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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学院2011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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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内蒙古医学院 2011 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全国及全区 2011 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会议精神,统筹做好我校应届毕业生预征与士官直招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组织领导成立内蒙古医学院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 2011 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武装部。成员为宣传部、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武装部、团委、学生处负责人。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统一领导和协调征兵工作的实施,明确分工,投入力量,落实相关政策,研究解决疑难问题,严把毕业生入伍质量关。组 长:杜茂林副组长:赵云山成 员:张立东、张振涛、刘小红、王凤德、高乐、仲玉霞领导小组下设

2、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部办公室主任:高乐(兼)成 员:刘玉龙、李波、赵珍、王金祥、刘锦二、预征对象我校自愿应征服役的普通全日制男性 2011 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高职(专科)毕业生。 (详见附件 1)三、预征条件2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执行。 (详见附件 1)四、预征流程和工作要求(一)4 月至 6 月 15 日,宣传部、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武装部、团委、学生处、各学院在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广泛的开展爱国主义和兵役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途径,把征集工作的要求、程序、时间安排和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的各项优惠政策明确告知每一个毕业生,营造良好的宣

3、传舆论氛围。组织毕业生登录“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网址为http:/ 或 http:/)报名,填写并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届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分别称预征登记表 、 补偿代偿申请表),同时,将以上 2 个表格交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武装部) 。(二)6 月 30 日前,由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领导小组对预征对象在校期间表现和文化程度、是否具备毕业资格、享受补偿代偿条件和具体金额等信息进行预审,完成网上信息审核和确认,配合县级兵役机关做好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把签字盖章后的预征登记表和补偿代偿申请表发给学生本人,并将以上材料复印存档备查;县级兵役机关

4、完成预征对象网上同步确认。(三)10 月底前,由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小组提醒预征对象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并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应征时提3交预征登记表 、 补偿代偿申请表 。(四)2012 年 1 月前,学校学生处对本校入伍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信息进行复核,并汇总县资助中心寄送来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将补偿代偿申请表盖章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五)2012 年 2 月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材料审核,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六)2012 年 2 月后:学校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 15 个工作

5、日内,按照文件要求,完成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五、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将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待安置及其他优惠政策。 (详见附件1)六、报名时间和地点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过程管理,自 2010 年始,全面实施网上预征报名,所有预征报名的高校毕业生必须上网登记报名。在线填写、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的网址为:http:/(公网)http:/(教育网)4报名时间:2011 年 5 月 1 日6 月 15 日咨询电话:0471-6657699联 系 人:李波 附件:1. 20

6、11 年应届毕业生预征工作以及直招士官政策规定2.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内蒙古医学院武装部二 0 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5附件 1:2011 年应届毕业生预征工作以及直招士官政策规定一、应届毕业生预征工作政策规定1.征集对象和范围2011 年普通高等学校的男性应届毕业生,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年龄放宽至 23 岁,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年龄放宽到 24 岁。2.征集条件身高不低于 162 厘米,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 )Kg。陆勤人员视力右眼不低于 4.6,左眼不低于 4.5。无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血

7、管疾病等病症。3.征集时间:4 月 12 日至 7 月 12 日4.预征程序及办法(1)网上报名:4 月 12 日至 7 月 12 日,登录网上预征报名系统(网址:http:/ 或者 http:/),填写相关信息,符合条件者在线登记并自行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预征登记表及存根,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偿代偿申请表)。(2)预征对象确定:7 月底前,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在网上对符合征集对象的预征报名人员进行确认,确定预征对象。6(3)预征手续办理: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高校在对其预征登记表和补偿代偿申请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发予学

8、生本人,作为优先征集的凭证。(4)预征对象的征集:10 月 31 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同时上交预征登记表和补偿代偿申请表。预征工作流程实名注册网上报名预征对象确定预征手续办理报名应征批准入伍5.优待规定(1)征集时: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2)入伍后:第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在选取士官、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大专以上学历入伍义务兵不可报考军校)。第二,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

9、实行每年额度不超过 6000 元地学费补偿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3)退伍后:第一,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第二,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第三,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二、直招士官政策规定1. 征集对象和范围7男性,本科以及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未婚,年龄不超过 24 周岁。专业:护理学2. 征集条件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专业所在高校已开展职业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

10、以上职业资格证书。3.征集时间:2011 年 5 月初开始至 7 月底结束。4.招收程序和办法报名登记:本人申请,在其毕业学校所在的县以上征兵办公室报名,也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县以上征兵办公室报名。专业审定: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审查。5.优待规定(1)招收士官服役年限:招收士官应当至少服役至首次授衔后高一个军衔的最高服役年限,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和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安排推出现役。(2)招收士官的任命和工资档次: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本科毕业生均授予下士军衔,其中,大专毕业生的工资档次为下士第 2 年 4 档,本科毕业生工资档次为下士第 3 年 5 档。(3)招收士官的退役安置:招收的士官,服役未

11、满第三期,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服役期满第三期退出现役的,作转业安置;服役满 30 年的,做退休安置。8附件 2: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 号)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 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 2009 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12、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

13、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 元。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 6000 元的,按照每年 6000 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9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 6000 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第六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

14、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一 )每年 6 月 15 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

15、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二 )每年 6 月 30 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三 )每年 10 月 31 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

16、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10(四 )每年 12 月 31 日前,县(市、区)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 ,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五 )次年 1 月 15 日前,县(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六 )地方高校和中

17、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七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或代偿的实施第九条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一 )中央部门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

18、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 )财政部门。各省(区、市) 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 15 日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二 )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帐户

19、。11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 1 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三 )各县 (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解并积极督促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

20、学贷款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的姓名、毕业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毕业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高校。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 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经费。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六章 附则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学费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12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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