¥3000 元整(大写:叁仟圆整),可直接汇于乙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于乙方到场演出前,支付乙方演出余款人民币¥3000 元整(大写:叁仟圆整)。演出费余款全部结清,否则乙方有权拒演。三、甲方责任1、甲方负责提供乙方人员在
2、演出地期间入住本市区不低于四星级的酒店住宿和房内饮食费用,2 个房间。甲方承担乙方人员的车站至演出地的往返接送。2、甲方负责提供乙方艺人在演出地期间的餐饮、交通及安全,包括彩排及演出的专车。3、甲方负责向有关单位办理乙方艺人本场演出的所有演出手续及费用,以确保乙方艺人本场演出的合法性;未及时报批而被文化部门禁止演出不属不可抗拒因素。四、乙方责任1、乙方保证乙方艺人应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演出前抵达,并按时到达演出地点。2、乙方负责提供相关宣传资料供甲方用于此次演出的前期宣传,乙方自备伴唱带及服装等。3、乙方有义务按双方议定的节目单内容高质量地完成演出。五、违约责任1、乙方艺人不按时间到场或无故拒演属乙方违约;甲方不按时支付乙方演出费及交通费,乙方艺人有权拒演且属甲方违约。2、甲方如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影响演出的情况,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3、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演出不能进行所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4、所有相关违约赔偿须在三天之内完成,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纠纷,纠纷之处理仲裁机关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六、本合约未经双方同意,不可随意变更或终止,未尽事宜需双方另行协商。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由双方盖章或双方代表签字并按时支付定金后生效。甲方: 乙方: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