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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医疗方案.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589113 上传时间:2018-09-22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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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替代医疗方案替代医疗方案的字面意思理解,所谓“方案”应为跨科室或跨学科的医师实施的另一套完整的治疗方案,而非治疗方法的简单罗列。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首先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治疗措施,其次才是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由主管医师向患者告知的治疗措施,应当已经包括了再本科室针对其疾病可以采取的治疗方法以及医师的选择建议。在此基础上,对“替代医疗方案”应包括以下两个层面:首先是本医院其他科室针对患者病情,能够实施的治疗方案,该方案的实施需要通过科室间协作或者转科来实现;其次是其他医院针对患者病情可能采取的治疗方案,该方案的实施则需要转院来实现。在讨论“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范围时,笔者认为应

2、把握以下几条原则:(1)替代医疗方案必须是已经成为诊疗常规的诊疗方案,目前仍处于学术讨论范围或者临床试验阶段的治疗方案,不应作为替代医疗方案向患者披露。诊疗规范作为医务人员从业的基本技术规范,应当得到遵守,这是规范临床行为,保障患者安全的需要。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也可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临床尚未成熟的诊疗方法,如某些专家的学术观点、尚处于临床试验的医疗方法,即使运用于某些疾病的治疗,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所形成的也不是一般的诊疗合同关系,而是带有试验新的治疗方法,患者需要签订特殊的实验性医疗知情同意书。(2)替代医疗方案应分

3、为本医疗机构能够实施以及需要转院实施的方案,并分别给予告知。患者接受疾病诊治,在初诊时并不一定能够获得最佳治疗方案,同时,医疗机构也不一定能为患者提供最佳的治疗方案均向患者进行告知,以便患者进行选择,此举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充分尊重,也有利于为替代医疗方案划定客观的统一标准,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更便于厘清双方责任。在明确替代医疗方案的范围后,应当讨论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深度。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当分为两面考虑,首先是具体到每种替代医疗方案,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什么内容;其次是医务人员对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应当达到何种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提到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 ,在我国法律中具有明确定义。

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替代医疗方案与常规治疗方案一样,都是以治疗患者疾病为最终目的;都具有风险性,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都可能对患者造成经济上的负担。治疗费用、手术成功率、并发症、医疗风险的存在等相关信息,而其在不同情势下具体说明的内容和范围有所不同。对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履行充分性上,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标准,其一是理性医生标准,其二是患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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