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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反洗钱的基本形势及银行业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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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试析反洗钱的基本形势及银行业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重点洗钱作为清洗不法钱财来源并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犯罪活动源于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的一个犯罪集团。该组织以开设洗衣店为幌子进行贩卖毒品的活动,并将洗衣店洗衣的各种收入与贩卖毒品所得的收入混合在一起,统一以洗衣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使贩卖毒品的非法所得转化为合法所得。当前,洗钱行为已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国际犯罪行为。洗钱在一般的意义上来说是指对来源非法的收入或者财产,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合法化,从而掩饰、隐瞒犯罪非法收益的行为。非法收入被人称作“脏钱”,将其合法化的行为也就自然可以被形象地称为“洗钱” 。洗钱活动目前十分猖獗,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

2、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总数额高达1-3万亿美元,相当于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5%。一、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一)我国反洗钱方面法律规范的演进随着我国的国际化与世界经济接轨,经济蓬勃发展,国内的洗钱活动也逐步猖獗起来。因此进入 21 世纪以来,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步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代。2001 年 9 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由行长担任主席的反洗钱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导全行系统的反洗钱工作,并于当年制订了中国银行反洗钱手册 。2002年 9 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03 年 10

3、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局,负责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和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2004 年 7 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2006 年 10 月 31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10 月 31 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这是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紧接着,2006 年 11 月 15 日,中国人民银行又以部门规章的方式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至此,由公安部、中央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性金融机构构成的一套反洗钱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我国在反洗钱斗争一开始就十分重视各个部门的

4、协同和合作。2002 年 5 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公安部部长为召集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16 个部委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3 年 5 月,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召集人。经国务院批准,目前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到23 个部门。2005 年 3 月,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 ,建立了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之间的反洗钱合作机制。2005 年 12 月,为了进一步搭建沟通合作的桥梁,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公

5、安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打击洗钱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派驻联络员,成立了联络员办公室。(二)我国反洗钱工作中的不足尽管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目前的反洗钱形势并不太让人乐观。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 (1)反洗钱的立法欠缺战略上的统筹、设计、规划。虽然反洗钱法的颁布从某种程度上改善了我国反洗钱专门立法的状态,但是相关配套立法离理想的状态还有一定差距。 (2)反洗钱立法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2、反洗钱组织机构与协调机制方面的不足。 (1)金融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反洗钱的教育不够深入,金融工作人员缺乏反洗

6、钱意识,很多工作人员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违规甚至违法开展业务,容易被洗钱的犯罪分子利用。 (2)反洗钱组织的机构设计有待完善。相比较而言,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法国等都设立有专门的反洗钱中心,其地位独立,功能和职权较之我国的这种设置也更有效。 (3)反洗钱的内部信息协调机制有待提升。3、现有反洗钱监管机制存在的不足。 (1)监管对象有待扩大。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反洗钱监管对象只是金融机构,但形势是不断发展的,非金融机构也有可能涉及到反洗钱的活动里面。(2)网上银行反洗钱监管

7、制度还有很多不足(3)有些监管的内容不明确,可执行性差。以上是对我国近十年反洗钱工作成就的简要概括,我国的反洗钱机制已经在短短十年之间取得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的巨大进展,但是在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应当借鉴国际经验,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机制。作为一名银行从业人员,我们应严格执行我国现有的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为我国的反洗钱工作献出自己的力量。二、银行业反洗钱工作重点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12月防止罪犯使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中强调指出,防止洗钱的最重要的措施在于银行自身管理的完善。银行要具有相关的措施防止其机构成为洗钱的渠道。洗钱者通常利用金融机构作为隐瞒或

8、掩饰犯罪收益的工具。国际社会反洗钱的实践证明,金融机构承担法律义务验明客户身份、保存记录、披露可疑、大额资金交易、内部控制措施和政府对金融机构加强监管,是控制洗钱的至关重要的措施。(一)金融机构的范围。在关于金融机构的适用范围方面,考虑到洗钱者不仅通过银行,也通过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处理现金的某些行业进行洗钱。因此,我国有关反洗钱的措施,不仅应适用于银行,也应适用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并尽可能适用于在其业务中接受大量现金的组织。上述具有创新性的建议,在反洗钱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同时,我国应尽快列出适用反洗钱措施的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以及处理现金的其他行业的清单,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

9、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所,农村信用合作社,或经授权从事国内银行法规定业务的其他机构。(2)客户的身份证明以及记录保存规则。要发挥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中的作用,金融系统就必须具有揭开遮盖有问题客户面纱的能力以及对法律实施当局提供有关交易和客户身份证明的可靠文件的能力,基于这些文件,法律实施当局可以展开有关洗钱的调查。因此,建议要求,金融机构不应保存匿名帐户或明显假名的帐户。上述办法可通过法律规则、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协议或金融机构的自律协议予以规定。(3)建立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除了加于金融机构有关识别客户身份和保存记录的一般性义务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美洲国家组织关于洗钱犯罪的模式规则

10、还专门要求金融机构对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予以记录和报告以及对可疑金融交易予以记录和报告。建立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规定大额资金下限。笔者认为,大额现金以5万元为宜。这样规定,一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储户一日一次性从银行储蓄帐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除按原有规定填写有效的身份证件,储蓄机构审核无误后即可予以支付) ,二是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三是大大减轻银行等单位的报告工作量,节约时间,降低报告成本。2.其他单位有无报告大额资金交易的义务。前已述及,银行有报告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义务,同样非银行金融机

11、构也有此项义务。3.接受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的机构。我国的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给什么机构,涉及到反洗钱机构的定位问题。将我国的反洗钱机构定位为金融情报机构,该机构将同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工商、税务、外汇、商贸、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联网,负责收集、分析和提供有关信息,及时了解国内洗钱手法的新变化,对洗钱特点、规律、趋势进行分析、研究、预测,提出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指导、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经常同国际反洗钱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反洗钱机构联系,了解国外洗钱的新手法和国际反洗钱的最新进展,有效地开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洗钱犯罪。4.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的分析与处理。银行收到大额交

12、易要和已掌握的客户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可疑交易,立即向侦查机关、反洗钱机构和金融监管机关报告。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向反洗钱机构报告大额、可疑资金交易,反洗钱机构对非银行机构报告的大额交易进行分析,发现可疑资金,报告案发地侦查机关和金融监管机关。若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跨省、跨国同时报告国家侦查机关、金融监管机关和反洗钱机构。5.关于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调查。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调查可分两种情况:如是贩毒洗钱,由禁毒部门调查;若是走私洗钱,案情重大复杂,由海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成专案组,联合调查。调查结束,专案组解散,工作人员回原单位。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的建立,将逐步推动侦查机关的工作

13、方式发生变化,即由案发后被动调查,转变为案发前主动控制,大大减少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4)有关报告可疑交易的规定,包括金融机构披露可疑交易的义务,金融机构不泄露信息的义务以及善意披露免责的保护措施。要求金融机构予以特别注意的交易包括:所有复杂的交易,不正常的交易,或巨额的交易;所有不正常类型的交易;以及无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定期小额交易。金融机构一旦怀疑上述交易可能构成非法活动或与非法活动有关,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可疑交易。对于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要求或取得可疑交易信息的情况,金融机构不得通知除法院、主管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其他人以外的任何人。金融机构或有关人员有意从

14、事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活动,将构成刑事犯罪。(5)处理来自不具有或不充分具有反洗钱措施国家资金问题的措施。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洗钱天堂对于反洗钱措施带来的挑战。针对保密天堂所造成的问题,建议我国金融系统适用下述原则:使之对来自不具有或不充分具有反洗钱措施国家的资金予以特别注意,并采取措施处理相关的问题。建议规定金融机构对于与没有或没有充分适用上述建议的国家的个人,包括公司和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和交易应特别予以注意。不论有关控制洗钱的措施对于控制跨国洗钱和跨国犯罪,以至维护国家和平和安全是多么重要,只要这种措施涉及到他国,就必须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国际法基础上使用。(6)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要充分发挥金

15、融机构在预防洗钱中的作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必不可少。要求我国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和发展预防洗钱的内部控制机制。金融机构应采取、发展、补充内部方案、政策、程序和控制,以预防和监测洗钱犯罪。内部控制纲要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1、建立确保其雇员高度诚实的程序和对雇员人品、工作和金融历史进行评估的评估机制;2、开展持续发展的雇员培训项目,对雇员进行有关预防洗钱的教育,使雇员知道自己在识别客户、保存和提供记录、记录和报告现金交易以及报告可疑交易方面所具有的责任;3、具有独立的审计职能,对内部控制方案的遵守情况予以检查。金融机构应指定属于管理层的官员负责内部控制和程序的适用,包括负责适当保存记录和报告可疑交易。这些官员应具有与主管机关联络的职能。总之,我国应借鉴国际社会反洗钱的成功经验,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将金融系统纳入综合治理洗钱的法律网络,使金融机构承担法律义务采取反洗钱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完善控制洗钱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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