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 布 令第 619 号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特 别 规 定 已 经 2012 年 4 月 18 日 国 务 院 第 200 次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1 总 理 温 家 宝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编 辑 本 段 规 定 全 文第 一 条 为 了 减 少 和 解 决 女 职 工 在 劳 动 中 因 生 理 特 点 造 成 的 特 殊 困 难 ,保 护 女 职 工 健 康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国 家 机 关 、 企 业 、 事 业 单
2、 位 、 社 会 团 体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等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女 职 工 , 适 用 本 规 定 。 第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 采 取 措 施 改 善 女 职 工 劳 动安 全 卫 生 条 件 , 对 女 职 工 进 行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 第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女 职 工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范 围 的 规 定 。 用 人单 位 应 当 将 本 单 位 属 于 女 职 工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范 围 的 岗 位 书 面 告 知 女
3、职 工 。女 职 工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范 围 由 本 规 定 附 录 列 示 。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经济 社 会 发 展 情 况 , 对 女 职 工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范 围 进 行 调 整 。 第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因 女 职 工 怀 孕 、 生 育 、 哺 乳 降 低 其 工 资 、 予 以 辞退 、 与 其 解 除 劳 动 或 者 聘 用 合 同 。 第 六 条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不 能 适 应 原
4、劳 动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医 疗 机 构的 证 明 , 予 以 减 轻 劳 动 量 或 者 安 排 其 他 能 够 适 应 的 劳 动 。 对 怀 孕 7 个 月 以 上 的 女 职 工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延 长 劳 动 时 间 或 者 安 排 夜 班劳 动 , 并 应 当 在 劳 动 时 间 内 安 排 一 定 的 休 息 时 间 。 怀 孕 女 职 工 在 劳 动 时 间 内 进 行 产 前 检 查 , 所 需 时 间 计 入 劳 动 时 间 。 第 七 条 女 职 工 生 育 享 受 98 天 产 假 , 其 中 产 前 可 以 休 假 15 天 ;难 产
5、的 , 增 加 产 假 15 天 ;生 育 多 胞 胎 的 , 每 多 生 育 1 个 婴 儿 , 增 加 产 假 15 天 。女 职 工 怀 孕 未 满 4 个 月 流 产 的 , 享 受 15 天 产 假 ;怀 孕 满 4 个 月 流 产 的 ,享 受 42 天 产 假 。 第 八 条 女 职 工 产 假 期 间 的 生 育 津 贴 , 对 已 经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的 , 按 照 用人 单 位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标 准 由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对 未 参 加 生 育保 险 的 , 按 照 女 职 工 产 假 前 工 资 的 标 准 由 用 人
6、 单 位 支 付 。 女 职 工 生 育 或 者 流 产 的 医 疗 费 用 , 按 照 生 育 保 险 规 定 的 项 目 和 标 准 , 对已 经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的 , 由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对 未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的 , 由 用 人单 位 支 付 。 第 九 条 对 哺 乳 未 满 1 周 岁 婴 儿 的 女 职 工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延 长 劳 动 时间 或 者 安 排 夜 班 劳 动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每 天 的 劳 动 时 间 内 为 哺 乳 期 女 职 工 安 排 1 小 时 哺 乳 时间 ;女 职 工 生 育 多 胞 胎
7、 的 , 每 多 哺 乳 1 个 婴 儿 每 天 增 加 1 小 时 哺 乳 时 间 。 第 十 条 女 职 工 比 较 多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女 职 工 的 需 要 , 建 立 女 职工 卫 生 室 、 孕 妇 休 息 室 、 哺 乳 室 等 设 施 , 妥 善 解 决 女 职 工 在 生 理 卫 生 、 哺 乳方 面 的 困 难 。 第 十 一 条 在 劳 动 场 所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预 防 和 制 止 对 女 职 工 的 性 骚 扰 。 第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 安 全 生 产 监督
8、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负 责 对 用 人 单 位 遵 守 本 规 定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工 会 、 妇 女 组 织 依 法 对 用 人 单 位 遵 守 本 规 定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第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六 条 第 二 款 、 第 七 条 、 第 九 条 第 一 款规 定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按照 受 侵 害 女 职 工 每 人 1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计 算 , 处 以 罚
9、款 。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规 定 附 录 第 一 条 、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按 照 受 侵 害 女 职 工 每 人 1000 元 以上 5000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计 算 , 处 以 罚 款 。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规 定 附 录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治 理 ,处 5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10、令 停 止 有 关 作 业 , 或 者提 请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责 令 关 闭 。 第 十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规 定 , 侵 害 女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的 , 女 职 工 可 以依 法 投 诉 、 举 报 、 申 诉 , 依 法 向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调 解 仲 裁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第 十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规 定 , 侵 害 女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 造 成 女 职 工 损害 的 , 依 法
11、给 予 赔 偿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员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1988 年 7 月 21 日 国 务 院 发 布的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 附 录 : 女 职 工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范 围 一 、 女 职 工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范 围 : (一 )矿 山 井 下 作 业 ; (二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分 级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第 四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12、 的 作 业 ; (三 )每 小 时 负 重 6 次 以 上 、 每 次 负 重 超 过 20 公 斤 的 作 业 , 或 者 间 断 负重 、 每 次 负 重 超 过 25 公 斤 的 作 业 。 二 、 女 职 工 在 经 期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范 围 : (一 )冷 水 作 业 分 级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第 二 级 、 第 三 级 、 第 四 级 冷 水 作 业 ; (二 )低 温 作 业 分 级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第 二 级 、 第 三 级 、 第 四 级 低 温 作 业 ; (三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分 级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第 三 级 、 第 四
13、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作业 ; (四 )高 处 作 业 分 级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第 三 级 、 第 四 级 高 处 作 业 。 三 、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范 围 : (一 )作 业 场 所 空 气 中 铅 及 其 化 合 物 、 汞 及 其 化 合 物 、 苯 、 镉 、 铍 、 砷 、氰 化 物 、 氮 氧 化 物 、 一 氧 化 碳 、 二 硫 化 碳 、 氯 、 己 内 酰 胺 、 氯 丁 二 烯 、 氯 乙烯 、 环 氧 乙 烷 、 苯 胺 、 甲 醛 等 有 毒 物 质 浓 度 超 过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的 作 业 ;
14、 (二 )从 事 抗 癌 药 物 、 己 烯 雌 酚 生 产 , 接 触 麻 醉 剂 气 体 等 的 作 业 ; (三 )非 密 封 源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操 作 , 核 事 故 与 放 射 事 故 的 应 急 处 置 ; (四 )高 处 作 业 分 级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高 处 作 业 ; (五 )冷 水 作 业 分 级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冷 水 作 业 ; (六 )低 温 作 业 分 级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低 温 作 业 ; (七 )高 温 作 业 分 级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第 三 级 、 第 四 级 的 作 业 ; (八 )噪 声 作 业 分 级 标 准 中
15、 规 定 的 第 三 级 、 第 四 级 的 作 业 ; (九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分 级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第 三 级 、 第 四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作业 ; (十 )在 密 闭 空 间 、 高 压 室 作 业 或 者 潜 水 作 业 , 伴 有 强 烈 振 动 的 作 业 ,或 者 需 要 频 繁 弯 腰 、 攀 高 、 下 蹲 的 作 业 。 四 、 女 职 工 在 哺 乳 期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范 围 : (一 )孕 期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范 围 的 第 一 项 、 第 三 项 、 第 九 项 ; (二 )作 业 场 所 空 气 中 锰 、
16、 氟 、 溴 、 甲 醇 、 有 机 磷 化 合 物 、 有 机 氯 化 合 物等 有 毒 物 质 浓 度 超 过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的 作 业 。 编 辑 本 段 规 定 解 读问 :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特 别 规 定 出 台 的 背 景 。 答 :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关 系 到 全 国 1.02 亿 女 职 工 的 身 心 健 康 , 做 好 女职 工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 对 于 改 善 民 生 、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党 和 国 家 高 度 重 视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 1988 年
17、 , 国 务 院 颁 布 了 女 职 工劳 动 保 护 规 定 。 该 规 定 施 行 20 多 年 来 , 对 于 减 少 和 解 决 女 职 工 在 劳 动 中因 生 理 特 点 造 成 的 特 殊 困 难 、 保 护 女 职 工 健 康 ,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 随 着 我 国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规 定 的 一 些 内 容 已 经 适 应 不 了 新 形势 的 需 要 , 如 : 女 职 工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范 围 需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作 相 应 调 整 ;对女 职 工 的 产 假 假 期 和 产 假 待 遇 需
18、要 进 一 步 规 范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需 要 根 据 机 构改 革 的 变 化 作 相 应 调 整 等 。 这 些 问 题 都 需 要 从 制 度 层 面 加 以 解 决 。 问 : 规 定 与 1988 年 的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规 定 相 比 , 作 了 哪 些 完善 ? 答 : 为 了 适 应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新 形 势 的 需 要 , 进 一 步 加 强 女 职 工 劳 动保 护 工 作 , 规 定 主 要 从 3 个 方 面 对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规 定 作 了 完 善 :一 是 调 整 了 女 职 工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范
19、围 ;二 是 规 范 了 产 假 假 期 和 产 假 待 遇 ;三 是 调 整 了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 问 : 规 定 对 女 职 工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范 围 作 了 哪 些 调 整 ? 答 : 现 行 女 职 工 禁 忌 劳 动 范 围 的 规 定 是 原 劳 动 部 根 据 女 职 工 劳动 保 护 规 定 制 定 的 。 规 定 将 女 职 工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范 围 放 在 附 录 加以 列 示 , 对 女 职 工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范 围 作 了 调 整 : 一 是 为 突 出 孕 期 和 哺 乳 期的 保 护 , 扩 大 了 孕 期 和 哺
20、 乳 期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范 围 ;二 是 考 虑 到 劳 动 法 仅 规 定 经 期 、 孕 期 、 哺 乳 期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范 围 , 删 去 了 已 婚 待 孕 期 禁 忌 从事 的 劳 动 范 围 ;三 是 为 平 衡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与 妇 女 就 业 的 关 系 , 缩 小 了 经 期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范 围 。 问 : 规 定 对 产 假 假 期 作 了 哪 些 规 范 ? 答 :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规 定 规 定 的 女 职 工 产 假 为 90 天 , 劳 动 法 规 定 为 “不 少 于 90 天 ”。 根 据 征
21、 求 意 见 的 情 况 , 从 有 利 于 女 职 工 身 体 恢 复和 母 乳 喂 养 的 角 度 , 规 定 参 照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有 关 公 约 关 于 “妇 女 须 有权 享 受 不 少 于 14 周 的 产 假 ”的 规 定 , 将 生 育 产 假 假 期 延 长 至 14 周 (即 98天 )。 对 女 职 工 流 产 的 ,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规 定 仅 原 则 规 定 “给 予 一 定 时间 的 产 假 ”, 实 践 中 各 用 人 单 位 掌 握 的 休 假 时 间 长 短 不 一 。 为 保 障 流 产 女职 工 的 权 益 , 规 定 参 照 原 劳
22、 动 部 关 于 女 职 工 生 育 待 遇 若 干 问 题 的 通知 中 关 于 流 产 假 的 档 次 划 分 , 明 确 了 流 产 产 假 , 规 定 : 怀 孕 未 满 4 个 月流 产 的 , 享 受 15 天 产 假 ;怀 孕 满 4 个 月 流 产 的 , 享 受 42 天 (6 周 )产 假 。 问 : 规 定 对 产 假 待 遇 作 了 哪 些 规 范 ? 答 :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法 , 参 考 企 业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以 及各 地 生 育 保 险 规 定 , 规 定 对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女 职 工 和 未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女
23、职 工 的 产 假 期 间 待 遇 和 相 关 费 用 支 出 分 别 作 了 规 定 。 关 于 女 职 工 产 假 期 间 的生 育 津 贴 , 对 已 经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的 , 按 照 用 人 单 位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标 准 由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 对 未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的 , 按 照 女 职 工 产 假 前 工 资 的标 准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关 于 女 职 工 生 育 或 者 流 产 的 医 疗 费 用 , 按 照 生 育 保 险规 定 的 项 目 和 标 准 , 对 已 经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的 由 生
24、 育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 对 未 参 加生 育 保 险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 问 : 为 保 证 规 定 实 施 , 都 有 哪 些 具 体 措 施 ? 答 : 一 是 明 确 了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 因 机 构 改 革 等 原 因 ,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监督 管 理 体 制 发 生 过 多 次 变 化 。 2011 年 底 , 新 修 订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对 职业 安 全 卫 生 管 理 体 制 作 了 调 整 , 即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劳 动 合同 、 工 时 休 假 、 社 会 保 险 等 事
25、项 的 监 督 检 查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用人 单 位 遵 守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的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 据 此 , 规 定 将 女职 工 劳 动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由 以 前 的 原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一 家 调 整 为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负责 对 用 人 单 位 遵 守 本 规 定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二 是 规 定 了 法 律 责 任 。 女 职 工 劳 动
26、保 护 规 定 对 用 人 单 位 的 违 法 行为 仅 笼 统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责 令 经 济 补 偿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依 据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的 有 关 处 罚 规 定 , 规 定 对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的 法 律 责 任 予 以 明 确 。 违 反 规 定 第 六 条第 二 款 、 第 七 条 、 第 九 条 第 一 款 的 , 按 照 受 侵 害 女 职 工 每 人 1000 元 以 上5000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违 反 规 定 附 录 第 一 条 、 第 二 条 的 , 按 照 受侵 害 女 职 工 每 人 1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违 反 规 定 附 录 第 三 条 、 第 四 条 的 , 处 5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停 止 有 关 作 业 , 或 者 提 请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责 令 关 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