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在全校开展第 33 次普通话培训测试的通知各学院、各班级: 省教育厅、省语委联合颁发的20033 号文件关于对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校非师范类学生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和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的通知规定: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如中文、英语、音 乐、新闻、文秘、法律、管理、导游、商业、信息、通信、外贸、 财经、餐 饮服务等专业)的毕业生,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80 分)以上,其中导游等专业的学生,普通 话水平应达二级甲等(87 分)以上,非 师范类其他专业和学科的学生,其普通话水平应达三级甲等(70 分)以上;从 2003 年起,毕业生应逐步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与口语表达关系
2、密切的专业的学生,普通话达不到合格标准者应缓发毕业证书。湖南省实施办 法( 2006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十八条规 定:大中专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师范类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湘教通2009114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意见规定: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地对本院校学生进行全员培训和测试。根据以上文件精神,校语委研究决定本学期为在校学生开展第 33 次普通话培训测试。报名时间:即日起至 3 月 10 日;培训时间:3 月 14-22 日;测试时间:3 月
3、 29 日至 4 月 5 日。现将培训测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1、报名。本次培训测试以班为单位进行报名,请学 习委员在我校教务处网页中下载报名表。所有参加培训 、测试的学生到本班学习 委员处报名,按要求填写 电子表格(以“ 院 级 班” 的格式填写主题),提供 1 寸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为文件名的电子版照片并发至各院学习部。学 习委员将信息完整的纸质报名表(打印)及培训测试费交至各学院学习部,再以学院 为单位把费用转交财务处收费科 101 室。最后,把 报名信息表和缴费收据交至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办公室(师院校区主教楼六楼,电话22661023)、周娟老师(新校区学生宿舍七、八栋二楼 连廊处文新学院学
4、工办公室, 电话 26350320)。2、缴费。收 费严格按照湘价函2004 47 号文件执行,即学生标准 70 元/人(测试费每人每次 35 元、报名费 5 元;培训费每学时 2 元,测试前共培训 15 学时)。此次培2训由国家级、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授课。所有非 师范类专业学生都应参加培训, 师范类学生和已开设“ 现代汉语 ”课程及已选修“普通话”课程的学生可自愿参加(已开设或选修该课程的班级,需在本院、系开具证明)。3、注意事项 (1)必须按要求、格式填写报名表,否 则视为无效报名。 测试站不接受个人报名,各班不接受校外学生、社会人员报名,一 经发现,该 班的报名信息无效。(2)普通话水
5、平测试 3 个月内只受理一次报名,报考教师资格证的学生(其普通话水平必需达到二级乙等以上),至少须提前一个学期参加培训和测试并获得合格的普通话等级证书。(3)培训教材统一使用湖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编写的普通话训练与测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年版),师院校区测试站办公室有售,可自愿购买(25 元/本)。培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4)准考证发放时间、地点:3 月 24 日,以学院 为单位前来师院校区主教楼六楼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办公室领取。(5)此次普通话水平测试为省级考试,证书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颁发,全国通用。应试 者应带身份证、准考证参加测试,必须按 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测试,否则视为自
6、动放弃,概不退费。(6)证书发放:以学院为单位在考试 1 个月后到测试站办公室领取。湖南工业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湖南工业大学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二 0 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1、 关于对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校非师范类学生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和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的通知(湘教发20033 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普通话培训测试报名表格3关于对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校非师范类学生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和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的通知湘教发20033 号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学校: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
7、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省高等院校(含高职学院,下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学校,下同)在校非师范类学生有计划地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和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中开展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是 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学校和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水平不断提高,有利于人才的培养和大、中专学生就业。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 视, 认真组织,把这项工作抓好抓落 实。二、测试对象及达标要
8、求1、影视表演(包括广播剧、话剧表演)和播音、主持专业的学生,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92 分)以上。2、与口语表达有关的其他专业的学生(如英语、音 乐、新 闻、文秘、法律、管理、导游、商 业、信息、通信、外贸、财经、医学、餐饮服 务等专业),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80 分)以上,其中 导游等专业的学生,普通话水平应达二级甲等(87 分)以上:3、非师范类其他专业和学科的学生,其普通话水平应达三级甲等(70 分)以上。三、各学校应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语言文字有关文件精神,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普通话应用水平纳入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
9、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分期分批地开展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使普通话真正成为校园语言。与口语表达有关 专业的毕业生应先行测试。从 2003 年起, 毕业生应逐4步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的学生,普通话达不到合格标准者应缓发毕业证书。四、各有关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或测试点。已成立普通话测试站的学校,学生普通 话培训测试工作在校语委领导下由校测试站负责。未建立测试站的学校,其学生普通 话培训测试工作按湘语办20022 号关于设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培训测试组织、普通话水平等级认定等有关
10、问题按省教育厅、省语委19983 号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的通知执行。五、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普及普通话、用字 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并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一项内容。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二 00 三年一月九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5(2006 年 3 月 31 日 湖 南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第 一 条 为 了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法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定 本 办
11、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是 指 普 通 话 和 规 范 汉 字 。 普 通 话 和 规 范 汉 字 的 使 用 应 当 依 据 国 家 颁 布 的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的 规 范 和 标准 。 第 三 条 公 民 有 学 习 和 使 用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的 权 利 。 推 广 普 通 话 和 推 行 规 范 汉 字 是 全 社 会 的 共 同 责 任 。 第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的 领 导 ,采 取 措 施 推广 普 通 话 和 推 行 规 范
12、汉 字 ,将 推 广 普 通 话 和 推 行 规 范 汉 字 工 作 纳 入 爱 国 主 义 教 育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活 动 ,所 需 经 费 纳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和 监 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的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的 使 用 。 教 育 、人 事 、新 闻 出 版 、广 播 电 视 、文 化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城 市 管 理 等 其 他 有 关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配 合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部 门 推 广 普 通 话 和 推 行 规 范
13、 汉 字 ,并 按 照 职 责分 工 做 好 相 关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在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使 用 和 管 理 工 作 中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 第 七 条 国 家 机 关 必 须 以 普 通 话 和 规 范 汉 字 为 公 务 用 语 用 字 。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办 公 、会 议 、面 向 社 会 公 众 讲 话 等 公 务 活 动 中 应 当 使 用 普通 话 。 国 家 机
14、 关 的 名 称 牌 、标 志 牌 、指 示 牌 、印 章 、公 文 、电 子 屏 幕 及 面 向 社 会 发 布 的其 他 文 字 材 料 等 ,必 须 使 用 规 范 汉 字 。 第 八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必 须 使 用 普 通 话 。学 校 及 其 他教 育 机 构 的 报 刊 、板 报 、讲 义 、试 卷 和 教 师 板 书 及 面 向 学 生 和 社 会 发 布 的 其 他 文 字材 料 等 ,必 须 使 用 规 范 汉 字 。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提 高 学 生 正 确 使 用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15、字 的 能 力 ,将 其作 为 教 育 教 学 和 学 生 技 能 训 练 的 基 本 内 容 ,纳 入 培 养 目 标 和 有 关 课 程 标 准 ,纳 入学 校 工 作 日 程 和 常 规 管 理 。 6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政 府 教 育 督 导 机 构 应 当 将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纳 入 评 估 、督 导 内 容 。 第 九 条 广 播 电 视 的 播 音 、节 目 主 持 、采 访 等 和 影 视 制 作 、文 艺 演 出 ,必 须 使用 普 通 话 。影 视 、戏 剧 的 字 幕 及 其 他 公 示 性 文 字 ,应 当 使 用 规 范 汉 字 。 戏
16、 曲 、影 视 等 艺 术 形 式 中 需 要 使 用 方 言 的 ,可 以 使 用 方 言 ;播 音 用 语 确 需 使 用方 言 的 ,必 须 经 省 广 播 电 视 部 门 批 准 。 第 十 条 以 汉 语 文 出 版 的 各 类 图 书 、报 纸 、期 刊 、电 子 和 网 络 出 版 物 、音 像 制 品等 出 版 物 应 当 使 用 普 通 话 和 规 范 汉 字 。汉 语 文 出 版 物 中 需 要 使 用 外 国 语 言 文 字 的 ,应 当 用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作 必 要 的 注 释 。 计 算 机 汉 字 库 字 形 设 计 、制 作 和 软 件 开 发
17、等 ,应 当 使 用 普 通 话 和 规 范 汉 字 。 第 十 一 条 商 业 、电 信 、邮 政 、文 化 、餐 饮 、娱 乐 、公 共 交 通 、铁 路 、民 航 、旅 游 、金 融 、保 险 、医 疗 及 其 他 面 向 公 众 服 务 的 行 业 ,应 当 以 普 通 话 为 基 本 服 务 用 语 。 公 共 服 务 行 业 的 名 称 牌 、标 志 牌 、指 示 牌 、公 文 、印 章 、执 照 、票 据 、报 表 、电 子屏 幕 、商 品 说 明 书 、病 历 处 方 等 ,应 当 使 用 规 范 汉 字 。 第 十 二 条 鼓 励 公 民 使 用 普 通 话 ,提 高 普 通
18、 话 水 平 。 社 会 组 织 和 公 民 的 公 文 用 字 应 当 使 用 规 范 汉 字 。 第 十 三 条 山 河 湖 泊 名 称 、行 政 区 划 名 称 、居 民 地 名 称 和 路 名 、街 名 、桥 名 、公共 交 通 站 牌 、企 事 业 单 位 名 称 、建 筑 物 名 称 以 及 名 胜 古 迹 、旅 游 景 区 (点 )、教 育 基地 、车 站 、机 场 、码 头 等 公 共 场 所 的 各 类 设 施 用 字 ,应 当 使 用 规 范 汉 字 。 公 共 场 所 的 题 词 、题 字 和 手 书 招 牌 ,提 倡 使 用 规 范 汉 字 。 第 十 四 条 广 告
19、用 语 用 字 必 须 使 用 普 通 话 和 规 范 汉 字 。广 告 用 字 不 得 使 用 繁 体字 和 已 经 废 止 的 异 体 字 、简 化 字 ,广 告 用 词 不 得 使 用 谐 音 字 。用 霓 虹 灯 显 示 的 或 者其 他 材 料 制 作 的 广 告 牌 、名 称 牌 以 及 永 久 性 标 语 牌 ,其 字 形 和 内 容 应 当 保 持 完 整 ,缺 损 时 应 当 及 时 修 复 。 商 品 的 包 装 、说 明 文 字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的 规 范 和 标 准 。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20、十 四 条 规 定 的 各 类 情 形 中 ,不 得 单独 使 用 外 国 语 言 文 字 ;确 需 同 时 使 用 外 国 语 言 文 字 的 ,必 须 以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为主 、外 国 语 言 文 字 为 辅 ;确 需 使 用 汉 语 拼 音 的 ,应 当 正 确 规 范 ,且 不 得 单 独 使 用 。 第 十 六 条 汉 字 编 辑 、校 对 、中 文 字 幕 机 操 作 人 员 ,计 算 机 汉 字 库 字 形 设 计 制作 人 员 ,印 章 、名 称 牌 ,招 牌 、广 告 等 设 计 制 作 人 员 ,应 当 达 到 国 家 规 范 汉 字 应 用7水 平 相
21、应 等 级 要 求 。新 闻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将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的 使 用 纳 入 出 版物 编 校 、质 量 考 核 和 年 度 检 查 的 内 容 ,作 为 评 选 优 秀 出 版 物 的 条 件 。 第 十 七 条 对 外 汉 语 教 学 应 当 教 授 普 通 话 和 规 范 汉 字 。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接 收 外 国 留 学 生 进 修 汉 语 文 及 相 关 专 业 的 学 校 、科 研 院 所 及 其他 机 构 ,应 当 以 普 通 话 和 规 范 汉 字 为 基 本 的 教 学 用 语 用 字 。 第 十 八 条 下 列 人 员 的 普
22、 通 话 水 平 应 当 分 别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达 到 相 应 的 等 级 标准 : (一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普 通 话 应 当 达 到 三 级 甲 等 以 上 水 平 ; (二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教 师 的 普 通 话 应 当 达 到 二 级 乙 等 以 上 水 平 ,其 中语 文 教 师 和 对 外 汉 语 教 学 教 师 的 普 通 话 应 当 达 到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水 平 ,普 通 话 教 师和 语 音 教 师 的 普 通 话 应 当 达 到 一 级 乙 等 以 上 水 平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教 学 辅
23、 导人 员 的 普 通 话 应 当 达 到 三 级 甲 等 以 上 水 平 ; (三 )广 播 电 视 播 出 机 构 的 播 音 员 、节 目 主 持 人 和 影 视 话 剧 演 员 的 普 通 话 应 当达 到 一 级 乙 等 以 上 水 平 ,其 中 省 级 电 台 、电 视 台 播 音 员 和 节 目 主 持 人 的 普 通 话 应当 达 到 一 级 甲 等 水 平 ; (四 )公 共 服 务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的 普 通 话 应 当 达 到 三 级 乙 等 以 上 水 平 ,其 中 播 音员 、解 说 员 、导 游 员 、话 务 员 、律 师 、星 级 宾 馆 服 务 员 等
24、特 定 岗 位 人 员 的 普 通 话 应当 达 到 二 级 乙 等 以 上 水 平 ; (五 )大 中 专 学 生 毕 业 时 的 普 通 话 应 当 达 到 三 级 甲 等 以 上 水 平 ,其 中 师 范 类 专业 学 生 毕 业 时 的 普 通 话 应 当 达 到 二 级 乙 等 以 上 水 平 。 对 前 款 未 达 到 相 应 普 通 话 等 级 标 准 的 人 员 ,应 当 分 别 情 况 进 行 培 训 ,使 其 达 到规 定 的 等 级 标 准 。 第 十 九 条 新 录 (聘 )用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项 至 第 (四 )项 规 定 的 人 员 时 ,应
25、当 进 行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录 (聘 )用 人 员 普 通 话 水 平 应 当 达 到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等 级 。 第 二 十 条 普 通 话 、规 范 汉 字 应 用 水 平 测 试 由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语 言 文 字 测 试 机构 实 施 ;外 国 留 学 生 的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由 国 家 授 权 的 语 言 文 字 测 试 机 构 实 施 。经 测试 合 格 的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部 门 颁 发 等 级 证 书 。 第 二 十 一 条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的 使 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26、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第 二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应 当 以 普 通 话 为 工 作 语 言 的 人 员 不 使 用 普 通 话或 者 未 达 到 普 通 话 等 级 要 求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单 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进 行 培 训 ;8经 批 评 教 育 仍 不 使 用 普 通 话 或 者 经 培 训 仍 达 不 到 普 通 话 等 级 要 求 的 ,由 有 关 部 门或 者 单 位 对 其 作 出 岗 位 调 整 等 处 理 。 第 二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27、 、新 闻 媒 体 、出版 单 位 以 及 公 共 服 务 行 业 不 遵 守 普 通 话 和 规 范 汉 字 使 用 规 范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部 门 下 发 整 改 通 知 书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的 ,对 单 位 主 要 负 责人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被 通 报 批 评 的 国 家 机 关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新 闻 媒 体 、出 版单 位 不 得 参 加 文 明 单 位 、先 进 集 体 等 荣 誉 称 号 的 评 选 。 第 二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城 市 公 共 场 所 的 设 施 、招 牌 、广 告 及 商 品 的 包装 说 明 不 使 用 规 范 汉 字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部 门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 ,依 据 有 关 法 津 法 规 处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2006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