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章节介绍:,第一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组织 第三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 第四节 宣誓效忠,第一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一、政府的概念(一)广义政府(二)狭义政府 特区政府不包括立法、司法部门 二、政府的产生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组织及设置(一)政府架构,(二)执行部门,(三)主要官员任职资格1.主要官员范围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长,警务处长,入京事务处处长和海关关长。2.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必须由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必须在香
2、港居住连续满15年,不得在外国有居留权 主要官员由特区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免除主要官员职务也由行政长官向人民政府建议。,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一)制定并执行政策 (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三)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四)提出议案、法案、附属法规和草拟行政法规 (五)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区域组织,一、香港区域组织的历史发展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区议会是区域咨询组织,是港英政府的区域咨询制度。(一)市政局的历史发展市政局的前身,最初是1843年4月18日成立的“公众卫生及洁净委员会”,负责处理卫生问题,1935年卫生局改组,易名为市政局,19
3、36年1月1日,市政局正式成立。,1999年12月2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通过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根据条例,“特区政府将于12月31日临时市政局和临时区域市政局议员任期届满后,撤销两个市政局,从2000年1月1日起在政府内部成立了环境事物局、事物环境卫生署和文化及康乐事务署,接管原由两个市政局负责的食物安全、环境卫生和文化康乐工作”。,(二)区域市政局的历史发展1984年5月,港英政府宣布在新界成立区域市政局的计划:“新的区域议局的工作方针将与市政局相同,新区域议局将于1986年正式成立,届时将接管拟于1985年成立的临时区域议局的工作”。经一年的筹备后,在1986年4月1日正
4、式成立区域市政局。,(三)区议会的历史发展区议会,是1982年依据区议会条例成立的法定组织。区议会是一种非政权性的区域咨询组织。区议会是在地区咨询委员会的实验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为了使市镇管理委员会能对居民的需要和期望做出快速的反应,港英政府决定扩大咨询渠道,于1976年在荃湾设立第一个地区咨询委员会。,(四)乡议局的历史发展新界乡议局,是20世纪早期新界乡民不满港英政府的土地政策、筹谋与政府交涉以求自保而自行组成的民间组织,发轫于1923年,正式成立于1926年,1959年成为政府的法定咨询机构。其职能是就影响新界居民福利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以及促进政府与新界居民间的合作和了解,并在新
5、界保留一些优良传统、风俗和习惯。,二、香港区域组织的功能 (一)市政局的功能如下: 1.对港九市区文康环卫市政事务提出咨询。 2.接受和答复市民的投诉。 3.为港英政府培养了政治精英。 (二)区域市政局的功能: 1.就地区管理和福利问题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2.是扩大草根阶层政治参与权、提高民主意识、沟通官民关系的一种民主渠道。 3.培养了一批人才。,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组织的设置 (一)市政局(Urban Council)是根据香港法律第101章市政局条例而成立的法定组织,是香港局部地区性咨询组织,即区域咨询组织。 全局常务委员会 事务委员会 市政局秘书处 市政局议员接见市民处,(二)区域
6、市政局(Regional Council) 秘书处 事务委员会 酒牌局 地区委员会 (三)区议会(District Boards) 委员会环境改善小组委员会、交通及运输委员会、文化康乐及体育小组委员会、社会服务小组委员会 秘书处,(四)乡议局(Heung Yee Kuk) 议员大会执行委员会乡议局的基层下属组织是乡事委员会和村代表,第三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一、公务人员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公务人员制度历史发展概况,二、香港公务人员的种类 (一)以薪金类别为标准,可以把公务员分为四类 1首长级公务员 2管理级公务员 3纪律型公务员 4体力劳动型公务员,(二)以是否参与制定政策的标准,一般
7、性职系的中高级公务员可以分为政务官和行政官两个类别政务官行政官,(三)以职务性质为标准,公务员职位可分为一般性职系和专业性职系两大类一般性职系包括政务官、行政官、文官和后勤官员专业性公务员(亦称科学技术职公务员、职职业性公务员),包括警察、教师、医生、建筑师等职业公务员,他们通常都只是在本专业的部门中运用其特殊技能,流动很少。,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制度(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制度香港基本法第103条规定:“香港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招聘、雇用、考核、培训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负责公务人员的任用、薪金、服务条件的专门机构,除有关给予外籍人员特权待遇的规定外,予以保留。”,1.公务人员的资格
8、和范围 2.公务人员的管理制度 (1)关于公务人员的招聘与雇用 (2)关于公务人员的任命 (3)关于公务人员的培训 (4)关于公务人员的晋升 (5)关于纪律,3公务人员的福利待遇 4公务人员的退休制度 5公务人员的管理机构 6对公务人员的留用、聘用和任用香港基本法第四章第六节对“公务人员”的规定中,有几个关键词:即对公务人员的“留用”(如第100条)、“任用”(如第101条)、“聘请”(如第101条)。这些词看似都是对公务人员的“用”,但其中却表达着不同的涵义。,第四节、宣誓效忠,一、宣誓效忠的概念概念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所谓宣誓,是指有关官员在担任职务时,依法公开作出的某种表示。官员在就职时依
9、法宣誓,原在香港实施的英皇制诰就规定香港总督就任时,需向首席按察司或行政局首席议员进行效忠宣誓原香港的司法官员,行政局议员,立法局议员也都须在就职时进行效忠宣誓。,行政长官就职宣誓誓词如下:本人(姓名),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终身法院常设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就职宣誓誓词如下: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
10、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洁,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制,主持正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宣誓人:(姓名),二、宣誓效忠的意义通过宣誓,使公务员对英皇和港英政府尽忠职守,遵守法纪等作出郑重保证,从而使他们从思想意识上明确自己担任公职的政治、法律责任,便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三、香港基本法关于宣誓效忠的具体规定香港基本法鉴于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也对宣誓效忠作了规定。其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由此可见,香港公务人员也必须进行宣誓效忠,这意味着其必须尽忠职守,对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Thanks.,