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余政办2008 49 号关于印发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已经 2008 年第 4 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四月九日- 2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合理控制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 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业主单位的制度。第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主要是指区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第四条 区发改局作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工作。财政、审计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区级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业主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代建- 3 -活动的实施和管理。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设。第五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
3、,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第六条 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发改和财政部门作为代建合同的见证方,监督合同的签订。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及缴付方式,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第七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第二章 权利义务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向区发改局申请代建单
4、位资格:(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4 -(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第九条 区发 改局会同行业主管部 门,本着“ 竞争、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制定代建 单位资格评审 的具体规定,组织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和资格认定。具体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 业主 单位的权利义务:(一)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报批手续;(二)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并参与项目所有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三)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及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四)参与项目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及合同履行的监管;(五)
5、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六)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七)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八)组织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九)参与项目各项验收,并会同代建单位办理项目有关移交手续。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工程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的落实、协调;(二)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 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三)在全过程代建中,负责建设 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5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四)负责办理开工报告、建筑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五)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六)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
6、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七)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八)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九)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按合同控制项目概算;(十)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编制工程决算、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建立档案;(十一)代建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代建程序第十二条 对区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中,明确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根据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明确具体代建方式;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 6 -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招标活动进入区公共资
7、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由业主单位以被代理人的身份与作为代理人的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具体合同内容可参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项目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中标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区发改局对代建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复,业主单位根据批准的概算确定相应的代建合同约定投资额,并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
8、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承担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八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 7 -个月内按相关要求向业主单位办理有关移交手续。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业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业主
9、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代建工作结束。第二十一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 发改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部分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以或其它相关单位;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资金由业主单位根据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 8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
10、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财政部门、业主单位对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予以及时监督。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设计和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一般通过招投标确定,暂定为不超过项目建设工程总造价(含土建、市政、景观、配套工程,不含前期费用)的 13%,同时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工程总造价最终以审计决定为准。项目前期费用(包括设计、勘测、征地拆迁等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概算比例较大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另行确定。第二十五条 核定的投资变更严格按照余杭区政府投资
11、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第五章 奖惩规定第二十六条 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 9 -资有节余,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奖励资金按节余资金的 10到 30提取,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同时逐步探索奖惩考核办法,提高奖惩机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
12、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 镇乡(街道)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10 -主题词:城乡建设 政府项目 代建制 通知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民主党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年 4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