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隔爆型电气设备防爆标准使用中的隔爆型电气设备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判为失去防爆性能或按失去防爆性能论处:1、外壳有裂纹、开焊;或变形长度超过 50 毫米,同时凹凸深度超过 5 毫米时。【释义】本条文是对外壳损伤的规定。2、电气、机械闭锁机构失灵时。【释义】本条文是对闭锁机构的规定。闭锁机构失灵是指:闭锁机构损坏、没有闭锁、无法闭锁。3、使用自行修改设计制造的防爆零部件或在防爆腔体内增加或减少元件,而未重新取得国家指定检验单位的合格证时。【释义】本条文是对自行修改设计的规定。使用自行修改设计制造的防爆零部件或在防爆腔体内增加或减少元件,必须按国家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可后,方可投入运行。4、隔爆腔观察
2、孔的透明盖板松动、破裂或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时。【释义】本条文是对观察孔透明盖板的规定。5、隔爆设备不连通的隔爆腔(室)之间有漏气或直接贯通时。【释义】本条文是对隔爆腔(室)之间的规定。瓦斯与空气的混合物在隔爆外壳内爆炸时,如果不连通的隔爆腔(室)之间有漏气或直接贯通时,多空腔结构将产生爆炸压力重叠现象。漏气的判断方法:一是照明灯具的光线可以从隔爆腔(室)一侧漏光到另一侧;二是接线柱松动。6、隔爆接合面静止部分,操作杆与杆孔隔爆接合面以及隔爆绝缘套管隔爆接合面的最大间隙或直径差 W 和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 L;螺栓通孔边缘至隔爆接合面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 L1;转轴与轴孔隔爆接合面最大直径差
3、W 和最小有效长度 L 分别不符合表四规定时。表一W(毫米)外壳窖( 升)接合面形式 L1(毫米) L2(毫米 )V0.1 0.1V6.0 6.0 0.3012.5 8.0 0.40 0.4025 9.0 0.50 0.50平面、止口或圆筒结构40.0 15 0.606.0 0.40 0.4012.5 0.5 0.5.25 0.60 0.60带有滚动轴承的圆筒结构40【释义】本条文是对隔爆接合面的规定。判别方法:用钢板尺、游标卡尺、塞尺等工具进行测定。7、操作杆直径 d 与隔爆接合面长度之间不符合表五规定时。表二操作杆直径 d(毫米) 隔爆接合面长度 L(毫米 )d6.0 L6.06.0d25
4、.0 Ld25.0d L25.0【释义】本条文是对操作杆直径与隔爆接合面长度的规定。判别方法:用钢板尺、游标卡尺、塞尺等工具进行测定。8、防爆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采用圆筒隔爆接合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 K 小于 0.075 毫米;滚动轴承结构,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 m 大于表四规定的 W 值的三分之二时。【释义】本条文是对电动机轴与轴孔隔爆接合面的规定。判别方法:用钢板尺、游标卡尺、塞尺等工具进行测定。9、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不符合表六规定时。表三外壳净窖 V(升) 最小拧入深度(毫米) 最少啮合扣数V0.1 50.1V2.0 92.0V 12.56【释
5、义】本条文是对用于紧固隔爆结合面的螺纹啮合扣数及拧入深度的规定。10、隔爆面上,在规定长度(L)及螺孔边缘至隔爆面边缘的最短有效长度(L1)范围内:对局部出现的直径大于 1 毫米、深度大于 2 毫米的砂眼,在 40、25、15 毫米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超过 5 个;偶然产生的机械伤痕,宽度与深度大于 0.5 毫米,其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小于规定长度的三分之二时。【释义】本条文是对隔爆面上砂眼和机械伤痕的规定。无伤隔爆面的有效长度可以几段相加,计算方法参考附图八。11、隔爆面上涂有油漆时。【释义】本条文是对隔爆面上防锈的规定。对隔爆接合面的精心维护,是保持设备隔爆性能的一项主要内容,为防止生
6、锈,应在隔爆接合面上涂上薄薄一层凡士林。禁止涂润滑油。12、隔爆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仍留有锈蚀斑痕,而无锈蚀有效长度不符合本标准中三-10 条规定时。【释义】本条文是对隔爆面锈蚀的规定。13、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缺螺栓或弹簧垫圈时。【释义】本条文是对隔爆面紧固件和防松元件的规定。14、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弹簧垫圈未压平、螺栓松动或同一部位使用两个及以上弹簧垫圈时。【释义】本条文是对防松元件的规定。15、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螺栓或螺孔滑扣时。【释义】本条文是对隔爆面螺栓或螺孔的规定。16、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垫圈的规格与螺栓不相适应,出现弹簧垫圈断裂或失去弹性。【释义】本条文是对垫圈的规定。17、用螺栓固定的隔爆接合面,同一结合面螺栓、螺母等规格不一致(如结合面母扣滑扣可采用加螺母方式固定 );螺母未上满扣;钢紧固螺栓伸入螺孔长度小于螺栓直径的尺寸;铸铁、铜、铝件螺栓伸入螺孔长度小于螺栓直径的 1.5 倍。【释义】本条文是对螺栓、螺母安装的规定。20、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接插销,如接反时;【释义】本条文是对煤电钻插销安装的规定。21、插销防拔脱装置、防护装置损坏或缺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