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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法官权威的现状及成因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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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浅论我国法官权威的现状及成因分析摘要:美国当代著名的法理学家德沃金曾意味深长地宣称,“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正是法律帝国的王侯。” 毫无疑问,法官若要有效地发挥上述的作用,就必须具备足够的权威。法官的权威是司法得以有效运作的基础和前提。从某种意义上讲,作为“法律的代言人” 的法官具有权威,实际上表明了法律的权威性。尤其在当今社会,“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重心主要转移到国家或权威的力量之上。在国家或权威这一要素中,司法的作用愈显突出,社会治理过程对司法的仰赖空前加重。 1通观西方许多发达的法治国家,无一不具有一群享有权威的法官。梅利曼先生曾这样描述普通法系国家里的法官们:“他们

2、都是有学问的伟人,甚至有慈父般的尊严。” 2在这里,人们 不仅仅在理智的层面上认同并接受法官,而且在情感的层面上尊重并信任法官。这与我国的法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基于上述考虑,在中国司法改革正逐渐深入的现阶段,很有必要围绕“法官权威” 这 一主题进行认真的探讨。本文试图从法官权威的概念、现状及解决方式等方面进行论述。【关键词】: 法官权威; 法官素养; 职业保障;一、法官权威的含义所谓法官权威就是指法官所拥有的一种品质和属性,即法官所具有的能够使人们服从其命令的一种力量。同时,法官权威也表明着法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一种命令和服从关系。在我国法学著作中,往往侧重于前一层含义。一般习惯上将法官权威理解

3、为“法官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法官权威的这两层含义并不矛盾,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在法官权威关系中,法官是权威主体。而法官权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则是多方面的。其中服从法官的命令是其最主要的内容。在这里,法官的命令主要表现为判决(以及裁定、决定)的形式。当然法官的命令还有其他的形式,例如法官在法庭2上行使指挥权时所作出的口头命令。这里需要指出的,除服从法官的命令外,尊敬法官的一些非命令性的行为也是法官权威的重要内容之一。例如,法官进入审判席时,法庭中全体人员要起立行注目礼等。理解法官权威的含义,可以从权威的对象、领域及强度三个角度出发,具体而言:所谓权威对象是指在权威关系中处于服从地位的一方。

4、在法治社会,法官权威的对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于当事人来说,法官依法作出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判决一旦作出,必须对争议双方产生严格的拘束力,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必须自觉履行。对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等来说,他们也必须要尊重和服从法官依法作出的判决。当然, 律师和检察官也是法官权威的主要对象之一 .所谓权威的领域是指权威对象的行为受权威主体控制的特定范围或领域。众所周知,权威是一个闭合系统。权威主体往往只在一个特定的领域内具有权威。正如著名法国社会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所说的:“每个有权威的人都有一个明确的权力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他就是一

5、个平常的人,别人不再服从他。”3在法治社会,法官权威的领域只限于 审判领域。法官只在该领域内是至高无上的,而在其他领域(例如政治、行政、立法、道德或国际关系等)里,社会不允许法官独享权威。所谓权威的强度是指在特定领域内权威主体能使权威对象产生遵从行为的范围极限。在法治社会,法官权威也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威。法官权威被限制在适度的范围内行使。也就是说,只有在遵从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法官所作出的判决才会具有权威性。法官的司法活动方式是有限的。例如,首先法官的司法权的被动性,不告不理是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次,法官必须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不能对一般原则进行宣判。再次法官必须以审判的方式进行,法庭是

6、它的活动场所。四是各种程序规则为法官权威的行使设置了空间和时间的范围。二、法官权威的现状及成因(自身原因,制度原因,外部环境)3那么在目前法官权威的现状怎么样呢,个人认为具体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法官权威未能充分树立,且程下降趋势;二、法官权威已经影响到法官这一职业的尊荣感并逐渐影响到民事审判的正常运行;三、法官权威成为许多法官理想与现实之间差距的缩影,成为困扰法官工作生活及心理的重要因素。作为一名基层法官,笔者对此深有感触。我们先从简单的几个对话或几个场景来看一下,一当事人问法官,我这个案子怎么执行,法官回答到,我们已经对他采取了司法拘留,他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所以暂时没有办法,如果你不能提

7、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则本案的执行可能要告一段落。当事人答到:“哦,这样啊,我前段时间已经叫追债公司帮我追回来了,就不需要你们执行了,我这样做没有违法吧?”法官顿时无语,不知如何作答。再来看一个场景,一离婚案件,由于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却以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庭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就在法庭进行宣判时,原告对该判决极为不满,当庭将判决书撕毁,法官欲采取惩治措施,法官环视四周,只有自己和我书记员两个“文弱书 生” 在场,而当事人亲属众多,只能隐忍作罢。再来看一个,某法官为某一执行案需要跨境进行执行,该法官带领庭里三位同志跨境进行执行,由于当事人拒不配合也不愿履行判决书中的金钱给

8、付义务,于是四位执行法官将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带回所在地法院,在该当事人履行义务后,所在地法院的一法官突然问到;“这个被执行人是你们从 XX 地方强制带过来吗?真是不错啊,我们当地法院都很少敢到那边强制带人”。听后,四位法官顿时冒出一身冷汗。从这几个简单的对话或者场景,可以看到法官权威的现状不容乐观,在很多的区域,法官权威几乎名存实亡。那么导致法官权威受损的原因主要有哪些原因呢, 个人认为,法官的权威受损,既有外部的原因,也有法官自身的原因。就法官自身而言,我们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法官的素质不高。虽然我国的法官素质在不断提高,尤其是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之后,法官专业素4质有长足进步,但是相对于满足人民

9、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当前的法官素质还不够理想。一批造成重大影响冤假错案的产生导致民众对法院的公正性及准确性产生了怀疑,特别是近年来影响较大的“赵作海案、佘祥林案、以及浙江叔侄强奸案” 产生,给法院的形象几乎造成毁灭性的的打击。当然这些案件可能不光是法院的原因,但对法院造成的不利影响确实不可估量。再者,执行难与司法腐败也是影响法官权威重要内因。因此,作为法官也应当在办案的过程中,真正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贯彻进去。保证案件审理的准确性,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对法官权威的树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就外部原因而言,法院的日常运转依然离不开地方财政,所以法院的司法活动不可避免的受地方行政权力的干

10、预,没有独立的经费保障何谈“司法独立” 。同事 许多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 观念根深蒂固,也给法官带来许多的困扰。这些在某些行政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在这些些行政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的压力可想而知,先抛开事实及法律根据本身不说,如果判行政机关败诉,则行政机关那“不好交代” ;如果判行政相对人人败诉,则行政相对人则认为此举系“官官相护” ,不由分说的选择上访。在这些因素的面前,法官的权威则荡然无存 4。三、如何保障和提高法官权威第一、狠抓案件执行力度,提高法院生效裁判的“兑现” 率,防止司法白条。造成执行难的原因错综复杂,用一两句话根本说不清道不明。有些法院在汇报材料动辄称执结率达

11、90%以上,众所周知,这根本是子虚乌有的事情,但许多法院却乐此不疲。这样的汇报材料不但不能让他人觉得你的工作成绩有多么出色,反而会让当事人产生困惑为什么执结率这么高的,自己的案件却迟迟执行不了。这样的报告无异是给自己设置了一道坎,让自己陷入泥潭。所以面对现状,我们必须从务实的角度出发,敢于承认目前执结率低,执行难的现状,积极寻找破解执行难的方法,循序渐进的解决5执行过程中碰到的各个难题,减少执行的障碍,提高判决“兑现率” 。第二、加强法官职业保障,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腐败为人们所深恶痛绝,已经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之鼠,司法领域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腐败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人们对司法的信

12、任。在这种情况下讨论法官职业保障,似乎有些不合时宜。但是理性来看,将腐败现象与职业保障对立起来并不是明智之识。因为腐败的原因非常复杂,从一定程度而言,职业保障不足也可能是司法腐败的重要诱因之一,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也说明了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急迫性。当然提高待遇也未必能完全解决司法腐败问题,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少数“高薪仍然腐败”的人,但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而言,提高职业待遇对于减少腐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在司法领域内高薪养廉的可行性已经为各国实践所证实。 5因此,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应当与防止司法腐败同时进行。再者,当前时而出现有些案件引发了民意和媒体舆论批评的压力,这种压力往往由承办案件的法官个人来承担,

13、而不是由相应的制度来回应和化解。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过程中,司法公正不仅要依靠法官个人的坚守,更需要一种完善的制度安排,制度化的职业保障显然比个人意志更有力量维护司法权的运行 6。第三、提高法官职业素养。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及司法独立意识 ,对提高法官的权威的作用同样不容忽视。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恪守司法独立意识;法官的权威地位除了宪法和法律层次的保障之外,法官自身的独立意识也尤为关键。再完美的分权制度也无法避免其他权力对司法权的干涉,毕竟现实社会错综复杂。很多时候,这些非制度性的干涉又由于某些法官天生的懦弱、胆怯等性格缺陷而造成对司法审判的不利影响。 这也就要求法官强化自

14、身的独立意识,强化法官的身份意识,在恪守独立维护权威的意识指导下排除由于自身的性格缺陷而产生的非制度性干扰,彻底的贯彻司法独立原则维护自己的权威。 72、卫道精神;法官在很多6时候不仅仅要面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还有面对一些当时看起来似乎有正义基础的情形,比如:民意,民意在很多时候并不能总是必然的和法官意识中的公正相吻合,而且,常常会出现矛盾的情形,在波动起伏的民意和稳定的法律规则之间出现冲突的时候,法官应该坚持自己的独立判断,很多时候民意可能是民主光环掩盖下的一种极端的社会情绪。社会情绪会随着社会心理和社会氛围的变化而出现剧烈的动荡,但是法律规则却是以连续性和稳定性为生命的,法官在一定时期内坚持

15、法律的原则很可能成为防止社会不良情绪发酵成极端社会情绪的堤坝,对社会良性发展的推动作用也许就需要法官以忍受一时的社会指责甚至低回为代价,这些情况下,法官的卫道精神对推动法律职业的尊严维护司法权威大有裨益。3、超常的道德要求;法官不能把自己等同与普通人,道德的高低似乎本不应成为衡量个人职业的标准,但是法官的确是个例外,因为法官职业的背后包含了太多的人们对于公平和正义的期待,虽然这些公平和正义并不必然和法官的道德有直接的关联,但是人们还是出于心理的惯性宁愿相信一个道德高尚的法官做出的判决是公平的,这样的社会心理自然而然的要求法官应该具备超常的道德,所以法官的道德水准不能不说是一个关系司法权威的重要

16、因素 8。第四、对妨害司法活动及拒不协助法院办案的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处理。前文已经列举了许多妨害司法活动的现象及表现方式,对于这些行为,法官或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的想法放任之,或因想处理却苦于人员不足、程序复杂而无奈放任、或因对方财大气粗而畏惧之,种种原因导致许多当事人在面对法官的时候有恃无恐,轻辄不予配合、消极面对,重辄对法官进行谩骂甚至进行人身攻击。在执行过程中,诸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的情况比比皆是。对于上述种种,一方面国家要加强立法,比如将藐视法庭罪写入刑法,同时简化案件办理程序,防止出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罪虽已早设立却在实7践中由于公安机关

17、不予立案而难以操作的现状。另一方面,对于不予配合的单位或个人敢于进行处理。不因其他因素进行放纵,从而形成自觉配合自觉协助的良好秩序。第五、明确的法律或者 宪法地位。具有权威性的宪法或法律地位在几乎所有的成熟法治国家,无论是成文法还是非成文法国家都存在这一明显的标志,即都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或者其他基本法律或者法律文件上明确了法官的地位,一般都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或权威的字样,多数是从对法官的保障上入手来体现法官地位的有尊严的特殊地位,并通过对法庭秩序的维护以及法庭庄严气氛的营造(这些都有相应的法律或者 法规加以确定)更加在形式上加深了法官的权威意识。如,有的国家规定蔑视法庭罪,可以不经程序直接由法

18、官宣告获罪并立即执行。 9另外通过对法庭仪式的强调更加渲染了以法官的权威为中心意识的法庭威严,这些形式上庄重和审判结果一起成为塑造公众法律信仰和敬畏法官的良好心理的关键因素。实际上,许多国家将国家最高司法人员的任命和国家元首紧密的联系起来都反映了立法者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公众对法官地位的崇敬。1 参见顾培东: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法学研究2000 年第 3 期,第 4 页。哈贝马斯也有相似的论述:“随着法律手段干预之幅度、范围和微细性的扩张,它导致了一种向社会生活的不断司法主宰化(juridification)迈进的总体运动。而这便是所谓现代化 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参见郑戈: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19、吗?,北大法律评论第一卷第一辑,第 13 页。2 参见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知识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14 页。3 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华夏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23 页。4 贺卫方在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一文中写到:“在表层上,司法独立是一种制度设计,而在更深的层次上,实在不过是一种力量对比所引出的后果而已。”见贺卫方:司法理念、制度和技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6 页。85 转引自郭道辉:实行司法独立与遏制司法腐败,载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80 页。6参见共话法官职业道德,载人民法院报200

20、1 年 5 月 28 日。7 孙笑侠:论法律人的职业素养,法律科学2001 年第 4 期,第 8 页。8 “道德”和“伦理”在一定词源涵义上,可以视为同义异词,都是指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符合一定的标准和次序,从而使社会生活变得和谐而有秩序。但严格意义上又有所区别。道德侧重指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伦理侧重指人们这种关系的道理。通常认为司法“职业道德”的概念比司法“职业伦理”在内涵上要广泛。前者包括法律家的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品质以及调整法律工作中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参见沈忠俊等编著:司法道德新论,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18 页。9 参见乔钢良:“现在开庭!”,三联书店,1999 年版,第 27、2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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