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起诉状(返还彩礼)原告*,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被告*,女,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联系电话*。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现金*元及金项链两条、钻戒一只;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在*年*月份登记结婚。原告按照习俗,除却置办婚宴等各种花费外,原告共计给付被告现金*元、金项链两条和钻戒一只作为彩礼。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且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在办理婚礼当晚被告就与原告发生激烈争吵,此后被告与原告两人形同陌路,虽然名为夫妻,但竟然没有任何语言和感情交流。而被告
2、每天早出晚归,如此持续了三个月左右的时间, 直至在一次偶然机会,原告发现被告的短信记录,才知道被告在婚前婚后一直与其前男友保持密切联系,甚至怀疑被告有骗婚之嫌,原告忍无可忍,再次与被告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便回到其父母处,再也没有回来。没有任何感情的婚姻对原告来说就是一种折磨,故原告决定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南京秦淮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在一起居住了三个月左右的时间,但从未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情感交流的共同生活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从未开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收取的彩礼应当退还。故此原告向贵院起诉,要求被
3、告返还彩礼,请求判如所请!此致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年 月 日办案手札: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婚后共同生活的理解,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又离婚的,给付彩礼一方可以主张返还彩礼。本律师认为,所谓“共同生活” ,不仅仅指夫妻之间的性生活,还包括夫妻之间在感情上相互理解,精神上相互抚慰,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扶助,通过和本案原告的沟通,得知夫妻双方婚后虽然共同居住了三个月有余的时间,也发生了几次性关系,但是在此期间,双方一直冷战,且女方存在出轨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名为夫妻,实为路人,没有任何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感情交流的共同经历。所以我争取到了当事人委托,依法起诉被告索要彩礼,最终赢得本案的胜诉。以上文章著作权由王辉律师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侵权必究!如有疑问,欢迎大家来电讨论,158-6180-6885,或者加入法律咨询交流群讨论,群号 262928705,O( _)O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