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摘 要自古以来我们就知道,工业带动经济的发展。看一个国家的工业健全体系,就可知该国家经济发展成效如何。美国,是工业发展大国,所以,美国也有着全球超级大国的称号。当然,提到工业,我们不得不想到另外一个词,那就是环境,因为工业的发展,影响着环境的改变。而工业的发展水平不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也不同。纵观全球,看看各国环境因为工业的发展变成什么样子了。工业发展,废水,废气,废渣,等等,使得空气,河流污染是多么严重。当然,再看森林,由于工业需要,打牌女的树木被砍伐,大片的绿洲在不断消失。土地沙漠化,日益严重起来。等等,这众多环境问题,最终都反馈到人类自身身上,于是,各种疾病,灾
2、害,不断蔓延起来。人类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为此,人们相到了环境保护问题。可是,环境已经破坏了,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不买呢有些晚。可是,总比没有采取措施,继续破坏环境这个意识扎根心中强吧。于是,人们想到立法,想到利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破坏环境的行为。可是,法律也是有漏洞的,不少企业,仍然不顾一切的钻漏洞,继续破坏着环境。为此,我们需要更大一步的完善法律体系,完善环境保护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体系,使得我们的立法更加严密,更加适用。当然,对于环境诉讼我们肯定会有不少思考,而这每一步的思考都对环境诉讼有着千丝万缕的密不可分的关系。我们应当慎重,仔细的思考。当然,我们会想到采用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想到如何界
3、定现行体制下公益诉讼的运行,当然,也有我们对公益诉讼立法的一些建议。这次,都是必须要考虑的现实问题,也是当下摆在我们眼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只有法律完善了,法律体系健全了,那么环境保护才会进行的有声有色,环境改善的才会越来越好。【关键词】环境;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一、我国现行体制下采用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在当今这个社会,人类只追寻于自身的发展,不为我们下一代着想,只片面考虑追求经济利益,从而造成了原生态自然环境的改变,导致了气候变化恶劣,地址结构改变,能源的匮乏以及环境的严重污染问题。这一系列的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人类的生存。基于这个条件,环境保护问题被各国开始纷纷关注起来。当然,对于中国而言,我
4、国基于对环境问题的研究远远在国际之后。虽然我国在环境问题上也有立法,但是仅仅局限于环境私益诉讼,对于整个环境问题的规定还是不健全的。因此,法律在面对环境污染的监督与惩罚时显得苍白无力,无计可施。任何法制都不是全方面适用的,所以,我们应当慎重对待。从环境保护来看,环境私益诉讼却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虽然,行政机关可以在环境诉讼不能解决的问题的时候予以处罚或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是,仅靠这一措施还是不能完全解决环境监督问题。在现实情况中,许多地方的政府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招商引资,只顾眼前利益,完全不考虑子孙后代,对某些事搞特办,使得企业环评问题存在漏洞。单纯的靠政府使用权力对环境污染采取措施,那么,肯定
5、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为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环境,防止环境问题进一步恶化,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呢?我认为,从国外借鉴,不失为一妙招,因为借鉴不等于照抄,而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与我国实际国情相结合采取环境公益诉讼。通过思考环境公益诉讼,我仅从环境权、主体资格、举证责任以及费用问题等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二、对现行体制下运行公益诉讼的界定1.环境权的界定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 【1】 所要保护的权利客体。当然,要很好地界定环境权,否则,无法进行诉讼。而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的首要问题就是界定环境权。然而,在我国尚无明确界定环境权概念的立法。仅仅在环境保护法中确定了所保护环境的范围。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不同的书籍对
6、环境权有着不同的定义。总体来说,分歧主要有两大方面:1、对于环境权能否成立的争论中,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承认了环境保护需要法律的支持,它认为法律的缺陷不影响处理环境保护问题。它认为只要扩大传统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以及不断更新侵权理论,就足以弥补传统法律的缺陷,因此,不必再确立一个模糊概念的环境权。以代表肯定派为首的学者吕忠梅则表示,这种观点是没有真正全面理解环境权的涵义,而只是依照以私权为中心的法律观提出的。环境权是一项新的权力,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我,比较认同环境权是一种权力,所以,比较赞同肯定派的观点。在如今的法律体制
7、下,公民只能进行私益诉讼来对待环境污染,而提出的诉讼则是基于财产权亦或是人身权收到伤害。私益诉讼需用民法来调整,而私益诉讼属于民事法律救济。某一利益要想得到民法的保护,其前提必须为民法定。要想达到有效的保护措施,除非民法对环境权有明确的规定,而不能仅仅简单地用人格权、财产权的发展来完全涵盖。环境公益诉讼需要的法律依据要不仅适用民法的基本规定,而且更应该适用一些具有公法性的的特别法的规定,因为民法是私法,针对的仅仅只是私益诉讼。因此,对于环境权所要保护的客体,应该给予明确。2、学界对于环境权的概念之争即环境权是否为一种新权力有着不同的理解。一种学者认为,环境权包括日照权,通风权,观赏权,清洁空气
8、权,安宁权等,并理解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合理利用资源的权力且有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力。一种学者认为它是一个权力系统,是由多项子权力组成的,主要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当然,还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享有基本的生态功能权力,承担基本的生态环境义务。综上所述,环境权是一个权力,一个新型的综合性权力,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法律权利,即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我认为,从广义上讲,上述所讲的包括观赏权,安宁权等一些列权力,都是环境权的一个个小分支。但是,仅从环境公益诉讼来考虑,这些权力又有很大一部分涉及私益,例如观赏和清洁空气权,因为民法中既没
9、有具体的评判标准也没有确切的规定。当然,要想放送企业带动经济发展,就不能过大的扩大环境保护范围。当然,可以通过相邻关系来保护其他的一些权力如日照权,也可以将针对事前预防的知情权和请求权纳入到公益诉讼的权力范围。综上,我认为,可以确切的的区分环境公益权和环境私益诉讼。从环境公益诉讼的角度,这里的环境权即为环境公益权。可以简单的从事前预防和事后预防来讲,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是针对事前预防来说的;而对于企业污染行为,这属于事后预防,则应该根据环境保护法来追究责任。因为企业污染侵害的不仅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环境和还应当包括经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环境的总体。例如,大气,水,矿产,等等。三、
10、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思考何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显然,目的在于及时制止环境污染行为,以此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从此目的考虑,我认为,应该放宽限制环境主体资格,而把与环境污染行为有最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资格直接取消其原告资格 【2】 。当然,除此之外,一些规则还是适用我国现已制定的程序规则。那么,主体分为哪几类呢?我认为有如下几类主体:1、自然人这里是指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自然人。环境诉讼对主体资格限制前提就是要与案件有最直接利害关系,当然,这存在很大的弊端为了消除弊端,应该取消对气的限制,当然限制还是要有的,不能完全取消限制,为此,我觉得以下两种限制还是非常有必要的,第一:就是环境
11、权的事前预防中,即应该规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才有原告资格,假若没有此限制,企业或行政机关成本过大,同时,也使环境诉讼泛滥,浪费了诉讼成本,因为这些权利仅存在于特定的范围内的居民,因为不可能去针对每个人。第二,就是在事后预防中,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非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能起诉讼,因为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1规定所保护的法益考虑自身,来判断自身有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为侵害到环境保护法。当然,任何诉讼都不是完全发挥其优势作用的,自然人的环境公益诉讼也一样,存在其自身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举证,费用和精力方面,因为,在此三方面,都需要起诉人自身做出很大的牺牲。2、法人
12、这里所提到的法人,单指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行政机关三方面。我认为,法人是一股中坚力量,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坚实后盾。但考虑盈利和非盈利法人,它们不仅可以从胜诉中获取利润,激发寻觅诉讼的动力。又或许会成立专打环境公益诉讼的公司,从而获取更加客观地利润,这不仅在提高人们环保意识的同时,又对环境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当然,为更好地起到对环境的良好监督作用,一些公司会从自身目的出发,时刻关注只考虑经济利益而对环境有破坏的竞争对手公司,它们会时刻积极取证,更大力度的监管对方公司的环境行为。当然,一旦竞争对手公司有对环境破坏的不好行为出现时,它们会立刻提起公益诉讼。再者,法人相对自然人在克服诉讼举证和精力耗费
13、问题上有很大的优势,因为法人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撑。最后,政府可能会因为人数众多的又涉及自然人环境诉讼案件定性为涉群体性事件。因为这里面含有社会不安因素的存在,而这些不安因素,又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使矛盾扩大化,最终使得案件易被打压。而法人正好避开社群体性的敏感问题,克服了不好之处。考虑到行政机关,学者认为其有公益诉讼资格的基础就是基于对“环境公共财产”论和“公共委托”论。我认为,这不是最主要的问题,而仅仅是单方面的原因。因为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事前事后监督时,完全可以摒弃其他权利完全可以直接动用手中的行政权利。行政机关有必要作为诉讼主体进行环境诉讼,只有在极其特别的情形之下。当然,
14、行政机关只有政府在创效益和追求经济利益相冲突时,才会完全不考虑环境问题,仅一味的创效益,求经济利益。当然,面对这样一个地区的行政机关,我们也不是无计可施。此时,相邻区域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据现实环境问题提起公益诉讼。从而帮助这个地区,解决环境问题。此时,盈利和非盈利法人诉讼在相较于自然人诉讼案件当中,具有与被告行政地位一样的优势条件。3、其他组织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和环保组织。这类组织相比自然人有自己的技术资金优势,因为这类诉讼主体具有社团性,因此可以通过公益诉讼以引起社会的关注。然而,在国外以非政府组织提起诉讼的则以德国我代表。当然,我国可以借鉴此中的优势并加以运用。4、检察机关以检察官
15、作为公益诉讼代表的最典型国家便是英国。在这里,为倡导公众利益,阻止公共性不正当行为,一般只有法务长官才有资格代表公众提起诉讼。当然,这也不是唯一的,在环境案件中,只要经检察长同意,阻止提起公共卫生群体诉讼也是可以被允许的。在这点上,中国是可以加以借鉴的,当然并不能一味照搬,毕竟每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是不一样的。检察机关针对监督公权力的廉洁性和监督司法,只是出于考虑到检察机关本身的职责。为此,我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在限制本辖区范围的同时再有条件的加以监督。当然,此时的条件应当限于此三类主体都没有提起公益诉讼或者不立即提起诉讼以造成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之下。这个条件,是必须要考虑到的。四、对环境公益诉讼
16、举证责任的分配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那么,是怎样的分配呢?下面,我就大体介绍一下。说到这,得从环境侵权说起,所谓环境侵权在我国采用的则是无过错归责的原则,所谓举证责任,采用的则是责任倒置的方式。我认为,考虑到环境诉讼,在事前预防和事后预防采用的方法是不同的,对于事前预防以及涉及到直接利益关系人应当采取上述介绍原则,而对于时候预防来讲,因为要考虑到避免诉权滥用,所以非直接利益关系人必须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虽然,举证不是个简单地任务,也是不容易完成的工作,但是非直接利益关系人可以基于行政机关具有监督环境的义务向行政部门申请给予相关协助工作,而行政机关必须积极配合非直接利益关系人工作。
17、为了保证工作过的顺利开展,保证行政机关配合工作的积极性,我认为,起诉人可以要求法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予以配合的公函。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证明在行政机关不予配合时候,打消其消极不作为的事实 3。当然,这在一方面也可以成为其行政不作为时追究责任的凭证。当然,这对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作为起到一种司法监督的作用,更好的促成起诉人得到配合工作,以此达到有效监督环境的良好效果当然,所在地法院也并非都那么配合起诉人,如果,在所在地法院若存在不开公函的情况,起诉人可以向更高一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责令所在地人民法院给予开具公函。这样,起诉人的权益才会得到更好的保护。五、对费用问题的思考在谈到费用时,许
18、多问题都出现了。自古以来,金钱就会导致一些不良因素的产生。而在诉讼费用的问题上。公机关权力在考虑到资金实力,防止诉讼权滥用方面具有监督职责。我认为,主体不同,费用应当那个也不懂,毕竟不同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力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订立怎样的收费标准呢?当然,对于自然人起诉的案件,收费标准应当略低一些,而对于营利,非营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的案件,收费标准应当相对较高一些,毕竟这类案件不同于自然人案件当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起诉的,应当是免费的。那么对于败诉的企业又应当如何判诉呢?我认为,对于败诉企业,应当以年净利润的奖励判给胜诉方,那么对于没有盈利的,则应当支付所生产产品的预计利润作
19、为奖励判给胜诉方。当然,这种判法是合理的,但是也不否认有弊端存在,我们只能慢慢弥补弊端,不断优化。六、对运行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对于运行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考虑到我国目前不存在公益诉讼这个大前提,因为权利可以自由处分,又因为公益诉讼本质上是对他人权利处分的干涉,所以,应当不予采用。因为,地球不是我们国家的,它也不属于任何一个人的,所以,环境问题也一样,它是全球人类的共同问题而非个人问题 4。看到环境日益被破坏的现实问题,考虑到在法律已制定的大环境下,环境公益诉讼仍然遏制不了环境污染行为,解决不了环境污染问题,为此,我们更应当引入环境公益诉讼,更大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填补漏洞,加大环境污染行为的打
20、击力度。我认为,环境公益诉讼除了分析部分问题的特别规定外,其他的热然适用于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我建议,我国国家立法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法加以修改和完善,并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加大监管和执行力度,是这些法律能真正的用于环境保护问题的实际当中去。当然,在环境权的范围,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等问题的分析部分,都应当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而不是仅仅有模糊不清的概念。其规定必须从实体到特殊程序都应该有明确记录,当然,如果程序上没有规定适用的民事诉讼法,实体上也应当咩有适用的其他法出现。结 论针对现实的环境问题,我国也已制定一系列法律去约束破坏环境的行为,虽然,存在众多的不足,但是,对于环境保护问题还是起到
21、一定作用的。而本文针对性的讨论了环境保护法下的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但是,不同学界,针对环境保护有着各自的理解与定义。同时,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以及在解决实际问题所欠缺的条件,本文提出了自己的建设性意见,虽然,意见不是太完美,但是,还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的。希望我的想法与建议能够对环境保护起到一点作用。地球是大家的,环境更是需要大家共同呵护的,希望大家为解决环境破坏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为建设一个美好的地球环境而努力。谢谢。参考文献【1】侯巍巍,马波。浅谈环境公益诉讼j.茂名学院学报.2006(05)【2】李宏.浅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原告资格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2)【3】陈光华.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3)【4】幸红.公益诉讼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j.学术交流.2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