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章 条 约 法,个人、法人,政治宣言,口头条约,特征,主体:国际法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形式:书面形式,国内法支配,标准:国际法,君子协定,一、条约的定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以国际法为准确立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第一节 概 述,狭义:条约名称的那类协议,二、条约的名称,三、条约的种类 国际上没有关于条约种类的普遍接受的分类方法。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按缔约方的数目,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二)按条约的性质,条约可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三)按缔结条约的程序,条约可分为缔结程序繁复的条约和缔结程序简单的条约。 此外,按条约的内容,条约还可以分为政治条约、
2、经济条约、法律条约等。 四、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关于条约的结构,国际法上没有必须遵守的规则。比较正式的条约通常由名称、序言、正文、最后条款和签名五个部分组成。 关于条约的文字,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则。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文字缔结条约。双边条约通常用缔约双方的两种文字写成,缔约双方也可以以第三国的文字作为约文正本的文字。多边条约的作准文字依条约的规定。,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意义不尽相同 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法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或资格(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条) 缔约权是指有权缔结条约的机构的权限。至于一国有哪些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该项权利,由其国
3、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二、缔约程序,(一)谈判,全权证书,授权代表,全 权 证 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政府名义,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签署,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使馆馆长 政府部门首长 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参加谈判的代表,N O,(二)签署(signature) 1. 正式签署条约的正式签署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该国代表之签署表示之:(甲)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签署有此效果;或(丙)该国使签署有此效果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些表示。2. 草签:认证(authentication ),(
4、三)批准1. 条约的批准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 意,以批准表示之:(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或(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条约 和 重要 协定,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有关司法协助、引度的条约、协定 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外交部或 者国务院 有关部门 会同外交 部,中华人 民共和 国主席 批准,2. 接受或核准:同样程序
5、3.没有必须批准的义务(四)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互换批准书是缔约双方相互交换各自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交存批准书是缔约国将批准书交存条约的保管机关。交换或交存批准书的时间在条约法上没有规定,这取决于条约本身有无明文规定。批准书一般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权力机关签署,外交部长副署。,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
6、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三、条约的加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一旦加入,加入方即成为条约的缔约方,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与原始缔约方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不以生效为条件,多 边 条 约 和 协 定,全国
7、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决定,加入,建议,外交部或 国务院有 关部门会 同外交部 审查,国 务 院 审 核,报请,外交部或国务院 有关部门会同外 交部审查,建议,报请,国 务 院 决 定,第7条 第2款,第7条 第2款以外,四、条约的保留(一)概念 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保留的含义:(1)保留应在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作出;(2) 目的是排除或修正条约中某项条款对提出保留的缔约方适用时的效果;(3) 表明提出保留过愿意在保留的基础上接受条约的约束。,解释性声明 一国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
8、何,其目的在于确定或阐明该国对条约或其中若干条款赋予的含义或范围,(二)保留的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具保留:(甲)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者;(乙)条约仅准许特定之保留而有关之保留不在其内者;或(丙)该项保留与条约目的及宗旨不合者。,(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四、条约的保管和登记,条约的保管机关由谈判国在条约中或以其他方式指定。保管机关可以是一国或数国,也可以是国际组织或这种组织的负责人。 联合国的任何会员国应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和国际协定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未登记的这类条约和国际协定,其缔约国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构中援引。,一、条约的
9、生效和有效期,(一)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生效是指在法律上成立的条约对各当事国发生拘束的法律效果。条约的生效与条约对缔约国的生效略有不同。 条约的生效在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而由各当事国自行决定。本公约应自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效力。 对于在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之国家,本公约应自该国存交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效力。(二)条约的有效期 条约的有效期长短不一,一般都在条约中明文规定。,第三节 条约的生效和效力,二、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1条约必须遵守 2条约的执行,3.条约的冲突,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 其他情况具
10、体对待,3、条约冲突的解决,甲乙丙三国定有贸易条约。后甲乙两国又达成新的贸易条约,其中许多规定与三国前述条约有冲突。新条约中规定,旧约被新约取代。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法,下列错误的是A旧约尚未失效B新约不能完全取代旧约C新约须经丙国承认方能生效D丙国与甲乙两国适用旧约,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不约束第三国 有例外:如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一、概念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加以剖析、阐明。二、 条约的解释机关 当事国发解释 国际组织发解释 国际仲裁或司法机关的解释,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一般规则,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作
11、准文字约文为准,补充规则,多种文字作准条约,其他文字约文:参考,三、条约解释规则,甲乙两国缔结某条约时,约定甲乙两国的文字的文本同样为作准文本,并以第三种文字作为参考文本。条约生效后,两国发现三个文本中的某些用语有分歧:依乙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对甲国有利,而依第三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对乙国有利。依据维也纳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A甲乙两国应接受各自语言文本的约束B甲国可以依乙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对甲国有利且为作准文本C乙国可以依据第三种语言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为参考文本,不必考虑甲乙两国的语言文本D由于三种文本用语有分歧,该条约无效,一、概念,条约的修正:当事方协议修正
12、,修正后的条约最好能拘束尽可能多的条约当事国。 条约的修改:必须是条约内有允许这种修改的规定;若无允许规定,则至少这样的修改不为条约所禁止;不影响其他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该项修改与整个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应将修改的内容通知其他当事方。,第五节 条约的修订,条约的修订是指条约当事国在缔结条约后于该条约有效期内更改其规定的行为。条约的修订被分为修正和修改两种。不过在实践上,修正和修改往往混同,并无严格的区分。,第六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一、条约的无效,(一)条约无效的理由 (二)条约无效的后果,二、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一)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1.条约规定终止或暂停施行,2.当
13、事国嗣后同意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3.一般国际法上条约的终止或暂停施行,(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后果,逾越权限,缔约权限 特定限制,事实或情势错误 文字错误,对国家强迫 对国家代表强迫 不平等条约,错误,诈欺,贿赂,与强行法冲突,强迫,绝 对 无 效,相 对 无 效,强行法无溯及力 第53条:溯及力,一、条约的无效(一)条约无效的理由, 无法律效力,且自始无效 尽可能恢复未实施此项行为前原应存在之状况 善意实施之行为并不仅因条约失效而成为不合法,(二)条约无效的后果,二、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一)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条约期满;条约解除条件成立;单方面解约或退出,2.当事国嗣后同意条约终
14、止或暂停施行,1.条约规定终止或暂停施行,3.一般国际法上条约的终止或暂停施行 当事国丧失国际人格;不可能履行;条约长期不适用;产生新强行法规则;条约履行完毕;情势根本变更;违约;单方面解约或退出;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战争,(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后果1.条约终止的后果(1)解除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之义务。(2)不影响当事国在条约终止前经由实施条约而产生之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势。(3)一国废止或退出多边条约时,在该国与条约每一其他当事国之关系上适用上述效果。2.条约暂停施行的后果(1)解除停止施行期间在彼此关系上履行条约之义务。(2)不影响条约确定的当事国间法律关系。(3)当事国应避免足以阻挠条约恢复施行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